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改革時期,上帝的“dikaiosuvnh”從主詞屬格(上帝行出義的行動)變成受詞屬格(上帝所接受的義)(除了羅3:5,25,26)。意思是上帝的義是從個人的角度出發,指上帝賜給人公義,罪人按此基礎得蒙上帝的認可。換句話說,就是凡是相信耶穌的人,是已得稱義,也被視為義,即便他們實際上並不公義。也就是說,人對耶穌的信心取代了實際的義,或是說人對耶穌的信心,取代了上帝的信心,而以人為中心。這種對個人的強調導致後來所謂的法律擬制的理論(legal fiction)。不過,這卻不是舊約以上帝為中心的“dikaiosuvnh”的意思。舊約是按照盟約角度來解釋上帝的義,是神人立約的關係,而不是法律形式的立法關係。馬丁路德就把上帝的“dikaiosuvnh”當成是人接受上帝的義而被算為義,以致得到新的地位,擁有同時是義人和罪人的身份。[1] 換句話說,“dikaiosuvnh”變成是一種身份的賜予,藉著法庭式的宣告無罪開釋而無關任何的正確行動。另外,“dikaiosuvnh”也從正確的行動變成是一個特質,是一種可以賜給人,也可以使人擁有的實體(entity)。
加爾文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認為稱義就是我們在上帝面前藉著信心被悅納並被視為義人,這包括被宣判為無罪而被赦免及將基督的義歸給人,使人穿上這義。這是救恩及過正直生活的根基。[2] 此外,信心本身無法使人稱義,因為信心總是軟弱和不完全,沒有力量使人稱義。因此,人之所以能稱義是因為以信心所接受的基督。所以,信心是人領受義的器皿,而基督是人稱義的起因、源頭和中保。換句話說,只有上帝才能使人為義。[3] 這位上帝就藉著基督賜給人義,宣告遮蓋人的罪,赦免他的罪孽,不再將人的過犯歸在他身上,把義歸算給他。[4] 這就是上帝的義,其意思就是上帝所接納的義(受詞屬格)。[5] 這樣的稱義不是因為人的行為,而是上帝白白的恩典,使人與上帝和好(林後5:21),在基督裏被稱為義。[6] 話雖如此,稱義也沒有否定一切的善行,因為基督所稱義的人,祂同時也使他們成聖。所以在基督裏被稱義,也在基督裏成聖。[7] 稱義和成聖是不可分開的。[8] 人的行為蒙赦罪後才能開始被悅納或被算為義,但不能高舉到毀壞因信稱義或用它來取代因信稱義。[9] 這行為就表達了人對上帝的順服。[10]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