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星期六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4/9)-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係

3. 學者論述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係
學者們是如何論述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係呢?Reuel Lemmons指出約要求連結(bonds)和規則(regulations),以藉著恩典跟上帝建立一種新的關係,被上帝管理。管理就需要有律法。由於約有所要求的規則,因此人有應盡的責任。雖然恩典是藉著信心白白賜予的,但律法也在救恩方面有其當扮演的角色。稱義是藉著耶穌的寶血除去罪的捆綁而得自由;成聖是使罪人與世界有分別而行出上帝的旨意。上帝的旨意就是律法,行出上帝的旨意就是遵守律法。上帝所啟示的話語就告訴我們上帝的旨意、愛、憐憫、及恩典。沒有律法的信仰是把上帝請下生命的寶座,而把人的思想和情緒請上生命的寶座。但人其實無法引導自己的腳步。所以,唯一的選擇是遵守上帝的旨意,意即上帝的律法。忽視上帝的旨意早晚會把人帶到偶像崇拜的景況。因此,律法不單顯示我們的景況,也指示人當行的路。

另外,耶穌差聖靈來幫助人記起耶穌所教導的一切真理和吩咐,這說明人需要遵行上帝的律法,因為律法藉著耶穌的十架被寫進我們的心裡。所以,信心引導我們去遵行律法,使上帝藉著律法來塑造我們成為祂的樣式。因此,上帝的律法就成為我們實際生活的指南針,但這並不表示我們是以律法的工作來賺取上帝的義,而是以信心的工作(work of faith)來與上帝和好。當信心使人有順服的心時(羅1:5),稱義與成聖就成為可能並獲得保證。[1] 簡單的說,Reuel Lemmons認為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不是對立或信心棄絕了律法的工作,而是信心導致信徒來遵行律法,因為約不單有關係的建立,也有規則的要求,使人的信心產生順服的心去行出律法的工作,讓稱義與成聖成為可能,意思是在約里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彼此有關聯的。

3.1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1:信心等於律法的工作
既然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有關聯的,那這關聯是怎樣的關聯呢?首先我們來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第一種關聯,那就是信心等於律法的工作/行為。楊詠嫦認為對哈巴谷書2:4的“信”的解釋在耶穌時代被解釋為“義”是以一個人為對象,昆蘭社群也把“信”看做以一個人為對象,把“生”看為得救免於終末審判(1QpHab 8:1-3)。[2] 上帝的公義意即拯救並把這公義供應給祂的子民。[3] 猶太傳統解釋創15:6認為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應許與亞伯拉罕勝過試煉的忠信有關,把亞伯拉罕獻上以撒視為理解創15:6的鑰匙。爭論的焦點是:行律法或行為。[4] 楊詠嫦指出路德認為保羅是指人靠律法來贏取上帝的恩寵,鄧恩則認為保羅是指履行標誌著猶太人是亞伯拉罕子孫的義務上忠守神約而攻擊猶太人把自己從外邦人分別出來的那種忠守神約的優越感。創15:6h"why;B !im/a,h>w是指“把自己的信任交托給耶和華”。這是指亞伯拉罕信靠上帝的應許,還是指亞伯拉罕的忠信順服呢?h'q¡d.c AL 'h,b.v.x:Y:w的主詞是誰呢?是上帝還是亞伯拉罕?大多數學者是以上帝為主詞,也有學者認為是亞伯拉罕認定上帝的應許是完全確實的。但猶太傳統把這解釋為亞伯拉罕的忠信或服事,最終形成“先祖功德”的拉比觀念,因為他們把創15:6與創22章獻以撒連在一起詮釋。猶太拉比把!im/a,h>w解釋為不斷地相信,因為w”(waw是重複完成時態動詞,並且把h'q¡d.c描述為敬畏上帝的人有合宜的行為及表現。因此亞伯拉罕信靠上帝的應許被視為信心的行動,也就是證明亞伯拉罕在上帝面前是義人的行動。換句話說,“信心”與“行為”是一體而沒有分別的。亞伯拉罕信上帝的應許本身就是忠信的行動。[5] 26:2-5也說亞伯拉罕聽從上帝的話。因此,亞伯拉罕是因順服而受稱許。亞伯拉罕的忠信回應是被看做是對上帝的順服。

另外,尼希米9:7-8也說“你見他(亞伯拉罕)在你面前心裡誠實,就與他立約。”雖然不曉得這是指創15或創22章的行為,但重點是亞伯拉罕回應上帝應許的忠信行為。因此,信心被看做是亞伯拉罕對上帝的忠信行為。這是猶太傳統對亞伯拉罕信心的詮釋,就是將重點放在亞伯拉罕的行為方面。[6] 意即信心和行為是合在一起沒有分別的。G. Walter Hansen也指出西拉(Sirach)、禧年書(Jubilees)、馬加比一書、及拉比文獻都認為亞伯拉罕之約是以摩西律法來詮釋的,意思是亞伯拉罕之約就等於是摩西律法,也就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是順服摩西律法的回應。所以,信心就是順服律法,或是說信心就是行律法。所以猶太人就以行律法來得到上帝的應許,因為上帝的應許就是上帝的律法。[7] 簡單地說,信心就等於是行為。這是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第一種關聯的詮釋,但保羅卻在加3:12說:律法本來不是出於信心。意思是律法和信心是兩條不同的平行線。

3.2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2: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兩條平行線
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第二種關聯是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兩條不同的平行線。G. Walter Hansen指出猶太文獻描述亞伯拉罕與上帝關係的模式時常常是以工作來表示的,並且這工作是成為上帝子民身份的基礎。[8] 雖然西拉(Sirach)、禧年書(Jubilees)、馬加比一書、及拉比文獻都認為信心就是行律法,但Hansen在研究過舊約、所羅門詩篇(Psalm of Solomon)及斐羅的著作後卻發現這些文獻卻強調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過於摩西律法。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對上帝應許的回應,意思是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應許,而與律法的工作無關。這裡就發生兩個有趣的現象:雖然都是猶太文獻,但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詮釋卻有兩種不同的方向。一個是信心就是律法的工作;另一個則是信心不等於律法的工作。不過舊約是站在信心不等於是律法的工作這一邊。猶太人本身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就有兩種不同的詮釋,那哪一種解釋才是猶太人真正且符合舊約的詮釋呢?若舊約的立場是正確的話,那我們其實可以只是把猶太文獻當做是歷史背景的參考,因為大部份猶太文獻在詮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時都與舊約的思路不相符。所以,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在一些猶太文獻里是呈現兩條彼此沒有交集的平行線。不過Oswald Bayer卻指出馬丁路德雖然也認為信心(福音)和律法(行為)是有分別的,但要正確去區別它們,似乎沒有人曉得如何去做,只有上帝才曉得如何來分別信心和律法的分別,因為從字面區別它們是非常容易的,但若要在生命中或在心裡,去嘗試及體驗,那就高不可攀而不能完全明白了。[9] 因此,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應該不是兩條毫無關係的平行線。

3.3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3: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彼此對立的
Thomas R. Schreiner則指出馬丁路德與加爾文皆認為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彼此對立的,因為沒有人能靠行律法稱義。這是因為有罪的人是無法完全順服律法的要求,也因此沒有人可以守完全的律法。所以靠行律法是無法使人稱義的,意即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對立的,因為救恩只能靠上帝在耶穌裏的代贖拯救。[10] 可是Oswald Bayer卻指出馬丁路德雖然認為稱義不需善行,但稱義後卻伴隨著善行,意思是信心是在善行之前,而且信心也是善行的動因和動力,使人的工作變為善的工作,而成為所有善行的源頭。雖然Bayer沒有清楚表明馬丁路德的善行是不是就是行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但卻指出馬丁路德認為信心是以愛的形式表達出來,並以愛發揮信心的功能。[11] 這其實表明了,在稱義入門這件事上,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對立的,但在稱義後,信心和律法的工作卻不是對立的,反而是律法的工作從信心裏面流出來,意思是信心促成了律法工作的實現。

Schreiner也補充說明加爾文認為信徒還是要遵守舊約律法的道德律。這是因為律法的道德律是信徒生活的指南,但這不能賺取救恩,也不會影響恩典,而是對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的回應。這樣的順服其實是信靠上帝的一個記號,表示那人是真正的基督徒,因為上帝的恩典不單是赦免罪,也賜新能力給信徒活出敬虔的生活。[12] 簡單地說,雖然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對立的,但這只是在進入稱義門檻的那一點。入門稱義後,雖然律法的工作不會使人稱義,但律法的工作卻從信心裏面流露出來。

3.4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4:信心廢除了律法的工作
王艾明指出在馬丁路德時代,有一位馬丁路德的改教同道Johann Agricola1494-1566)大肆宣揚反律法主義,堅稱從舊約而來的律法已經失去了應有的作用,並極端地說;“讓律法和摩西上絞架吧!”,但馬丁路德反對這樣的看法。[13] Sloyan也指出猶太人認為基督徒是已經棄絕了律法。[14] George W. Forell也陳述說有些人以為馬丁路德對基督徒稱義後的生活漠不關心,因為律法已經被因信稱義棄絕了。[15] Sloyan卻認為律法詮釋了信心,而且律法也沒有取代信心,信心也沒有廢除律法。[16]

其實根據Paul Althaus的說法,馬丁路德雖然指明信心和律法是對立的,但信心和律法同時也是彼此有關聯的,因為在律法下,罪才存在並被承認,放棄律法就是放棄罪,那就不再需要基督的救贖了。另外,律法也使人認識到原來基督為人所做的事是何等的偉大。因此,福音(信心)是與律法有關聯的。律法使人知罪,福音卻使人有赦罪的盼望,並且律法也培養基督徒有善行的表現。[17] 因此,信心並沒有廢除了律法的工作。[18]

3.5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5:信心成全了律法的工作
雖然信心似乎廢除了律法的工作,但Stephen Westerholm卻認為信心成全了律法的工作,因為信徒的行為在稱義後是以“聖靈的果子”來表示,而且這些果子在信心之下其實就是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的結果,意思是基督徒的行為不再是以律法為標準了,因為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因此,信徒在基督裏有新的生命,就活出基督生命的樣式,就是愛神愛人的生命樣式。[19] 林鴻信在《覺醒中的自由》則指出“律法的行為”及“律法的成全”是有分別的。“律法的行為”是指人用自己的能力做出上帝的要求,但內心其實討厭這要求並有被強迫去做的感覺,而且這是可以去學習及表面的;“律法的成全”卻是指沒有感覺被強制去行,反而是從內心以喜樂的心去遵行律法的要求,與上帝所要求的內心的改變一致,而且這是人心裡真正徹底的改變,無法靠自己學習的,是必須由信心領受聖靈的幫助才有可能成就的。[20] 換句話說,律法的工作需要藉著信心對生命的徹底改變才能成全。意思是就算人沒有信心,他也可以做出律法的工作,但這不是成全了律法,生命也不一定有改變。因此,只有信心才能成全律法的工作,使所行出的行為是裡外一致的,是上帝所要求的,而成為有價值的工作,表達出被信心改變後的生命。所以,被信心改變後的生命就有律法的工作,但有律法的工作並不表示生命是被信心改變的。這其實與接下去討論的信心在前而後有律法的工作類似。

3.6 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的關聯6:信心在前而後有律法的工作
Seth Erlandsson指出上帝在人身上有兩件重要的工作:一個是律法,它顯示、宣告、及責備罪;另一個是福音,它是在基督里賜下恩典的應許。如果我們以為上帝的恩典和憐憫(即我們信心的對象)是基於我們的愛和遵行律法(即自己的義),那我們就混淆了福音和律法,並曲解了信心的教導。因此,信心是先於律法的工作或愛的,因為上帝在西奈山不是因為要看以色列是不是配得救恩才賜下律法。上帝乃是因為對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應許才拯救他們,賜予他們其恩典和憐憫。賜下恩典及憐憫拯救後,上帝才賜下律法給已經被拯救的子民,目的是要讓他們明白上帝的旨意和身為上帝子民的責任。因此,律法和責任是對上帝愛的回應。他們願意遵守律法,也表明他們的感恩和信心。所以,信心之後的律法工作絕不可能成為領受上帝恩典和憐憫的先決條件,意思是信心是唯一能使人領受上帝恩典和憐憫的入門因素。由於基督完美地完成了全律法的要求,所以只有信靠基督的人才有新的能力來愛神愛人,意思是行出律法在新舊約的真正目的,即信靠上帝及愛鄰舍,因為新舊約都呼籲人有愛的行事為人。因此,我們需要先有上帝恩典的福音,然後才開始有能力來遵行律法,以此來表達對上帝的信心和感恩。[21]

3.7 小結:律法的工作附屬在信心之下
縱觀以上所述,我們看到學者們對於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聯有不同的看法。這些看法包括信心等於律法的工作、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兩條平行線、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對立的、信心廢除了律法的工作、信心成全了律法的工作、及信心在前而後有律法的工作。這些分析從一體到分開、對立、廢除、成全、及有先後的次序,或是從專注在入門條件的論述,到以信心入門後有描述對律法工作的後續情況。簡單的說,律法或律法的工作在人以信心入門後沒有被廢除,還是在信徒的生命扮演其重要的角色,不過律法的工作是附屬在信心之下。

換句話說,信心還是入門的唯一條件,但律法的工作的論述漸漸從入門條件的分析到成為入門後信徒當行的上帝的心意及表達對上帝的信心和感恩。這使律法的工作從似乎是有救贖角色的位置退下,[22] 變成信徒信主後當活出的行事為人。這表示律法的工作已經不再是中心的位置,是在信心之下,那為何保羅說審判是基於律法的工作而不是基於信心呢(6:7-8;林後5:10;羅2:6-1614:10-12)?另外,保羅也說義人因信得生,本於信而歸於信(羅1:17)。意思是信徒在整個等候上帝終末拯救過程中都需要信心。[23] 那為何審判是基於律法的工作而不是信心呢?若是這樣,那情況會不會變成如E. P. Sanders所陳述的恩約守律法論(Covenantal Nomism)情況一樣,行出律法的工作以維持在基督裏的位置?可是保羅卻說“本於信而歸於信”啊?因此,我們需要瞭解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以致我們可以明白為何保羅說審判是基於律法的工作。



[1] Reuel Lemmons, “The Place and Purpose of Law,” Restoration Quarterly 22 No. 1-2 (1979): 8-11.
[2] 楊詠嫦,《移山之信》,282, 284
[3] 楊詠嫦,《移山之信》,300
[4] 楊詠嫦,《移山之信》,305
[5]楊詠嫦,《移山之信》,305-8。參G. Walter Hansen, Abraham in Galatians: Epistolary and Rhetorical Contexts (Sheffield: JSOT, 1989), 117.
[6]楊詠嫦,《移山之信》,311-4
[7] G. Walter Hansen, Abraham in Galatians: Epistolary and Rhetorical Contexts (Sheffield: JSOT, 1989), 199.
[8] Hansen, Abraham in Galatians, 112.
[9] 拜爾(Oswald Bayer),《路德神學》(Martin Luther’s Theology),鄧肇明譯(香港:道聲,2011),69-80。拜爾的參考文獻是WA TR 6, 142, 26-30 (Nr. 6716)WA 36, 41, 30-32
[10]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16; 保羅阿爾托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的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段琦等譯(南京:譯林,1998),259
[11] 拜爾,《路德神學》,345-53
[12]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16.
[13] 王艾明,《馬丁路德及新教倫理研究》(南京:譯林,2011),20
[14] Sloyan, “Faith and Law,”: 93. Moo也認為基督終止了律法,見Douglas J. Moo, Encountering the Book of Romans (Grand Rapids: Baker, 2002), 159.
[15] 傅瑞爾(George W. Forell),《路德傳奇:馬丁路德的生平與思想》(The Luther Legacy),徐炳堅譯(台北:道聲,1993),73
[16] Sloyan, “Faith and Law,”: 103.
[17] 保羅阿爾托依茲,《馬丁路德的神學》,255-70
[18] 不過,Erlandsson卻指出在舊約,律法的總綱是信靠上帝及愛鄰舍。在舊約神權治國(Theocracy)的情況下,這律法與禮儀律及民事律非常緊密地連結在一起。要活出一個信徒的樣式,就受限於特定的土地、國家、聖所、祭司、禮儀等等。在新約,教會不再連結於國家教會(Church-state)神權治國的體制,並且基督也完成及終結了舊約的神權治國方式。這些舊約時代外在的規條都在耶穌新紀元時代告一個段落結束了。這是新舊約不同的地方。見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10.
[19] Westerholm, Perspective Old and New on Paul, 431-7.
[20] 林鴻信,《覺醒中的自由:路德神學精要》,92
[21] 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7-9, 12-13.
[22] Segal, Paul the Convert, 140. Segal指出“Paul states only that Torah is no longer the medium of justification and salvation.”意思是Segal的話顯示律法在基督之前是有救贖的功能。
[23] 楊詠嫦,《移山之信》,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