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加爾文預定論的“決定”或“肯定”
3.1 引言:自由意志無法在預定論中做“決定”
在緒論的部份,筆者認為學者們預定論的中心思想是“決定”,無論是上帝的決定、人的決定抑或上帝與人互動的決定。這“決定”的主要因素是自由做選擇的決定。在上帝方面,祂當然有絕對的自由選擇,但對於人的部份,做選擇決定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在本文第一部份的討論中,加爾文因罪的緣故完全否定了自由意志擇善的“自由”能力,否決了人在預定論中做“決定”的可能,把預定論的決定權完全歸給上帝。但上帝的“決定”是否就是加爾文預定論的中心思想?還是加爾文有有別於“決定”的中心思想?筆者將以加爾文預定論的內容為開始,并探究為何加爾文的預定論在不同版本中位置的變化,并做詮釋,以找出加爾文預定論的中心思想。
3.2 預定論中上帝對救恩作奧秘的“決定”
在1559年拉丁文版的《基督教要義》,加爾文是在第3卷救恩論的範疇內討論預定論。第3卷共有25章,預定論的討論只涵蓋了其中的4章(3.21-24),並且是在救恩論篇幅接近結束的地方論述。加爾文先從人的得救(從聖靈)開始,再論到人的成聖(靠聖靈),人的稱義(靠恩典,而不是行為),最後才論到人的預定。[1]
雖然加爾文說預定論能使人有得救的確據,但他也勸信徒不要對預定論太過好奇,因為這是擅闖上帝智慧的至聖所,是危險的。若任何人擅自闖入,他的好奇心絕得不到滿足,反而如誤入迷宮而找不到出口。因為上帝不許人毫無節制地詢問祂喜悅隱藏在自己裏面的事物,也不許我們擅自描述祂永恆至高的智慧。上帝不喜悅我們探究祂不打算向我們啟示的事。但上帝已啟示祂要讓我們知道其奧秘旨意的話語。[14] 所以預定論要在聖經的基礎上教導,因為聖經是唯一讓我們認識基督的亮光。任何在上帝真道之外尋求有關預定論的知識都是荒謬的。我們也不必因對這事無知為恥,因這也算是我們的智慧。所以我們要約束自己的好奇心,要去知道過於上帝所啟示的,而忽視了上帝所已經啟示的。因這至終只會使我們滅亡。[15]
但我們也不要過於謹慎而閉口不談預定論,因這不能有效影響好奇之人的思想。我們反而要查考聖經,避免愚昧的無知,因為“奧祕的事,是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的,只有顯露的事,是永遠屬於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29:29)[16]
換句話說,對於預定論,加爾文認為人當知道的就要教導,人不當知道的,就不要過於好奇。
簡單的說,加爾文的預定論是在救恩論的範疇內論述,是上帝按祂的自由和美意決定一個人的得救或滅亡,而不是按上帝的預知或人的德行而預定揀選的。加爾文論述預定論的目的是要使信徒謙卑在上帝面前,在逼迫中有得救的確據,即對救恩的“肯定”。但甚麼是上帝對人被預定的美意,加爾文卻說這是上帝的奧秘,人所當知道的就按聖經所說的教導,人所不當知道的,就不要過於好奇。
另外,從《基督教要義》第3卷救恩論主題的論述來看,加爾文先從人的得救(從聖靈)開始,再論到人的成聖(靠聖靈),人的稱義(靠恩典,而不是行為),最後才論到人的預定。[20]
筆者認為如果加爾文這樣論述的次序的目的是要帶出預定是一個“決定”的話,加爾文應該在救恩論開始的部份先論述預定論,因為人先被預定了,后才得救、成聖,最後再稱義,可是加爾文卻沒有這樣做,加爾文反而在救恩論要結束的部份才闡明這教導。所以,筆者認為加爾文可能有意不以“決定”來標籤其預定論。至於加爾文要用甚麼來標籤其預定論,筆者認為可以繼續以加爾文預定論在不同《基督教要義》版本位置的變化來探究其所可能欲加的標籤。
3.3 預定論在《基督教要義》不同版本位置變化的
“決定”或“肯定”
1539年版的《基督教要義》在施塔斯堡(Strasbourg)出版,加爾文把篇幅從6章增加至17章,其中預定論出現在第八章,和上帝的護佑(providence)在同一章,只是次序是先講述預定而后闡明護佑。[23] 據Wilhelm
H. Neuser說,加爾文在1537/8的時候,在其信仰要理(Catechism)里就已經有預定論的論述。因為加爾文對人的墮落有新的評估和解釋,以致出現了雙重預定論的教導,目的是要解釋為何有人認識上帝,有人卻不認識上帝,但重點是要使信徒有確定的信心和對自己救恩的“肯定”。所以,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在出版1539年版的《基督教要義》前就已成形。[24] 在1539年版《基督教要義》的目錄次序依次為:認識上帝、認識人和自由意志、律法、信心、悔改、稱義是因信或因功德、舊約與新約的異同、預定論和護佑、禱告、聖禮、洗禮、聖餐、其他5樣聖禮、基督徒的自由、教會權柄、政府、基督徒生活,共17章470頁。預定論是在談論完救恩論重要內容,即信心、悔改及稱義后才論述。[25]
1543年版及1550年版的《基督教要義》雖然篇幅從17章增加到21章共552頁,但預定論的次序沒有太大的變化,都是在談論救恩論重要內容后才論述。到1559年版的《基督教要義》,篇幅從21章增加到80章共4卷。上帝的護佑從預定論的位置被移到第一卷上帝論中論述;預定論的次序還是跟以前的版本一樣,在第三卷救恩論範疇內的重要內容論述過後才闡明,Herman J. Selderhuis說這樣的排列次序是要表明預定論是信心的確據,意即對信心的“肯定”。[26]
縱觀以上所述,預定論在1539年至1559年版本的《基督教要義》中是在論述完救恩論中的信心、悔改及稱義等教義后才論述的。筆者同意Wilhelm H. Neuser和Herman J. Selderhuis的看法,認為這樣的安排是欲表明預定論是信心的確據,即對信心的“肯定”。[27] 筆者認為這樣的看法似乎表明加爾文不是以上帝的“決定”來標籤其預定論,而是以上帝的“肯定”來堅固信徒的信心。那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雖然加爾文把預定論放在救恩論的範疇內論述,但加爾文之後的學者卻常常把預定論放在上帝論的範疇來論述,[28] 得出的結果卻是:有人把預定哪些人得救與否等同於上帝的本性,認為上帝是一位嚴酷無情的神。[29] 抗議宗(Remonstrants)也認為把預定論的位置轉換到上帝論中論述,會造成人以為得救是因為被揀選而不是因為基督的緣故。[30] 不單如此,有人也因為預定論位置的改變而誤以為預定論就是命定論(Determinism)。[31] 爲甚麼預定論在不同的位置會造成這些不同的理解呢?筆者接著就探討加爾文預定論位置的變化為何會造成這些不同的詮釋意義,以找出加爾文預定論的標籤是對救恩的“決定”,還是對救恩的“肯定”(即救恩的“確據”)。
[2] 《基督教要義》,3.21.5,934。巴特不認為上帝會預定人滅亡,因為基督是揀選的神,也是被揀選的人。參見Alister E. McGrath, From 1500 to the Present Day, vol. 2 of Iustitia Dei: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1993), 180-1.
[6] 劉林海說上帝一旦預知了就會按照預知的行事,那祂是不自由的;預定則在行動,是體現意志,行為不受外在束縛。筆者認為預知不一定行動,但預定則不管預不預知,都要按計劃行動。參見劉林海,《加爾文思想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6),80。加爾文說上帝的預知并不能決定祂受造物的行為。參見《基督教要義》,3.23.6,965。
[9] 這其實是在反駁當時經院神學家和羅馬天主教會對救恩論的看法,即人能因自己的善行稱義得救恩;《基督教要義》,3.11.13-20,738-46;也參見劉林海,《加爾文思想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6),82。
[19] 巴特不認同這樣的看法,因為他認為如果預定論是決定所有人一生的原則(tenet),那預定論怎麼可能只說那是一個絕對的命令(decretum
absolutum),但對預定論的解釋卻只有“隱秘”(dark)和“模糊”(obscure)。參見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vol. 2-2 (Edinburgh: T & T Clark, 1949), 104.
[21] 1536年版《基督教要義》共6章,其目錄次序依次為:信心,律法,禱告,聖禮,基督徒的自由,教會及政府權柄。參見Herman J. Selderhuis, “The Institutes,”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201.
[22] Wilhelm H. Neuser, “Predestination,”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313.
[23] 參考1541年法文版的《基督教要義》目錄,因為它是根據1539年版翻譯的。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541 French Edition, trans. Elsie Anne Mckee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v.
[24] Wilhelm H. Neuser, “Predestination,”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314-5.
[25] 參考1541年法文版的《基督教要義》目錄,因為它是根據1539年版翻譯的。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541 French Edition, trans. Elsie Anne Mckee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v.
[26] Herman J. Selderhuis, “The Institutes,”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204; Wilhelm H. Neuser, “Predestination,”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316.
[27] Herman J. Selderhuis, “The Institutes,”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204; Wilhelm H. Neuser, “Predestination,” in The
Calvin Handbook, ed. Herman J. Selderhuis, trans. Henry J. Baron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316.
[28] Alister
E. McGrath, From 1500 to the Present Day,
vol. 2 of Iustitia Dei: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1993), 40.
[30] Alister
E. McGrath, From 1500 to the Present Day,
vol. 2 of Iustitia Dei: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1993), 40.
[31] 是伯撒(Beza)把加爾文的預定論放在上帝論中論述,結果把加爾文關掉的命定論之門又重新打開。這造成預定論不是上帝的啟示,而是推論出來的思想。參見Richard A. Muller, “The Placement of
Predestination in Reformed Theology: Issue or Non-Issue?,” CTJ 40 (2005):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