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各異的“信”和“義”
縱觀以上12位學者對羅馬書四段經文中“信”、“義”和因信稱義的論述,各學者以不同的角度切入以致產生不同面向的詮釋。在這些詮釋中,路德從個人在行為上的掙扎為出發點,加爾文以上帝的主權和恩典切入,衛斯理注重基督的贖罪,布特曼以人的存有為基礎,蓋士曼聚焦終末的權勢,巴特以上帝的信實為中心,謝菲德基於上帝的拯救和審判,桑德斯以轉移為焦點,鄧雅各強調上帝對恩約的盡責,賴特以上帝對恩約的信實為進路,菲茲邁爾看重正直的身份,約翰森則把耶穌作為人的典範。
在不同的進路中,路德、加爾文、衛斯理、桑德斯、鄧雅各、菲茲邁爾都把“信”解釋為人的相信;布特曼、蓋士曼、謝菲德把“信”解釋為人的決定順服行動,但需要上帝的話語使“信”有效;巴特把“信”理解為上帝的信實和人的相信;賴特把“信”看為人的相信和恩約成員的標誌;約翰森則把“信”解釋為人的信靠、盼望及順服。在文獻回顧的12位學者中,除了巴特把“信”部分解釋為上帝的信實外,其他以上所述的學者都把“信”詮釋為人的行動。這包括相信、決定順服、及盼望。最不同的是賴特,他把“信”看為恩約成員的標誌。所以,對“信”的詮釋基本上可分為三種類別:(1)人的行動:相信、決定順服、及盼望。(2)上帝的信實。(3)恩約成員的標誌。
至於“義”,路德把“義”解釋為歸算基督的義給相信的人;加爾文把“義”看為可以賜給人的實體;衛斯理把“義”詮釋為人相信的結果,亦即成為義人;布特曼的“義”是指上帝在基督裡所成就的“義”,賜給相信的人的實體,使人罪蒙赦免而成為真正的義人;蓋士曼把“義”詮釋為上帝的權勢,藉著基督事件恢復上帝對全受造物的主權;巴特把上帝的“義”解釋為在基督裡彰顯了上帝是信實的上帝,上帝也藉著祂在基督裡的信實而彰顯了祂的“義” ;謝菲德把 “義”理解為上帝的掌權、審判和拯救;桑德斯把“義”解釋為參與在基督裡的主權轉移;鄧雅各把“義”詮釋為指上帝持續對祂所揀選的子民盡責;賴特的 “義”是指恩約成員的身份;菲茲邁爾把 “義”翻譯為“正直”,意即正直的屬性和正直的拯救行動;約翰森的 “義” 是源於上帝對人的信實,是指公正的和行公正,也是上帝賜予恩賜的行動,並使人與上帝有正確的關係。
基本上,路德、加爾文、及布特曼把“義”解釋為可被賜給人的實體;衛斯理和菲茲邁爾把“義”解釋為義人或正直的身份;蓋士曼為上帝轉移主權的權勢;巴特是彰顯上帝是信實的上帝;謝菲德是上帝的掌權、審判和拯救;桑德斯是轉移主權;鄧雅各是對恩約盡責;賴特是對恩約信實;約翰森是賜予恩賜。若把這些學者的詮釋歸納,它們可分為四類:(1)上帝賜予人的恩賜、實體、或身份。(2)上帝的作為:掌權、審判、拯救。(3)上帝對恩約盡責或信實。(4)上帝的權勢或主權轉移。
另外,“義”和dikaiovw的詮釋似乎有分別。雖然路德和加爾文似乎把“義”和dikaiovw都解釋為歸算,但衛斯理、布特曼和蓋士曼卻把dikaiovw詮釋為宣告無罪,謝菲德則是相信基督而產生新的順服,桑德斯是參與轉移,賴特為上帝宣告為成員,菲茲邁爾則把dikaiovw解釋為被宣告無罪。
縱觀以上所述,在文獻回顧的12位學者中大部分以人的行動來詮釋羅馬書的“信”。其中的蓋士曼、巴特、及鄧雅各雖然都有觸及上帝的信實,但只有巴特把“信”連與上帝的信實。不過,巴特這樣的連接也包含了人對上帝信實的回應。這表示,雖然以人的行動來解釋羅馬書的“信”是主流,但以上帝的角度來解釋羅馬書的“信”卻是可進一步探討的方向。至於羅馬書的“義”,基本上,以上所論述的學者都以上帝的角度來詮釋“義”,無論是上帝所賜給人的“義”、上帝的作為或權勢。因此,以上帝的角度來詮釋羅馬書的“信”和“義”是可行的探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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