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進。〈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專文,發表於台灣神學研究學院青年神學人研討會,台灣台北,2020年6月5日。
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
陳維進
中台神學院
一、引言: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的可能性
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有這個可能嗎?因為一般對羅馬書的詮釋是以因信稱義為主,也包括對宣教、護教或牧養等目的為解讀進路。雖然海斯(Richard B. Hays)重申「羅馬書從頭到尾是徹底地以上帝為中心(theocentric)」,[1] 貝克(J. C. Beker)和楊詠嫦也一致認為羅馬書的「信」是以上帝為中心,而不是以基督為中心,[2] 可是他們卻沒有使用以上帝為中心的觀點來詮釋羅馬書的因信稱義。雖然海斯、貝克和楊詠嫦沒有嘗試以上帝為中心的進路來解讀羅馬書,但這表示有這個可能性,因為他們都一致認為羅馬書是以上帝為中心,只是他們沒有嘗試而已。所以,本文就嘗試這個可能性。
本文嘗試從羅馬書的歷史情境和邏輯情境來進行以上帝為中心的解讀,亦即「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的可能性,並以這個可能性進行羅馬書的詮釋。
二、羅馬書的歷史情境和邏輯情境
羅馬教會雖然不是保羅建立的,但保羅透過其他弟兄姐妹知道了羅馬教會的情況。羅馬書第十六章那長長的名單就透露了這一點。那羅馬教會的問題是什麼呢?是「上帝是否會失信」的問題。這問題其實就涉及了上帝是否是信實的問題。
(一)羅馬教會歷史情境
為何說羅馬教會面臨「上帝是否會失信」的問題?原因是在當時的羅馬教會,外邦基督徒認為自己已經取代了猶太人的位置(就如十一章17節所描述的橄欖樹的比喻,原本的樹枝被折下,野生的樹枝被接上),因為當時有許多猶太人拒絕信靠耶穌基督。然而,若外邦基督徒真的取代了猶太人的位置,那上帝是否是不信實的,因為上帝違背了祂對以色列人所立的約。那外邦基督徒如何能確定這位不信實的上帝能拯救他們呢?
另一方面,對猶太基督徒來說,當他們看到大部分的同胞還未信耶穌時,他們也質疑上帝的話語是不是已經落了空(「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九6])。因此,在「上帝是否會失信」的大前提下,保羅就在羅馬書論述上帝是信實的義,以回應上帝是否失信的問題,並闡明上帝是一位信實的上帝。[3]
除了教會當時的處境,羅馬文化也非常注重信實或忠心(pi,stij)。在羅馬的世界中,有施恩人與受恩人的社會制度。施恩人授予受恩人恩惠,並以「信」(pi,stij)來表達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施恩主是信實可靠的,他會提供所答應的東西,而受恩人就把自己交託給信實的施恩主照顧,完全信任他,並效忠這位施恩主。這是羅馬世界對「信」的詮釋,亦即施恩人的信實與受恩人的忠心。[4] 與此同時,希臘文聖經《七十士譯本》的「信」也呈現信實、可靠、忠心的解釋。[5] 所以,無論是教會的歷史處境,或是教會身處的羅馬社會制度,信實或忠心是當時重要的處世觀念。保羅或許就使用這樣的處世觀念,讓「信」呈現上帝是信實的意義,以處理教會當時所面對的問題:上帝是否會失信。保羅自己在這樣的處世觀點中忠於信實的上帝,並傳揚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讓人願意來順服這位信實的上帝,領受上帝所賜的救贖恩惠。
(二)經文紋理論述上帝的信實
對於邏輯情境來說,保羅其實在一開始的羅馬書一章1~4節就論述上帝的信實。首先,上帝是信實的,因為祂對所應許的福音信實。這福音是上帝藉著眾先知預先所應許的(一2)。上帝就差派聖子進入這世界而成為人的樣式,也成為大衛的子孫而彰顯了祂對以色列人恩約的信實,並藉著聖靈的大能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從而彰顯了上帝是一位信實的上帝,因為上帝對所應許的福音信實。因此,上帝就藉著福音來拯救所有相信的人(一16)。上帝是信實的也藉著聖靈來啟動耶穌在世上新創造的使命,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顯明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一4)。此外,上帝也使聖靈進到基督徒的心中(二29),並成為基督徒生命中新的靈(七6),使他們與基督連接(八9)。上帝就藉著耶穌基督成就了這應許以表達祂是信實的。
接著保羅就論述人雖然背離上帝(一18~三20),但上帝依然不會因為人的不信而失信,因為「人的不信不會使上帝的信實無效」(三3;筆者自譯)。上帝反而藉著耶穌基督預備了救恩,使人藉著基督而白白地稱義(三21~31),經歷與基督同死同活的新生命(五~八章)。並且,不管在怎樣的情況下,「都不能叫人與上帝的愛隔絕」(八39)。這再次重申了上帝是信實的觀點。
此外,保羅也繼續論述以色列人的情況,以說明上帝的話不會落空,因為全以色列人將來都要得救(九~十一章)。不單如此,保羅也在書信要結束前闡明「基督是為 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十五8)。這表示基督成就了上帝對以色列人祖先的應許,表達了上帝的信實與可靠,就如保羅在書信開始時所說的一樣,上帝藉著眾先知預先所立下的應許(一2)並藉著耶穌基督成就了這應許。這在在說明了上帝是不會失信的。所以,從這些描述當中,我們看到保羅堅信上帝是信實的。[6]
因此,上帝是信實的觀點,可以成為解讀保羅論述羅馬書的另一條思路脈絡,以處理上帝是否會失信的問題。這樣的解讀進路多少會翻轉一些過去對羅馬書經文的詮釋,使人在信仰的道路上對這位信實的上帝更有把握。
三、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
上帝是否會失信的問題是處理救恩的問題。因此,以上帝的信實解讀羅馬書所呈現的是有關救恩的問題。保羅如何開始述說上帝的信實所預備的救恩呢?
(一)以上帝的信實為中心的福音
保羅述說自己不以福音為恥,忠心順服上帝(一1~15),因為上帝至始至終是信實的,要藉著耶穌基督成就救恩,拯救各族群相信的人(一16~17)。為何上帝要拯救人呢?因為上帝會刑罰犯罪的人,但祂也應許要拯救人,使處在罪權勢捆綁之下的人,雖然悖逆上帝,缺乏聖靈,無法靠行為掙脫罪權勢的捆綁(一18~三20),但卻能因上帝的信實而被拯救。因此,上帝就藉著耶穌基督的忠心成就救恩(三21~31),使人蒙恩典因相信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被拯救及釋放以脫離罪權勢的捆綁,並能行出正確的行動(四1~25)。耶穌一人的順服行動,彰顯了上帝的信實和愛,使人與上帝和好(五1~11)。這是人蒙拯救的原因之一。人蒙拯救的原因之二是因為耶穌的順服勝過罪和死,使恩典與恩賜掌權作王,讓人得永生行正確的行動(五15~21)。
那麼人為何悖逆被罪的權勢捆綁以至於死(一18~三20)?因為亞當那一次的悖逆行動,讓罪的權勢和死進入世界作王,捆綁了人,也使人面對死亡(五12~14)。這是人悖逆的原因,也是上帝要施行拯救的原因。因此,上帝就藉著耶穌一人的忠心順服的行動,勝過罪的權勢和死亡,讓人得著永生行出正確的行動(五15~21)。所以,耶穌一人的行動就處理人的悖逆、罪的權勢和死亡,使人蒙拯救,脫離罪權勢的捆綁,能行出正確的行動,得著永生。那麼,被上帝拯救的人就要面對兩種的選擇:順服恩典或順服罪的權勢(六1~23)。順服上帝所預備的恩典就蒙永生,反之,順服罪的權勢,必要滅亡。雖然人在選擇過程中會有掙扎,但耶穌已經勝過罪的權勢(七1~25),並賜下聖靈和其能力,使人能順服聖靈,行出律法對義的要求,並且,不管在怎樣的情況下,都不能叫人與上帝的愛隔絕(八1~39)。這再次重申了上帝是信實的觀點。
此外,保羅也繼續論述以色列人的情況,以說明上帝的話不會落空,因為上帝變換了猶太人和外邦人的角色,使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不順服之中,為要上帝憐憫所有的人。至終,全以色列人將來都要得救(九~十一章)。
在述說上帝信實所成就的救恩及人應當如何回應這救恩之後,保羅在羅馬書十二至十六章就呼籲基督徒要獻上自己為活祭,不再為自己而活,而是為基督而活,忠於這位信實的上帝,不再效法這個世界的價值觀和行事為人。忠於信實上帝而活的人要察驗上帝可喜悅的旨意,在個人、教會、政府及社會,因上帝的信實而活出蒙恩的生活樣式。
不單如此,保羅也在書信要結束前闡明「基督是為 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十五8)。這表示基督成就了上帝對以色列人祖先的應許,表達了上帝的信實與可靠,就如保羅在書信開始時所說的一樣,上帝藉著眾先知預先所立下的應許(一2)並藉著耶穌基督成就了這應許。這在在說明了上帝是不會失信的,上帝是一位信實可靠的上帝。
(二)上帝的義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這位信實的上帝與上帝的義有什麼關係呢?一般上,上帝的信實與上帝的義較少聯繫在一起,賴特(N.
T. Wright)甚至把上帝的信實等同於上帝的義。[7]
可是,根據羅馬書一章17節的描述,上帝的義其實與上帝的信實有別但又是彼此相連的。上帝的義藉著福音被顯明出來(一17a)。「顯明」是指把隱藏的事物揭露出來。隱藏的事是指上帝藉著基督所成就的救恩。這救恩在舊約是隱藏的,在新約則藉著基督顯明出來。上帝的義既與上帝的救恩有關,這表示上帝的義可解釋為上帝的拯救作為,就如舊約、第二聖殿時期的文獻及死海古卷都把上帝的義詮釋為上帝的拯救行動,亦即把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而且,這些文獻也沒有把上帝的義解釋為上帝賜給人的義或是上帝所接受的義的意思。[8] 那為何上帝要藉著基督顯明祂的義呢?
保羅在羅馬書一章17b節說:「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這節經文中的「信」是與動詞「顯明」有關。羅馬書一章17節的動詞「顯明」是表示上帝自己藉著啟示的方式把不知道的事物變成可以讓人知道。雖然人的「信」可以為已經存在的東西提供證據,但卻無法把上帝隱藏的東西揭露出來以讓人知道。所以,人才需要上帝的特殊啟示,以致人可以知道上帝的拯救作為。
再者,羅馬書一章17節是在講述上帝的拯救作為如何被揭露出來或是揭露出來的原因,而不是在講述上帝的拯救作為如何被人接受。這表示上帝藉著耶穌的死和復活所成就的拯救作為就不是因為人的「信」才發生,而是因為上帝自己的作為。因此,從人的層面來解釋羅馬書一章17b節中的「信」就有困難,因為人的「信」所能做的只是接受已經被揭露的救恩或結果而已,而無法把上帝隱藏的事揭露出來。
至於基督的信,由於羅馬書一章17節的主詞是上帝而不是基督,所以,這「信」應該和基督無關。另外,基督也是成就上帝應許的媒介,而不是成就應許的主導者,因此,基督就不是上帝拯救作為的主導者,而是成就上帝拯救作為的途徑。這表示把「信」詮釋為基督的「信」也不符合「顯明」的意思,因為「本於信,以至於信」是要解釋「顯明」的原因,而不是解釋「顯明」的途徑。
既然羅馬書一章17節的「信」不能從人及基督的層面來解釋,那最後只剩下上帝的層面來解釋了。由於與上帝有關的「信」可以被解釋為上帝的信實,因此「本於信,以至於信」中的兩個「信」都可以被解釋為上帝的信實。所以,羅馬書一章17節可被翻譯為:「上帝的拯救作為藉著福音被顯明出來,是因為上帝自始至終的信實。」[9]
由於上帝的義被顯明出來的原因是因為上帝的信實,所以它們就不是同義的關係,而是個別不同的描述,而且是上帝的義發生的原因。所以,上帝的信實是上帝的義發生或成就的原因。沒有了上帝的信實,上帝的義就無法成就。上帝的義成就了,就使人看見上帝的信實。
(三)耶穌基督的忠心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上帝的義成就了,可以使人看見上帝的信實。問題是,人如何看見上帝的信實呢?這位信實的上帝如何彰顯自己是信實的以致可以讓人看見呢?這個問題就與耶穌基督有關。
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2節說:「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新漢語譯本》把這節經文翻譯為:「那就是:神的義藉著相信耶穌基督(或譯作藉著『耶穌基督的信實』),臨到一切相信的人身上。事實上,這並沒有差別。」 當中的差別是「相信耶穌基督」或是「耶穌基督的信實」。這節經文的主要動詞是在羅馬書三章21節的「顯明」。這裡的「顯明」是完成式被動語態,表達上帝的義雖然是在過去完成,但其果效卻是延伸直到現在。所以,那本來看不見的上帝的義被揭露出來而使人看見上帝的義,並且上帝的義的果效也一直在延伸著。[10]
既然上帝的義是藉著耶穌來完成並被揭露出來,那這裡的「相信耶穌基督」這個片語的翻譯就有問題,因為「相信耶穌基督」是人現在的行動,這個人相信的行動如何能使二千多年前耶穌所成就的拯救作為被揭露出來呢?不能,因為耶穌所成就的救恩行動已經在二千多年前完成。所以,《新漢語譯本》把「相信耶穌基督」 或譯作「耶穌基督的信實」是比較妥當的。「耶穌基督的信實」中的「信實」也可翻譯為「忠心」。也就是說,耶穌基督的忠心完成並彰顯了上帝的拯救作為,使人看見上帝的信實。換句話說,耶穌基督的忠心具體化了上帝的信實和上帝的拯救作為,使人能看見。所以,上帝透過聖靈的大能啟動耶穌基督在世上新創造的使命,並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而完成使命,讓人看見上帝的信實。[11]
耶穌基督能忠心的原因是因為上帝是信實的。所以,上帝的信實是上帝的義或拯救作為被顯明的原因和保證。所以,上帝的義或拯救作為和基督的忠心皆彰顯了上帝的信實,而上帝的信實也成為上帝的義或拯救作為和基督的忠心的原因。而耶穌基督的忠心具體化了上帝的信實和上帝的拯救作為,使人能看見。
(四)律法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耶穌基督的忠心顯明了上帝的信實與上帝的義,那律法的功能是什麼呢?它與上帝的信實、上帝的義或基督有關嗎?
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7節說:「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立功之法」和「信主之法」中的「法」是指律法。按照希臘文文法,「立功之法」可被解釋為「帶出人工作的律法」,而「信主之法」可被解釋為「帶出信的律法」。這表示律法有兩個目的:帶出人的工作或是帶出信。人的工作是指人的行為,信則可以指上帝的信實,因為這段經文的上下文是在講述上帝的信實,而基督的忠心也彰顯上帝的信實。因此,律法帶出上帝的信實,也為上帝的信實作見證(三21)。
律法為何帶出上帝的信實呢?律法帶出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拯救作為,其實也在律法或是摩西五經中描述過。上帝早在摩西五經陳明祂要拯救人的應許,並以祂的信實藉著耶穌基督的忠心實現了祂要拯救人的應許。耶穌基督的忠心則成全了律法,成就了律法所要見證及陳明的拯救作為。這其實也是上帝的信實所要成就的,就是堅固律法(三31),而不是廢除律法。所以,律法帶出上帝的信實,也見證上帝的信實所成就不同於律法的拯救作為,而上帝的信實也反過來證實了律法所作的見證,並堅固了律法。
既然律法見證了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拯救作為,那律法與上帝的義有什麼關係呢?保羅在羅馬書九章31節說:「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律法的義」是表達「帶出義的律法」。若猶太人追求人的義,那當然會得著,可是,經文卻說猶太人追求義但沒有得著,所以,這個義是與人無關,而是與上帝有關。因此,這個義可以被解釋為上帝的拯救作為。若是如此,「帶出義的律法」可被解釋為「帶出上帝拯救作為的律法」。這就表示律法不單與上帝的信實及人的行為有關,也與上帝的拯救作為有關。因此,上帝的信實成就了上帝的拯救作為,因此,律法也因上帝的信實而帶出上帝的拯救作為。
(五)上帝的恩典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上帝因其信實所成就的拯救作為與上帝的恩典有關係嗎?保羅在羅馬書四章4節說:「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上帝應許亞伯拉罕有如天上的星那樣多的後裔,雖然亞伯拉罕有疑惑,但他還是使自己相信上帝的應許,因為上帝是信實的。亞伯拉罕這樣相信上帝的行動,就被上帝看為正確的行動。[13] 這表示「亞伯拉罕的相信行動」不是一種的工作,因為作工的得工價,不能被當作是恩典,而是被當作是當得的報酬。換句話說,上帝把「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行動看為是正確的行動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四4)。雖然創世記十五章6節沒有說明上帝把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行動當作正確的原因,但保羅就在這裡說明其原因。所以,上帝的恩典不單把人的相信行動當作是正確的,上帝的恩典也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拯救而白白地釋放所有相信的人,以脫離罪權勢的捆綁(三24)。由此推論,上帝的恩典就不是一種「東西」,可以賜給人。上帝的恩典反而是一種接納的行動,去接納相信的人。而上帝的信實是一種的保證,保證祂會去接納相信的人。
這表示人或許就不是如加爾文所說的那樣,人的信心使人領受了上帝的恩典,[14] 而是上帝的恩典使人能被上帝接納,能被上帝釋放,也是上帝的恩典使人能相信上帝,並使人相信上帝的行動被上帝當作是正確的行動。也就是說,上帝的恩典接受了人的相信行動,而不是因為人的身份。有些猶太人可能認為人要成為上帝的子民,就要歸化成為猶太人才行。可是,上帝卻不看身份或是律法。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若人願意相信上帝,上帝就因祂的恩典而接納相信的人。若上帝不願意接受人的相信行動,可以嗎?當然可以,因為祂是上帝。不過,上帝卻因祂信實的緣故而確保了祂的恩典會認可人的相信行動。所以,救恩的主權在上帝,而不是人。
由此觀之,上帝的恩典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是:上帝的信實會保證上帝的恩典臨到所有願意相信上帝的人,而上帝的恩典就認可了人的相信行動。
(六)上帝的應許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人願意相信上帝的行動會有什麼結果呢?就是領受上帝的應許。那上帝的應許與上帝的恩典及上帝的信實之間有什麼關係嗎?保羅在羅馬書四章14節說:「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經文的意思是人若是靠律法而成為上帝應許的繼承者,那「信」和應許就被廢棄。若律法是人領受上帝應許的途徑,那應許就不會被廢除,因為那人是已經「屬乎律法」並因此已經領受了上帝應許。可是,經文卻說藉著律法領受應許,那應許就已經是被廢棄了。不過,實在的情況是,人雖然藉著律法無法得到應許,但應許不會因為律法而被廢棄,應許還是在那裡。這表示律法不是使應許被廢棄的原因。
至於人的「信」,人若有「信」,那他就會領受上帝的應許;人若沒有「信」,應許卻仍然存在。這就如羅馬書三章3節所陳述的一樣。既然人的不忠不會使上帝的信實無效,那這裡的應許也不會因人沒有「信」而被廢棄。因此,人的「信」其存廢不會影響應許的存廢。也就是說,這裡的「信」不是指人的「信」。
由於「信被捨棄」的直接影響是使接著的「應許被廢棄」,因此這兩句話是彼此影響的。若以「上帝的信實」來解釋「信」,那就能以「上帝的信實」和「應許」之間的關係來比較。由於應許的基礎是上帝的信實,因此,若沒有了上帝的信實,應許就不可靠且也不可能實現。換句話說,沒有上帝信實支持的應許可被視為已經被廢棄了。這表示上帝的信實決定了應許的存廢。所以,這裡的「信」是指上帝的信實。因此,保羅指出人無法藉著律法成為應許的繼承者的原因是因為:人因律法而成為繼承者的舉動將使上帝的信實被捨棄,並同時使上帝的應許被廢除。因此,羅馬書四章14節可翻譯為:「因為若藉著律法才是繼承者,上帝的信實就已經無效了,並且,應許也被廢掉了。」這表示上帝的信實與上帝的應許之間的關係是緊密不可分的:上帝應許的基礎或存廢都在於上帝的信實。
那上帝的信實和上帝的應許與上帝的恩典之間有什麼關係呢?保羅在羅馬書四章16a節指出上帝賜予亞伯拉罕應許的方式是:「本乎信」(「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人成為上帝應許的繼承者是「本乎信」。由於上帝以「本乎信」來賜予亞伯拉罕應許的目的是要「定然」或「保證」上帝會賜予「一切後裔」應許,因此,人的「信」無法有這樣的影響力。這是因為人的「信」只能接受上帝肯定要賜予的應許,而無法保證上帝的應許會賜予所有人。所以,這裡的「信」是指上帝的信實,因為也只有上帝的信實能保證把應許賜予一切繼承者。
上帝的信實不單保證會賜予所有繼承者應許,上帝以祂的信實來賜予應許的目的,也是為了要達到上帝恩典的目的(「因此就屬乎恩」)。這是因為若應許的賜予是藉著人的行為來賜予,那這應許就不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而是人做工當得的工價(四4)。可是,若應許的賜予是基於上帝的信實,那人就無法在應許的賜予上有什麼作為。因此,人能領受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應許的原因是出於上帝的恩典。這表示上帝以祂的信實賜予應許的目的,是為了使人所領受的應許是基於上帝的恩典。因此,上帝就成為施恩人,使人成為應許的繼承者。所以,人不是得到上帝的恩典,而是因上帝的恩典而得到上帝所賜予的應許。這其實也是亞伯拉罕得到應許的原因,也是上帝接納亞伯拉罕信靠祂的原因。所以,羅馬書四章16a節可翻譯為:「因此,成為繼承者是藉著上帝的信實,目的是為了根據恩典,也為了要保證應許是賜給所有後裔。」
由此觀之,上帝的信實保證上帝的恩典會認可人的相信行動,而上帝的信實也保證上帝的應許會因其恩典而賜予願意相信的人,而人能領受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應許的原因是出於上帝的信實與恩典。
為什麼上帝的信實很重要呢?因為若上帝的義、應許及恩約要實現的話,它們都需要有上帝的信實為基礎。若沒有上帝的信實為基礎,就算有再多偉大的應許或恩約,它們都無法一一實現,而會產生跳票的情況。所以,上帝的信實在救恩上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沒有上帝的信實,所有應許或恩約皆無法實現。所以,稱義是需要信心,但這信心不是指人的信心,而是指上帝的信實,因為沒有上帝的信實,人的信心再多大,也無法被稱義。
(七)赦罪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人能領受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應許的原因是出於上帝的信實與恩典,那人所領受的是什麼呢?就是赦罪之恩,與上帝和好。人蒙赦罪與上帝的信實之間又有什麼關係呢?
保羅在羅馬書一章18至三章20節指出雖然人悖逆遠離上帝,不把上帝當上帝,猶太人也對上帝不忠與不信,被罪的權勢捆綁,但上帝仍然信實,藉著耶穌的忠心,預備了救恩,要把人從罪的權勢之下拯救出來,赦免人的罪惡。那信實的上帝如何藉著耶穌基督赦免人的罪惡呢?
由於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被捆綁(三9)、犯罪並虧欠了上帝的榮耀(三23),所以,保羅在這裡需要處理兩個問題:(1)第一個問題是罪的權勢的問題;(2)第二個問題是所犯的罪的問題,也就是道德層面上的罪惡。
保羅如何回答第一個問題呢?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4節說:「他們卻因為上帝的恩典而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而白白地被稱義。」(筆者直譯)意思是,各族群的人因為上帝恩典的緣故,藉著「在基督耶穌裡」就可以被救贖。這「救贖」的意思是使人從一個被擄的景況中被拯救出來。換句話說,人已經被罪擄去了,伏在罪的權勢之下,住在罪權勢的家裡,所以,基督耶穌把人從罪的權勢之下拯救出來,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而「白白地被稱義」,搬到新的家,也就是住「在基督耶穌裡」。
「人被稱義(dikaio,w)」[15]
一般被解釋為人被宣告無罪。可是,由於上下文是說明人被罪的權勢捆綁,既被捆綁,那下一個自然的動作應該是被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所以,「人被稱義」可以被解釋為人被釋放,脫離罪權勢的捆綁。所以,上帝因著恩典就把相信的人從罪的權勢之下釋放出來,搬進新的家――「在基督耶穌裡」,這個脫離罪權勢捆綁的新家。這個新家是白白地賜予的。這表示上帝使人脫離罪的權勢的方法是:「在基督耶穌裡」。這就解決了第一個問題――罪的權勢的問題。所以,是罪的權勢造成這時代的道德被扭曲,而不是人的過犯扭曲了今天的道德內涵。
另外,與「在基督耶穌裡」對比的是「在罪的權勢之下」,而不是人律法的工作(三20)。這表示人的敵人不是人律法的工作或是行為,而是罪的權勢。所以,人要在基督裡,才能被釋放;沒有在基督裡,就無法被釋放。所以,三章23~24節可翻譯為:「因為雖然各族群的人犯罪並缺乏上帝臨在的彰顯,但各族群的人卻因上帝的恩典而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而白白地被釋放出來,從而脫離了罪權勢的捆綁。」
至於第二個問題,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5節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挽回祭」這個字在《七十士譯本》是被解釋為「施恩座」而不是祭物本身、贖罪祭或挽回祭。穆爾(Douglas
J. Moo)指出受希臘思想影響的斐羅也把出現在他著作中共六次的「挽回祭」解釋為「施恩座」。[16]
所以,這裡的「挽回祭」應該被翻譯為「施恩座」,以成為上帝同在、啟示和赦罪的地方,也代表了在基督裡與人互動的上帝。
那上帝為何要設立耶穌為施恩座呢?原因有二。第一個原因是因為「人的信」。在希臘原文,「信」是沒有「人的」,而只有單單的「信」。由於這「信」是與上帝有關,因此,這裡可把「信」解釋為上帝的信實。上帝因其信實的緣故,為要赦免人的罪,就設立耶穌為施恩座。第二個原因是因為上帝要使耶穌這施恩座能「免除」(pa,resij [17])人過去的過犯。《和合本》沒有把「免除」人過去的過犯翻譯出來,而把它翻譯為「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其實「寬容」(avnoch, [18])(三26)和「免除」是兩個不同的希臘文字詞。所以,上帝把耶穌設立為施恩座的原因是要預備一個「免除」人每日道德行為上過犯的救法。這其實就解決了第二個問題---所犯的罪的問題。
這表示信實的上帝為被罪權勢捆綁的人所預備的拯救作為已經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把人搬進「在基督耶穌裡」---解決罪的權勢的問題;(二)設立耶穌為施恩座---解決所犯的罪的問題。
換句話說,保羅使用「釋放」來解決被罪權勢捆綁的問題,以「免除」來除去人的過犯,解決所犯的罪的問題。因此,相信耶穌的人就與基督同死同活,以致被轉移進入「在基督耶穌裡」,從而脫離罪權勢的捆綁,並因耶穌基督這施恩座而被「免除」道德層面的過犯。所以,上帝因其信實的緣故藉著基督處理了人兩方面的問題:罪的權勢和人道德層面的過犯。
所以,赦罪與上帝信實之間的關係是上帝因其信實,就設立耶穌為施恩座來赦罪、免除罪、釋放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其結果就是:人在基督裡脫離罪權勢的捆綁,罪惡被免除,與上帝和好,並因聖靈的幫助脫離「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七18)的掙扎,而能得永生,行出正確的行動。
(八)聖靈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如何使其功效發生在人的身上?藉著聖靈。保羅在羅馬書八章2節說:「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這節經文可翻譯為:「因為來自賜生命聖靈的系統在基督裡釋放了你,脫離來自罪的權勢和死的系統。」這就是信實的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讓願意相信的人遷入基督裡,脫離罪的權勢和死亡的轄制。但相信的人如何脫離罪的權勢和死亡的轄制呢?就是藉著聖靈。信實的上帝賜下聖靈給相信的人,以致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之果效可以在基督裡,由聖靈將果效成就在相信的人身上。
因此,聖靈在信實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上帝對所應許的福音信實,於是上帝就差派聖子進入這世界而成為人的樣式,也成為大衛的子孫而彰顯了祂對以色列恩約的信實,並藉著聖靈的大能使耶穌從死裡復活,從而彰顯了上帝的信實。[19]上帝是信實的也藉著聖靈來啟動耶穌在世上新創造的使命,使耶穌從死裡復活,以顯明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一4)。此外,上帝也使聖靈進到信徒的心中(二29),並成為信徒生命中新的靈(七6),成就了耶利米書卅一章33節和以西結書卅六章26~27節的應許,使他們與基督連接在一起(八9)。[20]
另外,聖靈也成為基督的靈(八9~10),住在信徒的生命中。[21] 聖靈的大能既然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祂因此也必使信徒必死的身體活過來(八11)。[22] 同時,上帝也差派聖靈進入世界以新的方式收養人成為上帝的兒女,以致人能呼叫「阿爸、天父」(八15),而同證是上帝的兒女及後嗣(八16~17)。此外,聖靈也是新生命的能力,行塑和引導終末群體如基督的順服和義的奴僕(六18)般忠心且順服地行出律法所要求的義(八2~4),以活出上帝後嗣的樣式(八17),並使信徒主觀地感受到基督所成就的新創造的實在。[23] 所以,信實的上帝就藉著耶穌基督和聖靈來成就祂對新創造的信實,以成就救贖之恩。[24]
所以,聖靈是因上帝對所應許的福音信實而賜下給相信的人,使人能領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之果效,脫離罪的權勢和死亡的轄制,有新的身份和新生命的樣式,能呼叫天父為阿爸天父,並行出律法所要求的義,將來身體會被聖靈復活。耶穌基督所完成的三個律法的目的,其實聖靈就繼續成就在信徒身上。
(九)以色列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既然上帝對所應許的是信實的,那上帝對以色列是否會繼續信實呢?
保羅在羅馬書九章6a節說:「這不是說 神的話落了空。」上帝不會失信即表示上帝是信實的。由於上帝是信實的,因此,上帝所應許的話語就不會落空。上帝不會落空的應許就包括了:
1)
只有小部份猶太人在基督裡而造成以色列中的以色列的餘民情況。這是上帝在舊約的應許(賽十22,「以色列啊,你的百姓雖多如海沙,惟有剩下的歸回。」);
2)
只有憑著上帝應許生的以撒才算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九7)。所以,保羅當代的猶太人的確是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應許線繁衍下來的。這肯定了猶太人在上帝國度裡的位置,同時也讓外邦信徒知道他們並沒有取代猶太人的位置;
3)
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應許是雅各被愛,以掃被惡(九12~13);
4)
稱那不是我子民為我的子民的應許,使外邦人成為上帝的子民(九25~26,「就像 神在何西阿書上說: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從前在甚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 神的兒子』」)。
這表示上帝的信實使這些應許都實現了。而這些應許是包括了對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應許。
除了上帝的信實使應許實現之外,保羅也在羅馬書九章14~23節指出由於上帝是一位憐憫人的上帝,因此,上帝不單拯救猶太人,上帝也拯救外邦人。那為何還有大部份猶太人不在基督裡呢?保羅就以法老的故事來回答。
保羅指出法老被上帝興起的目的是上帝要行憐憫施拯救,因為羅馬書九章17節(「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論述關於上帝的大能和上帝的名的意義是指行憐憫施拯救的意思。[25] 因此,保羅在羅馬書九章18節總結說:上帝憐憫人是為了要拯救,同樣的,上帝剛硬人也是為了要拯救(「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所以,不管是憐憫還是剛硬,上帝的目的都是為了要拯救。[26] 因此,過去法老的剛硬使以色列人被拯救而出埃及,那今天不在基督裡的猶太人也使外邦人被上帝拯救。上帝其實是調換了猶太人和外邦人的角色,就如羅馬書十一章30~32節所說:「你們從前不順服 神,如今因他們的不順服,你們倒蒙了憐恤。這樣,他們也是不順服,叫他們因著施給你們的憐恤,現在也就蒙憐恤。因為 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所有這一切的成就只因上帝的信實和憐憫。
所以,上帝的救恩是因上帝的信實和憐憫,而與族群的各種特徵或人的行為無關。只要以色列人願意放下自己的義,承認耶穌是主,他們就能被上帝拯救。
(十)日常生活與上帝的信實之間的關係
基督徒的日常生活與上帝的信實有什麼關係呢?就如羅馬書一章17節或是哈巴谷書二4節所說的:「義人必因上帝信實的保證得生。」(筆者自譯)基督徒會在個人、家庭、教會、政府或是社會等生活層面上,遭遇困難。上帝是信實的如何幫助基督徒面對這些困難?就如哈巴谷先知所遭遇的。當他得知上帝對他的信實保證後,他就在哈巴谷書三章17~18節說:「雖然無花果樹不發旺,葡萄樹不結果,橄欖樹也不效力,田地不出糧食,圈中絕了羊,棚內也沒有牛;然而,我要因耶和華歡欣,因救我的神喜樂。」哈巴谷先知在苦難中因上帝的信實而歡欣和喜樂。因此,上帝的信實也可以成為基督徒生命中的力量,就算是在困難中,也能好像哈巴谷先知一樣,在困難中仍然歡欣和喜樂。
所以,在歡欣和喜樂中,基督徒可獻上自己當作活祭,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察驗上帝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十二2),並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十三14),或吃或喝,都是為主而活(十四6-7)。
除此之外,基督徒因上帝信實的保證,可以參與在上帝新創造的行動中。這樣的參與行動不單使人因上帝的恩典而恢復上帝與人的關係,也恢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恢復人與社會或世界的關係,或是改變經濟上剝削、政治上壓迫、文化上歧視、或生態上失衡的破裂關係。這表示信徒在上帝信實的保證和盼望中參與這世界的所有事物、制度、政府、或婚姻制度,以靠著聖靈的大能恢復上帝原初的創造秩序。
因此,因信稱義就不單只是有關個人如何得救或是如何把外邦人圈入上帝的子民中而已,因信稱義也是在信實上帝所賜予的保證和盼望中繼續地相信且繼續地忠心參與在上帝的新創造行動中,以恢復上帝與人、人與人、人與社會或世界的關係和秩序。
另外,信實上帝所成就的因信稱義並其所帶來的保證和盼望使人在世界的紛亂中或困難中能在聖靈的幫助下繼續堅持上帝所賜予的盼望,而不採取對世界的漠視態度、避世的態度、修道主義或這世界非我家的生活理念。要不然,因信稱義或許會淪為個人進天堂或使這世界的歷史成為倫理的永久舞臺,使倫理的行動只專注在個體的私人領域或是基督徒在社會上的見證,而造成基督徒對自己倫理能力的自誇,或是在邪惡和受苦的世界中覺得自己的努力是沒有果效的,而窒息了倫理的任務。換句話說,沒有保證和盼望而只有得到某種「東西」的因信稱義將被神秘主義取代,即聖靈的內住、靈魂變屬靈以及進到天使的境界;或是被倫理主義取代,即把天國的盼望變成對天堂的盼望,就是那些有好行為的人得獎賞。
因此,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因信稱義並其所帶來的保證和盼望或許能使現今的世代期待個體、社會、生態、及世界的拯救和改變,因為上帝是自始至終信實的。所以,上帝的信實使人得到保證、盼望、及力量,並勇敢面對未來。這是因為上帝的信實在過去所成就的拯救作為,不只是在過去發生而已,因為祂也繼續透過聖靈的參與而影響現在並開啟未來的生命,使人參與在上帝新創造的行動中。因此,上帝的信實保證了終末盼望的實現。這終末的盼望就包括了上帝與人、人與人、 及人與世界關係的修復和更新。
結語、上帝的信實主導救恩系統
總結本文所描繪各方面的論述,以上帝的信實來解讀羅馬書是可行的,並且得出一個結論,亦即上帝的信實主導了整個救恩系統。上帝的信實是福音的中心,展開拯救的作為,藉著耶穌基督的忠心成就,實現上帝的應許,使上帝的恩典認可與接納願意相信的人,領受應許,在基督裡脫離罪的權勢和死亡的轄制,得著永生。耶穌基督的忠心就具體化上帝的信實和上帝的義,並成就律法所帶出的三個目的。聖靈則使上帝因其信實,藉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一切救恩果效能成就在相信的人身上,並使耶穌所完成的律法的目的繼續成就在信徒身上,而這就是信徒要活出的生活,因上帝的信實而參與在新的創造中,以恢復上帝與人、人與人、人與社會或世界的關係和秩序。至於以色列人的救恩,只要他們願意來信靠耶穌,就能被拯救。
[1] Richard B.
Hays, 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 The
Narrative Substructure of Galatians 3:1-4:11 (Grand Rapids : Eerdmans, 2002), 156.
[2] J. C. Beker, Paul the
Apostle: The Triumph of God in Life and Thought (Minneapolis: Fortress,
1980), 103; 楊詠嫦(Maureen W. Yeung),《移山之信:比較耶穌與保羅之信心觀》(Faith in Jesus and Paul),沈珪譯(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9),257,265。
[4] 德席爾瓦(David A. deSilva),《21世紀基督教新約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Contexts,
Methods & Ministry Formation)(台灣:校園書房,2013),135-6。
[7] N. T. Wright, Justification: God's Plan & Paul's Vision (Downers Grove, Illinois,
2009), 178-9, 203, 216; N. T. Wright, Paul: Fresh Perspectives (London: SPCK,
2005), 30,119.
[11] Brendan Byrne, "Interpreting Romans: The New Perspective and
Beyond," Interpretation 58, no.
3 (2004): 244. 伯特把基督的信理解為把自己委身給上帝在基督裡的行動,包括基督的順服至死。見Michael F. Bird, "Progressive Reformed
View," in Justification: Five Views,
eds. James K. Beilby and Paul Rhodes Eddy (London: SPCK, 2012), 134.
[12] C. Thomas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The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7, no. 3 (1985): 498-9.
[14] John Calvin, The 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 and to the Thessalonians,
vol. 8 of Calvin's Commentaries, eds.
David W. Torrance and Thomas F. Torrance, trans. Ross Mackenzi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0), 85.
[15] BDAG, "dikaio,w", 380-1。(1)在法庭上辯護(辯護)。(2)給予有利的判決(證實無罪、宣告無罪)。(3)使某人不再受個人或制度上的要求所限制,因為這些要求已經不適用或無效(釋放、自由、純潔)。(4)證明在道德上是正確的(證明是正確的)。
[16] 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232 n.
63. 也見Daniel P. Bailey, "Jesus as the Mercy
Seat: The Semantics and Theology of Paul’s Use of Hilasterion in Romans 3:25," Tyndale Bulletin. 51, no. 1 (2000):156.
[19] David
W. Congdon, "The Trinitarian Shape of pi,stij: A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Galatians," Journal of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2, no. 2 (2008): 251-2; Frank
D. Macchia, Justified in the Spirit:
Creation, Redemption, and the Triune God (Grand Rapids : Eerdmans, 2010), 318.
[20] Frank D. Macchia, Justified in the Spirit: Creation, Redemption, and the Triune God (Grand Rapids : Eerdmans,
2010), 318.
[21] Kent
E. Brower, review of John W. Yates, Spirit and Creation in Paul,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32, no. 5 (2010): 85-86; David W. Congdon, "The
Trinitarian Shape of pi,stij: A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Galatians," Journal of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2, no. 2 (2008): 253. 羅德里格斯(Rafael Rodríguez)指出上帝的聖靈與以色列的重建有關。不過,斐羅和約瑟夫都沒有提到聖靈和重建以色列的事。聖靈的彰顯使以色列從律法的咒詛中被救贖。這咒詛是申命記27-30章所陳述的咒詛。以色列被咒詛不是因為以色列不遵守律法,而是因為他們沒有紀念和遵守恩約,亦即對恩約的不忠。不過,基督的死結束了咒詛,使以色列被聖靈澆灌及實現亞伯拉罕祝福全世界的應許。保羅改變了傳統以重建以色列的看法。見Rafael
Rodríguez, review of Rodrigo J. Morales, Spirit and The Restoration of Israel,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 21, no.
4 (2011): 570-1.
[22] 馬吉亞指出基督的復活是一個聖靈的事件。見Frank D. Macchia, "Justification
Through New Creation: The Holy Spirit and the Doctrine by Which the Church
Stands or Falls," Theology Today
58, no. 2 (2001): 209.
[23] David
W. Congdon, "The Trinitarian Shape of pi,stij: A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Galatians," Journal of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2, no. 2 (2008): 256.
[24] 康登也指出人因為基督的靈住在人裡面,使人可以藉著聖靈長成基督的樣式。所以,人的「信」反映並與基督的「信」相應。基督的「信」是順服的,所以,我們也要順服上帝的旨意,並且聖靈也具體化基督的工作。 另外,「靠聖靈活著」就是「基督活在我裡面」;「順著聖靈行事」是順著基督的「信」行出愛的工作。因此,聖靈代替基督在信徒裡面活著。同時,聖靈也使人效法基督,以跟隨基督的謙卑順服。見David
W. Congdon, "The
Trinitarian Shape of pi,stij: A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Galatians," Journal
of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2, no. 2 (2008): 255-6.
[25] 「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九15)這句話是引述自出埃及記卅三19b:「並且要把我的名字耶和華在你面前宣告出來: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這句經文的上下文是摩西要認識耶和華(出卅三12)的陳述。有趣的是這段經文也與摩西在西奈山被呼召以託付重任的經文平行。當時摩西問上帝叫什麼名字,上帝就說:「我是自有永有者」(出三14)。然後上帝繼續說:「耶和華...是我永久的名字」(出三15)。換句話說,上帝的名字叫自有永有者,也叫耶和華。但「耶和華」有什麼涵義嗎?耶和華就在出埃及記卅三19b說:「我的名字耶和華...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這表明「憐憫」是耶和華名字的涵義,而憐憫的目的是為了要拯救(拯救百姓出埃及)。見格蘭菲(Cranfield, C. E. B.),《羅馬書註釋:下冊》(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潘秋松譯(台北:華神,2006),682, 689, 693。
[26] John Barclay,
"Unnerving Grace: Approaching Romans 9-11 from the Wisdom of Solomon,"
in Between Gospel and Election:
Exploration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Romans 9-11, eds. Florian Wilk and J. Ross Wagner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10), 109; Dan G. Johnson, "The Structure and Meaning of Romans
11," The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6, no. 1 (1984):
96-7.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