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保羅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關聯的看法:
如上所述,學者們似乎是把信心放在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之上。這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那就是信徒只要注重信心就好了,信徒的行事為人可以不必那樣在意,可是信心不單是相信上帝的應許或話語,信心也伴隨著相應的行事為人。那保羅是如何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呢?筆者嘗試透過分析羅馬書1:1-4:25以找出信心和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
4.1 釐清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的關係
由於羅馬書的聽眾呈現多樣性。[1] 猶太信徒本身有希伯來派的嚴謹,也有希臘派的嚴謹與寬鬆。外邦信徒也不例外。這造成各族群對有關救恩的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但處理信主社群內猶太人與外邦人因對救恩觀有不同的看法而起的衝突與張力卻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2] 因此,筆者嘗試透過分析羅馬書1:1-4:25來看保羅如何詮釋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
4.2 保羅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恩典相信和順服福音(羅1:1-15)
保羅指出他所傳的福音是上帝的福音(羅1:1)。這福音就是上帝的應許,是藉著先知和聖經所宣告的(羅1:2)。其內容是有關主耶穌基督這位既是大衛的子孫,也是從死裏復活上帝大能的兒子(羅1:3-4)。因著上帝的恩典(cavri"),信徒可以藉著相信和順服(uJpakoh;n
pivstew")[3]上帝並透過這位耶穌基督領受上帝賜下的恩典,成為上帝所愛的聖徒(羅1:5-7)。保羅不單說自己領受了這樣的恩典,保羅也指出羅馬教會的信徒也是上帝所愛的聖徒(klhtoi'"
aJgivoi")。既是上帝揀選所呼召的聖徒,上帝就有權柄要求人遵行祂的律法,使信徒成為聖潔並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4] 這其實表示“uJpakoh;n pivstew"”不單是相信上帝,它也表示當順服上帝的律法而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所以,信心並沒有在信徒蒙召後棄絕了律法,反而使信徒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
保羅在羅1:8-15就表現了藉著相信和順服而活出按照上帝律法的行事為人。首先保羅為著羅馬信徒的信心感謝上帝,也為著他們懇切地禱告上帝,為的是要到他們那裡去剛強他們的信心(羅1:8-10)。不單保羅要剛強羅馬教會信徒的信心,保羅自己的信心也因他們的信心而被剛強。[5] 這顯示保羅的謙卑生命,不是以強硬姿態的使徒身份要去指導羅馬教會。[6] 雖然保羅沒有清楚說明屬靈恩賜的意義,[7] 但加爾文卻認為那是指從上帝所得的教義、勸勉或預言。[8] 而且這恩賜的目的是要堅固彼此的信心和順服(羅1:11-12)。[9] 不單如此,保羅的心也好幾次打算要到羅馬去,可是卻無法成行(羅1:13)。[10] 另一方面,保羅也不是以一種高姿態的態度要去指導羅馬教會信徒,而是以一種欠債人的心情,要把福音傳給羅馬,以表明自己沒有任何意圖要從羅馬教會得到什麽個人的回報(羅1:14-15)。[11] 保羅這些舉動顯示他是多麼愛這些不是他所建立的羅馬教會的信徒,因為他不是只顧自己的事,而是以基督的心為心。[12] 這其實就是愛人如己的表現,是行出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為何保羅的生命有愛人如己的表現呢?因為他藉著相信和順服(uJpakoh;n pivstew")上帝而接受了上帝恩典的福音,並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所以,在上帝的福音之下,保羅的信心行出以愛為總綱的律法的工作(羅13:8)。
簡單地說,保羅藉相信和順服上帝而活出按照上帝律法的行事為人,顯示了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並存於他的生命。這生命以信心行出以愛為總綱的行事為人。
4.3福音成就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相信和順服上帝(羅1:16-17)
上帝藉著基督耶穌所彰顯的福音,使人能藉著相信和順服而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因此,保羅並不以這福音為恥。雖然有人認為福音所傳講的是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是被咒詛、輕視、或嘲笑的福音,但保羅並沒有因為別人的負面反應而退卻,反而不以福音為恥,因為保羅知道這福音是上帝的拯救大能,使所有相信的人能得著生命的改變。[13] 保羅的生命就因這福音而得著改變。所以,保羅也希望羅馬教會信徒的生命也得著這樣的改變。爲什麽呢?因為羅馬教會信徒之間有生命的問題需要去處理。
對猶太信徒來說,他們可能認為上帝的救贖福音是單單賜給並專屬於猶太族群的,因為他們是上帝所揀選的子民,是比其他族群更優越的。因此,外邦信徒需要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14] 對外邦信徒來說,他們也可能認為猶太人太拘泥於律法,並且大部份的猶太人都還不信主,所以,外邦信徒可能認為自己已經取代了猶太人在上帝國的位置。[15] 雖然這些問題似乎是圍繞在社會學範疇的議題,但根本問題是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有不同於福音的看法。
對猶太信徒來說,藉著信心所相信的福音是專屬於猶太族群的,所以,保羅說上帝要救“所有相信”的人,意思是上帝的福音是毫無區別地賜給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換句話說,上帝的救贖福音不是單單賜給並專屬於猶太族群的,而是也包括希臘人這外邦族群的。這對猶太信主族群來說是不可思議的陳述,因為他們過去的思維告訴他們,只有他們才是上帝所揀選的百姓,外邦族群不是,而且他們是比不認識上帝的外邦族群更優越的。[16] 另外,保羅在羅1:17繼續說藉著福音所彰顯出來的上帝的義(上帝的拯救行動)[17] 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這裡的信心不是一次性的相信(once-for-all)而是繼續不斷地相信的。[18] 這表明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不是通往上帝的義的道路,而是藉著信心,是從頭到末了都靠著信心走在上帝的義的道路上。[19] 這其實處理了猶太信徒要外邦信徒藉著律法的工作變成“猶太人”的問題。但這是否表示信心棄絕了律法的工作呢?外邦信徒可能有這樣的看法(羅6:1),可是保羅在羅1:1-15生命的表現卻是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並存的。筆者將在接下來的經文繼續處理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微妙關係。
簡單地說,這兩節經文陳述了福音的總綱。這福音是改變保羅生命的要素。保羅藉著相信和順服的福音處理了把信心和律法的工作局限在猶太族群內的議題,陳述了藉著信心所成就的救恩不是被限制在猶太族群內的(羅1:16),並且律法的工作也無法通往救恩的途徑,因為得救自始至終都是基於信心(羅1:17)。雖然乍看之下經文似乎帶出信心棄絕了律法的信息,但按照2.1對信心的解釋,即信心是伴隨著律法的工作的遵守,再加上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也同時出現在保羅的生命裏。由此推論,信心並沒有棄絕了律法/律法的工作。那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怎樣的關係呢?
[2] Donfried指出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有上帝的義、因信稱義、或是羅馬信主社群的掙扎。盧龍光則指出雖然有學者認為保羅羅馬書的目的是要他們支持他去西班牙宣教,但也有學者如Sanders與Stendahl都是贊同羅馬書的目的是針對羅馬信主社群處境而寫的。見Donfried, ed., The Romans Debate, xvii; 盧龍光,《保羅新觀》,10-34。Michael J. Cook認為保羅是要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問題。見Michael
J. Cook, “Paul’s Argument in Romans 9-11,” RevExp
103 (Winter 2006): 94; Udo
Schnelle認為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是:1.
幫助保羅去西班牙宣教。2. 去耶路撒冷的代禱。3. 猶太信徒的反對。4.
猶太社群帶給信主社群的困境及與政府的衝突。5. 誤解保羅的神學。見Schnelle, Apostle Paul, 308-9; Klaus 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4-20。
[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88-9。格蘭菲對“uJpakoh;n
pivstew"”列出幾種的解釋:1. 順服於信仰;2. 順服與信心;3. 順服於上帝的信實;4.
信心所產生的順服;5. 信心所要求的順服;6. 具有信心的順服;7.
由信心構成的順服。1-3是受詞屬格。4-5是主詞屬格。6是形容詞屬格。7是同位/定義屬格。格蘭菲認為是(7),對上帝的信心=對上帝的順服。相信上帝是順服上帝的一個舉動。本文同意(7)的用法。D. B. Garlington也認為順服就是信心。見D. B. Garlington, ‘The Obedience of Faith’: A Pauline Phrase in Historical Context (Tübingen:
Mohr, 1991), 1. 加爾文在認為信心是人對福音的順服。見《基督教要義》,3.2.6,
537-8。
[6]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09;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26。格蘭菲指出根據Barrett的看法保羅的目的是要取得羅馬教會的友誼,但格蘭菲不同意,他認為保羅是謙卑地向羅馬教會學習,加爾文也如此認為。
[7]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07。格蘭菲列出“屬靈個恩賜”可能的解釋:1. 上帝在基督裡的恩典賜予。2. 上帝所賜給以色列的恩賜。3. 賜給肢體的特殊恩賜,是肢體服事上帝和人。這裡是指上帝要賜給羅馬教會的福分,但沒有明確指明。
[10]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12-3。格蘭菲認為“果子”是指使徒勞苦所盼望得到的收穫,或是得到新歸主的人,或是叫那些已經相信的人的信心和順服得著堅固,但保羅也在15章說不在其他人的根基上傳福音。加爾文則認為是為主得果子,上帝得榮耀,別人得幫助。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趙中輝等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5),27。
[14]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5]
Reidar Hvalvik, “A ‘Sonderweg’ for Israel :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a
Current Interpretation,” JSNT 38 (1990):
100; Constantineanu,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Reconciliation in Paul’s Theology, xv, 146-50.
[16]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7]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257。上帝的義可以指上帝公義的屬性,上帝對人有益的作為。在舊約,上帝的義與上帝的拯救同義(賽42:21;46:13;51:5;詩24:5;31:1;98:2;143:11)
[18]
David H. Stern,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Jerusalem: Jewish New Testament Publications, 1992), 329. 加爾文指出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見《基督教要義》,3.2.6,
537-8,577。Morris也說信心是動態的,是必須不斷地成長的。見L.
Morris, 〈信心〉,424.
[19] 楊詠嫦,《移山之信》,271-2。Stem也認為是“from beginning to end it is through trust”。見Stern,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330。對於“本於信而歸於信”格蘭菲列出幾種不同的可能解釋:從舊約的信到新約的信,從律法的信到福音的信,傳道者到聽道者,現在到將來,從神的信實到人的信心;信心上的增長;關於信心的增長。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