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猶太人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不信上帝而犯罪(羅2:1-5)
格蘭菲認為保羅在第一章是描述所有人的罪,可是猶太人卻未必同意,所以,保羅在第二章開始說明其實猶太人也是這樣,沒有信心,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1] 所以猶太人也被包括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因為猶太人雖然知道上帝會按照真理、根據律法來審判做這些惡事的人,可是他們自己卻做同樣的事(羅2:1-2)。意思是猶太人也是一個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人。可是猶太人可能不認為自己會因為做惡而被審判,因為在智慧書15:2(11:9-10, 12:22)說:“因為我們犯罪了,但我們仍然屬於你。”所以,猶太人相信外邦人會被上帝定罪,但自己卻不會被上帝定罪。[2] 可是保羅卻說:“你以為能逃脫上帝的審判嗎?”為何不悔改卻要積蓄上帝的忿怒呢?(羅2:3-5)
從這裡我們看到,猶太人看樣子似乎是相信上帝的人,可是卻也行出羅1:18-32所述不信上帝的惡行。這表示他們的生命沒有信心(相信上帝),也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的行事為人,因為他們的生命好像一棵壞樹只能結壞果子一樣。所以,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需要上帝大能的福音,使所有相信上帝的人被上帝的義拯救,因為所有人都得罪了上帝,積蓄上帝的忿怒,生命裏面也沒有信心和行出律法的工作。
2. 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因信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稱義(羅2:6-16)
保羅要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猶太人和外邦人悔改,不要再繼續不信上帝和做犯罪的事,因為上帝要按照每個人所做的工作報應各人。保羅在論述上帝按照工作(e¨rga)來審判的這段經文呈現交叉平行的結構(羅2:6-11)。
A 上帝按照各人所做的報應每個人(2:6)
B 以永生給行善的人(2:7)
C 以震怒給不義的人(2:8)
C’ 以患難給作惡的人(2:9)
B’ 以榮耀給行善的人(2:10)
A’ 上帝不偏待人(2:11)
上帝按照各人的工作審判各人是公平的標準。上帝也不會偏袒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都是按照各人所行的工作被審判。但在這裡保羅並沒有說明這律法的工作的情況是怎樣的,是要做到完全的地步呢,還是領受到那裡,就做到那裡,而沒有級別層次的分別(腓3:16,“我們到了什麽程度們就要照著什麽程度去行”)。雖然如此,保羅在這裡所用的分詞都是現在式(“zhtou¥si”“ergazomevnw/”“apeiqou¥si”“katergazomevnou”),意思是這些動作都是繼續不斷進行中的。所以,人不斷地尋求及不斷地做出律法的工作,上帝就把永生、榮耀、尊貴、及平安賜給行善的人;反之,人不斷地不順從及不斷地做出不義的事,上帝就把把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報應給那些不義且不斷作惡的人。這裡我們看到上帝是按照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來審判各人的,但為何審判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呢?[3] 這其實跟耶穌在太25:31-46所述綿羊和山羊的審判一樣,是按照各人的工作進行審判的。有許多經文也有同樣的論述,如傳12:14;賽3:10-11;耶17:10;何12:2;太7:21;16:27;25:31-46;約5:28-29;林後5:10;11:15;加6:7-9;弗6:8;西3:24-25;提後4:14;彼前1:17;啟2:23;10:12-13;20:12-13;22:12等,但為何審判不是按照信心呢?因為保羅在羅1:17說上帝的義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是不是保羅有個前設說因為有信心的人就必定有律法的工作,沒有信心的人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上帝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來審判?若是這樣的話,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似乎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說看到人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就表示那人的生命有信心,就如好樹就會結好果子一樣;或是加5:6所說:以愛表達出信心;或做出信心的工作(work of faith)(帖前1:3;帖後1:11)。雅各書2:12也說:沒有工作(e¨rga)的信心是死的。反過來說,有工作就表示生命裏面有信心。 [4]
若這論述是可行的話,上帝其實是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不過這個信心卻以律法的工表達,因為只有對上帝有信心的人才有按照上帝律法而行的工作。所以,行善的人基本上他們的生命裏面是有信心的,也因為有這個信心,律法的工作才從他們的生命流露出來。換句話說,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5] 就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是那人信心的表達,所以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情況就不會與律法的工作互相衝突,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信心的表達。雖然行出律法的工作不是信心本身(加3:12),但它卻表達了信心本身。所以,上帝就以這個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各人,其實就是在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即相信和順服上帝(obedience of faith)。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6] 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就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所以,內在有信心的生命是與外在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一致的,而且這個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也沒有指明深淺程度的多少,而是繼續不斷地有一致合一的生命。[7]
話說回來,若只有外在律法的工作但卻沒有內在信心的生命,那是與“本於信而歸於信”不相符的,因為這樣的生命是裡外不一致的,不過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會發生,因為壞樹不會結出好果子來,或者說在實際上是很難分辨出來的,就如Oswald Bayer所述馬丁路德雖然也認為信心(福音)和律法(行為)是有分別的,但要正確去區別它們,似乎沒有人曉得如何去做,只有上帝才曉得如何來分別信心和律法的分別。[8] 另外,保羅在這裡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因為保羅會在羅3:9-12說沒有一個義人,所有人都偏離了真道而去做惡。由於保羅在這裡所討論的方向是沒有信心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保羅就沒有討論在沒有信心的情況下卻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因為壞樹是不會結出好果子的。若參考羅3:12:“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意思是在沒有相信上帝的情況下,人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
因此,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如果他們繼續不斷地犯罪,或是沒有外在律法工作的表現,他們都會滅亡或被審判(羅2:12)。這樣的情況無論是對外邦人或猶太人來說,都是不信上帝的表現。[9] 所以,人會在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因為有信心的生命就會流露出律法的工作。因此,保羅在羅2:13繼續說:不是聽律法的稱義,而是行(poievw)律法的得稱為義。意思是要去把律法的工作行出來,那就會被稱義,因為行出律法工作的人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10] 但如果只是聽律法但卻不行律法,那表示那人是不信上帝的律法的,自然也就沒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雖然上帝的律法只是賜給猶太人,但外邦人也是知道上帝的律法,因為有律法的工作刻在他們的心裡,與他們的良心一起幫助他們行出按照上帝心意的行事為人(羅2:14-15)。所以,在最後審判的時候,上帝就藉著基督按照福音來審判各人按律法的工作所表達出的信心(羅2:16)。[11] 但外邦人有行出這律法的工作嗎?外邦人能繼續不斷地行出上帝律法的要求嗎?
簡單地說,雖然上帝是按照人的工作來審判各人,但那工作其實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因為只有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才會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的表現。所以,行律法的人就被稱義,因為那人的信心使他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行出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那人的信心,與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互相一致。加爾文也指出人不單是因信稱義,其行為也是因信稱義。不過這行為是在信心之下的(subordinate),是不能取代因信稱義的。[12]
換句話說,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是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13] 乍看之下,好像是靠行律法稱義,但實際上還是因信稱義,因為行律法的前提是相信和順服上帝。可是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嗎?
3. 猶太人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不信上帝而犯罪(羅2:17-3:8)
既然保羅說行律法的被稱義,那有律法的猶太人就可以靠行律法稱義了。可是保羅卻在羅2:17-24述說猶太人的不信。爲什麽這樣說呢?保羅指出猶太人是懂得律法的。他們依靠律法,在上帝裏自誇[14] 擁有律法,也明白上帝的旨意,能按律法的教導分辨是非,是瞎子的嚮導,愚昧人的導師,小孩子的教師,在律法上得了整套的知識和真理等等,可是他們卻不行律法,反而犯律法且羞辱上帝的名。因為他們教導別人不可偷竊,自己反而偷竊。這表示他們的生命是不信上帝的(羅3:3),自然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他們外表上是上帝所揀選的猶太人,但實際上他們不行出律法的工作卻羞辱了上帝的名。因此,格蘭菲指出猶太人的行為證實他們的教義和信仰告白是虛偽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干犯了上帝的律法,也因此玷污了上帝。[15]
加爾文則指出這些猶太人其實對守律法毫不在意,只以為神把聖言交托給他們就得意洋洋。他們對神的善良毫無所知,反而以上帝為他們特有的神,又自稱為祂的子民,在人前自誇,但這不表示他們的內心是聖潔的,他們只是口頭上的自驕自傲而已。[16] 這其實和羅1:19-24的情況一樣,人是知道上帝的,可是卻不信祂,結果以其他的被造物代替了上帝,也行出得罪上帝的行為。
因此,保羅說如果猶太人遵行律法,那他們的割禮就有益處,但若他們犯律法,割禮就對他們沒有益處,因為他們忘記了割禮所指向的是相信和順服上帝,而不是外表守著割禮但心裡卻不信上帝,也沒有律法工作的表現(羅2:25)。猶太人這樣的表現其實就是否定了自己上帝子民的身份。[17] 但若沒有守割禮的人行律法,他們就算是受過割禮的,因為他們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因此也要審判只是外表受割禮但卻沒有行律法的人。所以,只有裏面的生命受割禮的,才是上帝的子民,因為有外在行為的表現,也因為靠著聖靈而成就。[18] 因此,這樣的人要受上帝的稱讚,因為他們相信和順服上帝,也靠著聖靈行出律法的工作。換句話說,他們是有信心和行出律法的工作的人。
既然沒有行律法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那身為猶太人又有什麽特別呢?那上帝的應許不是無效了嗎?上帝也就不是信實的?(羅3:1)[19] 可是保羅卻說猶太人還是有很多獨特的地方,不過保羅卻只舉出一點,那就是猶太人有上帝的聖言(羅3:2)。[20] 猶太人其他獨特的地方在羅9:4-5陳述。格蘭菲指出“聖言”是指律法、上帝話語、彌賽亞應許、舊約聖經,或上帝自我的啟示。[21] 另外,保羅也指出猶太人的問題是不信,因為保羅說:即使有人不信…他們的不信…(羅3:3),意思是猶太人就是因為不信上帝的聖言,所以他們才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羅2:17-24)。可是猶太人的不信會使上帝的信實無效嗎?保羅說:絕不可能,因為上帝總是誠實的,所有人卻是虛謊的(羅3:4)。保羅繼續在羅3:5-8論述猶太人的不義和虛謊,但這些也不能使上帝成為不義,或沒有資格審判世界,因為上帝不會因為人的不義和虛謊作為而失去作為上帝的位置,也因為上帝審判罪惡,那才顯示上帝是守約信實的神。
簡單的說,猶太人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也就是說他們是不信和不順服上帝的。那爲什麽猶太人這上帝所揀選的子民不信和不順服上帝呢?如果外邦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並且也活出律法的工作,那他們就是真猶太人,可是保羅卻在羅1:18-32表明他們是不信的,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爲什麽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無法相信和順服上帝,也行不出律法的工作呢?
[1]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96。加爾文也認為第一章是描述罪大惡極的非基督徒,第二章則是指責那些假冒偽善的基督徒。雖然他們指責別人犯罪,但自己也做同樣的惡事。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43。Das也認為上帝的忿怒是臨到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見Das, Paul, the Law and the Covenant, 173.
[3]
Cosgrove指出律法和應許是互相一致的,它們都能使人得救,因為信實的上帝不可能棄絕自己所定的約。見Charles
H. Cosgrove, “The Mosaic Law Preaches Faith: A Study in Galatians 3,”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1 no. 1 (September
1978): 153-4. 不過Wilson卻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摩西律法的賜予不是爲了可以遵守而得救恩,乃是賜予一套生活的準則給上帝的子民。見R.
McL. Wilson , “Nomos: The Biblical Significance of
Law,”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5
no. 1 (March 1952): 39.
[4]
Wilson, “Nomos,”: 42. Wilson指出外在的行為、形式及禮儀是裏面精神的表達。有時過於注重外在樣式而忘記了外在樣式所應表達的內在生命。
[5]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10。格蘭菲指出保羅似乎是說最後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猶太人只有知識,但沒有行為(因為工作是信心所表達的外在行為,而不是靠著自己的行為而賺得稱義),可是這是不足夠的,因為上帝的審判將人的行為也納入考慮。
[6] L.
Ann Jervis, “‘The Commandment which is for Life’ (Romans 7.10): Sin’s Use of
the Obedience of Faith,”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7.2 (2004): 212. Jervis指出在基督里,信心的順服與律法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上帝的義。
[7]
Wilson, “Nomos,”: 45. Wilson認為新生命伴隨著順服。新生命不是以律法的工作獲取,但律法的工作是新生命的果實或結果。反過來說,新生命以律法的工作來表達。新生命以信心為基礎,因此,律法的工作也是信心的表達。但有律法的工作不一定就有新生命。因為沒有人可以在聖靈以外行出律法的工作。
[13] 傅瑞爾指出基督徒的信心必須由他的生活表現出來。信心是用愛心的行動表達出來。見傅瑞爾,《路德傳奇:馬丁路德的生平與思想》,74。Morris指出信心成為基督徒教導和行事為人的規範,使這些教導和行事原則成為基督徒信心的表達,活出所信的基督。因此,信心並不廢棄倫理道德的行為,而是更注重倫理道德的責任。L.
Morris, 〈信心〉,425-6.。Sloyan則指出猶太人認為自己遵守律法是他們信心的表達。見Sloyan,
“Faith and Law,”: 93. Corley則說Clement
of Rome and
Polycarp說保羅勸告那些因恩典藉著信心被拯救的人需要有好工作(good
works)的生活。見Corley, “Reasoning “By
Faith”,”: 17.
[17]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5。有人在這裡解釋保羅說“否定猶太人蒙揀選的特權和諸應許”,而只是給基督教,上帝新的以色列。但格蘭菲認為不可能有這個意思,也不該把這裡解釋為只在外表做猶太人的是被撇棄在諸應許之外的意思。
[18] 加爾文指出“儀文”的意思是沒有對神與敬虔之事的真正恐懼,只是外部規則的遵守。所謂“靈”的意思,乃是割禮的屬靈目的,因為印記與禮儀的整個重要性乃在乎所表明的目的。當此屬靈的目的失掉時,只剩下儀文是無用的。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55-6。
[19] Jewett認為猶太人也在不偏待人的上帝前按照行為被審判,而不是按照承襲的身份地位。這帶來一個問題:那以色列這被揀選的子民被棄絕了嗎?若是,上帝的話落了空。耶穌來卻使以色列與上帝的公義不容?保羅以辯護的方式來解決這問題。見Robert
Jewett, Romans: A Commentary (Minneapolis : Fortress,
2007), 239;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245。
[20] 格蘭菲指出保羅的主張是猶太人在每一種(一個益處、一個優先權、一個長處、一種優勢)的益處上都超過外邦人。雖然猶太人有優勢,但這不包括免受上帝的審判在內。優越地位不在於人的忠誠可靠,而是在於上帝的恩典與信實。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