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星期五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 律法的工作的詮釋(3/9)


2.2 律法的工作(Works of the Law,e¨rga novmou)[1] :由下而上與上帝聯繫的要求
律法(novmo"[2])是指上帝的律法(God’s law),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羅7:12)。[3] 它其實就是指摩西律法,[4] 是上帝在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在西奈山與他們立約時,透過摩西賜給他們的(出19:1-20:17)。加爾文認為這摩西律法可分成三部份,即道德律(moral law)、禮儀律(ceremonial law)、及民事律(judicial law)。[5] 藉著摩西律法,以色列人在約的關係里曉得如何來敬拜上帝、活出蒙上帝喜悅的生活方式,及藉著贖罪系統來恢復並維繫與上帝之間的關係。[6] 換句話說,以色列藉著“律法的工作”(e¨rga[7] novmou)來維繫這樣的盟約關係。[8] E. P. Sanders稱這樣的關係為恩約守律法論(Covenantal Nomism),意即在上帝的恩約里,猶太人以“律法的工作”來回應上帝的約,並在犯罪時藉著上帝提供的贖罪系統來恢復與上帝的關係。因此,猶太人行出“律法的工作”並不是為了要“進入”(get in)恩約,而是為了要“維持”(stay in)與上帝立約的關係,因為“律法的工作”並不能幫助人賺取上帝的救贖恩典。[9]

那什麽是“律法的工作”(e¨rga novmou)呢?“律法的工作”是一個眾說紛紜的片語,學者們對這片語有不同的看法,彼此之間也沒有共識。[10] Martinus C. de Boer指出這片語除了出現在羅馬書、加拉太書、及死海古卷以外,就不曾出現在新約其他的著作、《七十士譯本》、及舊約。[11] 所以,楊詠嫦在《移山之信》就從第二聖殿猶太文獻中去找尋“律法的工作”的涵義。楊詠嫦發現第二聖殿猶太文獻有兩處關於“律法的工作”的描述。第一處出現在昆蘭第四洞的《經文論集》[12](4QFlorilegium 1.1-7),第二處則出現在《哈拉卡書信》[13](4QMiqsat Ma‘aseh Ha-Torah, 4QMMT)。前者指出“律法的工作”是表達一種感恩的行為,後者則把“律法的工作”理解為遵行律法以贏取上帝的恩寵。[14] 

Boer研究4QMMT的文本也得出類似的看法,即“律法的工作”表達人所需要遵行的摩西律法的規則或誡命,而且人必須行出(h'f'[ , do)這些誡命才能被稱義。換句話說,“律法的工作”是摩西律法要求的本身,但卻沒有表達這些誡命實際上被做(done)出來了沒有。[15] 另外,楊詠嫦也在其他的猶太文獻如《便西拉智訓44:19-21》、《以實瑪利拉比之法規-出埃及記12:1-23:19》、《馬加比一書2:50-52》、及《創世紀他爾根15:6》得出“律法的工作”有順服上帝誡命的詮釋,也有“功德”的涵義。不過,楊詠嫦在研究斐羅和雅各書時發現斐羅(On Abraham 262-3, 273)和雅各書2:21-23卻把“律法的工作”理解為信心或信心的成全,完全否定律法工作的功德價值。雖然斐羅和雅各書對“律法的工作”有不同於猶太文獻的看法,但楊詠嫦卻指出靠“律法的工作”稱義是第二聖殿時期主流猶太教的普遍觀念。[16] 

但E. P. Sanders卻認為第二聖殿時期的主流猶太教沒有靠“律法的工作”稱義的主張,反而是奉行恩約守律法論(Covenantal Nomism)。[17] 為何楊詠嫦與E. P. Sanders都一樣是參考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但卻得出南轅北轍的結論?筆者認為他們的不同可能是因為對律法的工作有不同的詮釋。楊詠嫦認為猶太人靠律法的工作來賺取救恩,[18] 但E. P. Sanders卻認為猶太人是為了要維持在約裏的地位。前者是賺取入門的條件,後者是維持入門後的地位。或許我們要問,我們是以什麽角度來看猶太人。如果我們看猶太人是已經在約裏面的人,那他們其實是不需要以任何形式賺取入門機會而進入約的位置的。因此,如果猶太人是已經在約裏面的人,那他們遵守律法,是否是爲了要表示他們已經是上帝的子民而不是爲了要入門成為上帝的子民?[19] 理論上猶太人遵守律法就繼續在約裏面,但事實上因為罪的緣故使他們無法完全遵守律法,也沒有內在生命的改變,因此無法繼續在約裏面。[20]

雖然猶太文獻把“律法的工作”詮釋為律法的要求(the works required by the law),但James D. G. Dunn卻不認為只是這樣。他認為雖然昆蘭教派把“律法的工作”理解為“律法對忠心立約者的所有要求”,但“正是這種對律法要求的理解把昆蘭立約者從他們的猶太同胞中分別出來”。[21] 因此Dunn認為“律法的工作”不單是指律法的所有要求,也是指律法所定把猶太人與外邦人區別的規條(如割禮、安息日、及食物律例等 )。這些規條成為猶太人的身份特徵,但這些規條卻沒有任何的救贖功能。[22] 

Joseph B. Tyson的觀點類似Dunn的看法,但Tyson不同意以“上帝的要求”或“遵行律法”來詮釋“律法的工作”。他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在律法之下猶太人的生活特徵,意即割禮和食物律例,但這些生活特徵無法使猶太人稱義。[23] 這也是爲什麽Thomas R. Schreiner陳明越來越多學者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分別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城牆,因為“律法的工作”使上帝的子民只局限在猶太人當中而已,但他並不同意這觀點。他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律法的要求。[24] 

根據Harrington的書評,她指出De Roo不同意Dunn關於身份特徵的觀點,因為De Roo不認為“律法的工作”只是指猶太人的禮儀律而已,所以De Roo強調“律法的工作”是指遵行所有的律法,並且這工作具有救贖的功能。但Harrington 並不同意De Roo的觀點。Harrington 認為“律法的工作”並沒有救贖的功能,它只是指律法那些妨礙外邦人進入上帝國的部份。[25] 

A. Andrew Das也認為“律法的工作”沒有族群身份特徵的含義,而是指行出律法的要求。[26] 但身為猶太人的基督徒學者Alan F. Segal卻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禮儀的律法。[27] 至於Douglas J. Moo,他卻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順服律法的表現及行動。[28]  以上的學者若不是注重禮儀律(如割禮、食物律例等),就是要遵行所有律法的要求,或是沒有清楚地區分要遵守哪一部份的律法,但加爾文卻認為在耶穌之後,基督已經成全了禮儀律和民事律的目的。因此,只有道德律在耶穌之後還有效,使人來敬拜上帝及彼此相愛,是上帝永恆不變的旨意。因此,加爾文看“律法的工作”為上帝所悅納的道德行為。這些行為表達對上帝的順服和敬畏。[29] A. Andrew Das也同意“律法的工作”是指律法在道德層面的部份。[30]

那保羅是如何看“律法的工作”呢?“e¨rga novmou”一詞在保羅書信共出現八次:羅3:20, 28;加2:16(3x);3:2,5, 10。雖然羅2:15的詞句多了冠詞,是“e¨rga tou¥ novmou”,但所要帶出的意義相似。羅2:15說“律法的工作”刻在人的心裡,有良心一起見證,以判斷人外在的行為,對或不對。這裡的“律法的工作”是指人心裡有律法所要求的行為樣式,成為人外在行為的評斷標準。[31] 羅3:20指出所有人(pa¥sa saÆrx)都不能靠“律法的工作”稱義。這裡“律法的工作”主要是指律法所要求的外在行為不能成為“入門”的條件,因為沒有一個義人。[32] 羅3:28也同樣表明“律法的工作”無法成為稱義的基礎,因為使人稱義的基礎是信心。[33] 加2:16更清楚說明入門的條件不是“律法的工作”而是相信耶穌基督。加3:2及3:5則說上帝不是根據人“律法的工作”而賜下聖靈或行神跡,而是因為人相信所聽見(ajkoh'" pivstew",hearing faith)的福音。[34] 加3:10則陳明那些只擁有“律法的工作”卻沒有把“律法的工作”做出來(poievw)的人是被咒詛的。[35] 簡單的說,保羅認為“律法的工作”是指律法所要求的外在行為,但這行為無法成為人稱義的入門條件。

總括來說,“律法的工作”是上帝律法的要求。雖然保羅認為這要求無法成為入門的條件,但其他的學者卻認為這要求有贏取上帝救贖恩典的詮釋,[36] 也有只是維持在盟約里關係的看法,或是一種把外邦人拒絕在上帝國度之外的猶太人身份特徵,抑或理解為信心的成全,或是順服律法的表現。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這些詮釋都沒有清楚表明這些要求是指全部的律法還是部份的律法,但加爾文卻認為在基督之後,“律法的工作”是行出律法中道德律的要求,即列明愛神愛人的十誡。[37] 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隸屬禮儀律的身份特徵以及民事律,所以律法有效的部份就只剩下道德律了。[38]

換句話說,這些不同方向的解釋可以簡化成兩種詮釋路線,即神學角度(遵行律法)和社會學角度(身份特徵)。這兩種詮釋路線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要表達與上帝的一種聯繫。遵行律法是表達與上帝立約關係的外在表現,而身份特徵則表達自己是屬於上帝子民的外在表現。一個表達關係,另一個則表達身份,但都一樣是爲了要表明自己是與上帝有聯繫的。這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聯繫。這種把“律法的工作”詮釋為與上帝聯繫的外在表現與信心又有什麽關聯呢?因為斐羅或雅各書都把“律法的工作”理解為信心或信心的成全,而且2.1部份所論述的“信心”是一種由上而下並有外在行事為人的聯繫。那這兩種不同方向的關係是否是指異途同歸呢?還是信心廢除或取代了律法的工作?或是它們之間有某種其他的關聯?筆者將在以下的部份論述過去學者如何看待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以呈現各學者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關係的看法。由於有些學者沒有使用“律法的工作”這片語,只是用“律法”或“行為”來代表上帝律法的要求,或是行出律法的要求,因此,本文在以下部份論述各學者的看法時,會沿用各學者的用詞,但其意思都是指律法的工作。



[1] “e¨rga novmou”一詞在保羅書信共出現八次:羅,3:20, 28;加2:16(3x);3:2,5, 10。
[2] BDAG, “novmo"” 1035-7(3551). 成了習慣的程序或做法(規則、原則);法律制度;神子民寶貴的神聖著作集(律法書,摩西律法)。Moo在其文章對“律法”有多方面的討論。見Moo, “‘Law,’”:75-90.
[3] C. E. B. Cranfield, “St. Paul and the Law,”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17 no. 1 (March 1964): 44-5. 43-68. Moo認為律法是我們必須做并獻給上帝的事。見Moo, “‘Law,’”:73.
[4] Hans Hüber, Law in Paul’s Thought (Edinburgh: T & T Clark, 1984), 17; Jonathan F. Bayes, The Weakness of the Law: God’s Law and the Christian in New Testament Perspective (UK: Paternoster, 2000), 207; Moo, "Law,": 95;但Michael Winger卻指出“novmo"”可以是指摩西律法或整個以色列神聖傳統,也可以指一般的準則。見Michael Winger, By What Law? The Meaning of Novmo" in the Letters of Paul (Atlanta, Georgia: Scholar Press, 1992), 2.
[5]《基督教要義》,4.20.14, 745-6。不過Sloyan 不同意律法在新約可分成三部份,Sloyan認為無法在新約找到道德與禮儀律或食物律例的分別。這樣的分法當然比較容易解釋,即禮儀律失效了,但道德律繼續有效。見Gerard S. Sloyan, “Faith and Law: An Essay toward Jewish-Christian Dialogue,” Journal of Ecumenical Studies 18:1 (Winter 1981): 102. 93-103.
[6] Bayes, The Weakness of the Law, 207.
[7] BDAG, “e¨rgon” 597-99(2041). 以任何類別的活動展示出來(作為、行動);人經常所做的事(工作、任務);藉工作造成之物(成果、作為);跟所討論的事情有關的事(事情、事件、問題)。
[8] Peter W. Gosnell, “Law in Romans: Regulation and Instruction,” Novum Testamentum 51 (2009): 253. 252-271. Gosnell指出以色列藉著律法知道上帝的心意和計劃,還有蒙上帝悅納的行事為人。
[9]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7), 75, 180, 420, 544.
[10] Thomas R. Schreiner, “‘Works of Law’ in Paul,” Novum Testamentum 33 no. 3 (1991): 217.217-244.
[11] Boer, Galatians, 145.
[12] 楊詠嫦,《移山之信》,314-5。文本取自楊詠嫦著作,摘錄如下:(6) 因以色列的罪而使它的殿成為荒場那樣。於是他命令他們為他自己建造一座人的殿。在其中(7)在他面前向他獻上律法之行為(hrwt yX[m)。而就像他對大衛所說的:“我必使你安靖,不被一切(8)使他們跌倒的彼列之子擾亂;為他們的罪惡消滅他們,就是當他們帶著彼列的計謀要使(9)光明之子跌倒的時候;識破他們的詭計,使他們因其罪過落入彼列的陷阱。”
[13] 楊詠嫦,《移山之信》,318。文本取自楊詠嫦著作,摘錄如下:(26)因此,從很多困境中得救,罪也得赦免。我們確實已送給你們(27)一些妥拉的訓誡(hrwth yX[m,律法的工作),是按照我們的決定,為你們的好處,也為你們子民的好處。
[14] 楊詠嫦,《移山之信》,314-26。
[15] Boer, Galatians, 145-6. Boer列出出現“律法的工作”的文本如下:“We have written to you som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hrwth yX[m) that we think are good for you and for your people, for we saw that you have intellect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4Q398 frg. 14-17 2.2-4). 這些要求需要被做出來,那人才能被稱義:“And it shall be reckoned to you as justification when you do (h'f'[) what is upright and good before him, for your good and that of Israel.”(4Q398 2.7). 也見Moo, “‘Law,’”:91.
[16] 楊詠嫦,《移山之信》,344-5。
[17]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75, 180, 420, 544.
[18] Visscher也認為“Human contributes nothing to their salvation is not really found in Judaism.”見Visscher, Romans 4 and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66; Stephen Westerholm, Perspective Old and New on Paul: The “Lutheran” Paul and His Crit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4), 346, 443-4.
[19] 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7-9, 12-13. Erlandsson指出人的順服是信靠上帝恩典和憐憫的結果和見證,而不是得到恩典和赦免的基礎。意思是以色列人不是為了要在上帝面前得著稱義而遵守律法,因為上帝已經賜給他們其恩典並與他們團契。被拯救的以色列需要表達他們對上帝救贖恩典的感恩,因此他們就以遵守律法來表示。
[20] 套用林鴻信的說法是猶太人被迫去做他們心裡不想做的事,所以,外面的行為和心裡的情況不一致,造成猶太人的生命其實是遠離上帝對律法的心意的。見林鴻信,《覺醒中的自由:路德神學精要》(台北:禮記,2000),92。
[21] James D. G. Dunn, “Yet Once More – ‘The Works of the Law’: A Response,”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46 (1992): 103. 99-117.
[22] Dunn, “Yet Once More,”: 100-2. Dunn指出自己沒有把“律法的工作”限制在割禮、安息日、及食物律例的詮釋而已,因為這些詮釋是受到當時處境的影響,如馬加比一書1:60-63為保持猶太人身份而堅守割禮和食物律例,或保羅對加拉太當時處境的處理。也見James D. G.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358. 但也有學者指稱Dunn只是把“律法的工作”局限在割禮、安息日及食物律例而已,如Schreiner認為Dunn的弱點是把工作的作用只局限在分別猶太人與外邦人上。見Tom 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Trinity Journal 12NS (1991): 216.
[23] Joseph B. Tyson, “‘Works of Law’ in Galatians,”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92 no. 3 (1973): 430. 423-431.
[24] Schreiner, “‘Works of Law’ in Paul,”: 221-2, 226.
[25] Hannah K. Harrington, review of Jacqueline C. R. De Roo, “Works of the Law” at Qumran and in Paul,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72, no. 2 (April 2010): 368-369. 參De Roo著作頁97及137。
[26] A. Andrew Das, Paul, the Law and the Covenant (Grand Rapids: Baker, 2010), 189-90. Das指出保羅對於律法的工作的看法是在道德層面的,而不是在族群層面的,即猶太人在道德層面的敗壞(羅2:17-24)。所以,律法的工作是指行出律法的要求。單單擁有律法是不足夠的。
[27] Alan F. Segal, Paul the Convert: The Apostolate and Apostasy of Saul the Pharise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24.
[28] Moo, "Law,": 92, 96-8. Moo指出律法的工作無法使人稱義,不是因為它有錯誤,或是救贖歷史轉移至耶穌,而是沒有人可以完全遵守。
[29]《基督教要義》,3.11.20, 745;2.8.52, 397。Segal指出在基督之後,律法沒有其他的功用,只有道德的功能而已。見Segal, Paul the Convert, 149.
[30] Das, Paul, the Law and the Covenant, 189-90.
[31] Arland J.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A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1), 118. Hultgran指出把律法刻在心裡的概念記載在耶31:33(賽51:7),這裡保羅可能是指外邦信徒,但也可能保羅用這概念論述外邦人。“良心”是指道德層面的引導。Matera認為這裡是指外邦人,而律法不是指自然律,而是指道德層面的要求,因為耶31:33和賽51:7的緣故。見Frank J. Matera, Romans (Grand Rapids: Baker, 2010), 64-66. 格蘭菲認為這裡是指外邦信徒(耶31:33的緣故),生來是沒有律法的,但信主後有律法,並陳明“律法的工作”是指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但卻還沒有實際表現出來。見格蘭菲(C. E. B. Cranfield),《羅馬書註釋上冊》(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潘秋松譯,上下冊(台北:華神,2006),218-21。
[32]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145-6. Hultgran指出稱義(恢復與上帝的關係)無法靠律法的工作,因為沒有一個義人。“律法的工作”是表達一種遵行律法以尋求義的生活方式。Matera也認為遵行摩西律法的要求不能使人稱義,因為沒有義人。見Matera, Romans, 86. 格蘭菲指出保羅在這裡不是說在上帝眼中沒有一個肉體可以靠著被視為稱義手段的行為而被稱義,而是指在上帝眼中沒有肉體可以靠著行為而被稱義,意即沒有人可以藉著順服上帝的要求而賺得稱義。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76。
[33]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169-72. Hultgran指出若人是靠律法的工作稱義,那只有猶太人將被拯救,因為猶太人按照律法生活,遵守全部的律法,包括道德、禮儀、及食物潔淨律例。這“律法的工作”不單是猶太人的身份特徵,也是他們稱義和最後被拯救的基礎。這是當時猶太群體對律法的工作的看法。但保羅不認為律法的工作是與上帝恢復關係的基礎。
[34] 馮蔭坤,《加拉太書註釋卷上》(台北:校園,2008),632。
[35] 馮蔭坤,《加拉太書註釋卷上》,692-7。馮蔭坤指出這些沒有把律法的工作做出來的人被咒詛是因為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行律法。
[36] T. R. Schreiner, 〈律法的行為〉,《21世紀保羅書信辭典》,1400。Schreiner認為人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為沒有人能遵守律法所有的吩咐,並且基督已經為救恩歷史帶來新紀元,再加上保羅反對律法主義的以行為賺取救恩和因行為而產生的驕傲。
[37]《基督教要義》,2.8.1,348-9。
[38]《基督教要義》,4.20.15, 1555-6。加爾文認為禮儀律是上帝所採用教導猶太人的方式,為要在基督降臨前賜給猶太人救恩的盼望;民事律則是為了賞賜猶太人有公平和公義的生活準則,能夠無可指責地和平共存。在基督之後,基督完成了禮儀律的同時卻繼續保持人們的敬虔,同樣地,基督完成了民事律之後,愛的責任和訓誨繼續永存。

2012年9月6日星期四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1/9)- 緒論 -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是彼此對立而完全無關聯嗎?


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1. 引言: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彼此對立而完全無關聯的嗎?
在上帝的恩典下,因信稱義是基督教的入門。這立即表明信心是與律法對立的,意即律法被因信稱義棄絕了,因為沒有人可以靠律法稱義。所以,一般認為保羅是反對律法的,也因此律法已經沒有施行的意義。這是一般傳統派的看法,但近來這樣的看法有被質疑的趨勢。[1] 其實這些討論都在論述人如何可以入門,但卻沒有討論入門後人當如何表達其信心,因為如果信心和律法之間是完全沒有關係的,那為何保羅說:愛是律法的總綱(羅13:8;加5:14;參太22:39-40)及愛表達出信心(加5:6)呢?意思是既然信心藉著愛表達出來,而愛又是律法的總綱,那信心和律法之間必然有密切的關係而不是全然無關的。另外,如果舊約也是因信稱義,那律法在舊約的作用是什麽?新舊約的稱義是根據信心及律法,還是單單基於上帝及信心?新舊約的信心在內容和對象方面是一樣的嗎?[2] 再者,如果義是源自信心,與律法無關,那如何解釋審判是基於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加6:7-8;林後5:10;羅2:6-16;14:10-12)或是為何保羅在羅2:13說:行律法稱義呢?[3] 為何入門是因信稱義,但審判卻是根據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呢?

因此,本文嘗試論述在人因信稱義入門後,信心與律法的關係,或者說信心與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因為律法的要求就是律法的工作,意思其實就是律法的本身。[4] 筆者將分四部份論述這個議題,以找出律法的工作與信心的關係是否是行出律法的工作表達了信心?筆者使用的方法是透過經文結構法來分析羅馬書1-4章的經文。首先,筆者將解釋“信心” 和“律法的工作”的涵義,之後就陳述學者們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關係的看法,接著分析羅馬書1-4章來看保羅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關係的觀念,最後總結“信心”與“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盼望藉著這樣的分析能釐清信心與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即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1] Peter J. Tomson, Paul and the Jewish Law: Halakha in the Letters of the Apostle to the Gentile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0), 1.
[2] Seth 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Harmony or Disagreement?," Concordia Theological Quarterly 47 no. 1 (January 1, 1983): 1, 11. Erlandsson指出新舊約都表明人的墮落敗壞及沒有能力遵守律法。福音的前設是人在上帝的恩典和憐憫之外是徹底地絕望及迷失的。所以人無法把自己變成新人,即成為上帝所要求的有公義和聖潔的人。福音是賜予那些犯罪的人安慰和上帝的憐憫及恩典。而且摩西律法不是獲取恩典的渠道。它是賜給已經被拯救的人,而不是給那些還沒有被拯救的人以便他們可以藉著遵守律法得救。以色列人可能誤解了律法的目的,以為藉著遵行律法,人可以在信心之外憑所做的工作獲取恩典。
[3] Bruce C. Corley, “Reasoning “By Faith”: Whys and Wherefores of the Law in Galatians,”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Theology 37 no.1 (September 1994): 17.
[4] Martinus C. de Boer, Galatians: A Commentary (Louisville, Kentuc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2011), 145-6. Boer列出出現“律法的工作”的文本如下:“We have written to you som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hrwth yX[m) that we think are good for you and for your people, for we saw that you have intellect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4Q398 frg. 14-17 2.2-4). 這些要求需要被做出來,那人才能被稱義:“And it shall be reckoned to you as justification when you do (h'f'[) what is upright and good before him, for your good and that of Israel.”(4Q398 2.7). 也見Douglas J. Moo, “‘Law,’ ‘Works of the Law,’ and Legalism in Paul,”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5 (1983):91.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 信心的詮釋(2/9)


2. 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在論述信心與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前,本文先解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2.1 信心(Faith,pivsti")[1] :由上而下上帝藉基督與人聯繫的管道
什麽是信心?O. Michel在NIDNTT指出希臘文“pivsti"”的意思是人對人或神明的信靠,或是信賴而委託一件東西給人,抑或在生意事務上的保證。簡單地說,信心就是相信某事或某人。舊約的信心(’āman)則表達真實的、值得信賴的、或信實的。應用在上帝身上就是上帝會信守所立的約,賜下恩典給那些愛祂的人(申7:9)。重點是強調上帝的話語,因為人可信靠上帝所應許的話語而得信心。在新約,信心則是與耶穌事件有關(帖前4:14;羅10:9;約20:31)。意思是信心就是接受基於耶穌的十架及其復活(林前15:3-4,14-17)的拯救信息,並有本於福音的行事為人(羅1:8;林前2:5;15:14,17)。若信心只是單單被理解為信靠及信仰告白,那這信心無法拯救人。只有藉著順服及完成上帝誡命的行事為人才能使信心完整(faith comes to completion)(雅2:22),意思是工作完成了信心。[2] 簡單地說,信心是信靠上帝的應許和耶穌的救贖事件,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加爾文認為信心的對象是上帝與耶穌。[3] 人之所以能稱義是因為以信心接受的基督使人稱義,因為信心本身無法使人稱義。[4] 這信心使人仰望上帝憐憫拯救人的應許,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及聖靈的引領使人去到所仰望的上帝那裡,與上帝和好。[5] 不過,因為上帝憐憫人的應許就是信心的支柱和目標,並且信心也是建立在這應許之上,因此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6] 另外,這信心在人身上所產生的結果是悔改,[7] 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來與所相信的福音相稱,[8] 意思是信心必定伴隨著善行。[9] 雖然上帝的應許並不依靠信徒的行為成就,但在聖靈引領下行律法過正直生活的人就有這些行為作為他們是上帝兒女的標誌。[10] 換句話說,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應許,並有相應的行為。

楊詠嫦則指出布特曼認為新舊約的信心有不同。原因在於舊約的信心不需要相信上帝的作為,因為這些作為就是上帝子民的歷史本身;而新約的信心是需要相信上帝的作為,因為這些作為就是耶穌的一生。但楊詠嫦不同意布特曼的看法,因為她認為新約的信心是延續舊約信心的含義,就是相信上帝的作為,包括相信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11] 所以,楊詠嫦陳明舊約對信心的詮釋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新約對信心的詮釋不單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也是相信上帝差來的耶穌,使人的罪被赦免,與上帝和好。所以,人相信上帝是基於上帝的作為。上帝的作為就是上帝的話語,而耶穌就是上帝的話語。因此,信心實質上是以上帝為中心的,而不是以基督為中心的。[12] 換句話說,信心是順服上帝的作為和旨意,藉著基督開始救恩之路,過順服上帝的生活,最終得免上帝的末世忿怒。因此,“本於信以至於信”(羅1:17)不是指個人信心的成長(加爾文[13]),也不是從上帝的信實到人的信心(巴特),而是信徒在整個等候上帝終末拯救過程中都需要信心。[14] 簡單地說,楊詠嫦認為信心是以上帝為中心,相信上帝在歷史上的作為,並過信靠順服上帝的生活。[15] 若以一句話來說,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作為,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L. Morris則陳明信心是以基督或上帝為信靠的對象。這信心使人離開罪惡,與上帝建立合宜的關係,有聖靈為他們信心的印記(弗1:13)。[16] 亞伯拉罕則以割禮為他信心的記號(創17:11)。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但猶太人卻守住割禮這立約的記號,而似乎忽略了記號所指向的信心,就是亞伯拉罕被稱義的最根本原因(創15:6;羅4:21-23)。另外,信心也離不開恩典,因為恩典強調救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藉著人的功德可以獲得的。所以,罪人無法靠律法的工作賺取救恩。但信心並沒有棄絕行為,而是成為行事為人的規範,產生順服的心以遵行倫理道德的行為和責任,以此表達他們的信心,活出所信的基督。因此,信心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基礎(林後5:7)。[17] 簡單的說,信心就是信靠上帝的恩典及活出倫理道德的行為。

Seth Erlandsson認為新舊約信心的目標(Object of faith)都是上帝的應許。這應許的賜予是基於上帝的恩典和憐憫,原因乃是上帝為了自己的緣故而賜予。信心的意思是信靠上帝,意即信靠上帝的救恩、應許及其話語。信心本身並不能拯救或使人稱義;信心發揮其拯救的功效只因它接受上帝所應許的憐憫。我們蒙祝福只因上帝的憐憫。另外,律法的要求和福音的應許是並排的。人被拯救及被更新而有新心後需要遵守律法的要求。新舊約的不同只在福音外在的形式,但卻是有同樣的信心。[18] 簡單地說,信心就是信靠上帝的應許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Peter J. Tomson則指出信心沒有排除遵守律法。不論是拉比傳統或是昆蘭團體,他們對救恩或因信稱義的教導都沒有排除信徒需要遵行誡命。雖然信心不一定需要排除遵行律法,但信心和誡命是在不同的層次(加3:12)。昆蘭文獻1QPHab 8:1如此說:“那些遵行律法的,上帝會拯救他們。這是因為他們對公義教師的努力和信心。”意思是律法的工作會被當成是信徒的義。創15:6及哈2:4帶出稱義神學是與對公義教師的信心有關聯,並暗示需要行出律法的工作。[19] 簡單地說,信心與律法不單不是對立的,而且信心還伴隨著律法的遵守。

那保羅如何看信心呢?“pivsti"”這字在保羅書信共出現142次。[20] 筆者參考Kohlenberger[21] 的經文彙編找出所有保羅書信有“pivsti"”的經文後,分析保羅對信心的詮釋。從經文的分析中,保羅認為信心的對象是基督。這信心使基督進入人的內心(弗3:17),使人能藉著基督進入上帝的恩典(羅5:2)而被稱義(羅1:17;3:22, 26),成為上帝的兒女(加3:26)。這其實就是上帝的應許。因此,信心實現了上帝的應許(羅4:16)。另外,這信心也是上帝所賜予的(羅12:3),以致人能夠相信上帝的話語或福音而產生信心。上帝的話語不單使人產生信心,也堅固人的信心(羅10:8, 17;林後1:24;加3:2;腓1:27),使人領受上帝的應許(加3:14, 22),而自由地親近上帝(弗3:12)。所以,福音和教導能剛強信徒的信心(帖前3:2;西2:7),因為這是上帝的話語。不過,雖然信心可以被上帝的話語堅固,但若人不再信靠基督,那他將失去信心(提前1:19;4:1)。

上帝的話語除了能剛強信徒的信心,它也能使信徒相信上帝的大能(西2:12),不致信心動搖或被攻擊(弗6:16),而使信徒的信心成長(林後10:15;帖後1:3),經歷信心所帶來的喜樂(腓1:25),並產生順服的心(羅1:5),行出信心所產生的工作(帖前1:3;帖後1:11)。這工作以愛來表達,意思是用愛來表達信心,或是說信心以愛表達出來(加5:6)。這以愛表達的信心是來自上帝與耶穌基督的(弗6:23),而且愛是律法的總綱(羅13:8),但律法不是基於信心(加3:12)。由此推論,雖然律法與信心有所不同,但律法的中心是愛,而愛也是信心的表達,那我們可以這樣推論說律法也是表達了信心。這樣的論述還會在本文其他地方處理。另外,信心也使人與人連接(提前1:2)。簡單地說,基督及上帝的話語使信心堅固有效(林前15:17),並因信心而有順服的心行出信心所產生的工作,就是愛,因為保羅在帖後2:13指出人被拯救需要有對道的信心及聖靈成聖的工作。意思是信心使人稱義,而稱義使人有相應的順服行為。[22] 當然使人稱義的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意即人是藉著信心入門,而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入門(加2:16)。

總括來說,信心是信靠上帝的應許和耶穌基督,這也是上帝的作為及恩典,使人藉著信靠基督而進入上帝的恩典。伴隨著上帝的應許/作為/恩典的是以愛為出發點的行事為人,以表達此人對上帝及基督的信靠。因此,信心使人稱義,而稱義使人有相應的順服行為,但使人入門的是信心而不是行出律法所要求的行為。這信心藉著上帝的話語得以堅固,使人對真道有信心,生命也被聖靈引導,活出成聖的行事為人,被上帝拯救(帖後2:13)。簡單的說,信心包括了兩件事:上帝的應許/作為/恩典及相應的行事為人或成聖。這似乎帶出信心與律法不單不是對立的,而且信心還伴隨著律法的遵守或是行出律法的工作。這樣的信靠和成聖其實帶出了一種與上帝的關係,意思是信心產生一種關係,即藉著基督而與上帝的關係。這樣的關係不單是建立在相信上帝的應許或話語上,這樣的關係也以愛為出發點的行事為人來表達,就如約13:35所說:“如果你們彼此相愛,眾人就會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

換句話說,信心是一種由上而下的關係。這個關係不但是相信上帝的應許,也有以愛所表達的行事為人。那這樣的行事為人是否就是指行出律法的工作呢?以下筆者將解釋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1] L. Morris, 〈信心〉,《21世紀保羅書信辭典》,418。
[2] O. Michel, “Faith,” NIDNTT 1:594-605. Schreiner也認為保羅和雅各對因信稱義沒有衝突,因為雅各說不只是信心而已 (2:24), 保羅則說因信稱義而不必有律法的工作(3:28)。這其實沒有矛盾,而是從不同角度看信心。雅各說那裡的信心只是口頭的信心,同意一些教導,但內心卻沒有被更新和改變而來信靠上帝,只是知識上的信心而已(2:19),但魔鬼也知道這些。其實知識不是救人的信心,因為救贖的信心能改變人心,使人會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如窮人(2:15-16)。保羅所瞭解的救贖的信心也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言語的,而是讓亞伯拉罕把整個生命投入在上帝的應許里就算四周環境好像跟所應許的相反(4:19,21)。見Thomas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Grand Rapids: Baker, 1993), 206.
[3]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錢曜誠等譯,上中下冊(北京:三聯書店,2010),3.2.1, 531-3。接下去的註腳將以《基督教要義》及冊.章.節為注。
[4]《基督教要義》,3.11.7, 728。另外,上帝憐憫人的應許就是信心的支柱和目標,因信心是建立在這應許之上。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見《基督教要義》,3.2.29, 563-4;3.2.6, 537-8,577。
[5]《基督教要義》,3.2.1, 537-8。
[6]《基督教要義》,3.2.29, 563-4;3.2.6, 537-8,577。
[7]《基督教要義》,3.3.1, 582。
[8]《基督教要義》,3.2.29, 563-4。加爾文指出人若有不相稱的行為是因為信徒心中仍有不信興起,攻擊聖靈在人心裏所運行的信心。這是因為人心裡許多的疑惑和恐懼是人與生俱來不信的傾向。但信心會以上帝的道武裝和堅固自己。信心提醒我們只要罪人投靠上帝的憐憫,神必赦免一切的罪孽。不論信心看起來有多搖擺不定,其光卻永不至於熄滅。信心在敬虔之人的心中會深深扎根,不讓不信在心中作王。不論魔鬼的詭計有多陰險,只要它不佔據信心所居之處,就必被趕出。有盼望就不恐懼。若仰望基督,就有確實的救恩;若依靠自己,就必定滅亡。見《基督教要義》,3.2.18, 553;3.2.20, 555;3.2.21, 555-6;3.2.24, 559。
[9]《基督教要義》,3.11.1, 720。
[10]《基督教要義》,3.17.6, 810。
[11] 楊詠嫦(Maureen W. Yeung),《移山之信:比較耶穌與保羅之信心觀》(Faith in Jesus and Paul),沈珪譯(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9),266。
[12] 楊詠嫦,《移山之信:比較耶穌與保羅之信心觀》,257-9。
[13]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趙中輝等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5),31。
[14] 楊詠嫦,《移山之信:比較耶穌與保羅之信心觀》,271-2。
[15] 楊詠嫦,《移山之信:比較耶穌與保羅之信心觀》,277。
[16] L. Morris, 〈信心〉,《21世紀保羅書信辭典》,422-3.
[17] L. Morris, 〈信心〉,418-26.
[18] Seth 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Harmony or Disagreement?," Concordia Theological Quarterly 47 no. 1 (January 1983): 2-5.
[19] Peter J. Tomson, Paul and the Jewish Law, 66-7.
[20] L. Morris, 〈信心〉,418。信心(pivsti")出現在羅馬書40次,林前7次,林後7次,加22次,弗8次,腓5次,西5次,帖前8次,帖後5次,提前19次,提後8次,多6次,門2次。共142次。
[21] John R. Kohlenberger, Edward W. Goodrick and James A. Swanson. The Greek English Concordance to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22] Gerhard H. Visscher, Romans 4 and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Faith Embraces the Promise (New York: Peter Lang, 2009), 63.

保羅書信:為何無法靠律法稱義?


我們先以一般生活的法律為解釋點。法律的功用是保護人民免受傷害,維護基本的秩序。若每個人都守法律的要求,那人民就有安全感,也在法律的保護下享受自由,而不必害怕會被別人傷害。比如說若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那開車時就不必提心吊膽,擔心被不遵守規則的人撞,那就能享受在路上開車不被撞的自由。可是如果有人不願意遵守紅燈的要求而闖紅燈,那他可能會發生車禍,若沒有,他也會被法律指控違法而被處罰。所以,法律本來是要叫人得自由的,可是由於人犯罪,結果法律卻被用來指控人的罪來,叫人知罪。

2012年9月5日星期三

《基督教要義》:加爾文論信心


信心的定義:仰望上帝,真道堅固
加爾文這樣定義信心:信心所仰望的對象是上帝和基督。[1] 而對上帝和耶穌的認識就使信心成為一種知識。這知識使人知道上帝在基督裡向人施恩的拯救應許。這樣的知識和應許不單藉著聖靈向人啟示,也藉著聖靈印在人的心裡。[2] 

2012年9月4日星期二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摘要分享 - 第一卷第7章 - 聖靈確認聖經的可靠性


7.聖靈確認聖經的可靠性

有人質問:誰能說服我們聖經是來自上帝?誰能向我們證明聖經毫無謬誤地流傳至今?誰能說服我們以敬畏的心接受一卷書卻拒絕另一卷?天主教就以“教會訂定明確的準則供我們分辨”聖經的可靠性。可是加爾文卻認為這樣的論點其實是在譏笑聖靈,並以教會的名義施行暴政,強迫天真的人接受:教會在一切事上擁有權柄。

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十诫1:需要独一上帝的脱序社会


-新译本-出20
1上帝吩咐以下这一切话,说∶
2「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经把你从埃及地,从为奴之家领出来。
3「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引言:道德没有绝对标准
我们每天打开报纸,就会看到许多人伤害人的新闻。比如过去的陈冠希裸照事件,林益世贪污案件,还有美国的校园,发生开枪杀人事件;再来就是挪威的杀人魔一天杀死77人,被判刑后还没有悔意,不承认有罪。这么残忍的事,想都没有想过,但却发生了。

另外,在道德和性方面,也有人说:为什么真爱需要等待?我们不需要禁欲,因为我们不能为任何人决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也有人说:道德没有绝对的标准才是今天世界道德败坏的原因。所以我们看到新闻报道一位13岁还没有变声的男生当了爸爸。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他们认为道德没有绝对的标准,他们认为性只是一种消遣活动,这没有什么不对啊。

羅馬書9-11章的詮釋:異中共存的族群與救恩觀(2/12)- 神學研究進路


1.2  羅馬書9-11章研究進路的回顧

對於羅馬書9-11章族群與救恩的議題論述,筆者將回顧過去學者們對羅馬書9-11章的詮釋方向,看看過去的學者不論是以哪種研究進路來研究羅馬書9-11章時,他們對族群或族群間因救恩而產生的互動關係有什麽看法,並找出他們詮釋這些課題可取的地方或有可以繼續研究的空間,以幫助筆者設定研究的方向和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