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以一般生活的法律為解釋點。法律的功用是保護人民免受傷害,維護基本的秩序。若每個人都守法律的要求,那人民就有安全感,也在法律的保護下享受自由,而不必害怕會被別人傷害。比如說若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那開車時就不必提心吊膽,擔心被不遵守規則的人撞,那就能享受在路上開車不被撞的自由。可是如果有人不願意遵守紅燈的要求而闖紅燈,那他可能會發生車禍,若沒有,他也會被法律指控違法而被處罰。所以,法律本來是要叫人得自由的,可是由於人犯罪,結果法律卻被用來指控人的罪來,叫人知罪。
同樣的,律法也是爲了要人活出上帝的心意,可以在律法的保護下曉得如何來敬拜上帝、愛上帝、愛人,使人享受在律法保護下的自由,因為在真理裏面就可以享受自由,而不必怕被人傷害,也不必怕被上帝審判。可是由於罪的緣故,使人心裡產生私欲,也不願意去遵守上帝的律法,結果人犯罪後,律法成為指控人犯罪的工具,叫人知罪,而無法給人自由。所以,本來是使人自由及保護人的律法,結果因為被罪利用而成為指控人所犯的罪的工具,使人失去自由。
因此,上帝就差派耶穌來道成肉身,代替人的罪而死在十字架上,把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脫離罪惡的捆綁,復活而勝過罪和死的權勢,並差派聖靈這保惠師進到人的生命中,幫助信徒得能力活出上帝的心意。換句話說,被耶穌除掉罪的信徒現在可以遵守上帝的律法而享受在真理裏面的自由。
所以,無法靠律法稱義的意思是因為罪的緣故,使人被引誘而背離上帝的心意,犯罪而失去在真理裏面的自由。人因罪的緣故都無法遵守律法的要求,那又如何可以靠律法稱義呢?若上帝是以律法來使人稱義,那所有人都將無法與上帝和好,都要被打入地獄,因為罪的緣故使到沒有人可以或願意行出律法的要求。所以,罪是造成人無法靠律法稱義的最大原因。
因此,上帝就以信心稱人為義,使人可以因為信靠耶穌基督而與上帝和好,除去罪惡的捆綁,而在真理裏面得享自由。其實上帝一路來都是以信心稱人為義,所以,保羅才說:“本於信而歸於信”(羅1:17)。意思是從頭到末了都靠著信心走在上帝的義的道路上。
加拉太書和羅馬書都有論及因信稱義和無法靠律法稱義的議題。但它們的論點稍微有點不同。加拉太書的議題是論述入門不需要再加上律法的工作,而是單單相信耶穌基督就足夠,而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不然耶穌就白白死了。加拉太教會為何會這樣做(入門=耶穌+律法的工作)?那是因為他們的關注點是:誰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如果要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領受上帝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那信靠耶穌還不足夠,還需要受割禮,那才能成為名符其實的亞伯拉罕子孫,因為亞伯拉罕的應許在舊約時代是倚靠割禮為印記的。
可是羅馬書要處理的卻是人可以靠律法的工作入門嗎?當然不能,因為罪的緣故,沒有人願意去行律法的工作,反而去行不義,那人又如何可以靠律法的工作入門呢?所以,羅馬書指出只有單單信靠基督才能使人進入上帝的國度。因此,羅馬書指出入門只有一個因素,就是信靠耶穌基督。這與加拉太書的關注點不同。加拉太教會強調信靠耶穌基督入門還不足夠,還需要受割禮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真正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