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特(N. T. Wright)的稱義觀:因相信的標誌而成為恩約成員
賴特認為猶太人的問題是族群主義(nationalist),亦即把上帝的祝福限制在猶太族群內而拒絕了外邦人,並以律法來維持恩約成員的身份。[1] 所以,賴特倡議以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恩約神學來回應族群主義,因為“恩約神學是相信上帝呼召亞伯拉罕的家庭進入恩約,藉著其家庭,以致全世界能夠從罪的咒詛和死亡逃出來,享受新創造的祝福和生命。”[2] 因此,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恩約成為拯救亞當後裔並重建全世界的途徑。[3] 而耶穌基督就實現了這恩約,解決了亞當的罪,並重新定義恩約成員的資格。[4] 因此,賴特認為恩約神學是保羅神學的中心,因為賴特指出保羅雖然棄絕族群主義的恩約觀,但卻沒有棄絕恩約神學。[5] 這恩約的焦點是上帝對亞伯拉罕應許的信實。[6]
此外,賴特也聲稱恩約和稱義都論述同樣的事,亦即上帝宣告成為恩約家庭的成員。[7] 所以,稱義不是關於個人如何被拯救,而是宣告那些已經在恩約裡的信徒是屬於上帝的子民。[8] 再者,賴特也重申保羅的稱義觀需要從舊約上帝對亞伯拉罕恩約信實的角度來詮釋,因為上帝就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來證實其信實。[9] 因此,賴特把“義”詮釋為恩約成員的身份,[10] “稱義”(dikaiovw)則指上帝宣告為成員(declaration of membership),使猶太人和外邦人成為亞伯拉罕家庭的成員,而不是注入“義”這道德層面的意義。[11] 而稱義的基礎是耶穌的忠心至死。[12]上帝就藉著耶穌這忠心的以色列人實現了上帝對恩約的信實,並產生對罪的赦免,使相信的猶太人和外邦人藉著“信”成為上帝的子民。[13] 賴特對稱義的詮釋與傳統稱義赦罪的看法有異,可是賴特卻重申保羅新觀有處理罪的問題,[14] 因為賴特認為保羅不是用“稱義”而是用“呼召”(call)來說明歸信(conversion),亦即相信基督,離開罪惡,與上帝建立關係。[15] 換句話說,賴特認為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拯救是指“呼召”而不是指“稱義”,因為稱義是指呼召歸信後的結果(羅8:30)。[16] 並且,上帝在宣告人為恩約成員時就已經處理了罪的問題。[17] 這似乎表示賴特的呼召(離開罪惡)[18] 和稱義(宣告為恩約成員)對相信基督的人都沒有赦罪的意味,而只是藉着基督實現了恩約和處理了亞當的罪。[19]
至於“信”,賴特強調保羅所說的“信”是把上帝真正的子民從不信的以色列和外邦人中分別出來。[20] 所以,人的“信”就成為耶穌基督忠心的記號,恩約的標誌,上帝所救贖的真正子民的標誌(badge),也是聖靈工作的結果。換句話說,“信”是“義”或是恩約成員的記號,[21] 也是稱義發生的基礎。[22] 所以,賴特認為因信稱義重新定義了上帝子民的資格,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而是藉著基督的忠心。[23] 不單如此,因信稱義也彰顯了上帝的“義”,也就是上帝對恩約的信實。[24]
基於此,賴特以上帝對恩約的信實來解釋羅1:17, 3:21及10:3的上帝的“義”,亦即上帝對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恩約的信實,也是對以色列和全世界的信實。[25] 結果是被造物被更新。[26] 可是,賴特在這裡也把“義”解釋為對恩約的信實。而整個以色列的故事就是在述說上帝的信實,藉著耶穌基督信守祂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並藉著人的“信”,使猶太人和外邦人都進入以耶穌基督為源頭和焦點的忠心大家庭裡。[27] 所以,賴特認為這樣的論述與哈2:4的處境類似,[28] 都是在述說上帝的信實,因為哈巴谷當時所面對的問題就是上帝的信實被質疑:上帝如何繼續信實?在當時誰是上帝忠心的子民?[29] 賴特指出“信”是上帝真正子民的標誌。[30] 而ejk
pivstew" eij" pivstin的“信”,賴特認為它與羅3:22有關聯,就是上帝的“義”被彰顯,一方面是藉著耶穌的忠心,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那些相信的人的益處。[31] 這表示前面的“信”是指上帝的信實,藉著耶穌的忠心彰顯;後面的“信”是指人的忠心。[32] 這人的“信”是指相信上帝在耶穌基督的死和復活所成就的愛。[33] 所以,“信”與上帝連接是表達上帝的信實,與耶穌基督連接是表達耶穌基督的忠心,與人連接就表達人的相信,也是表達屬於上帝子民的標誌。
至於羅3:21-31及4:1-25,賴特認為它們是連在一起的。[34] 在解釋過程中,賴特指出上帝的“義”是表達上帝對亞伯拉罕應許的信實。這信實藉著耶穌基督對上帝計劃的忠心至死而實現,也就是完成了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恩約,亦即上帝要藉著亞伯拉罕而賜給全世界的應許,結果是展現了新的出埃及,使相信耶穌的人被宣告而成為恩約家庭的成員。所以,“信”就成為恩約家庭成員的標誌,也是藉著耶穌的贖罪祭而罪蒙赦免的記號。[35] 所以,賴特指出羅馬書4章是說明上帝如何實現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使人進入亞伯拉罕的家庭,而不是論述亞伯拉罕如何被稱義。[36] 換句話說,羅馬書4章不是論述人如何被稱義,而是論述誰是亞伯拉罕的家庭成員。[37] 這表示保羅不是以亞伯拉罕來作為因信稱義的例子,而是要顯明上帝對其應許的信實。[38] 因此,亞伯拉罕的“信”是指相信上帝的應許,相信上帝會呼召外邦人成為其家庭的成員,相信上帝會稱不敬虔的人為“義”,也相信這龐大的家庭會繼承這世界。[39] 此外, “信”也是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這“信”是直接回應上帝的信實,承認上帝的大能和榮耀。[40] 因此,上帝就算亞伯拉罕這樣的“信”為“義”。[41] 所以,亞伯拉罕的應許不是罪被赦免,死後進天堂,而是亞伯拉罕會有一個大家庭,好像天上的星星那樣多人的大家庭。[42] 這樣的論述其實就在表達上帝對其恩約的信實。[43]
賴特繼續在羅9:30-10:10表明上帝的“義”這主題。[44] 他指出這段經文的猶太人認為自己還在被擄,所以,賴特指出他們需要藉著信靠基督開啟新的出埃及,以致恩約和所等待的應許及祝福都被更新,而結束被擄。[45] 可是,猶太人卻把上帝要賜給全世界的恩約計劃佔為己有,也要自己去建立恩約成員的身份。這是猶太人追求律法的錯誤。所以,上帝藉著基督更新了恩約,使相信的人成為恩約成員,因為基督完成了上帝的信實和計劃,而不是基督完成了“義”而把“義”賜給人。[46] 當人相信耶穌和其復活的福音,承認耶穌為主,他就是行律法或是完成了律法,而顯示了更新恩約的記號。[47] 這一切都是上帝自己的行動以彰顯祂對應許的信實,並使上帝的子民現在能從心底遵守律法。[48] 所以,上帝的“義”是指上帝對恩約的信實,而“義”則指恩約成員的身份。[49] “信”則是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人復活,認信耶穌是主,是恩約成員的標誌。而“信”的“義”是表達以信心為基礎的恩約成員。[50] 所以,賴特解釋因信稱義是指人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人復活並承認耶穌是主,而成為恩約家庭的真正成員,確定有最後的救恩。[51] 這一切只因上帝對恩約的信實而成就。[52] 所以,稱義不只是罪得赦免,也是宣告那些相信耶穌的人是上帝的子民,並且是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結果。[53] 因此,賴特認為把保羅新觀當做教會論是錯過了其要點,亦即保羅新觀不是關於教會論,而是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裡復活,使那些承認耶穌為主的,成為更新恩約的真正成員,被確認有最後的救恩。[54]
簡單的說,賴特以恩約進路來論述因信稱義,這恩約的焦點是上帝對亞伯拉罕應許的信實。而上帝的信實是整個以色列故事的中心。因此,賴特把上帝的“義”理解為上帝對恩約的信實,而“義”是指恩約成員的身份,稱義則是上帝宣告為恩約成員。這一切是基於耶穌的忠心至死。至於“信”,那是指人的相信,也是恩約成員的標誌。所以,賴特對羅馬書因信稱義的詮釋是:人因相信的標誌而成為上帝的恩約成員。
[1] N. T.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Essays on Paul,
1978-2013 (Minneapolis :
Fortress, 2013), 427-8.
[8] N. T. Wright, Paul: Fresh Perspectives (London :
SPCK, 2005), 112;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22-3, 287, 429; Wright, Justification,
248.
[11] Wright, Justification, 116, 121, 135, 216. 賴特的稱義有四個元素:法庭,恩約,終末,基督。基督論是法庭宣判的基礎;恩約的宣告,把未來的宣判帶到現在。基督論和終末論加強了法庭處境和恩約詮釋。見Wright, Justification,
214-5.
[13] N. T. Wright,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Minneapolis : Fortress,
2013), 498;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431.
[15]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283-4. 賴特指出對於一個人如何成為基督徒,他對保羅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統且是改革宗的。也就是說上帝基於其預知,主動開始了行動。藉著聖靈的工作,使所宣講的福音成為有效的媒介。其直接結果是使人藉著信心相信福音,就是相信並順服基督是復活的主。可是,當保羅說"稱義"時,他不是指這些。見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285.
[20]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353. 對於律法的工作無法使人稱義的原因,賴特指出一方面是因為上帝已經重新定義其子民的資格,亦即藉著基督的忠心(因為律法的工作分開了外邦人和猶太人);另一方面是因為律法的目的是要揭露罪,且沒有人可以完全遵守律法。所以,基督的信實拆毀了外邦人和猶太人之間隔離的墻並處理了罪的問題。見Wright, Justification,
118.
[35] Wright, Justification, 203, 222; Wright,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998-9,
1001, 1470;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166, 218.
[38] Wright, Justification,
216, 218.
[50] Wright,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1167,
1175; Wright, Pauline Perspectives,
402; Wright, Justification,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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