卡爾巴特(Karl Barth)的稱義觀:信實與忠心相遇的拯救行動
至於巴特,他以“恩典的類比”來論述其以基督為中心的神學。[1] 所以,耶穌基督就成為上帝的類比,同時也成為人的類比。因此,人就能因上帝的“義”藉著耶穌基督認識上帝,同時也認識自己,因為耶穌自己是揀選的上帝,同時也是被揀選的人(the electing God and the elected man)。[2] 因此,
人被上帝稱義是一起上帝和人之間的事件。這不是上帝與人之間的靜止關係,而是一種明確的行動,即不能被複製為兩幅圖畫而放在一起被研究。稱義的發生為上帝與人的歷史。這其中有兩方面,其中之一是天上上帝的義和恩典,定罪與赦罪,殺戮與使人活著;與這神聖行動相對應的是地上人的暗處和往亮處,經歷祂的審判,他從那個昨天到這明天的轉移和進展,他從錯誤出來,除去並銷毀錯誤,因此,他從自己的死出來,並在現在朝向他新的義,亦即他的新生命......我們把這樣的歷史描繪為一臺戲,是觀眾看不到的戲,但卻能被那些參與其中的人活出來。[3]
巴特在描述中指出上帝的“義”是一個行動和審判,使耶穌基督成為“上帝的‘義’和恩典,定罪與赦罪,殺戮與使人活著”,同時身為人的耶穌也在上帝的審判中,從暗處轉移到明處,從昨天的錯誤轉移到明天的正確,從死轉移到新的“義”和生命。因此,當人在基督裏參與其中,也經歷這樣的審判而活出上帝的“義”來。[4] 這表示我們不再是“好像”(as if)有了基督的“義”,因為這是不符上帝的誠實(truthfulness),而是真的成為了“義”。[5] 此外,上帝藉著基督彰顯自己的“義”也帶出上帝是信實的,會對其揀選信實並信守恩約。[6]
至於“信”,巴特認為“信”是與其對象共存亡的。[7] 這就如保羅在羅3:3所說的“信”。這“信”同時是上帝的行動和人類似的行動。一方面,上帝認可在這行動中被捲入的人,祂與這人相遇;另一方面,人就以謙卑順服的行動來回應上帝自己的信實。[8] 因此,“信”的運作方式是謙卑順服,[9] 並主動地參與在上帝的關係中,回應信心對象所要求的,以行動聯與所相信的對象,亦即耶穌基督。[10] 與此同時,“信”也是知道、掌握、及瞭解人的稱義是上帝的決定、行動及話語,[11] 並以上帝的信實為基礎,[12] 也是在基督裏聯與基督,並以謙卑順服來回應上帝或基督的要求。[13] 總括一句,信心是人謙卑順服上帝及基督的行動。這行動以上帝的信實為基礎,使人聯與基督而同時被稱義及成聖。
巴特在羅1:16-17指出上帝是無法被人認知的上帝,但藉著福音顯明自己是上帝,是創造者,也是救贖主,使人能藉著耶穌認識祂。[14] 人就藉著相信,把自己的信任放在上帝手中,以體驗上帝的信實,因為上帝沒有放棄祂的創造。所以,上帝的“義”在基督裡向人顯明祂是信實的上帝,為了拯救我們而稱自己為“義”,也就是上帝先藉著基督彰顯祂自己是“義”的,然後才藉著基督稱我們為“義”,以致人能來認識這位信實的上帝,也被祂的大能拯救、赦免和釋放。巴特也在解釋羅1:17指出ejk pivstew" 是上帝對人的信實並彰顯了上帝的“義”,而eij"
pivstin則是人願意等候上帝的信實並遠離罪惡的行動,與上帝同行。[15] 所以,巴特強調義人將因上帝的信實而活著。也就是說,那裡有上帝的信實與人的忠心相遇,那裡就有上帝的“義”的彰顯。巴特就指出上帝的信實就是羅馬書的主題。[16]
巴特這樣的觀點使他把羅馬書的“信”有11次直接以“上帝的信實”(羅1:5;1:17b;3:3;3:22, 25, 27, 28;9:30;10:6, 8;16:26)來表示;4次為“信實”(羅1:17a;3:26;3:30x2);其中1次是“相信”(belief)(羅10:17);其他的24次是“信心”(faith)。這24次的“信”雖然被解釋為“信心”,但它還是與上帝的信實有關。[17]
因此,巴特在解釋羅3:21-31時,把“信”詮釋為上帝的信實,[18] 同時也指出上帝的信實是“信”的所在。[19] 這表示“信”一方面是上帝的信實,另一方面也是在人心裡出現的“信”。這樣的“信”使人相信上帝是上帝。[20] 所以,人就藉著“信”看見上帝的信實。[21] 當人忠心地承認上帝的信實時,審判官就宣判赦免人的罪。[22] 這樣的赦免是因人與耶穌基督的相遇,而這樣的相遇則彰顯了上帝的信實,也同時被上帝的信實所保證。[23] 所以,人與耶穌基督的相遇不單彰顯了上帝的信實,上帝的信實也證實了耶穌就是基督,並且上帝的信實也成就了耶穌的贖罪祭,使耶穌的生命展現出順服信實上帝的意願,且讓人在基督裡看見上帝的信實而被拯救。[24] 由於上帝是上帝,因此,上帝會繼續維持祂的信實,儘管人是墮落的。[25]
另外,巴特也指出上帝藉著祂在基督裡的信實而彰顯了祂的義。所以,基督就是上帝的“義”的本身。對於上帝的“義”,巴特的詮釋包括赦免而恢復上帝與人的關係、外在的正義、宣判的標準、釋放、及拯救人的根基。此外,上帝的“義”也彰顯了上帝的大能和信實,使應許成就,並顯明自己就是上帝。[26] 人在未來就穿上上帝的“義”。[27] 這表示巴特的“義”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意義,主要是顯明上帝就是上帝及上帝的信實,因為上帝只能藉著上帝自己和上帝的信實被理解。人則藉著“信”而理解上帝。所以,巴特重申人只能相信上帝的信實,因為那只能是上帝的信實。[28] 換句話說,巴特的“信”和“義”都是以上帝的信實為基礎,而基督就彰顯了上帝的信實。所以,人在基督裡與上帝的信實相遇,人因此被要求對上帝有相應的忠心。[29]
對於羅4:1-5:1,巴特指出“信”來自上帝而已。人就藉著“信”成為應許的接受者。[30] 這“信”使人相信(belief),[31] 也除去人的驕傲和行為,[32] 並明白自己所不是的。[33] 所以,“信”不是人的能力,而是被上帝保證為祂的“義”。[34] 因此,真正的“信”是稱上帝為上帝。[35] “義”則是上帝的“義”,也就是赦免。[36] 而上帝的“義”就是“信”的“義”(righteousness of faith)。[37]
在羅9:10-10:10,巴特認為外邦人被上帝的憐憫找到而進入上帝的“義”,分享上帝的赦免,並參與在復活的大能和順服。[38] 人就因上帝的信實而與上帝的“義”相遇。上帝的“義”也終結了律法的“義”。[39] 此外,“義”也是從上帝的信實而來,並與應許相連。[40] “信”則是上帝與人看不見的關係。這關係需要藉著上帝的信實才能存在。[41] “信”也是神跡,是人所不能擁有的。[42] 所以,人能在基督裡追求認識上帝是藉著上帝的信實。[43] “信”也是在所有事上敬畏和愛上帝,降服在上帝的審判之下。[44] 因此,上帝的“義”啟動了“信”。[45]
簡單地說,巴特以上帝的信實來詮釋羅馬書的“信”和“義”。“信”和“義”也因上帝的信實而存在。“信”一方面是上帝的信實,另一方面也是人對上帝的信實的忠心回應。這樣的“信”使人相信上帝就是上帝。上帝的“義”則在基督裡彰顯了上帝是信實的上帝,上帝也藉著祂在基督裡的信實而彰顯了祂的“義”。因此,那裡有上帝的信實與人的忠心相遇,那裡就有上帝的“義”的彰顯。另外,巴特的“義”也與赦免和拯救有關。所以,巴特對羅馬書因信稱義的解釋是:上帝的信實與人的忠心相遇就彰顯了上帝的信實和“義”而被拯救。
[1] 張旭指出巴特的神學方法是恩典的類比,就是以上帝恩典論的"罪人不能把握上帝之道"取代"有限的不能把握無限"的神學方法。因此,"恩典的類比"是理解巴特《教會教義學》思想的關鍵。見張旭,《卡爾巴特神學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7。
[2] G. C. Berkouwer, The Triumph
of Grace in the Theology of Karl Barth (London: Paternoster, 1956), 123. 也就是說當人在基督裏時,因為基督是被揀選的,所以人在基督裏也是被揀選的。人被拯救不是因為尋求上帝奧秘的旨意,抑或人自己的敬虔及德行,而是耶穌基督的揀選及祂所成就的救贖。基督即被揀選了,人在祂裏面也是被揀選的。見Yaroslav Viazovski, Karl Barth’s Doubts about John Calvin’s Assurance: A Study of Two
Doctrines of Assurance (Saarbrücken: VDM Verlag Dr. Müller, 2009), 65-7.
[3] CD IV/1, 545.
[4] CD IV/1, 520, 545.
[5] CD IV/1, 283, 517.
[6] CD IV/1, 531.
[7] CD IV/1, 742.
[8] CD IV/1, 615.
[9] CD IV/1, 635.
[10] CD IV/1, 637, 742-4.
[11] CD IV/1, 630.
[12] CD IV/1, 532.
[13] CD IV/2, 507. 巴特認為雖然稱義和成聖是在基督裏所一起成就的,但稱義和成聖卻是救恩事件的兩個不同面向。稱義不是成聖,因沒有融入其中。成聖也不是稱義,因也沒有融入其中。雖然兩者無法共融,但卻是同一個上帝的恩典使人稱義,也是上帝的恩典使人願意和預備來服事上帝。稱義是人信心行動回應抓住上帝在基督裏義的應許,成聖是人的順服和愛來回應在基督裏所賜予的聖潔。所以,稱義不是成聖,成聖也不是稱義。見CD IV/1, 502-4.
[14] Karl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rans. Edwyn C. Hoskyn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1965),
35-7.
[15]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8-41; CD IV/1, 568.
[16]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42.
[17] 這裡的分析是參考巴特在羅馬書注釋所成列的經文。見Karl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rans. Edwyn C. Hoskyn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1968).
[18]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8.
[19]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14.
[20]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01.
[21]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15.
[22]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06.
[23]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6-7.
[24]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7, 105
[25]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4, 103.
[26]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3-6.
[27]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09.
[28]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12.
[29]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1.
[30]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34.
[31]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2-3.
[32]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37.
[33]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3.
[34]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1.
[35]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43.
[36]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23.
[37]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34.
[38]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64.
[39]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75.
[40]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82
[41]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65.
[42]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66.
[43]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77
[44]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67.
[45]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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