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

羅馬書9-11章的詮釋:異中共存的族群與救恩觀(8/12)-羅10:6-21


ii  所有人因信基督而得信心的義(羅10:6-13
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不單完成了遵行律法的人活著的應許(因在基督裏領受基督所完成的應許),基督也使相信上帝話語的人因信稱義活著。這其實也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亞伯拉罕因信上帝的話而被稱義(信上帝使撒拉生育,參羅4:19-229:9)。所以,保羅在羅10:6說:“你心裏不要說”。這句話其實就是說:你要相信上帝的話,不要不相信而懷疑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或“誰要下到深淵去呢?”(羅10:6-7)。[1] 上帝只是單單要求人來相信祂的話,相信祂把基督領下來,也把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參林前15:12-17,有信徒不信基督從死人中復活)。[2] 這是上帝所說的話及所成就的事,那就單單地相信。


在申30:1-20,耶和華上帝吩咐一切誡命,把生死禍福都擺在以色列人面前,只要他們相信上帝的話就能得福,而不要不信上帝的話說:“誰替我們上到天上,為我們取下來,使我們可以聽見,就可以遵行呢?”(申30:12)。這一切論述的重點是:要相信上帝的話,那就必得福。所以保羅不願意他們為心裏不信上帝的話而找藉口,因為上帝的話就在他們的口裏,也在他們的心裏,是他們所熟悉的話語,也是保羅所要傳講使人生出信心的話(羅10:8)。[3] 換句話說,保羅在羅10:5-8所要強調的是未信猶太同胞要來相信上帝的話,因為基督已完成了上帝所應許的話。這些話也是保羅所要傳講的。那保羅所要傳講關於基督的話是什麼話呢?

保羅在羅10:9說:“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上帝使他從死人中復活,就必得救。”[4] 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是不信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不信耶穌是神(參約10:30-36),也不信上帝使耶穌從死裡復活(參太28:11-15)。可是保羅卻要未信猶太同胞相信耶穌是主,也相信上帝使祂從死人中復活(參羅4:24)。這似乎不太可能叫未信猶太同胞信服。但保羅卻在羅1:4說:“按聖潔的靈說,因為從死人中復活,顯明他是大有能力的、上帝的兒子。”也在林前15:15說:“我們為上帝做過見證說,他使基督復活了。”保羅指出上帝真的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從而證明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而且上帝的兒子與父原為一,意即耶穌是 神(約10:30-36)。當然這些話當時也還未被編入正典,所以,保羅就用申30:12-14及詩107:26來證明耶穌就是經文所描述的那位,使未信猶太同胞因相信上帝的話而相信耶穌就是那位主,並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人中復活。

就是這樣簡單,也是容易做的;但也是不那麼容易做的,也不那麼簡單,因為未信猶太同胞總認為自己是在對的路途上。所以,保羅向信主社群內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陳明未信猶太同胞的錯誤,也指明脫離錯誤的方式,就是承認耶穌基督是主並相信上帝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未信猶太同胞中的撒都該人不信有復活),那他們就必得救。這裡為何用口與心?[5] 原因可能是保羅要讓信主社群知道,雖然未信猶太同胞的錯誤是走錯了路,也是因為不順服,但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心口不一。意思是雖然他們口裡說是相信律法,可是心裡卻不這麼認為,所以才會有教導別人“不可偷盜”,自己反而去“偷盜”的情況發生(羅2:21-23)。其實保羅是間接客氣地指出未信猶太同胞對律法的不信,說他們是走錯了路,是用工作來追求律法的義,但耶穌卻是單刀直入地指責法利賽人是假冒為善地遵行律法,可是骨子裡卻是不信律法。所以,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其實就是不信上帝的話,而不是因為上帝的話落了空。[6] 所以,保羅需要他們心口如一地真的相信上帝所成就的事和對象,即耶穌基督被高舉成為主及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這就如相信上帝所應許的話一樣,上帝就稱相信的人為義(如亞伯拉罕般)。

保羅在羅10:11再次引用賽28:16說:“所有信靠‘他’的人,必不致失望。”不同的是這裡的“他”是指耶穌基督,並且也加入了“所有”(pa¥" [7])這個字。若跟羅9:33比較,那裡的‘他’是指律法,這裡的‘他’則指耶穌基督,可是兩者卻使相信的人不致失望。[8] 為什麼是這樣呢?不是說耶穌與律法是對立的嗎?難道律法的義與信心的義真的是彼此不相和的嗎?那兩者為什麼是那樣的平行?在羅10:4的解釋中,基督完成了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意思是律法所要使相信的人不致失望的目的,現在已經由基督完成了。所以,律法在基督裡完成了其目的,基督也完成了律法所要成就的目的,使相信的人不致失望。[9]

由此推論,律法的義與信心的義是沒有對立的,因為都在基督裏因信而成就了。原因是律法的義過去是藉著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成就,信心的義則藉著信靠基督的因信稱義模式而成就。這兩者都以因信稱義的模式與上帝相和。但因為基督已完成了律法的至終目的(與上帝相和),所以現在律法的義也在基督裏以基督因信稱義的模式被成就了。所以,律法的義與信心的義彼此是沒有對立的,因為它們都是在基督裏被基督完成而不彼此對立了。所以,猶太人與外邦人都需要以基督的因信稱義模式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也因為這樣,保羅就在這節經文加入了“pa¥"”以強調猶太人與外邦人是毫無區別地需要以基督的因信稱義模式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羅10:12)。[10]

簡單的說,保羅再次以上帝的話沒有落空來看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闡明基督與律法的關係,以對話的方式使信主社群內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明白為何上帝不是以律法來揀選其子民,也不是以律法來界定族群的身份特徵,因為律法的至終目的是要引人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只因猶太人的不信,使他們落入歧途中而要勞駕上帝差派其獨生子耶穌基督來完成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把迷途的羊牽引到上帝面前,使上帝所應許的不致落空。所以,上帝預備了耶穌基督這條為完成律法至終目的直通大道,直達上帝那裡。因此,所有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毫無區別地需要藉著信靠耶穌才能在這條大道上奔馳,與上帝相見。[11] 這樣的論述其實就使“雙聖約救贖論”(基督與律法)或“雙救恩途徑論”(亞伯拉罕/律法與亞伯拉罕/基督)消失在單單信靠耶穌基督的因信稱義中。[12]

對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的關係來說,保羅釐清了律法的實質,使他們能明白律法而不會做出超過律法應有角色的互動關係,即猶太信徒不應要求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也使猶太信徒曉得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而可以在族群內更好地幫助他們,或曉得如何在互動關係中調適自己,以減少誤解的張力與衝突。這或許是保羅在這裡論述的目的,要讓信主社群內的信徒明白未信的猶太同胞如何可以歸入基督裏,因為這些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是不信上帝的話語,因此保羅就引經據典地要辯明基督自己及其所成就的事其實都是上帝所曾應許的,使信主社群曉得如何可以幫助未信的同胞。

B猶太人不信基督的話(羅10:14-18
既然保羅陳述了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誤解律法而走錯路、建立自己的義、不順服上帝的義)及解決的方法(基督完成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所有相信基督是主及從死裡復活的人都必得救),信主社群可能會問的一個問題是:他們知道嗎?有人向他們傳講嗎?

保羅馬上就以賽52:7的話回應說:“那些傳美事報喜訊的人,他們的腳踪多麼美!”(羅10:15)保羅指出有人被差遣去傳講(khruvssontoß [13]),使未信猶太同胞能聽見,也能因為聽見而願意相信,並呼求主的名,以致他們也能被拯救(羅10:14-15)。在羅10:8,保羅也說其實自己就在傳講(khruvssomen)這些基督所傳講的信心的話(羅10:17),可是他們相信基督的話嗎?保羅再度引述賽53:1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有人可能會說他們的不信可能是還沒有聽到吧?或許因為他們沒有聽見,所以他們無法回應。保羅就以詩19:4回答說:“他們的聲音傳遍全地,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所以,這些未信猶太同胞其實是聽見了並明白了基督的話(羅10:19a),可是他們卻沒有回應,因為他們不信基督的話。[14] 為什麼他們不信基督的話呢?從保羅在羅10:19-21的回應,我們大概可以曉得未信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的話的原因。

簡單的說,基督的話已經在各處被傳講了,未信的猶太同胞也聽見了基督的話,也已經明白了,可是他們卻不信。為什麼他們不信呢?律法的問題,保羅解釋了;信心的問題,保羅也闡釋了,而且保羅也沒有要求信主的猶太人撇棄律法這猶太人所非常看重並持守的元素。不單這樣,保羅還把耶穌基督與律法連接在一起,使耶穌基督與律法並不是無法共存地彼此對立著,因為耶穌基督已完成了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那只要猶太同胞信了耶穌基督,他們也能繼續持守所看重的律法,還在基督裡達到律法的義,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這何樂而不為呢?可是為何未信猶太同胞就是不信基督的話呢?

A’外邦人沒找卻蒙揀選(10:19-21
對於為何未信猶太同胞就是不信基督的話的問題,保羅引述了摩西在申32:21的話說:“我要使你們對那不是子民的生妒嫉,對那無知的民族起忿怒”(羅10:19),並且也引述賽65:1說:“沒有尋找我的,我讓他們找到;沒有求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羅10:20)保羅為何引述這兩節經文呢?它們如何回應未信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的話的問題呢?

首先我們來看摩西的話。為何摩西說上帝要使猶太人對那不是子民的生妒嫉,對那無知的民族起忿怒呢?這似乎沒有什麼理由呀,因為猶太人一向來都接受外邦人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而成為他們族群的一份子的。但為何上帝說猶太人要為這些“不是子民的生妒嫉,對那無知的民族起忿怒”呢?若回顧猶太人要外邦人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他們一員的做法、哥尼流領受聖靈卻不必受割禮成為“猶太人”事件(守割禮的信徒對這事件默然無聲,徒11:1-18)、耶路撒冷會議對割禮得救問題的討論(法利賽派信徒要外邦信徒行割禮守律法,徒15:1-29)、及加拉太信主社群內猶太信徒要外邦信徒跟隨猶太人的規矩事件(加2:14-21)來看,這些事件的主軸是:外邦人必須行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猶太族群的一員,或信主社群的一員。意思是上帝的子民全部都是猶太人,上帝是屬於猶太人的,外邦人沒有份,除非他們都變成猶太人。[15]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外邦人想要以外邦人的身份成為猶太族群的一份子或是上帝子民的一員,這對猶太人來說,簡直是天方夜譚的事。[16] 因為上帝的特別恩待及所賜予猶太族群的優勢,使猶太族群誤以為救恩只屬猶太族群。所以,任何人想以非猶太人身份進入上帝國度的舉動或思想,都會被猶太人一一地否決。不單被否決,而且還被排擠(如保羅在徒21:27-28的遭遇),因為把不潔的外邦人帶進上帝的國度在未信猶太同胞的眼中是嚴重褻瀆了上帝的律法。[17] 所以,為上帝大發熱心的未信猶太同胞當然會發怒(參羅10:2),因為讓不潔的外邦人以外邦人身份進入上帝的國是褻瀆上帝律法大逆不道的做法。而以為上帝是專屬於猶太族群的情懷也會因為這樣的恩典給了其他族群(不必變成猶太人的情況下)而產生妒嫉,因為上帝好像移情別戀了。

縱觀以上所述,為何未信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的話的問題原來是出在“所有相信基督是主及從死裡復活的人都必得救”這句話上。[18] 可是這句話有什麼問題呢?因為這句話表示基督的福音是包括所有相信的人就必得救的,意即外邦人不必先成為“猶太人”就可被接納成為上帝國度的子民。[19] 換句話說,外邦信徒可以繼續保有原有族群的身份特徵而成為上帝的子民。這樣的福音當然不會被猶太人以族群為主導的救恩觀所接受,因為這跟猶太族群傳統的族群與救恩觀不同。為什麼呢?因為這違反他們一路來的傳統思想(只有猶太人才是上帝的子民)(參羅9:4-5),但更重要的理由是這樣的做法違背了上帝的律法。因此,他們是明白基督的話的,也明白被差遣者所傳的福音,只是他們不願意相信。所以問題的癥結是出在:外邦人如何可以違背律法而以外邦人的身份被揀選成為上帝的子民呢?這是我們祖宗十八代都不曾有過的事,以前沒有,現在沒有,以後也沒有。因此,保羅就在羅10:19以摩西的話來回應這個阻擋未信猶太同胞信靠基督話語的族群與救恩觀的問題,讓他們明白這是上帝的作為。[20]

因此,是什麼原因使猶太人“對那不是子民的生妒嫉,對那無知的民族起忿怒”呢?原來“對那不是子民的生妒嫉,對那無知的民族起忿怒”的原因是因為未信猶太同胞不認為這些屬於“不是子民”及“無知的民族”的外邦人能夠違背律法而以外邦人的身份進入上帝的國度。這是猶太人所不能接受的。為什麼呢?因為這違背了猶太人所堅持的律法。另外,猶太人對外邦人的忿怒也顯示猶太人的族群優越感,認為自己的族群才是唯一上帝的選民,救恩只在猶太族群內,外邦人需要變成猶太人才能成為上帝的子民。[21] 這是猶太族群的傳統思想(參徒21:27-22:29,保羅帶幾個人進聖殿,被誤會是帶希臘人進去,結果大大引起騷動而被抓進監牢,只因帶外邦人進入聖殿是違背律法的行徑)。這可能是其中一個大部份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福音的重要原因(基督的福音違背了律法),就如耶穌時代,猶太人不信他們的彌賽亞不是一位軍事君王。他們期待有一位軍事君王帶領他們脫離羅馬的統治,結果耶穌讓他們失望了。耶穌就在結合其他原因的情況下被當時忿怒的猶太人釘死在十字架上,因為耶穌的所作所為跟猶太人的傳統與期待不一樣。同樣的,保羅時代的猶太人認為他們才是上帝的選民,有各樣的優勢(羅9:4-5),而外邦人是悖逆犯罪的不潔民族(羅1:18-32),根本就不配進入上帝的國度,除非他們行割禮守律法變成猶太人,撇棄過去的一切祖宗與文化習俗,而採納猶太人的祖宗與文化習俗,那才能享有上帝子民的身份與地位。[22]

保羅當然明白未信猶太同胞的問題所在,因為他自己也是過來人,並且也是猶太同胞的一份子。所以,未信猶太同胞對於外邦人違背律法而以外邦人身份進入上帝國度成為其子民的忿怒,他都能瞭解並感同身受,因為摩西早就描述過這樣的忿怒。

雖然不信猶太同胞對這樣的事件感到妒嫉和忿怒,但上帝有袖手旁觀不理他們嗎?上帝應該沒有不理會他們,因為保羅引述以賽亞的話說:“沒有尋找我的,我讓他們找到;沒有求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羅10:20;賽65:1)這表示上帝繼續引領外邦人來信靠耶穌基督。換句話說,上帝繼續使用被揀選的外邦人使猶太人妒嫉和忿怒,因為當猶太人看見犯罪得罪上帝的不潔外邦人可以不必守律法(如割禮)而被上帝揀選時,為上帝律法熱心(羅10:2)的他們當然生氣,只因他們不明白上帝的作為及誤解了律法。可是為什麼上帝要這麼做呢?上帝的目的是什麼?保羅在這裡沒有交代,可是保羅會在羅馬書11章繼續論述這件事。

另外,保羅在這裡引述賽65:1的話其實與羅9:30是首尾呼應的(inclusio)。羅9:30是外邦人沒有追求義但卻獲得義,在這裡則是外邦人沒有尋找上帝,上帝卻讓他們找到;外邦人沒有求問上帝,上帝卻向他們顯現,從而越發激起猶太人的妒嫉和忿怒。這些猶太人可能會說:“為何愛我們的上帝‘移情別戀’了?還是這根本就不是我們所認識的上帝?”

雖然猶太人繼續的妒嫉與忿怒,繼續地悖逆和頂嘴,繼續地生上帝的氣說祂不公平,可是保羅卻引述賽65:2說:“我整天向那悖逆頂嘴的子民伸開雙手。”(羅10:21)對於悖逆的子民,上帝不但沒有棄絕,反而繼續向這些悖逆不信的以色列人張開雙手,期盼他們的回轉。既然上帝對這麼悖逆的子民都心存盼望,更何況是保羅這位上帝的使徒,也在盼望中闡明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使未信猶太同胞能明白而轉回。

簡單的說,猶太人不信基督的話是受他們傳統的族群與救恩觀的影響。猶太人以上帝賜給他們的律法作為界定他們族群身份特徵的因素和邊界,使他們與其他族群有別,從而使他們誤認上帝只是他們的上帝,而不可能成為外邦人的上帝(羅3:29),使他們有唯我是上帝子民的族群優越感。所以,猶太人把上帝局限在他們的族群裡面,也把救恩框在他們的族群裡面。但這不表示外邦人就被猶太人拒於上帝國度大門之外,猶太人還是歡迎外邦人加入他們的群體,但前提是外邦人需要接行割禮遵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撇棄原本族群的身份特徵,那才能接受他們的加入,成為猶太族群的一員。[23] 猶太信徒其實也借用這樣的傳統觀念,繼續對外邦信徒有這樣的要求,但耶穌基督的救恩觀卻沒有要求其他族群相信祂的人先變成“猶太人”後才能成為上帝的子民。這是猶太族群所不能忍受並接受的:外邦人違背律法而以外邦人的身份進入上帝子民的國度。[24] 所以,未信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的話,認為基督不是上帝所應許的那一位,因為基督違背了上帝的律法。換句話說,上帝對猶太族群的應許和優勢卻成了他們信靠基督的絆腳石(羅9:4-5),使他們不信基督的話。但外邦人卻相信了基督的話,被上帝揀選成為上帝的子民。這也可能是猶太人不信基督話語的另一個原因,因為他們可能生氣上帝,讓什麼也沒有做的外邦人白白領受了恩典,不像他們努力地嚴守律法。這可能使他們認為這樣的上帝是不公平的上帝,疑惑這是不是他們所認識的上帝(羅9:14)而拒絕了基督的話。

II  小結猶太人因族群因素不信基督的話9:30-10:21
在大部份猶太同胞未信福音的大前提下,保羅在羅馬書9章以上帝行憐憫施拯救成就不變應許來回顧上帝如何以其應許揀選了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這他們所熟悉的祖宗故事,以肯定當時的猶太族群是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的後裔,也以上帝在何西阿書的應許來肯定外邦信徒在上帝國度裡的地位,並以以賽亞書回應當時餘民的情況。這一切都表明上帝是位行憐憫施拯救的上帝,祂的話語不會落空。[25] 處理了救恩不在族群因素而在上帝的應許後,保羅接著就在羅馬書10章,繼續處理信主社群內對律法的不同看法,因為律法也影響了族群與救恩觀,連帶地也影響了族群內及族群間的關係。

在整個論述中,保羅繼續以對話的方式來闡明律法的意義及基督與律法的關係,以致各族群對律法都有一致的共識,減少族群間因對律法的誤解而在互動關係上產生張力。以下是這段經文的結構大綱:

論題異中共存地在盼望中闡明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9:30-10:21     I  基督完成律法的至終目的(羅9:30-10:21

A    外邦人沒追求義得義(羅9:30
B    猶太人不信律法的義(羅9:31-10:3
C    基督完成律法的目的(羅10:4-13
        i   猶太人因信基督而得律法的義(羅10:5
        ii  所有人因信基督而得信心的義(羅10:6-13
B猶太人不信基督的話(羅10:14-18
A外邦人沒找卻蒙揀選(羅10:19-21

從以上的經文結構分析中,我們發現這段經文與羅9:6-29一樣,呈現交叉結構(chiasm pattern的形式基督完成律法的目的為中心並有猶太人不信律法的義“猶太人不信基督的話”平行外邦人沒追求義得義“外邦人沒找卻蒙揀選”平行展現交叉結構的ABCBA形式。另外,AA有關外邦人救恩的陳述也使這段經文呈現首尾呼應(inclusio pattern)的結構。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羅9:30-10:21的中心為:基督完成律法的目的。基督所成就的這事使猶太人能因信靠基督而得著律法的義,也使所有人能因信靠基督而得著信心的義,而律法的義及信心的義都在基督裡彼此相和而不對立了。保羅在羅9:6-29陳述餘民觀的首位呼應結構後,就在羅9:30-10:21處理造成猶太人餘民情況的論述。同樣的,保羅在羅9:30-10:21陳述外邦人沒有追求卻得義蒙揀選的情況後,就在羅馬書11章處理外邦人的情況。詳情留待論述羅馬書11章時處理。

從經文的交叉結構中看出基督是這段經文的關注點,那基督所要處理的是什麼事呢?就是律法。猶太人迷失在律法中,使他們無法達到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問題除了是他們走錯了路,用錯了方法外,最重要的問題是他們對律法的不信,因為他們不順服上帝的義,以自己的方式建立自己的義,錯失“信心”的路,而使他們落在不信上帝律法的景況。雖然基督完成了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使猶太人及外邦人都可以藉著祂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成為一件應該是值得歡呼的事,可是猶太人還是不信基督的話。為什麼呢?原來猶太人的族群觀影響了他們的救恩觀。[26] 他們一路來都認為只有他們才是上帝的子民,救恩只在猶太族群裡面,所以外邦人需要割禮守律法皈依變成“猶太人”才能成為上帝子民的一員。所以,基督使外邦人能以外邦人的身份特徵進入上帝國度的做法無法被猶太人認同,以致他們拒絕了基督的話。這是件可惜的事,只因猶太人的族群觀捆綁了他們的救恩觀,使他們禁錮在自己的族群觀念裡面,無法明白上帝拯救的計劃。因此,猶太人的不信不是因為律法出了問題,而是因為猶太人本身出了問題。

保羅既然指出未信猶太同胞不信基督的話的原因(外邦人不可能以外邦人的身份進入上帝的國),那對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有什麼衝擊呢?基督完成律法所成就的至終目的讓猶太信徒明白他們過去對律法的誤解,使他們在繼續遵守律法的當兒能以在基督裡的新眼光來看待他們所遵守的律法,以致不對外邦信徒造成困撓,使律法的族群因素不再成為影響信主社群內族群間的互動關係。[27] 因為這表示猶太信徒就不應該再計較為何外邦信徒不必割禮守律法而蒙拯救,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律法的至終目的,而外邦人也領受了律法本來所要成就的目的(在復和中與上帝見面)。所以不管是猶太信徒,還是外邦信徒,他們都一起在基督裡領受了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就是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也因為這樣,外邦信徒以外邦族群身份信靠基督進入上帝國度裡的地位再一次被保羅肯定,使他們以外邦族群的身份成為上帝國度裡的正式成員。外邦信徒就不必再成為“猶太人”了。所以,猶太信徒就不要再懷疑外邦信徒以外邦人身份進入上帝國度的地位和身份,以非我族類的眼光看待他們,因為外邦信徒也是上帝的正式子民。

對於外邦信徒在上帝國裡的地位和身份問題,保羅不單在羅9:24-26肯定外邦信徒在上帝國的地位和身份,保羅也再一次在這裡肯定他們的地位和身份。可見,外邦人以外邦人身份進入上帝國的課題不單是猶太信徒的問題,也是未信猶太族群的大問題。所以,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不單使所有相信祂的人可以因信稱義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也在族群的課題上,使猶太族群可以在基督裡繼續保有自己的族群身份特徵,也使外邦族群在基督裡繼續保有自己的族群身份特徵,使猶太族群與外邦族群可以因同在基督裡而異中共存地互動相接納。[28]

雖然猶太族群被自己的族群觀所禁錮而不信基督的話,但上帝並沒有棄絕他們。上帝繼續張開祂慈愛的雙手向他們呼喚,並繼續使用外邦人蒙拯救這件事來使他們妒嫉和發怒。上帝為什麼要這樣做呢?上帝的目的是什麼呢?



[1] 格蘭菲認為保羅在這裡是要警告猶太人不要自滿自得,以自己的功勞自誇。但若從經文脈絡來看,這裡應該是指不要不信上帝的話,因為以色列人只要相信申30:1-20上帝的話,就必得福,但以色列最終沒有相信,也沒有遵守上帝的話。既然這裡的經文是參述申30:12-13的話,所以,保羅的陳述應該也是要帶出不信上帝話語的意涵。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41
[2] Rhyne認為是成就了耶穌的工作,使相信的人蒙救贖。見Rhyne, “Nomos Dikaiosynēs and the Meaning of Romans 10:4,” 496.
[3] 耶和華上帝說:“其實我今日吩咐你的這誡命,對你並不太難,離你也不太遠其實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也在你心裡,使你可以遵行”(申30:14)。這段經文指出上帝的話是以色列人可以明白的,也是以色列人可以遵守的,所以上帝吩咐他們不要找藉口(說上帝的話離他們很遠,在天上或海裡)而不願意相信並遵行上帝的話。Moo在其註腳52認為“th¥ß pivstewß”是受詞屬格,“the word that calls for faith”。但受詞屬格即信心接受話語的動作,而成為“接受信心的話語”。見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657. 但若按經文的脈絡來看,“th¥ß pivstewß”應該是目的或產品(product)屬格,即由話語生出的信心。
[4] 這是句當時信徒流行的信仰告白。這“主”有指耶穌才是主,而凱撒不是;有指耶穌享有獨一上帝的聖名和屬性或其他神明。見Jewett, Romans, 629-30;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48-50。馮蔭坤認為“主”是用來翻譯希伯來的“耶和華”一名,意即主是上帝的意思。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叁》382
[5] 馮蔭坤認為“心裡相信”是得救的條件,“口裡宣認”才是內在真確信心的確據。雖然“心裡相信”和“口裡宣認”很重要,但所相信和所宣認的對象和已成就的事才是重點,而不是“相信”和“宣認”本身是重點。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叁》385.
[6] Schreiner認為猶太人的問題是強調“做”而不是“相信”。巴特認為以色列的錯誤是遵守律法但沒有把耶穌基督當是律法全部的意義the meaning of it all。見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6; Barth, Church Dogmatics, 2:2, 241; Paddison, “Karl Barth’s Theological Exegesis of Romans 9-11 in the Light of Jewish-Christian Understanding,” 476.
[7] Johnston認為pa¥"”的意義是沒有區別(without distinction)多過沒有例外(without exception)。見Johnston, “Which “All” Sinned? Rom 3:23-24 Reconsidered,” 153.
[8] 格蘭菲認為羅9:3310:11的“他”都是指“耶穌基督”。但經文結構的上下文卻指明這兩個“他”是分別指“律法”及“基督”的。由於有律法無法使人稱義的前提,使人為了解決這裡看似彼此衝突的經文而做後者解釋前者的做法,但其實並無法完全地解釋個中關係,也可能有造成上帝的話矛盾的疑惑。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25753
[9] 格蘭菲認為基督是為相信祂的人贏取了義的地位。可是這裡的論述卻指出基督不是使相信祂的人贏取了義的地位,而是使相信祂的人能在復和中與上帝相見。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15
[10] 雖然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區別地因信基督稱義,但Hodge認為外邦人因信而與亞伯拉罕連接成為有血緣關係的亞伯拉罕子孫,所以“在基督里”意即外邦人成為以色列的一部份。這樣的血緣關係的連接使外邦人與以色列有從屬的關係(affiliation)。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02. 這裡對“pa¥"”作毫無區別的解釋是參考Johnston的看法。見Johnston, “Which “All” Sinned? Rom 3:23-24 Reconsidered,” 153.
[11] Johnson認為外邦人藉著基督得享應許,猶太人透過遵守律法被涵括在應許裏面。這看法其實有“雙救恩途徑”的觀念,因為猶太人能繼續以律法達到義,而不需要藉著基督。但由於基督完成了律法的至終目的,使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基督裡領受了律法所要成就的至終目的,所以,雖然猶太人可以繼續守律法,但卻需要在基督裡才能達到律法的至終目的。見John J. Johnson, “A New Testam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Jewish Rejection of Jesus: Four Theologians on the Salvation of Israel,” JETS 43 nos. 2 (June 2000): 235.
[12] 雙聖約救贖論是兩種聖約兩種不同途徑(律法與基督)的救贖方式,但Hodge的觀點卻是一種聖約但兩種殊途同歸(猶太人藉著亞伯拉罕,外邦人透過亞伯拉罕及基督)得應許的方式。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03-4, 114. 另外,根據Holwerda的論述,John GagerLloyd Gaston 是倡導雙聖約救贖論的。見Holwerda, Jesus and Israel, 16-8.
[13] BDAG, “khruvssw” 8322784),作公開宣告,指源於上帝或與上帝有關的宣告。
[14] Moo認為這四個問題是人如何可以呼叫主名而得救的步驟。見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663;馮蔭坤認為這四句問題的重點是“必須有人奉差派”。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叁》413;斯托得認為這裡的四個相連的問題是在證明宣教是不可或缺的。見斯托得,《羅馬書》,386。但根據經文的脈絡來看,保羅應該是在宣教中回答信主社群可能會問的問題:未信猶太同胞有聽見嗎?有人跟他們說嗎?保羅肯定的說:都傳講了,都聽見了。
[15] Johnson認為以色列硬心不信的原因是:不能接受上帝賜盟約給在律法之外的其他人。這看法與本文的論述類似:以色列人不能接受外邦人以外邦人的身份進入上帝的國。Johnson的看法是救恩不能給別人,這裡的論述是指出救恩可以給別人,但必須是以“猶太人”身份進入盟約。見Johnson, “A New Testam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Jewish Rejection of Jesus: Four Theologians on the Salvation of Israel,” 235.
[16]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7] Hodge認為上帝預知猶太人與外邦人,因為都是上帝創造的,猶太人是透過亞伯拉罕,外邦人是透過亞伯拉罕及基督,而一同成為上帝的子民。其實Hodge的論點跟猶太人的觀念類似,因為外邦人還是需要連接亞伯拉罕而與猶太人有血緣的關係。而且Hodge還說猶太人的救恩是:亞伯拉罕 以撒 猶太人;外邦人的救恩是:亞伯拉罕 基督 外邦人。這其實就是雙救恩途徑的論述。其實Hodge沒有提到猶太人的救恩也需要通過基督。Hodge只提到猶太人的救恩是通過亞伯拉罕。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04, 114.
[18] 外邦人不是通過律法被上帝稱義,而是藉著亞伯拉罕及基督忠心的行動,使上帝的應許賜福其後代。意思是根據血統的血緣關係是上帝應許的媒介。亞伯拉罕的信靠產生這樣的血緣關係。猶太人與外邦人都繼承先祖亞伯拉罕的特徵而有血緣關係。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86-7.
[19] 外邦人不需要成為猶太人或採納猶太人的族群特色以經歷上帝的恩典。見 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114. 在基督里使希臘人不需要成為猶太人就可以藉著洗禮進入基督而成為以色列上帝的子民。這樣的身份不是非族群性的。這樣的血緣關係的連接使外邦人與以色列有從屬的關係(affiliation)。在基督里意即成為以色列的一部份。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02.
[20] 格蘭菲雖然說上帝的耐心首先必須指出以色列的罪來(羅9:30-10:21),以及上帝如何為了顯明祂的忿怒的緣故,而耐心地審判人的罪,為要加祂至終可以施憐。可是格蘭菲沒有指出以色列不信的罪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703。另外,Schreiner也認為雖然餘民是上帝奧秘旨意的結果,不過,以色列人也要為自己的不信負責,並因不信而有罪。但他也沒有指出以色列的不信是什麼。見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211. Meyer認為是自己失敗了,失信了,但他也沒有說明是什麼失敗了,什麼失信了。見Meyer, “Election-Historical Thinking in Romans 9-11, and Ourselves,” 1.
[21] 在保羅時代大多數猶太人期待外邦人皈依進入他們的宗教。外邦人要認識上帝就要先接觸猶太人,不然就無法接近上帝。見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109-10.
[22] Hodge陳述說外邦人需要棄絕他們身份的中心部份:神明、宗教習俗、源頭、先祖的故事。Hodge說若外邦人要跟猶太人有同樣的審判與憐憫,外邦人需要接受以色列的上帝,猶太人先祖與其故事。雖然猶太人與外邦人接受上帝同等的對待,但他們在位置上有不同的族群身份與族群歷史。猶太人是繼續其族群身份,但外邦人是族群的中斷與重新設置(rearranging。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40-1.
[23] 在保羅時代大多數猶太人期待外邦人皈依進入他們的宗教。外邦人要認識上帝就要先接觸猶太人。不然就無法接近上帝。見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109-10.
[24] Setzer認為外邦信徒“在基督裏”的意思就是外邦信徒是位於以色列體系之下。不過保羅卻創造了一個新的群體,借用以色列的概念、語言、傳統、信仰,邀請外邦人進入“在基督裏”,是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群體。見Setzer, “Does Paul Need to Be Saved?” 292.
[25] Dunn, Romans 9-16, 55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下冊》,2:684-5
[26] Johnson認為以色列硬心不信的原因是:不能接受上帝賜盟約給在律法之外的其他人。這看法與這裡的類似:以色列人不能接受外邦人以外邦人的身份進入上帝的國。Johnson的看法是救恩不能給別人,這裡的論述是救恩可以給別人,但必須是以“猶太人”身份進入盟約。見Johnson, “A New Testam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Jewish Rejection of Jesus,” 235.
[27] Buell認為在基督裡的族群特色是被更新了,而不是被棄絕。見Buell and Hodge,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 238.
[28] Longenecker認為外邦人進入上帝的國也參與了有猶太色彩的宗教(意即外邦人的身份被減弱)。見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107. Hodge則認為外邦人需要棄絕他們身份的中心部份:神明、宗教習俗、源頭、先祖的故事,需要接受以色列的上帝,猶太人先祖與其故事。這其實就猶太化外邦人了。見Hodge, If Sons, Then Heirs,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