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在論述信心與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前,本文先解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什麽是信心?O. Michel在NIDNTT指出希臘文“pivsti"”的意思是人對人或神明的信靠,或是信賴而委託一件東西給人,抑或在生意事務上的保證。簡單地說,信心就是相信某事或某人。舊約的信心(’āman)則表達真實的、值得信賴的、或信實的。應用在上帝身上就是上帝會信守所立的約,賜下恩典給那些愛祂的人(申7:9)。重點是強調上帝的話語,因為人可信靠上帝所應許的話語而得信心。在新約,信心則是與耶穌事件有關(帖前4:14;羅10:9;約20:31)。意思是信心就是接受基於耶穌的十架及其復活(林前15:3-4,14-17)的拯救信息,並有本於福音的行事為人(羅1:8;林前2:5;15:14,17)。若信心只是單單被理解為信靠及信仰告白,那這信心無法拯救人。只有藉著順服及完成上帝誡命的行事為人才能使信心完整(faith comes to completion)(雅2:22),意思是工作完成了信心。[2] 簡單地說,信心是信靠上帝的應許和耶穌的救贖事件,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加爾文認為信心的對象是上帝與耶穌。[3] 人之所以能稱義是因為以信心接受的基督使人稱義,因為信心本身無法使人稱義。[4] 這信心使人仰望上帝憐憫拯救人的應許,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及聖靈的引領使人去到所仰望的上帝那裡,與上帝和好。[5] 不過,因為上帝憐憫人的應許就是信心的支柱和目標,並且信心也是建立在這應許之上,因此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6] 另外,這信心在人身上所產生的結果是悔改,[7] 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來與所相信的福音相稱,[8] 意思是信心必定伴隨著善行。[9] 雖然上帝的應許並不依靠信徒的行為成就,但在聖靈引領下行律法過正直生活的人就有這些行為作為他們是上帝兒女的標誌。[10] 換句話說,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應許,並有相應的行為。
楊詠嫦則指出布特曼認為新舊約的信心有不同。原因在於舊約的信心不需要相信上帝的作為,因為這些作為就是上帝子民的歷史本身;而新約的信心是需要相信上帝的作為,因為這些作為就是耶穌的一生。但楊詠嫦不同意布特曼的看法,因為她認為新約的信心是延續舊約信心的含義,就是相信上帝的作為,包括相信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11] 所以,楊詠嫦陳明舊約對信心的詮釋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新約對信心的詮釋不單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也是相信上帝差來的耶穌,使人的罪被赦免,與上帝和好。所以,人相信上帝是基於上帝的作為。上帝的作為就是上帝的話語,而耶穌就是上帝的話語。因此,信心實質上是以上帝為中心的,而不是以基督為中心的。[12] 換句話說,信心是順服上帝的作為和旨意,藉著基督開始救恩之路,過順服上帝的生活,最終得免上帝的末世忿怒。因此,“本於信以至於信”(羅1:17)不是指個人信心的成長(加爾文[13]),也不是從上帝的信實到人的信心(巴特),而是信徒在整個等候上帝終末拯救過程中都需要信心。[14]
簡單地說,楊詠嫦認為信心是以上帝為中心,相信上帝在歷史上的作為,並過信靠順服上帝的生活。[15] 若以一句話來說,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作為,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L. Morris則陳明信心是以基督或上帝為信靠的對象。這信心使人離開罪惡,與上帝建立合宜的關係,有聖靈為他們信心的印記(弗1:13)。[16] 亞伯拉罕則以割禮為他信心的記號(創17:11)。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但猶太人卻守住割禮這立約的記號,而似乎忽略了記號所指向的信心,就是亞伯拉罕被稱義的最根本原因(創15:6;羅4:21-23)。另外,信心也離不開恩典,因為恩典強調救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藉著人的功德可以獲得的。所以,罪人無法靠律法的工作賺取救恩。但信心並沒有棄絕行為,而是成為行事為人的規範,產生順服的心以遵行倫理道德的行為和責任,以此表達他們的信心,活出所信的基督。因此,信心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基礎(林後5:7)。[17] 簡單的說,信心就是信靠上帝的恩典及活出倫理道德的行為。
Seth Erlandsson認為新舊約信心的目標(Object
of faith)都是上帝的應許。這應許的賜予是基於上帝的恩典和憐憫,原因乃是上帝為了自己的緣故而賜予。信心的意思是信靠上帝,意即信靠上帝的救恩、應許及其話語。信心本身並不能拯救或使人稱義;信心發揮其拯救的功效只因它接受上帝所應許的憐憫。我們蒙祝福只因上帝的憐憫。另外,律法的要求和福音的應許是並排的。人被拯救及被更新而有新心後需要遵守律法的要求。新舊約的不同只在福音外在的形式,但卻是有同樣的信心。[18] 簡單地說,信心就是信靠上帝的應許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
Peter J. Tomson則指出信心沒有排除遵守律法。不論是拉比傳統或是昆蘭團體,他們對救恩或因信稱義的教導都沒有排除信徒需要遵行誡命。雖然信心不一定需要排除遵行律法,但信心和誡命是在不同的層次(加3:12)。昆蘭文獻1QPHab 8:1如此說:“那些遵行律法的,上帝會拯救他們。這是因為他們對公義教師的努力和信心。”意思是律法的工作會被當成是信徒的義。創15:6及哈2:4帶出稱義神學是與對公義教師的信心有關聯,並暗示需要行出律法的工作。[19] 簡單地說,信心與律法不單不是對立的,而且信心還伴隨著律法的遵守。
那保羅如何看信心呢?“pivsti"”這字在保羅書信共出現142次。[20] 筆者參考Kohlenberger[21]
的經文彙編找出所有保羅書信有“pivsti"”的經文後,分析保羅對信心的詮釋。從經文的分析中,保羅認為信心的對象是基督。這信心使基督進入人的內心(弗3:17),使人能藉著基督進入上帝的恩典(羅5:2)而被稱義(羅1:17;3:22, 26),成為上帝的兒女(加3:26)。這其實就是上帝的應許。因此,信心實現了上帝的應許(羅4:16)。另外,這信心也是上帝所賜予的(羅12:3),以致人能夠相信上帝的話語或福音而產生信心。上帝的話語不單使人產生信心,也堅固人的信心(羅10:8, 17;林後1:24;加3:2;腓1:27),使人領受上帝的應許(加3:14, 22),而自由地親近上帝(弗3:12)。所以,福音和教導能剛強信徒的信心(帖前3:2;西2:7),因為這是上帝的話語。不過,雖然信心可以被上帝的話語堅固,但若人不再信靠基督,那他將失去信心(提前1:19;4:1)。
上帝的話語除了能剛強信徒的信心,它也能使信徒相信上帝的大能(西2:12),不致信心動搖或被攻擊(弗6:16),而使信徒的信心成長(林後10:15;帖後1:3),經歷信心所帶來的喜樂(腓1:25),並產生順服的心(羅1:5),行出信心所產生的工作(帖前1:3;帖後1:11)。這工作以愛來表達,意思是用愛來表達信心,或是說信心以愛表達出來(加5:6)。這以愛表達的信心是來自上帝與耶穌基督的(弗6:23),而且愛是律法的總綱(羅13:8),但律法不是基於信心(加3:12)。由此推論,雖然律法與信心有所不同,但律法的中心是愛,而愛也是信心的表達,那我們可以這樣推論說律法也是表達了信心。這樣的論述還會在本文其他地方處理。另外,信心也使人與人連接(提前1:2)。簡單地說,基督及上帝的話語使信心堅固有效(林前15:17),並因信心而有順服的心行出信心所產生的工作,就是愛,因為保羅在帖後2:13指出人被拯救需要有對道的信心及聖靈成聖的工作。意思是信心使人稱義,而稱義使人有相應的順服行為。[22] 當然使人稱義的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意即人是藉著信心入門,而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入門(加2:16)。
總括來說,信心是信靠上帝的應許和耶穌基督,這也是上帝的作為及恩典,使人藉著信靠基督而進入上帝的恩典。伴隨著上帝的應許/作為/恩典的是以愛為出發點的行事為人,以表達此人對上帝及基督的信靠。因此,信心使人稱義,而稱義使人有相應的順服行為,但使人入門的是信心而不是行出律法所要求的行為。這信心藉著上帝的話語得以堅固,使人對真道有信心,生命也被聖靈引導,活出成聖的行事為人,被上帝拯救(帖後2:13)。簡單的說,信心包括了兩件事:上帝的應許/作為/恩典及相應的行事為人或成聖。這似乎帶出信心與律法不單不是對立的,而且信心還伴隨著律法的遵守或是行出律法的工作。這樣的信靠和成聖其實帶出了一種與上帝的關係,意思是信心產生一種關係,即藉著基督而與上帝的關係。這樣的關係不單是建立在相信上帝的應許或話語上,這樣的關係也以愛為出發點的行事為人來表達,就如約13:35所說:“如果你們彼此相愛,眾人就會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
換句話說,信心是一種由上而下的關係。這個關係不但是相信上帝的應許,也有以愛所表達的行事為人。那這樣的行事為人是否就是指行出律法的工作呢?以下筆者將解釋律法的工作的含義。
[2] O.
Michel, “Faith,” NIDNTT 1:594-605. Schreiner也認為保羅和雅各對因信稱義沒有衝突,因為雅各說不只是信心而已 (2:24), 保羅則說因信稱義而不必有律法的工作(3:28)。這其實沒有矛盾,而是從不同角度看信心。雅各說那裡的信心只是口頭的信心,同意一些教導,但內心卻沒有被更新和改變而來信靠上帝,只是知識上的信心而已(2:19),但魔鬼也知道這些。其實知識不是救人的信心,因為救贖的信心能改變人心,使人會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如窮人(2:15-16)。保羅所瞭解的救贖的信心也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言語的,而是讓亞伯拉罕把整個生命投入在上帝的應許里就算四周環境好像跟所應許的相反(4:19,21)。見Thomas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Grand Rapids: Baker, 1993), 206.
[4]《基督教要義》,3.11.7, 728。另外,上帝憐憫人的應許就是信心的支柱和目標,因信心是建立在這應許之上。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見《基督教要義》,3.2.29,
563-4;3.2.6, 537-8,577。
[8]《基督教要義》,3.2.29, 563-4。加爾文指出人若有不相稱的行為是因為信徒心中仍有不信興起,攻擊聖靈在人心裏所運行的信心。這是因為人心裡許多的疑惑和恐懼是人與生俱來不信的傾向。但信心會以上帝的道武裝和堅固自己。信心提醒我們只要罪人投靠上帝的憐憫,神必赦免一切的罪孽。不論信心看起來有多搖擺不定,其光卻永不至於熄滅。信心在敬虔之人的心中會深深扎根,不讓不信在心中作王。不論魔鬼的詭計有多陰險,只要它不佔據信心所居之處,就必被趕出。有盼望就不恐懼。若仰望基督,就有確實的救恩;若依靠自己,就必定滅亡。見《基督教要義》,3.2.18,
553;3.2.20, 555;3.2.21, 555-6;3.2.24,
559。
[17] L.
Morris, 〈信心〉,418-26.
[18] Seth
Erlandsson, "Faith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Harmony or Disagreement?,"
Concordia Theological Quarterly 47
no. 1 (January 1983): 2-5.
[19]
Peter J. Tomson, Paul and the Jewish Law,
66-7.
[20] L.
Morris, 〈信心〉,418。信心(pivsti")出現在羅馬書40次,林前7次,林後7次,加22次,弗8次,腓5次,西5次,帖前8次,帖後5次,提前19次,提後8次,多6次,門2次。共142次。
[21] John
R. Kohlenberger, Edward W. Goodrick and James A. Swanson. The Greek English Concordance to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 Zondervan,
1997.
[22] Gerhard
H. Visscher, Romans 4 and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Faith Embraces the Promise (New York : Peter Lang, 2009),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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