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羅馬書9-11章“異中共存”的
族群與救恩的互動關係
在前一章對猶太族群的族群與救恩觀的論述中,我們看到猶太族群內有不同的團體在救恩的詮釋上有不同的理解向度,在族群間也以律法及文化習俗來劃定他們的邊界,使猶太族群與其他族群有別。這使猶太族群的救恩觀是以族群觀為基調。這樣的觀念或許影響了信主後的猶太族群對待外邦信主族群的方式,有要求外邦信主族群皈依成為“猶太人”的聲音,[1] 造成信主社群內族群間的關係產生衝突與張力。不過並不是所有猶太信主族群會發出這樣的聲音,因為他們之間也有不同的派別或組別。
4.1 羅馬書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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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馬文韋爾森在《基督徒之父是亞伯拉罕》指出,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信主社群可分成兩派:希伯來派與希臘派。希伯來派猶太信主族群是說希伯來語或亞蘭語或兩樣都說的猶太人,大部分在猶大地出生,堅守猶太宗教和祖宗的規矩,與聖殿有緊密聯繫。另外一派是希臘派猶太信主族群,他們也持守猶太宗教,有些嚴格(與聖殿聯繫、守割禮及食物律例等),有些寬鬆(不必與聖殿聯繫、不必守食物律例、不必行割禮等),卻都說希臘話和採納希臘習俗,而且他們的家族大多數是希臘羅馬世界的散居猶太人。[3] 基本上,希伯來派是比較嚴謹的,但希臘派則在文化習俗上有一些差別。如以保羅及巴拿巴為首的組別,他們不要求外邦人行割禮但猶太人可以繼續行割禮,而且也可不必守食物律例;但希臘派另一個以司提反為首的組別卻依舊行割禮及守食物律例。[4]
不單猶太信主族群內有不同的組別,外邦信主族群內也有不同的組別。據馬文韋爾森在《基督徒之父是亞伯拉罕》的陳述,無論是在猶大地或散居地,保羅時代有四種不同立場的外邦信主組別:1. 反律法主義的外邦信徒:但保羅認為人藉信心信主後,還是需要對律法負責,不是喜歡如何生活就如何生活。2.
守猶太宗教道德準則的外邦信徒:他們不遵守任何關於儀式的律例,可能是受希臘化猶太人影響的外邦信徒。3. 守律法的外邦信徒:來自耶路撒冷,遵守律法的所有教導,除了割禮。4. 猶太規條派(Judaizers)外邦信徒:受法利賽團體影響,嚴守律法,包括割禮。[5] 若進一步分析馬文韋爾森對外邦信主族群的論述,可以發現其實他們也與猶太信主族群一樣有希伯來派與希臘派的分別。反律法主義及守猶太宗教道德準則的外邦信徒是屬於希臘派比較寬鬆的組別;守律法的外邦信徒則是屬於比較嚴謹的希臘派組別;但猶太規條派的外邦信徒是較接近嚴謹希伯來派的組別。另外,羅馬信主社群內是以這些外邦信徒佔大多數的。[6]
簡單的說,保羅羅馬書所面對的對象,或許就是這些希伯來派及希臘派的猶太信主族群(羅2:17; 14:1-15:6; 16:21)與外邦信主族群(羅1:1-15;
11:13; 6:17-19; 15:15-16)。猶太信主族群不一定就是嚴謹的,外邦信主族群也不一定就是寬鬆的。[7] 但猶太信主族群中的希伯來派與外邦信主族群中靠近希伯來派的就是嚴謹的;猶太信主族群與外邦信主族群中的希臘派則對文化習俗較有可伸縮的空間,有些嚴謹,有些寬鬆。[8]
4.2 羅馬書的目的:
處理信主社群內族群內及族群間的關係
從以上的論述中我們看到保羅羅馬書的聽眾呈現多樣性,[9] 族群內有希伯來派的嚴謹,也有希臘派的嚴謹與寬鬆,在族群與救恩的觀點上也有不同的看法;在族群間也有希伯來派與希臘派的張力,在彼此關係互動上除了有要變成“猶太人”的聲音外(參羅3:29),也有其他文化習俗的調整。照這樣的論述來看,羅馬書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處理信主社群內族群內及族群間的關係。雖然過去的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但處理信主社群內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衝突與張力卻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10] 這可從一些經文看出,如羅馬書1-3章,對個別族群的批評與比較(哪個族群較優越,猶太族群認為外邦族群是墮落犯罪的等),或是堅強者與軟弱者在信主社群內的關係互動的張力(羅馬書14-15章)。所以,處理信主社群內族群內及族群間的關係互動張力是保羅所關注的重要課題之一。[11]
4.3 羅馬書1-8章的鋪陳:
4.3.1 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區別地敗壞得罪上帝 (羅1:1-3:20)
保羅在處理族群內及族群間的關係議題時,他介紹完福音的內容是根據應許使人信靠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後就以“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救所有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羅1:16)為開始。保羅這樣說的目的是要表明上帝的救贖福音不是單單賜給並專屬於猶太族群的,而是也包括希臘人這外邦族群的,因為上帝要救“所有相信”的人,意思是上帝的福音是毫無區別地賜給猶太人與外邦人。這對猶太信主族群來說是不可思議的陳述,因為他們過去的思維告訴他們,只有他們才是上帝所揀選的百姓,外邦族群不是,而且他們是比不認識上帝的外邦族群更優越的。[13]
保羅並沒有馬上否定猶太信主族群對外邦族群的看法,所以保羅在接下去的論述中也描述了外邦族群如何拒絕上帝、得罪上帝的情況(羅1:18-32),但保羅卻在羅2:17-3:8指出其實猶太族群也同樣得罪上帝,他們並沒有遵守律法。雖然他們有獨特的地方,如割禮、律法、上帝的聖言等(羅2-3章),但他們卻不遵守律法。所以,他們也一樣犯罪羞辱上帝的名(羅2:23)。這意味著猶太人與外邦人其實都在罪惡之下,沒有誰比誰強。因此,保羅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
簡單的說,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沒有誰比誰優越,或是誰比誰更認識上帝,因為大家都得罪上帝,大家都不認識或不順服上帝的律法。因此,保羅其實是在陳明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是毫無區別地敗壞,並且律法也沒有使猶太族群比外邦族群更優越。[14]
4.3.2 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區別地藉信基督稱義 (羅3:21-4:25)
但如今(nuni; de; ,羅3:21),在罪惡之下的猶太人及外邦人,卻因為上帝在十架上的恩典,使“上帝的義,因著信耶穌基督,毫無區別地臨到所有相信的人”(羅3:22)。這“nuni; de;”表示被保羅一概打入罪惡之城的猶太人與外邦人並不是就這樣絕望到底,被排除在上帝的子民之外,因為保羅指出但如今(nuni; de;)上帝已經預備了一條通往上帝國度的道路,但不是藉著使外邦人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或命令猶太人嚴守律法,而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這條生命之路。所以,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毫無區別地需要藉著信靠耶穌基督才能離開罪惡之城而進入生命之城,與上帝建立和好的關係,成為上帝的子民。[15] 換句話說,沒有誰是例外而不需要耶穌基督的,也沒有誰的方法是比較好可以使他們離開罪惡之城的,當然,也沒有哪一個族群是單單專屬上帝而只被上帝拯救的。[16] 所以,藉著信靠耶穌基督,獨一的上帝就稱“受割禮的為義…也稱沒有受割禮的為義”(羅3:30)。這表示上帝不單是猶太人的上帝,祂也是外邦人的上帝(羅3:29)。這其實就處理了猶太信主族群與外邦信主族群之間在救恩課題上的困擾,即只有猶太族群才是上帝所揀選的子民。所以,保羅一方面處理了族群優越感的問題(都在罪惡之下及上帝都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上帝,沒有誰比誰優越,大家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贖),另一方面他也處理了外邦人的救恩是需要加上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的偏差。[17]
雖然保羅不是以一般猶太人所熟悉的工作(羅4:4-8)、割禮(羅4:9-12)、或律法(羅4:13-15)的方式,而是以信靠耶穌基督的方式來處理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在救恩上的困擾,但這不表示保羅就棄絕了律法。保羅說這反而鞏固了律法(羅3:31)。[18] 不單這樣,脫離罪惡之城的因信稱義之路其實也是上帝使亞伯拉罕稱義的模式(prototype)。[19] 為什麼說是“亞伯拉罕稱義的模式”呢?因為希臘文的“pathvr”不單有“父”或“祖宗”的意義,也有“模式”的意義,即可以在以後複製的“模式”意義。[20] 所以,亞伯拉罕一方面在割禮前因相信上帝對他的應許及相信上帝能使不能生育的撒拉生育而稱義(羅4:16b-22),使他成為所有沒有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或模式(羅4:11);另一方面亞伯拉罕“領受了割禮為記號,作他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的印證”(羅4:11),使他也成為那些受割禮並有他未受割禮前就信的人之父或模式(羅4:11-12)。換句話說,保羅複製了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使受割禮的,還是沒有受割禮的,都因信稱義,而不是因為割禮或律法稱義(羅4:13)。[21] 但保羅沒有在這裡要求割禮的不要再割禮,或沒有割禮的接受割禮。意思是,不管是希伯來派或是希臘派的猶太信徒或外邦信徒都可以繼續保有各自的身份特徵但卻不必要求其他族群或派別跟隨自己族群的身份特徵。換句話說,就是不必要求其他人跟自己一樣,也不必以非我族類的眼光看待人。
其實保羅這樣的論述是在回應猶太信徒的疑惑,因為他們認為外邦人是不可能被圈進上帝子民的國度的,除非他們割禮守律法,跟他們一樣成為“猶太人”,可是保羅卻複製了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來消除猶太信徒對外邦信徒的拒絕或是要使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的慣例,也同時消除猶太信徒對律法的誤解,因為得著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繼承世界的應許,“並不是因著律法,而是藉著因信而來的義”(羅4:13)。所以,猶太信徒以為只有律法是界定上帝子民的身份或是繼承亞伯拉罕應許的繼承人(klhronovmo")的觀念是需要被調整的(羅4:14),不然外邦信徒就需要被迫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而成為猶太信徒的一份子。
簡單的說,過去猶太人與外邦人都被圈在罪惡之下,但如今(nuni; de;),因著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使過去的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也使今天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能藉著因信稱義的模式,信靠耶穌基督而被稱義,領受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繼承世界的應許(羅4:13)。換句話說,保羅其實是在陳明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的救恩是毫無區別地需要藉著信靠基督這因信稱義的模式而一同成為上帝的子民,但外邦信主族群卻不需要改變他們的身份特徵而成為“猶太人”。[22]
4.3.3 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區別地得享恩典生命 (羅5:1-8:39)
保羅在解釋了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是毫無區別地敗壞而需要被救贖(稱義的必要性,羅1:18-3:20)及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的救恩是毫無區別地藉信基督而蒙救贖(稱義的途徑,羅3:21-4:25)後,保羅接著就述說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因信靠基督而毫無區別地一同得享上帝在各方面所賜予的恩典,即在基督裏的新生命(羅馬書5-6章)及在聖靈裏的新創造(羅馬書7-8章)。
在基督裏的新生命使猶太信徒及外邦信徒與上帝和好(羅5:1),領受上帝所賜的聖靈,經歷基督的愛(羅5:5),與基督聯合(羅6:1-23),得救(羅5:10)進入永生(羅5:21; 6:23)。過去在亞當裏,猶太人與外邦人只有罪、死、及律法(羅5:12-21),但如今(nuni; de;)在基督裏,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則有信心、生命、及聖靈(羅6:1-23)。[23]
除了在基督裏有新生命,上帝也使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在聖靈裏有新創造。這新創造使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一同脫離了以律法事奉上帝及順服律法而得救的舊框架,使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能歸屬基督在靈裏事奉上帝(羅7:1-6)。不單如此,保羅也扭轉過去律法造成罪和死的觀念,陳明律法是善的(羅7:12),因為造成罪和死是人墮落本性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律法(羅7:7-13)。 雖然律法不是罪和死的元兇,但依然生活在律法體制底下的信徒卻仍然掙扎,因為人沒有能力勝過罪(羅7:14-25)。[24] 但如今(nu¥n,羅8:1),住在信徒心裏的聖靈,卻使他們脫離罪和死的律(羅8:1-8),成全律法所要完成的角色或任務,以制服人墮落的本性(羅8:9-13),使外邦人被收養(uiJoqesiva)[25] 成為上帝的兒女(羅8:14-17)(猶太人則已被收養,見羅9:4),繼承(klhronovmo")最後的基業(羅8:18-30)。這最後基業的盼望是建基於上帝在基督裏對其兒女的愛,因為沒有任何事物能使成為上帝兒女的猶太信徒及外邦信徒與上帝的愛隔絕(羅8:31-39)。[26]
簡單的說,保羅在處理了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與救恩議題後,就繼續陳述沒有任何事物能隔絕上帝在基督裏毫無區別地對猶太信徒及外邦信徒的愛,以肯定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能毫無區別地一同經歷在基督裏的新生命與在聖靈裏的新創造而不需要改變彼此的族群身份特徵。[27]
[1]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Sigurd 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Paul’s Critique of
the Jewish Confidence in the Election of Israel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5), 73.
[2] Udo Schnelle指出不知名的耶穌跟隨者建立了羅馬信主社群。初期是以猶太信徒佔大多數,但後來由於49 CE的革老丟諭令(Edict of Claudius),致使許多猶太人離開羅馬,並在54 CE回羅馬。不過猶太信徒離開這期間發生了幾件事:1. 信主社群與猶太會堂分開。2. 信主社群成員結構產生變化,外邦信徒佔大多數。3. 阻礙保羅前去羅馬。4. 信主社群要自己解決與猶太會堂及政府的衝突。見Udo Schnelle, Apostle Paul: His
Life and Theology, trans. M. Eugene Boring (Grand
Rapids: Baker, 2003), 48, 303.
[4] 據Harry W. Eberts的論述,這希伯來派與希臘派也可再分成四個組別。希伯來派有兩個組別:12門徒及弟兄(Brethren)。12門徒派是以彼得為首,有12門徒管理,以加利利的會堂及四周地區為宣教目標,特色是聖殿、會堂、割禮、食物律例(至哥尼流事件後為止)、及洗禮。希律亞基帕逼迫後停止(43
CE)。弟兄派則以雅各為首,長老管理,向說希伯來話的猶大地及其他地區會堂宣教,特色是聖殿、希伯來話會堂、割禮、及食物律例。猶太人對羅馬起義後停止(65
CE)。希臘派的兩個組別為:使徒(Apostles)及希臘化猶太人(Hellenists)。使徒以巴拿巴與保羅為首,會眾管理(Assembly),向散居猶太人的會堂及敬畏上帝的人宣教,特色是聖殿、會堂、猶太人行割禮、外邦人不必行割禮、不必守食物律例、通婚、自願分享、及洗禮。保羅死後交由地方堂會管理。希臘化猶太人則以司提反為首,由7人管理,向說希臘話的猶太人及皈依者宣教,特色是說希臘話會堂、割禮、食物律例、一些通婚、無聖殿敬拜、及洗禮。31
CE被逼迫後自耶路撒冷散開,到該撒利亞、亞歷山大城、以弗所、及其他地方宣教。見Harry
W. Eberts, Jr., “Plurality and Ethnicity in Early Christian Mission,” SR 58, no. 4 (1997): 308.
[5] 馬文韋爾森,《基督徒之父是亞伯拉罕》,26。Zoccali陳述說皈依猶太教的外邦信徒比直接從外邦人身份信主的外邦信徒還要多。這或許可說明羅馬信主社群的保守性。見Christopher
Zoccali, “‘And so all Israel will be saved’: Competing Interpretations of
Romans 11:26 in Pauline Scholarship,” JSNT
30, no.3 (2008): 300.
[6]
Michael J. Cook, “Paul’s Argument in Romans 9-11,” RevExp 103 (Winter 2006): 94.
[7] 這或許就是保羅在羅馬書14-15章所說的“堅強”(strong)與“軟弱”(weak)的信徒。“堅強”的即屬於希臘派的;“軟弱”的是屬於希伯來派的。所以,不管是“堅強”或“軟弱”的人,都有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在其中,而不是黑白分明地認定“堅強”的是指外邦信徒,而“軟弱”的是指猶太信徒。
[8] 若根據Harry W. Eberts的分析,在四組傳福音的組別中,基本上保羅的組別是比較寬鬆的,其他3個組別是在嚴謹中但也有不同。若羅馬信主社群不曾受保羅的影響,那羅馬信主社群基本上是嚴謹但也屬不同組別的希伯來派及希臘派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見Eberts,
“Plurality and Ethnicity in Early Christian Mission,” 308。另外,據James C. Miller的論述,雖然有些學者認為保羅的聽眾是猶太信徒,但大部分的學者皆認為保羅的聽眾應包括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不過傾向只有外邦信徒聽眾的看法也有增加的趨勢,如
Elliott 1990; Jervis 1991; Stowers 1994; Achtemeier 1997; Gager 2000;
Engberg-Pedersen 2000。Thomas H. Tobin則認為雖然羅馬書的聽眾包括猶太信徒及外邦信徒,不過他認為保羅是比較傾向猶太信徒的觀點的。見Miller,
“The Romans Debate: 1991-2001,” 327-33; Thomas H. Tobin, review of James D. G.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TS 60, no. 2 (June 1999): 351.
[10] Donfried指出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有上帝的義、因信稱義、或是羅馬信主社群的掙扎。盧龍光則指出雖然有學者認為保羅羅馬書的目的是要他們支持他去西班牙宣教,但也有學者如Sanders與Stendahl都是贊同羅馬書的目的是針對羅馬信主社群處境而寫的。見Donfried, ed., The Romans Debate, xvii; 盧龍光,《保羅新觀》,10-34。
[11]
Michael J. Cook認為保羅是要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問題。見Michael
J. Cook, “Paul’s Argument in Romans 9-11,” RevExp
103 (Winter 2006): 94; Udo
Schnelle認為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是:1.
幫助保羅去西班牙宣教。2. 去耶路撒冷的代禱。3. 猶太信徒的反對。4.
猶太社群帶給信主社群的困境及與政府的衝突。5. 誤解保羅的神學。見Schnelle, Apostle Paul, 308-9; Klaus 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4-20.
[12]
Haacker認為羅馬信主社群的問題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平等地位或在主裏有不同做法的張力:外邦人不用割禮,不必律法等。這或許是為何保羅在開始的時候就先釐清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主裏的地位、救恩、及新生命上的情況而論述。見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60.
[13]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4]
Walter B. Russell 指出上帝的義除去各族群在救恩議題上誇口的基礎,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而且所有的信徒是因上帝的憐憫而蒙稱義。參Walter B.
Russell III, “An Alternative Suggestion for the Purpose of Romans,” BiblSac 145 no. 578 (April-June 1988): 180-84.
[15] 參E. P. Sanders, “Paul’s
Attitude toward Jews,” USQR vol. 33,
nos. 3 & 4 (Spring and Summer, 1978): 179.
[16] 意思是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沒有誰是比其他人在與上帝的關係上有更大的優勢的。見J. William Johnston,
“Which “All” Sinned? Rom 3:23-24 Reconsidered,” NovT 53 (2011): 154; Bruce W. 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Israel, the Gentiles and Salvation History in Romans 9-11,” JSNT 36 (1989): 105.
[17]
Claudia Setzer, “Does Paul Need to Be Saved?” BibInt 13, no. 3 (2005): 290; Andrew H. Wakefield, “Romans 9-11:
The Sovereignty of God and the Status of Israel,” RevExp 100 (Winter 2003): 67.
[18] Demson認為律法的內容就是基督。這與羅10:4的詮釋不同,見頁91註腳135。見David
E. Demson, “Israel as the Paradigm of Divine Judgment: An Examination of a Theme
in the Theology of Karl Barth,” Journal
of Ecumenical Studies 26, no. 4 (Fall 1989): 616.
[19]
Krister Stendahl 也指出外邦人成為上帝子民的方式是按照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model
of Abraham)。見Krister
Stendahl, Final Account: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5), ix.
[20] BDAG,
“pathvr” 1198-1201(3962),血緣上直接的祖先;在道德和知識上提供教養的人;祖先;尊稱;指至高父神;具有共同宗教或傳統被尊稱的故人,當中也可指一個團體的“模式”(prototype)或創始人。所以,在參考詞典及有關經文後,羅馬書4章的“pathvr”應該有“模式”的意義。希臘文詞典關於“模式”的例句就包括了羅4:11-12,
16-17(創17:5)。
[23] 參Wakefield, “Romans 9-11,” 67.
[24] Schnelle, Apostle Paul, 336.
[26] 參Wakefield, “Romans 9-11,” 67;
Russell III, “An Alternative Suggestion for the Purpose of Romans,” 180-84.
[27] 保羅對律法的論述,對希伯來派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來說,可能是糾正他們過去雖然歸屬基督後卻依然繼續倚靠遵行律法來界定他們救恩及族群的偏差(參羅7:1-6,14-25,在基督裏與基督同死就脫離了律法,就不需要求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對希臘派的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來說,也糾正他們過去對律法的誤解,以為律法是造成罪和死的元兇,但其實真正的元兇是人墮落的本性,因為律法本身是善的(羅7:12)。所以,他們也不需要排擠希伯來派信徒對律法的堅持。重點是對律法有正確的看法和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