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8日星期六

提后2:1-3:靠主剛強

靠主剛強

經文:提后2:1-3

在信仰的道路上,有時我們會軟弱,我們會懷疑到底我們的堅持值得嗎?到底我們的堅持是會有好的結果嗎?

服事面對困難
提摩太在服事的道路上也遇到許多的困難,有人反對他,有人進行破壞的工作。這使提摩太很灰心。有時我們在服事上帝的過程中,也會遇到類似的情況。有些人不明白自己服事上帝的心,有些人誤會自己,有些人毀謗自己,這使自己的心裡有許多的苦楚。所以,我們有時覺得放下一切,不在教會服事上帝比較好。

可是,保羅卻鼓勵在低谷中的提摩太。保羅說到自己也曾面對反對他的人,離棄他的人。可是,保羅卻定睛在那些願意與上帝同心,也與他同心的人身上。這些人就鼓勵了保羅從低谷中站起來,繼續為主奮戰。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這世界非我家的迷思 --- 加爾文的天啟觀和其影響

這世界非我家的迷思 --- 加爾文的天啟觀和其影響

有一首詩歌叫“這世界非我家”。歌詞說到這世界非我家,我就好像這世上的客旅,盼望快快回到天家,與在天上的眾聖徒相聚,一同歡呼一同讚美。所以,我不再貪愛這世界為我家。天堂若非我家,我必流離無依。歌詞似乎表達一種離世觀,不以這世界為我家。不過,這一種的離世觀,會不會造成一種只重來世,不重今生;只重屬靈,不重世界的生活方式?結果造成信徒在社會和政治上產生疏離感,不參與建設,也對政治冷感,反正這世界非我家。這世界的事不關我的事,因為我的家在天上。所以,環境的污染,政治的不公,人權被踐踏都無所謂,因為這世界非我家。可是,這是上帝對信徒在這世上的心意嗎?加爾文似乎也有這世界非我家的觀念,因為他說要輕看今世,默想來世。可是加爾文真的是這樣認為嗎?本文嘗試從加爾文的著作來看他是否真的有這世界非我家的理念。

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

我們熟悉又忽略的懒惰

我們熟悉又忽略的懒惰

我們或多或少都會懶惰。雖然大家對懶惰不陌生,但我們認識懶惰嗎?我們有在意懶惰對我們生命的影響嗎?以下的內容完全取自這本書:金南俊。《懒惰:隐藏在圣洁生活中的敌人》。王桂珠译。台北:三一音乐,2005。

詮釋各異的“信”和“義”

詮釋各異的“信”和“義”

縱觀以上12位學者對羅馬書四段經文中“信”、“義”和因信稱義的論述,各學者以不同的角度切入以致產生不同面向的詮釋。在這些詮釋中,路德從個人在行為上的掙扎為出發點,加爾文以上帝的主權和恩典切入,衛斯理注重基督的贖罪,布特曼以人的存有為基礎,蓋士曼聚焦終末的權勢,巴特以上帝的信實為中心,謝菲德基於上帝的拯救和審判,桑德斯以轉移為焦點,鄧雅各強調上帝對恩約的盡責,賴特以上帝對恩約的信實為進路,菲茲邁爾看重正直的身份,約翰森則把耶穌作為人的典範。

菲茲邁爾(Joseph A. Fitzmyer)的稱義觀:相信而成為正直

菲茲邁爾(Joseph A. Fitzmyer)的稱義觀:相信而成為正直

基本上,天主教把稱義解釋為成為義,因為上帝是公義的,所以人必須在上帝面前成為義人,並成為上帝的兒女。這樣的成義是表示人內在的更新和聖化,當然也包括了罪蒙赦免。[1] 至於“義”,那是表達上帝的正義屬性,亦即上帝好而正確的秩序,也是上帝與其子民正確的秩序。所以,上帝把這“義”賜給人,使人成為義,罪得赦免。[2] 而“信”(動詞和名詞)則指相信或順服,亦即把自己完全交託給所相信的對象。[3] 所以,天主教主張因信稱義是表達罪人藉著上帝的恩典,透過相信耶穌基督而成為義人。[4]

謝菲德(Mark A. Seifrid)的稱義觀:順服上帝的掌權、審判及拯救

謝菲德(Mark A. Seifrid)的稱義觀:順服上帝的掌權、審判及拯救

謝菲德認為詩篇98篇上帝的“義”是指上帝的掌權、審判和拯救。[1] 所以,他以這樣的進路來詮釋羅馬書的“義”。因此,謝菲德不同意把上帝的“義”理解為上帝對恩約的信實或上帝的信實,因為他認為上帝的信實其實是彰顯了上帝的“義”。[2] 謝菲德也指出“信”是順服上帝在福音所成就的應許,也是順服十字架和復活的宣告。[3]

卡爾巴特(Karl Barth)的稱義觀:信實與忠心相遇的拯救行動

卡爾巴特(Karl Barth)的稱義觀:信實與忠心相遇的拯救行動

至於巴特,他以“恩典的類比”來論述其以基督為中心的神學。[1] 所以,耶穌基督就成為上帝的類比,同時也成為人的類比。因此,人就能因上帝的“義”藉著耶穌基督認識上帝,同時也認識自己,因為耶穌自己是揀選的上帝,同時也是被揀選的人(the electing God and the elected man)。[2] 因此,

人被上帝稱義是一起上帝和人之間的事件。這不是上帝與人之間的靜止關係,而是一種明確的行動,即不能被複製為兩幅圖畫而放在一起被研究。稱義的發生為上帝與人的歷史。這其中有兩方面,其中之一是天上上帝的義和恩典,定罪與赦罪,殺戮與使人活著;與這神聖行動相對應的是地上人的暗處和往亮處,經歷祂的審判,他從那個昨天到這明天的轉移和進展,他從錯誤出來,除去並銷毀錯誤,因此,他從自己的死出來,並在現在朝向他新的義,亦即他的新生命......我們把這樣的歷史描繪為一臺戲,是觀眾看不到的戲,但卻能被那些參與其中的人活出來。[3]

蓋士曼(E. Käsemann)的稱義觀:順服上帝的主權

蓋士曼(E. Käsemann)的稱義觀:順服上帝的主權

蓋士曼把上帝的“義”擬人化(personify)而成為一種權勢(power)。[1] 這權勢是上帝的恩賜和拯救行動,也彰顯上帝對被造物的信實。人就被上帝的權勢所擁有並順服上帝的統治,經歷統治主權(lordship)的轉換,亦即處於上帝及基督的主權之下。[2] 蓋士曼不同意法庭式歸算或是賜予“義”的看法,因為他認為保羅不會把應許當成是“好像”(as if)接受者接受了“義”可是事實卻沒有,或是把“義”當成是恩賜賜予人而離開了賜予者並成為我們所擁有的實體。所以,蓋士曼強調不是我們擁有“義”,而是我們一直被上帝擁有。[3] 因此,“義”就不是個人及道德的素質,或恢復一個人被赦免罪後在團體中的地位,[4] 而是上帝終末改變主權的拯救行動,稱不義的人為義的權勢。[5]

布特曼(Rudolf Bultmann)的稱義觀:有決定就有上帝所賜的“義”

布特曼(Rudolf Bultmann)的稱義觀:有決定就有上帝所賜的“義”

布特曼以實存論來論述其神學,也就是人對上帝的“信”決定了人的實存,並且這樣的實存也取決於人在每一刻的決定。[1] 換句話說,就是“我決定故我實存”。由於布特曼沒有特別出版針對羅馬書的注釋書,所以,我們只能透過他不同的著作來瞭解他對羅馬書那四段經文中的因信稱義、“信”、及“義”的論述。

約翰衛斯理的稱義觀:因相信蒙赦免成義人

約翰衛斯理的稱義觀:因相信蒙赦免成義人

衛斯理非常注重耶穌基督寶血所付出的贖價,因此,他認為稱義是罪得赦免,[1] 也是脫離罪和罪的後果,[2] 並因此彰顯了上帝的義或憐憫。 [3] 也就是說,上帝的“義”藉著耶穌基督的“信”(faith of Jesus Christ)所預備的贖罪祭向所有相信的人彰顯。[4] 所以,衛斯理指出羅馬書的目的是要表明上帝按照其主權和憐憫,藉著人信靠基督而不是依靠律法,使猶太人和外邦人得到“義”而被拯救。[5] 這使衛斯理在解釋羅1:17時把上帝的“義”解釋為上帝的公義和憐憫,並把ejk pivstew" eij" pivstin解釋為人的“信”越來越明白上帝的應許。[6] 而這“信”不單是指人的確信,就是信靠上帝在基督裡所成就的事,也是上帝把基督的“信”歸算於人的結果。[7] 換句話說,人藉著基督的救贖而獲得“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