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異中共存地在盼望中闡明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
(羅9:30-10:21)
I 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羅9:30-10:21)
既然以色列中以色列的局面是上帝所應許成就的,猶太人的悖逆也在上帝的憐憫作為之中,那為什麼那些嚴守律法的猶太人還在圈外?他們都是對上帝忠心不二嚴守律法的猶太人,這包括他們當中的愛色尼人及其他希伯來派的猶太人,但為什麼他們仍然在圈外?這是不是說上帝所應許頒布的律法失效了?再加上保羅似乎也說律法不再是界定上帝子民的方式,那是不是更確定的說上帝曾經應許頒布的律法失效了?
這是保羅把揀選定睛在行憐憫的上帝及其應許而可能會出現的一個問題,因為不單是猶太信徒或希伯來派的信徒,還有圈外的猶太族群,皆認為自己是遵行律法的,甚至也要求外邦信徒遵守,並且猶太族群中的愛色尼人或嚴守律法的希伯來派猶太人,更是對上帝忠心不二嚴守律法的,那為何他們沒有被圈進信主社群內?為何這些未信的同胞會變成上帝行憐憫施拯救的反面角色如法老一樣?到底這些嚴守律法的同胞出了什麼問題?[1] 換句話說,既然上帝是一位守約使應許話語實現的上帝,而且律法也是上帝賜給以色列的話語與應許(申30:8-20;利18:5;羅10:5),那為什麼律法會失去其地位和效力?是上帝的話語失效了嗎?但保羅之前的論述不是說上帝的話語不會落空的嗎?
這是保羅把揀選定睛在行憐憫的上帝及其應許而可能會出現的一個問題,因為不單是猶太信徒或希伯來派的信徒,還有圈外的猶太族群,皆認為自己是遵行律法的,甚至也要求外邦信徒遵守,並且猶太族群中的愛色尼人或嚴守律法的希伯來派猶太人,更是對上帝忠心不二嚴守律法的,那為何他們沒有被圈進信主社群內?為何這些未信的同胞會變成上帝行憐憫施拯救的反面角色如法老一樣?到底這些嚴守律法的同胞出了什麼問題?[1] 換句話說,既然上帝是一位守約使應許話語實現的上帝,而且律法也是上帝賜給以色列的話語與應許(申30:8-20;利18:5;羅10:5),那為什麼律法會失去其地位和效力?是上帝的話語失效了嗎?但保羅之前的論述不是說上帝的話語不會落空的嗎?
這是保羅需要處理的問題,到底律法出了什麼問題?如果律法失效了,這豈不證明上帝的話語落了空嗎?所以保羅接下來就處理律法這上帝話語的問題,以辯明上帝的話語不會落空。
A 外邦人沒追求義得義(羅9:30)
保羅指出外邦人沒有追求義卻由於信心而得了義(羅9:30)。那這“義”是什麼意思呢?最簡單的說法是:“義”是與上帝有正確的關係(right relation with God)。[2] 或是如巴特所說:“義”是與上帝相見(meeting with
God)。[3] 換句話說,“義”就是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所以,外邦人藉著信心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了。這樣的“義”其實也是猶太人所追求的。但為何遵守律法的猶太人卻無法得到這樣的“義”呢?
B 猶太人不信律法的義(羅9:31-10:3)
對於信主社群內希伯來派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而言,守律法是件天經地義地事,但為何保羅說他們通過律法卻沒有辦法得到外邦人所得到的“義”?是不是沒有人可以守律法?
對於這個問題,保羅就以賽28:16來肯定律法的地位說:信靠‘他’的人,必不致失望(羅9:33)。從經文結構分析中,得知這個“他”是指“liqon”(石頭)(羅9:33),而這“liqon”則指羅9:31的律法。保羅引用這經文的目的是要指出律法是上帝應許的,使信靠律法的人不致失望,因為賽28:16的上下文就是述說上帝所賜的律法,是已經實驗過且能使信靠律法的人遠離各樣不公義而不致失望的。所以,信靠律法的人必不致失望是上帝的應許,但為何現在卻使人失望呢?難道上帝的應許落了空嗎?
保羅在羅9:32就指出問題的所在。經文說:“因為[他們]不是出自信心[追求律法],反而是以工作的方式[來追求]”(o«ti oujk ejk pivstewß ajllÅ w¤ß ejx e¨rgwn,自譯)[4] 從經文中我們看到原來問題不是因為律法出了問題,[5] 而是猶太人要到達(e¨fqasen
[6])律法目的的途徑錯了。[7] 換句話說,猶太人走錯了路。他們應該要選擇走“信心”這條路才能去到律法的目的地,可是他們卻選錯了路,走另一條“工作”的路,結果無法去到律法的目的地,而去到另一個地方。那律法的目的地是什麼地方呢?
保羅在羅9:30指出外邦人沒有追求義卻由於信心而得了“義”。這個“義”是指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這樣的“義”其實也是猶太人所追求的。因為保羅在羅9:31說:“以色列人追求義的律法(diwvkwn novmon dikaiosuvnhß),卻達不到律法的目的(eijß novmon)。”到底什麼是“novmon
dikaiosuvnhß”?是追求律法稱義的意思嗎?可是保羅在羅馬書4章卻說亞伯拉罕成為受割禮之人的父是因信稱義的緣故。所以,保羅沒有理由在這裡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說稱義是因為律法。那“novmon dikaiosuvnhß”是什麼意思呢?若我們把“dikaiosuvnhß”當成是目的屬格的用法,那意思就變成是:律法的目的是為了義(law for the purpose
of righteousness)。[8] 意思是猶太人追求義的律法也是為了要與上帝復和,跟上帝相見。換句話說,律法的至終目的是“義”,意即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原來律法引導人去的目的地也是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那為什麼大部份的猶太人卻沒有去到這個目的地呢?原來他們走錯了路,選擇了“工作”的路,[9] 而不是“信心”的路。[10] 如果他們選擇走“信心”的路,那他們就能到達律法的目的地與上帝相見,可是他們卻選擇了“工作”的路,結果他們就去到另一個地方,錯失了與上帝見面的機會。[11] 他們不像外邦人一樣走“信心”的路,他們也不像亞伯拉罕一樣走“信心”[12] 的路,結果未信的猶太人現在在圈外,只因走錯了路。[13]
在這裡,我們看到保羅沒有說追求律法是錯的,只說猶太人走錯了路。[14] 我們也看到保羅並沒有針對猶太族群用律法來界定族群身份的做法給予任何的評語,也沒有對猶太族群使用律法來界定他們與外邦族群的邊界有任何的意見,可是Dunn指出猶太人以律法(割禮、守安息日等)來設立他們的邊界把外邦人排除在上帝子民以外是錯誤地理解律法的用意,[15] 但保羅對猶太人以律法為族群邊界的做法卻沒有表示任何的意見,只是說他們走錯了路,以致無法到達律法的目的地,與上帝相見。換句話說,保羅完全沒有否定猶太族群的身份特徵,也沒有要求猶太信徒撇棄這些以律法為基礎而設立的身份特徵及邊界,因為律法並沒有錯,錯的地方是在未信的人身上。[16] 所以,本來律法是幫助猶太人的,但現在卻變成了他們的絆腳石。由此推論,既然保羅沒有譴責猶太信徒保有律法為基礎的身份特徵與邊界,那外邦信徒也就不要對他們有所意見,或要求他們除去這些特徵,因為這些傳統與文化習俗並不會對上帝的憐憫應許有任何的影響。所以,各族群就在信主社群內繼續保有自己的族群特色,也接納別人的族群特色,在異中共存。另外,保羅不單指出未信猶太同胞的錯是走錯了路,也辯明律法是沒有錯的,是可以引領人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的,只是猶太人自己迷失在律法中,無法達到律法所要帶領人去的目的地。所以律法沒有失效,當然,上帝的話語也就沒有落空。
對於這些走錯路的未信猶太同胞,雖然他們被律法這顆石頭絆倒了,可是保羅卻在盼望中為他們的救恩向上帝祈求(羅10:1)。這表明保羅不認為未信猶太同胞走在錯誤道路上的處境是已成定局的。[17] 就如保羅在羅9:22的陳述,已經預備走向毀滅道路的可怒器皿卻能在上帝行憐憫施拯救的大能下變成是蒙憐憫進入榮耀中的器皿。因此,上帝能改變目前走錯路的未信猶太同胞的處境。這可能是保羅向上帝祈求的原因。這可能也是保羅對信主社群內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的期望,要他們為他們還未信主的同胞向上帝祈求救恩,因為行憐憫的上帝能把他們從錯誤的道路引回正途。所以,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應該不是自命清高地看走在錯誤道路上的未信猶太同胞,而是切切地為他們的救恩向上帝祈求(羅10:1)。[18]
既然未信猶太同胞走錯了路,那他們知道嗎?保羅沒有否定未信猶太同胞對上帝的熱心,[19] 可是他們卻有認知上的錯誤。他們以為是用工作而不是用信心來追求義的律法。這錯誤的認知造成他們目前處在錯誤的道路上。就因為他們有錯誤的認知(羅10:3)及錯誤的方法(工作)(羅9:32),這使他們在追求義的律法的時候進入歧途,反而變成是在建立自己的義,以自己的方式而不是上帝的方式來尋求上帝,並在建立自己的義的過程中,以自己所遵守的律法感到自豪,而使律法成為達成自己成就的工具。這其實就表示他們是不順服上帝的(羅10:3),因為他們不是按照上帝的方式來尋求義,與上帝相見。[20] 所以,一方面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是走錯了路,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他們不順服上帝的義,而要以自己工作的義來與上帝相見。[21] 所以,他們並不知道自己走錯了路,反而還沾沾自喜地認為自己是對的,是被上帝所愛的,因而走到自己建立自己義的地方,可是卻在城堡裏見不到上帝。
簡單的說,雖然信靠律法的人必不致失望,但卻必須是走“信心”的路,而不是走“工作”的路,那信靠律法的人才不會失望,可是未信的猶太人卻走錯了路,以致現在還在圈外。所以,並不是律法失去效力,也不是因為追求律法本身是錯誤的,更不是因為上帝的話語落了空,而是因為猶太人走錯了路,不是以信追求律法的義,也不順服上帝的義,更不按照上帝的方式尋求祂,因為保羅在經文中並沒有說他們追求錯誤的東西,保羅反對的是他們追求對的東西,卻用了錯誤的方法、途徑、或跑道。因此,律法並沒有錯,而是人錯了。既然律法沒有錯,那上帝的話也就沒有落空,因為律法引領人與上帝復和的目的無法成就的歸因,不是因為律法本身有錯,而是因為人的錯。
歸根究底,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不在於律法,而在於他們的誤解和不順服,或根本就是他們不信律法(參羅2:17-22;10:18),就如賽29:13說:“主說:‘因為這子民只用言語來親近我,用嘴唇尊崇我,他們的心卻遠離我。他們對我的敬畏,只是遵從傳統的吩咐。’”其實保羅是間接客氣地指出未信猶太同胞對律法的不信,說他們是走錯了路,是用工作來追求律法的義,但耶穌卻是單刀直入地指責法利賽人是假冒為善地遵行律法,可是骨子裡卻是不信律法。所以,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其實就是不信上帝的話,而不是因為上帝的話落了空。[22]
由此推論,我們可能可以這樣解釋保羅所說的“無法靠律法稱義”的意義,即:不是因為律法不能使猶太人達到與上帝相見而稱義的目的,而是因為猶太人迷失在律法的八陣圖裡走錯了路,使他們無法去到律法要引他們去的目的地,所以也就無法靠著律法跟上帝相見,只因自己迷路了,而不是因為律法沒有這個引人與上帝相見的目的。[23] 換句話說,律法能使人稱義(羅2:13)(即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但律法這樣的角色在基督之後被轉換了,見羅10:4的論述),但因人用錯誤方法去尋求律法的義,或是因不信律法而無法達致律法使人稱義的目的。[24] 所以,猶太人無法靠律法稱義的問題是出在自己身上。
乍看律法能使人稱義的論述,會使人以為這樣的論述與傳統的看法相異,如Dunn、Hultgren和格蘭菲皆認為人無法守律法稱義,[25] 但其實這些學者的看法可能是在基督之後對律法的評鑑,因為律法在基督之後的確無法再使人稱義。至於猶太人能否守律法的問題,Ziesler指出保羅在這段經文沒有說猶太人不能守律法,而是指出他們走錯路、追求自己的義及不信律法。[26] 對律法在基督之後的角色,本文將在詮釋羅10:4時處理。
從這裡我們看到保羅繼續以對話的方式來闡明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對律法的誤解,也讓他們明白未信猶太同胞對律法的誤解,以致可以在生活中對律法的處理方式可以有伸縮性而不致影響彼此的互動關係,因為律法的工作並不會影響上帝行憐憫的旨意,所以就不必那麼在意各族群對上帝有不同方式的信仰告白。[27]
這裡可能會引發另一個問題:既然律法的目的是去到與上帝相見的目的地,那只要未信猶太同胞知道他們目前走錯了路而捨“工作”取“信心”,那他們就可以繼續倚靠律法與上帝相見而不致失望嗎?那不是變成外邦人是以信主基督來與上帝相見,而猶太人則以律法來與上帝相見嗎?這就是所謂的“雙聖約救贖論”(Bicovenantalism),即兩種聖約兩種不同途徑(律法與基督)的救贖方式。[28] 可是保羅在這裡有“雙聖約救贖論”的倡議嗎?這問題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處理。
C 基督完成律法的目的(羅10:4-13)
雖然律法的目的是要把人帶到上帝的面前,可是未信猶太同胞卻走錯了路,並進入建立自己的義的歧途,產生不順服上帝的義的處境,而無法到達律法所要帶領他們去的目的地,造成他們無法領受律法所要成就的本意、目的、及角色。既然律法的本意是聖潔、公義、及良善的(羅7:12),那上帝要如何成就律法的本意、目的、及角色以致上帝的話語不落空呢?
保羅在羅10:4說:“律法的tevloß就是基督,使所有信的人都得著義。”這句話跟律法的本意、目的、及角色有什麼關係呢?“tevloß” [29] 如何詮釋律法與基督之間的關係?保羅的意思是基督“終結”或“結束”了律法嗎?可是耶穌在太5:17卻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除,而是要完成。”既然耶穌都說了他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要“完成”律法。那我們要如何解釋保羅的“律法的終結是基督”呢?總不能說保羅有創新的概念,以基督終結廢除了律法,陳述了與耶穌教導相反的詮釋。
若我們看耶穌在太5:17那句話裡的“完成”(plhrowv),按照BDAG的解釋“plhrowv”有“完成早已開始的事”或“使達到計劃中的結局”的意義。[30] 再加上剛才我們說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來到上帝面前這上帝早已開始的事或計劃,只是猶太人走錯了路,無法到達上帝的面前。既然猶太人錯認了律法的作用、角色、及目的,[31] 可是上帝還是要完成所開始或計劃的事,以致上帝的話不會落空。所以,若把這兩個因素連在一起,“tevloß”還是“結局”或“目的”的意思,[32] 但不是律法的“結局”或“目的”,而是律法所要成就的“結局”或“目的”。這就使這節經文的解釋變成是“基督完成律法所要成就的結局/目的”。[33] 而律法的目的就是引人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換句話說,猶太人走錯了路,就要有人來領路,走回本來要去的地方。那基督來就是要完成律法所開始的工作,以致基督能完成上帝本來所要成就的事。這樣的理解就不會給人有基督廢棄了律法的印象,使上帝的話不致落空。這也使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知道,基督現在是要來完成律法所要完成的目的,就是要把落在歧途,走錯路的猶太同胞引入正途,但不是再藉著律法,而是基督親自牽著他們的手走到上帝的面前(參耶31:32),而完成律法所要完成的目的。這或許與耶穌在約14:6的話相呼應:“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如果不是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律法所要完成的部份現在交棒給了耶穌基督,由祂來跑完律法所要完成的路程。但這不是說律法就被棄絕了,而是基督來幫助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換句話說,基督來不是要棄絕律法,而是要幫助律法完成其至終目的,就是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
因此,在錯誤道路上的猶太人,還有其他在不同歧途的外邦人,或是說所有在錯誤路上的人,現在只能藉著耶穌基督才能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因為只有耶穌基督才能幫助律法完成其至終目的,而成為眾人要到上帝面前的唯一途徑(約14:6)。[34] 當然,耶穌基督不單引領猶太人來到上帝面前,耶穌基督也引領外邦人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耶穌基督使所有相信祂的人都得著義(羅10:4)。[35]
那律法會不會因為稱義的途徑是藉著基督而被終止了呢?對猶太人來說,律法對他們是否還有稱義的效力呢?他們還能不能以律法稱義呢?
Moo認為基督終止了律法,同時也完成了律法的目的,就是帶來基督。[36] Ziesler雖然指出有三種基督與律法關係的看法,即基督終止了律法,或律法的目的就是基督,抑或基督是律法所要完成的目的,但他也傾向基督終止律法的看法。[37] Dunn也有同樣的看法。[38] Matera卻認為律法的目的是基督。[39] Hultgren卻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對於那些相信福音的人來說遵守律法就不再能使人得到義,因為基督已經代替了律法。[40] Schreiner則認為如果以信心追求律法,將無可避免地會信耶穌,因為律法是指向基督的。[41] 縱觀所述,基督終止律法是一般學者對律法的看法,但筆者贊同Schreiner的律法把人帶到基督的觀點,因為雖然現在基督接手完成律法的目的,但律法並不是說就退休了,而是繼續其效力,但這個效力現在是成為一位啟蒙的師傅,把人領到基督那裡,使人可以藉著信靠基督而稱義(加3:24-25)。若猶太人要在基督之後繼續通過律法稱義,那是不可能了,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迷失在律法的八陣圖裡無法自己走出迷宮,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基督之後律法也只能把他們領到耶穌基督那裡,成為啟蒙的師傅。所以猶太人還是可以遵守律法,只是稱義卻要藉著信基督,因為基督已經接手了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這就反駁了“雙聖約救贖論”的看法。所以,律法並沒有被終止其效力,只是上帝把律法的角色在基督之後轉換了,成為啟蒙的師傅,可以繼續把猶太人帶到基督的跟前,使猶太人可以藉著信靠基督稱義,領受律法本來要成就的目的(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而使上帝的話語沒有落空,因為上帝使耶穌基督接續並完成律法所要完成的至終目的,使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不致落了空。
簡單的說,猶太人所追求的律法的目的,基督已經完成了。這使猶太人可以藉著基督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而不必一直在歧途上乾著急,為何見不到上帝。對律法這樣的闡釋使信主社群內的信徒明白,原來不是信靠基督的人棄絕了律法,而是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律法所要完成的至終目的。所以對猶太信徒來說,他們就不必再掛意要使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以得救贖的做法,因為在基督裏,基督已經完成了猶太信徒所要做的事,使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一樣,藉著信靠耶穌而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因為基督已完成了律法的至終目的。這其實也提醒大家,本來大家都在歧途上,而是基督牽引大家回到正途而與上帝相見的。所以,大家都是領受基督恩典的人,沒有誰比誰更有優勢,那就彼此以感恩的心彼此互動,因為猶太人遵守律法最終也需要在基督裏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外邦人也需要在基督裏領受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若大家對律法都有這樣的共識,那在族群間彼此互動的時候,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張力與衝突。
i 猶太人因信基督而得律法的義(羅10:5)
既然基督完成了律法領人與上帝相見的至終目的,[42] 那基督也就完成了摩西所說的話:“遵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這些事而活”(羅10:5;參利18:5)。基督使猶太人所遵行律法的目的在祂裡面成就了,使信靠基督的猶太人在基督裏與上帝復和,得到了律法的義。這使上帝的話語沒有落空,因為基督成就了上帝所應許的話,使遵行律法的猶太人能因信靠基督而得著律法的義。這其實表明猶太信徒還是能在基督裏遵行律法,而不必撇棄他們原有的身份特徵,只是猶太信徒就不需要也要求外邦信徒也如法炮製,因為在基督裏,大家都一同經歷了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即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43]
因此,猶太人能因信律法活著嗎?是可以,也是不可以。可以是因為在基督裡,基督完成了律法的至終目的而使猶太信徒在基督裡領受了律法的至終目的而活著。不可以,是因為未信猶太同胞迷失在律法中而無法得到律法的義,若不藉著基督,未信猶太同胞是無法去到律法的目的地的,只因走錯了路。所以,對信徒來說,律法的目的已經在基督裡成全了。若有信徒繼續以律法為與上帝相見的根據(其實那是不可能達到的目的因走錯路迷失了),那其實就是說基督白白地死了。[44] 換句話說,根本就不需要耶穌來完成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因為迷失在律法八陣圖的人可以自己走出迷宮而去到律法所要帶他去的目的地。事實上是人無法做到,而不是律法無法做到。所以才需要耶穌來牽引人走出迷宮,與上帝相見。
[1]
Haacker指出保羅認為未信的猶太人不是因為他們道德出了問題,而是不明白上帝藉著耶穌所啟示的福音。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84-5. 另外,格蘭菲認為保羅在這裡所要處理的是有關律法的問題。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36。
[2] 既然“義”是指與上帝的關係,那這關係就不是指一種道德的義,反而是地位上的義。見Rollin
G. Grams, “Contextualisation, Intertextuality, and Paul’s Soteriology,” TR 23 (January 2006): 12-4; Tom
Schreiner, “Israel ’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TrinJ 12NS (1991): 211;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17。不單“義”是與上帝有正確的關係,巴特也認為“信心”的意思是至終不變的關係(faith
means a final relationship)。筆者認同巴特關於“義”是與上帝相見的說法,因為有正確的關係,基本上就是能夠與之相見,因為沒有關係就要吃閉門羹了。見Barth,
Dogmatics in Outline, 20.
[3]
Barth, Dogmatics in Outline, 17.
[5] 保羅在羅馬書7章也說罪和死的問題不在於律法,而是因為人墮落的本性所致,且說律法是聖潔的(羅7:7-12)。Southall指出保羅在這裡並沒有說猶太人追求律法是錯誤的,Cranfield, Dunn, Fitzmyer也有這樣的看法,但Moo和Wilckens卻有相反的看法。見David
J. Southall, Rediscovering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8), 193.
[6] BDAG,
“fqavnw” 1603-4(5348),到達某一狀態(達到);到達一個位置;預先移動到一個位置(在…之前先到達、先於)。猶太人是要達到律法的目標,可是就是不中目標,就如“罪”的意義一樣,即不中標的。
[7]
Schreiner, “Israel ’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19。
[8]
Schreiner認為“dikaiosuvnhß”是受詞屬格(objective
genitive)的用法,意即屬格接受前置詞的動作,如身體的救贖(the
redemption of body),即身體接受救贖。所以,這裡是律法的義law
of righteousness即義接受律法的動作,即律法做成了義,但這樣的解釋可能會造成律法就是義的誤解。另外,Ziesler指出有些學者如Williams, Barrett及Lagrange認為律法的目的是義。所以,“dikaiosuvnhß”就採用目的屬格的用法來解釋。這不單是清楚看到律法和義是不同的,也因為羅9:31“eijß
novmon”的“eijß”是目的的用法,這其實也間接支持了“dikaiosuvnhß”是目的屬格的用法。見 Schreiner, “Israel ’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2;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Philadelphia:
Trinity, 1989), 253. Rhyne則認為“novmon dikaiosuvnhß”是指law which promises righteousness. 見C. Thomas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CBQ 47 (1985):
491.
[9] “工作”的路其實可能就是猶太人在救恩歷史過程中的閃失,因為不管是猶太人的族群觀還是救恩觀,都需要遵行律法。那律法要如何遵行呢?即信奉一神論、守妥拉律法、守安息日、行割禮、守食物潔淨法、守節期、及上繳聖殿稅。這樣的做法,容易造成救恩是慣常做法(practice)的結果,只要行這些慣常做法,人就在約裏蒙救贖。所以,這時期的猶太教比較注重慣常做法(practices)而不是信仰(belief)。換句話說,過於偏重律法的慣常做法不單劃定了族群間的分界,也使宗教似乎從以上帝為關注點的層面變成是以人及人守慣常做法與否為關注點的層面。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未信的猶太人無法達到律法的目的地與上帝相見。見Cohen,
From the Maccabees to the Mishnah,
98. 另外,“工作”其實就是“做”律法的吩咐,但未必“相信”律法。就如保羅在羅2:17-22所說:猶太人教導不可偷竊,但他們並不相信“不可偷竊”,意即不相信律法,因為“不可偷竊”就是律法,所以,猶太人的“工作”雖然說是遵行律法,但骨子裡卻不是“相信”律法,就如以色列人因不信上帝說要把迦南地賜給他們,所以他們是“做”了上帝的應許到了迦南邊界,但因為不信上帝的應許,而無法進入迦南的安息(來3:19)。所以,猶太人基本的問題不是律法的工作,而是不信律法(羅9:32)。
[10] 格蘭菲指出以信心追求律法是回應律法對相信的要求,並接受上帝提供的憐憫與赦免;根據行為追求律法是認為自己的工作配得,以為自己的工作可以充分履行律法的要求,以致將上帝置於“對他們有所虧欠”的地位。但格蘭菲的論述似乎有傾向人無法守律法的意味,與保羅的無可指摘不一致,而且猶太人漸漸注重律法的例行做法,使他們流於表面,失去律法的真諦。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22。另外,從經文的脈絡來看,“信心”的路應該就是“相信”律法,如相信“不可偷盜”,就不偷盜;“工作”則是“做”律法(如不可偷盜),但並不信“不可偷盜”,所以還會有偷盜的時候,也因此認為無法遵守律法,其實只因不信。
[11]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90.
[12] 巴特對“信心”的詮釋:相信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應許的且信靠祂的引導。信是途徑或工具,但若我們不把自己投入這個信,使自己消失在信裡面,人就無法得到所信的。信的對象是上帝,是一位不是自己想的上帝,而是上帝自己啟示自己是怎麼樣一位上帝,使人與上帝聯繫,也與基督相見。靠我們自己是無法與上帝聯繫的。信靠是一種舉動,一個人倚靠另一個人的信實,應許是確實的。信心是一個決定與順服,若是順服,就有人應該做的選擇,在相信與不信、錯誤的信念、與迷信做對的選擇。見Barth, Dogmatics in Outline, 15-29.
[13]
Haacker則認為未信的猶太人不是因為他們道德出了問題,而是不明白上帝藉著耶穌所啟示的福音。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84-5.
[14]
Rhyne指出若認為保羅沒有說猶太人追求律法所應許的義是誤導人的。見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89. Southall也說猶太人追求律法不是錯誤的。見Southall, Rediscovering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193.
[15]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519. Schreiner認為Dunn的弱點是把工作的作用只局限在分別猶太人與外邦人上。見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6.
[16] Setzer指出其他學者認為保羅對律法的負面評價是為了使外邦信徒棄絕遵守律法(Lloyd Gaston, John Gager, Michael
Wyschogrod, Stanley
Stowers),但律法對猶太人卻是好的。Setzer不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一個猶太人不會在族群內高舉律法,但卻在其他族群前詆毀律法。筆者贊同Setzer的觀點,並從經文結構分析中得出保羅並沒有在這裡抨擊猶太人的遵守律法或律法本身,而是指出猶太人對律法的誤解,而且保羅也在羅7:12說律法是聖潔的。可見,保羅沒有理由抨擊反對律法。保羅反對的是把律法用在錯誤的地方,如成為族群的身份特徵而要求其他族群遵守。見Setzer,
“Does Paul Need to Be Saved?” 291-2.
[19] Baker認為猶太人的熱心是指為律法熱心。若從社會學角度來看,Baker的觀點可以推論為律法所建構的族群身份特徵而熱心。見Murray
Baker,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Israel: Paul’s Ministry, the Motif of
Jealousy,” CBQ 67 (2005): 475.
[20]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90.
[21] Schreiner,
“Israel ’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8.
[22] Schreiner認為猶太人的問題是強調“做”而不是“相信”。巴特認為以色列的錯誤是遵守律法但沒有把耶穌基督當是律法全部的意義(the meaning of it
all)。見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6; Barth, Church Dogmatics, 2:2, 241; 參Paddison,
“Karl Barth’s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Romans 9-11 in the Light of
Jewish-Christian Understanding,” 476.
[23] 至於保羅在加2:21說:“如果義是藉著律法而來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這似乎是說無法靠律法稱義,跟羅9:31的看法不同。可是由於保羅在加拉太書是解釋猶太信徒不能再用猶太族群與救恩觀來要求外邦信徒跟隨猶太規矩割禮守律法稱義變成猶太人,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律法的目的,若再做,基督就白白死了。內容是論及信主的猶太人與外邦人。但保羅在羅9:31-33是向信徒論述未信猶太同胞的情況,他們本來可以因律法稱義,可是卻迷失在律法中,不是以信心來追求,卻以工作來追求。所以,這與加2:21沒有衝突,一個是對信徒說無法再靠律法了,因為耶穌成就了律法的目的;一個是向信徒解釋未信猶太同胞為何有這樣不信的情況,因對律法的誤解而無法靠律法稱義。
[24]
Haaker則認為猶太人“擁有”律法還不夠,還必須遵行活出律法來,意思是猶太人可以靠律法稱義(羅2:13)。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58-9。
[25] Dunn,
Romans 9-16, 611-2;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385-6;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22。斯托得認為沒有人能遵行律法(加3:12),所以需要基督來拯救以脫離律法的咒詛。見斯托得,《羅馬書》,382
[26]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253. 對於律法能不能守的問題,其實根本原因應該是出在不相信律法。當人心裡有掙扎時,是因為自己有自己的一套信念,跟上帝的不同,所以人選擇走自己的路,而不相信上帝的律法,如摩西在申30:11說:“其實我今日吩咐你的這誡命,對你並不太難,離你也不太遠。”這說明上帝的律法是可以相信的。相信誡命是實在後,就選擇跟隨上帝的誡命走。所以,摩西繼續說:生死福禍都擺在你面前了,你要聽從。這裡的“聽從”應該是相信上帝的話,“不聽從”則是不信上帝的話,認為不會如上帝所說的那樣,降下災禍。
[27]
Tamez認為揀選是被使用在上帝的憐憫上,為要使上帝的憐憫臨到所有的國家和人類。所以不要排擠或誣衊在其他文化裏以不同方式所表達的基督信仰。見Tamez,
“God’s Election, Exclusion and Mercy,” 36.
[28] Hodge的觀點卻是一種聖約但兩種殊途同歸(猶太人藉著亞伯拉罕,外邦人透過亞伯拉罕及基督)得應許的方式。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03-4, 114. 另外,根據Holwerda的論述,John Gager與Lloyd Gaston 是倡導雙聖約救贖論的。見Holwerda,
Jesus and Israel , 16-8.
[29] BDAG,
“tevlow” 1518(5056),一個時段中最後的一刻(盡頭、終結、終止);過程中的最後一部分(結束);一個行動所朝向的結果(結局、目標、結果)(基督同時是律法的目標和終止)。若分析“tevloß”出現在新約的經文的意義,大部份是“結局”(到最後的結果)的意思,也有成就等,但翻譯為“goal”的就只有兩處:提前1:5及彼前1:9。見Kohlenberger, The Greek English Concordance to the New Testament, 720(5465).
Seifrid對各學者關於“tevloß”的看法有很好的匯集。見 Mark A. Seifrid, “Paul’s Approach to the
Old Testament in Rom 10:6-8,” TrinJ 6
NS (1985): 6-10.
[32]
Haacker與Rhyne都認同是“目的”的意思。格蘭菲是目標、內容。Dunn是“終結”的意義,即基督終結了猶太人以律法作為邊界的做法。Demson指出巴特認為基督是律法的內容。斯托得是“終止”或“廢棄”(廢除了以律法與上帝建立正常關係的途徑)。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87;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98;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35-6;斯托得(John R. W. Stott),《羅馬書》(The Message of Romans:
God’s Good News for the World),聖經信息系列,李永明譯(台北:校園,1997),381; Dunn, Romans
9-16, 596-7;Demson, “Israel
as the Paradigm of Divine Judgment,” 616.
[34] 也因為這樣,保羅說: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律法稱義,因為大家都在錯誤的路上,而且現在耶穌基督已經接過律法所要完成的目的的棒,所以,現在律法的其中一項功用是把人領到耶穌基督的面前(加3:11,
24)。
[35]
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98.
[36]
Moo, Encountering the Book of Romans,
159.
[37]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257-8.
[38]
Dunn, Romans 9-16, 597.
[39]
Frank J. Matera, Romans (Grand Rapids : Baker,
2010), 245-6.
[40]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383.
[41]
Schreiner, “Israel ’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4.
[42] 格蘭菲認為律法自始至終的目的是要引人相信基督。律法的內在意義就是耶穌基督。筆者贊同格蘭菲對律法引人相信基督的作用,使人因信稱義(加3:24),但律法的內在意義不是基督,因為基督完成了律法的目的,而不是成為律法的內容。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16。
[43]
Dunn認為“工作的義”(羅9:31-32)、“自己的義”(羅10:3)、及“出自律法的義”(羅10:5)都是同等或一樣的。所以,這裡不是說可以靠律法得救,而是在聖約中活出聖約子民的樣式。見Dunn,
Romans 9-16, 611-2. Hultgren認為羅10:5是要與羅10:6-8形成對比,說明前者是靠律法稱義,後者是因信稱義,以說明前者是不可能的事,因為義不是從律法而來。這看法與這裡的論述不同,因為若按字面解釋羅10:5,其意義應該是因律法稱義。若說這不可能,那上帝的話語就落了空。由此推論,人是可能因律法稱義的,但現在卻由基督完成了這項目的,使人因信基督而領受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見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385-6; 斯托得認為這節經文雖然是說遵行律法的人得救恩,但因為沒有人能遵行律法(加3:12),所以需要基督來拯救以脫離律法的咒詛。所以,公義是不能從律法中求得的。筆者不認同斯托得的看法,因為前提不是因為人無法遵行律法,而是因為基督來完成律法所要完成的事。見斯托得,《羅馬書》,382。
[44] 至於保羅在加2:21說:“如果義是藉著律法而來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這似乎是說無法靠律法稱義,跟羅9:31的看法不同。由於保羅在加拉太書是解釋猶太信徒不能再用猶太族群與救恩觀來要求外邦信徒跟隨猶太規矩割禮守律法稱義變成猶太人,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律法的目的,若再做,基督就白白死了。內容是論及信主的猶太人與外邦人。但保羅在羅9:31-33是向信徒論述未信猶太同胞的情況,他們本來可以因律法稱義,可是卻迷失在律法中,不是以信心來追求,卻以工作來追求。所以,這與加2:21沒有衝突,一個是對信徒說無法再靠律法了,因為耶穌成就了;一個是向信徒解釋未信猶太同胞為何有這樣不信的情況,因對律法的誤解而無法靠律法稱義。Haaker則認為猶太人“擁有”律法還不夠,還必須遵行活出律法來,意思是猶太人可以靠律法稱義(羅2:13)。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