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加爾文預定論中自由意志與預定論的關聯
人的自由意志是討論預定論時許多人所關注的課題之一。根據埃斯科拉的研究,第二聖殿時期的預定論是神人合作說(Synergism),[1] 是基於上帝的恩典和人的自由意志為基礎的預定論,[2] 人在上帝的恩典中只要以自由意志真心悔改和遵守律法,就能得救。[3]
不單是第二聖殿時期有神人合作說的預定觀,帕利坎(Jaroslav Pelikan)說人的自由意志與人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概念也是奥古斯丁時期的神學氣候。[4] 怪不得在奥古斯丁之前的教父,都是持神人合作說的看法。[5] 不過,奥古斯丁卻有別于當時代的看法。他認為人在救贖恩典中無法運用自己已經敗壞的自由意志來選擇接受上帝的恩典,而是上帝的聖靈在人心中做感動的工作,而使人不得不做出對上帝呼召的回應。[6] 所以,對奥古斯丁來說,預定論中只有上帝的決定,而沒有人的選擇。[7]
不單是第二聖殿時期有神人合作說的預定觀,帕利坎(Jaroslav Pelikan)說人的自由意志與人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概念也是奥古斯丁時期的神學氣候。[4] 怪不得在奥古斯丁之前的教父,都是持神人合作說的看法。[5] 不過,奥古斯丁卻有別于當時代的看法。他認為人在救贖恩典中無法運用自己已經敗壞的自由意志來選擇接受上帝的恩典,而是上帝的聖靈在人心中做感動的工作,而使人不得不做出對上帝呼召的回應。[6] 所以,對奥古斯丁來說,預定論中只有上帝的決定,而沒有人的選擇。[7]
縱觀以上所述,人的自由意志在第二聖殿時期的預定論中有重要的角色。早期教父也非常看重人的自由意志在預定論中的重要性,倡導神人合作說。可是奥古斯丁卻成為神人合作說與神恩獨作說的分水嶺,開創了神恩獨作說的預定論。[8] 這跟神人合作說的預定論持相反的向度,造成人的自由意志在預定論的範圍內被邊緣化,成為一頭需要被消滅的猛獸。[9] 那加爾文對人的自由意志有甚麼看法?
2.1 加爾文對自由意志的看法
為了明瞭人的自由意志在加爾文預定論中的位置,筆者認為需從加爾文的人論為切入點,以瞭解加爾文的預定論是否也採取奥古斯丁邊緣化人的自由意志的立場,并檢視這樣的立場對加爾文預定論中心思想的建構有甚麼幫助。
2.1.1 自由意志在人墮落前的情況
這最高貴的人是由身體和靈魂[12] 所組成。[13] 其身體(屬地的)彰顯上帝的榮耀,靈魂(屬天的)則彰顯上帝的形象。[14]在創世記1:26上帝說要按照祂們的“形象”和“樣式”造人,加爾文說“樣式”只是進一步解釋“形象”而已。[15] 所以上帝所創造的人的“形象” [16],按加爾文的解釋“形象”是指人靈魂內的正直[17] 和良善。[18] 而靈魂就有兩種不同的機能,即理解力和意志。[19] 理解力就是分辨事物以決定值得去做或不做的能力。它是靈魂的嚮導和管理者。而意志則指選擇跟隨理解力所做分辨的執行能力。[20] 換句話說,理解力是分辨的能力,意志則是自由做選擇的能力。[21] 意思是理解力分辨了,意志就決定選擇要不要執行。
簡單的說,上帝所造之人是完美的。在人墮落前,人的理解力可分辨正直和良善,也有自由意志擇善。人的意志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完全自由的。那為何人會從這美好的景況中墮落了呢?
2.1.2 自由意志在人墮落后的情況
加爾文認為這理解力在人墮落前能分辨是非,明白天上的事及世俗的事。可是,人墮落後,理解力被罪敗壞了,但并沒有完全喪失其機能,人還是有領會事物的能力,有某種與生俱來尋求真理的慾望,但人的理解力卻不再靈敏,也無法持守正道,并容易迷失方向,對尋見真理無能為力,也不能辨別哪些它應當明白的事。這是理解力對真理、天上事的理解的限制。[31] 至於地上世俗的事,人還是有與生俱來的理智和理解力,這是上帝特殊的恩典。上帝將自然的恩賜(Natural gifts)賜給敬虔和不敬虔的人。[32] 上帝的靈不單住在信徒心中(羅8:9),同一位聖靈也按照受造物的屬性充滿、感動,并賞賜生命給他們,白白賞賜給他們才能。這是上帝普遍的恩典(General grace),[33] 為要彰顯上帝白白特別的恩典和上帝完全的自由。[34] 意思是人對天上的事模糊,但對地上的事卻因上帝普遍的恩典而精明。
既然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在罪的捆綁下喪失了應有的機能,因此,加爾文認為人的沉淪敗壞,即罪,就不是上帝的作為,而是人自己本性的墮落。意思是罪不是人受造時的本性,而是人墮落后的本性。[39] 所以,加爾文說人就繼承了亞當墮落的本性,被罪污染,[40] 但這敗壞不是源於肉體或靈魂本身,而是因為代表全人類的亞當喪失了上帝所賜予的眾恩賜,使人在亞當墮落后所擁有的就只有亞當的墮落本性。[41] 因此,人墮落的本性是與生俱來的,但不是受造時就有的。加爾文說“與生俱來”是爲了要避免人說人會墮落是因為自己的惡行造成的,以強調人在出生之前就已經是墮落敗壞的了,因此人無法靠自己的任何行為來除掉這個墮落本性。[42] 這樣的教導使罪不是源於上帝,而是人自己墮落的本性造成的。
2.2 哲學家對自由意志的看法
簡單的說,加爾文筆下的哲學家在經驗上雖然面對人理智上應用的困難,可是他們還是堅持因罪失去“自由”機能的“自由意志”還是能“自由”地做擇善的決定。那早期的教父對這因罪失去“自由”機能的“自由意志”是不是也同意這些哲學家的看法呢?
2.3 教父對自由意志的看法
簡單的說,雖然教父知道罪對人性的嚴重敗壞,但教父對因罪失去“自由”機能的“自由意志”還是持與哲學家類似的看法,認為人還是能憑其自由意志擇善。但只有奥古斯丁在眾人都支持被罪捆綁的自由意志能擇善的情況下,毅然獨排眾議,把自由意志這頭猛獸殺死,完全否定了它的“自由”。[60]
2.4 加爾文對自由意志的立場
爲甚麼加爾文要採取這種否定自由意志能“自由”擇善的立場呢?筆者認為加爾文否定自由意志的目的是要否定善行能使人稱義的可能,[63] 因為沒有“自由”擇善的自由意志使人無法遵守律法而因律法稱義,而且加爾文說人是不可能遵行律法的。[64] 這其實是在反駁當時經院神學家和羅馬天主教會對救恩論的看法,即人能因自己的善行稱義得救恩。[65] 這也跟當初奥古斯丁為反駁伯拉糾而堅決要消滅自由意志在救恩里的角色一樣,因為伯拉糾聲稱人無原罪可憑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能力選擇善,救贖恩典是基於人的自由意志,人可以自己的能力扭轉犯罪的意志而得到諸罪的赦免。[66] 所以,加爾文也採取奥古斯丁的立場,邊緣化自由意志的機能,[67] 使人的救恩不是在於人自由意志的“決定”,抑或行使自由意志擇善結果的善行來賺取救恩。筆者認為這是加爾文對自由意志的看法,即否定了自由意志就否定了人的決定、人的選擇、人的主權及擇善的善行結果。[68]
2.2.6 小結
縱觀以上所述,我們看到預定論從神人合作說的觀點去到神恩獨作說的堅持,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對自由意志在預定論中其角色的否定。從奥古斯丁開始,自由意志就被當成是威脅預定論(當然也包括救恩論)的猛獸需要被對付。加爾文就沿襲奥古斯丁對自由意志的思想,以人論為切入點,在其預定論中否定了自由意志擇善的角色,因為自由意志被罪綁架了,失去了自由擇善的機能。
筆者認為加爾文否定自由意志的目的是要強調預定論不是人的“決定”,人的救恩不是依靠人的“決定”,因為被罪捆綁的自由意志無法做這樣的“決定”。不過,話說回來,雖然加爾文否定了自由意志,但對其預定論中心思想建構的幫助卻是否定了人在預定論中的“決定”因素,使救恩只有上帝的決定而沒有人的選擇。[69] 換句話說,救恩的主權完全掌握在上帝的手中,人在救恩上毫無“選擇”或“決定”可言。
既然加爾文的預定論沒有人的“決定”因素,而只有上帝“決定”的因素,那上帝“決定”的因素是否就是加爾文預定論的中心思想呢?筆者在第二部份將討論加爾文預定論教導在《基督教要義》的所在位置,看看上帝的“決定”因素是否就是加爾文預定論的中心思想,還是有其他因素構成加爾文預定論的中心思想。
[1] Timo Eskola, Theodicy and Predestination in Pauline Soteriology (Tübingen: Mohr Siebeck, 1998), 85.
[2] Timo Eskola, Theodicy and Predestination in Pauline Soteriology (Tübingen: Mohr Siebeck, 1998), 51. 并不是有命定論味道的雙重預定論,參見第94頁。
[3] Timo Eskola, Theodicy and Predestination in Pauline Soteriology (Tübingen: Mohr Siebeck, 1998), 94. 這悔改是跟人的自由意志有關,參見第85頁。而遵守律法是對上帝的憐憫和揀選的回應,參見第53頁。
[4] Jaroslav Pelikan, The Emergence of the Catholic Tradition (100-600), vol. 1 of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A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1), 280.
[5] 徐國銘,《基督宗教的自由觀》(台中:浸宣,2001),33。
[6] Kam-lun Edwin Lee, Augustine, Manichaeism and the Good ( New York : Peter Lang, 1999 ), 48.
[7] 周偉馳,《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5),225。
[8] 奥古斯丁本來是支持神人合作說的。他其實不需要開創神恩獨作說的預定論,他做這樣的教導是為了辯駁伯拉糾所倡導的理論:人無原罪可憑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能力選擇善,救贖恩典是基於人的自由意志,人可以自己的能力扭轉犯罪的意志而得到諸罪的赦免。另外,筆者認為使徒保羅本身就是神恩獨作說的倡導者。參見Jaroslav Pelikan, The Emergence of the Catholic Tradition (100-600), vol. 1 of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A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1), 280;徐國銘,《基督宗教的自由觀》(台中:浸宣,2001),47;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吳瑞成、徐成德合譯(台北:校園,2002),316;Harry Buis, Historic Protestantism and Predestination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1958), 10.
[9] 亞米念和衛斯理都反對預定論,認為人的自由意志在救恩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亞米念請參看林鴻信,《教理史》(台北:禮記,2001),201-3;衛斯理請參看Stephen Westerholm, 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The“Lutheran”Paul and His Crit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4), 87。
[10]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錢曜誠等譯,上中下冊(北京:三聯書店,2010),1.15.1,161。接下來關於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的註腳將以《基督教要義》,1.15.1,161(書名,章節,頁數)簡稱。
[11] 《基督教要義》,1.15.1,160。
[12] 加爾文對人的靈魂的其他解釋:不是有理智、意志及記憶力(《基督教要義》,1.15.4,167);不是上帝實質的一部份,上帝無限神性的一部份注入人裏面。因為如果是這樣,上帝本性跟人一樣可變和情緒化,無知、軟弱、邪情、有各種罪孽。所以,聖靈運行在我們心裡不是賜給我們上帝的實質來效法祂,而是藉著聖靈的恩典和大能來效法上帝(《基督教要義》,1.15.5,168-9)。人的靈魂是刻有上帝的形象(《基督教要義》,1.15.5,168);上帝給人靈魂的目的是使人渴望與上帝聯合。所以人越想親近上帝,就越證明他擁有理性(《基督教要義》,1.15.6,170)。
[13] 《基督教要義》,1.15.2,161。
[14] 《基督教要義》,1.15.3,163-4。
[15] 《基督教要義》,1.15.3,165。
[16] 加爾文對“形象”還有其他的解釋:指靈魂(《基督教要義》,1.15.3,165);顯現在人思想的敞亮、心裡的正直與其他各部份正常的情況(《基督教要義》,1.15.4,166);敬虔、公義、純潔、智慧(《基督教要義》,1.15.4,167);治理的次序(《基督教要義》,1.15.4,167);不是有理智、意志及記憶力(《基督教要義》,1.15.4,167);是指心裡,不是指外表(《基督教要義》,1.15.4,167);不是只身體或管理的職分(《基督教要義》,1.15.4,167)。
[17] 《基督教要義》,1.15.3,165。
[18] 《基督教要義》,1.15.4,168。
[19] 《基督教要義》,1.15.7,171。上帝賜給人理智和理解力是要人過聖潔和正直的生活(《基督教要義》,2.1.1,220),默想永生,渴慕上帝的國(《基督教要義》,2.1.3,222)。這樣的生活需要倚靠上帝才能成就,完全不能倚靠自己的能力去成就,可是人卻自誇和自信,要倚靠自己去過善良和幸福的日子(《基督教要義》,2.1.2,221)。這表示人還不認識自己的景況。所以加爾文說人在自我認識上有兩大障礙:1. 不認識自己的本份。2. 不認識自己的能力(《基督教要義》,2.1.3,222)。
[20] 《基督教要義》,1.15.7,171。
[21] 《基督教要義》,2.2.26,263。
[22] 《基督教要義》,1.15.8,172。
[23] 《基督教要義》,1.15.8,172。
[24] 《基督教要義》,1.15.8,173。
[25] 《基督教要義》,2.1.4,222。
[26] 《基督教要義》,2.1.4,223。
[27] 《基督教要義》,2.1.4,223。
[28] 《基督教要義》,1.15.8,172。
[29] 《基督教要義》,2.1.5,224。
[30] 《基督教要義》,2.1.8,228-9。
[31] 《基督教要義》,2.2.12,248-9。
[32] 《基督教要義》,2.2.14,251。
[33] 《基督教要義》,2.2.16,253。
[34] 《基督教要義》,2.2.17,254。
[35] 《基督教要義》,2.2.26,263。選擇是屬於意志的範圍,而不是理解力的範疇。
[36] 《基督教要義》,2.2.26,263。
[37] 《基督教要義》,2.2.26,264。追求本能的“善”可被誤解成是指人順利的處境,而不是指美德或義。
[38] 《基督教要義》,2.2.27,266。
[39] 《基督教要義》,2.1.10,230。
[40] 《基督教要義》,2.1.5,225。
[41] 《基督教要義》,2.1.7,227。
[42] 《基督教要義》,2.1.11,231。
[43] 奥古斯丁對人墮落前的自由稱為“可善可恶的自由posse peccare, posse non peccare (able to sin, able not to sin)”。參見Marianne Djuth, “Liberty ,” in Augustine through the Age : An Encyclopedia, ed. Allan D. Fitzgerald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495-8。
[44] 奥古斯丁對人墮落后的自由稱為“只能犯罪,不能不犯罪的自由non posse non peccare (not able not to sin)”。參見Marianne Djuth, “Liberty ,” in Augustine through the Age : An Encyclopedia, ed. Allan D. Fitzgerald et al.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495-8。
[45] 加爾文則認為人的靈魂不是有理智,而是有良善。《基督教要義》,1.15.4,167-8。
[46] 《基督教要義》,2.2.3,236。
[47] 《基督教要義》,2.2.2,235。
[48] 《基督教要義》,2.2.2,235。
[49] 《基督教要義》,1.15.7,172。
[50] 《基督教要義》,2.2.3,236。
[51] 《基督教要義》,2.2.3,236。
[52] 既然每個人都能靠自己行善,人就不會感謝上帝,而會讚美自己的善行,并以此為傲。若行善的能力來自上帝,而不是人自己,人就不會以此為傲。《基督教要義》,2.2.3,236。
[53] 《基督教要義》,2.2.3,236。
[54] Jaroslav Pelikan, The Emergence of the Catholic Tradition (100-600), vol. 1 of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A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1), 280.
[55] 《基督教要義》,2.2.4,237。亞米念(Arminius)认为人接受或拒绝救恩是在于人的自由意志。堕落的人的意志没有被罪捆绑。而救恩是通过神(主动提供)和人(必须回应)的联合努力成就的,人的回应是决定性的因素。神为每一个人预备了救恩,但只有对那些出于自由意志,选择与神合作及接受他所赐恩典的人,这预备才有果效。关键在于人的意志,人的意志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是人,而不是神,决定谁是救恩礼物的接受者。所以,他反对预定论,認為人有自由意志擇救恩。參見林鴻信,《教理史》(台北:禮記,2001),201-3。不過徐國銘在摘錄亞米念對自由意志的看法時與林鴻信的見解不同。亞米念說:“這是我對人自由意志的意見:從人被造的最原始狀態來看,人被賦予有知識、聖潔、能力,根據傳達給他的命令,人有能力去瞭解、遵從、考量、意願去顯現真正的善,但是卻沒有一個人能行得出來,除非藉著上帝恩典的幫助。但在人墮落罪惡的狀態,人無法靠著自己去意願或行出真正的善,所以重生是必要的。”參見徐國銘,《基督宗教的自由觀》(台中:浸宣,2001),322-3。
[56] 《基督教要義》,2.2.8,243。
[57] 《基督教要義》,2.2.27,266。
[58] 《基督教要義》,2.2.4,239。
[59] 《基督教要義》,2.2.8,244。
[60] 巴特也是反對人在救恩上有自由意志的選擇,持神恩獨作說的立場。參見Alister E. McGrath, From 1500 to the Present Day, vol. 2 of Iustitia Dei: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1993), 180.
[61] 《基督教要義》,2.2.12,249。筆者認為加爾文在否定自由意志的時候,并沒有處理捆綁自由意志的罪的問題。筆者認為加爾文不該只是千方百計要殺死自由意志里的“自由”,其實要殺死的應該是捆綁“自由意志”的罪,因為并不是自由意志不好,而是罪使它沒有辦法擇善并執行對的選擇。所以,罪才是最大的禍魁禍首。
[62] 不過他們有一個地方不同,即奥古斯丁認為人的自由意志是罪的源頭,但加爾文卻認為人的自由意志不是罪的源頭,罪的源頭是人墮落的本性,自由意志只是被罪捆綁。參見徐國銘,《基督宗教的自由觀》(台中:浸宣,2001),252;劉林海,《加爾文思想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6),76。
[63] 意志的選擇在乎人本身,擇惡源於敗壞的本性,擇善源於上帝的恩典。所以人既因墮落而敗壞,就自願犯罪,并非不得已或被迫的(《基督教要義》,2.3.5,272-3)。
[64] 《基督教要義》,2.7.5,334。雖然加爾文說人無法靠自己遵行律法,但他在另一處卻說人能倚靠上帝的恩典遵守律法。加爾文也說:人們習慣用上帝的律例來衡量人遵守的能力,這是對律法的無知。那些誤以為人無法遵守律法的是犯大罪的人。上帝頒佈遠超乎我們能力的律法,反而是要顯明我們的軟弱。(《基督教要義》,2.5.6,303)。加爾文繼續說:上帝賜下律法,也賜下上帝的應許,有遵守律法的力量。自己是無能為力,但靠上帝的應許和恩典,就能遵行律法(《基督教要義》,2.5.7,304)。奥古斯丁也有與加爾文相同的看法。奥古斯丁說:上帝不會依人的力量為標準制定祂的律例,祂反而在吩咐人當行的律例時,就同時賞賜祂的選民遵守的力量(《論精意與字義》(On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基督教要義》,2.5.3,300)。
[65] 這是加爾文所反對的。筆者認為加爾文反對自由意志的另一個重點是:善行,因為當時的環境是以善行來賺取救恩,所以才要反對自由意志,使自由意志癱瘓而無法在救恩的事上有份。這其實也在去除人在預定論中“決定”的因素。《基督教要義》,3.11.13-20,738-46。
[66]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吳瑞成、徐成德合譯(台北:校園,2002),316。
[67] 加爾文說大多數人對自由意志的理解是人是自己思想和意志的主宰,且能憑自己的力量行善(《基督教要義》,2.2.7,242),而竊取上帝的榮耀(《基督教要義》,2.2.10,245)。所以加爾文說在教會中保留這詞的危害極大,若能除掉這詞將成為教會的祝福(《基督教要義》,2.2.8,244)。
[68] 就算是人信主后,加爾文說:人能開始擇善及之後的堅忍,都完全依賴上帝的旨意,而不是人的任何功勞。所以奥古斯丁說:若非恩典,人的意志不能歸向上帝,也不能堅忍地與上帝同行。意志所能行的一切唯獨倚賴恩典(《基督教要義》,2.3.14,286-7)。意思是恢復自由身的自由意志還是得倚靠上帝的恩典擇善。上帝幫助人的自由意志擇善,并堅定擇善的意志(《基督教要義》,2.3.14,286)。
[69] 李錦綸的看法是:對上帝的呼召的回應,人負責。特定個人的得救與否,不是時間之外的永恆中決定,乃是人在歷史過程中,上帝讓人有自由抉擇中的定案。承認神人之間互動的歷史性,并不是要否定上帝永恆旨意的實在,而是如何理解被造界與上帝旨意的關係。參見李錦綸,《道成肉身救贖源:獻給中國的教會神學》(台北:中福,2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