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特曼(Rudolf Bultmann)的稱義觀:有決定就有上帝所賜的“義”
布特曼以實存論來論述其神學,也就是人對上帝的“信”決定了人的實存,並且這樣的實存也取決於人在每一刻的決定。[1] 換句話說,就是“我決定故我實存”。由於布特曼沒有特別出版針對羅馬書的注釋書,所以,我們只能透過他不同的著作來瞭解他對羅馬書那四段經文中的因信稱義、“信”、及“義”的論述。
布特曼認為羅1:17所陳述的福音,不是在解釋上帝的“義”,而是藉著“信”而實現的“義”。這“義”就成為使人藉著“信”得救恩或生命的條件。這表示布特曼以受詞屬格來解釋上帝的“義”,意即上帝所接受的“義”。[2] 所以,“義”就是上帝賜給人的實體,是上帝在基督裏所完成的“義”,因恩典藉著“信”而白白地賜予並歸算給相信的人,使有“信”的人罪蒙赦免,成為真正的義人。所以,布特曼在羅3:21-31指出“義”是在基督裡被建立而帶給人生命,成為獲得救恩的條件。所以,人無法藉著工作而得到“義”。就如亞伯拉罕“信”的“義”一樣,是他得到應許的前提(羅4:13)。亞伯拉罕這樣的“信”也出現在羅9:30-32;10:4-6, 10。另外,布特曼也在羅9:30-10:10提到“義”和救恩是同義詞,也同是上帝的恩賜。這表示“義”是上帝的恩典,亦即在基督裡所成就的恩典行動。[3] 這恩典的行動包括使基督因要為人贖罪而成為贖罪祭,經歷死和復活,但這行動不是要取代上帝的審判,而是身位審判官的上帝稱罪人為義,以改變人的處境,離開自我,使救恩發生。[4] 所以,布特曼在羅1:17重申“義”對聽到福音的人就成為可能,在“信”裡就成為事實。[5] 所以,藉著“信”而成為義人的將得到生命。[6]
至於“信”,布特曼認為它是指信徒的信心,[7] 也是被稱義的前提(羅3:21-4:25)。[8] 信徒藉著決定和順服的行動得到“義”並降服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放下自義。[9] 同時,“信”也是上帝的恩賜,使人有做決定的可能,並使做決定的人瞭解這是上帝的恩賜,但這卻沒有否定“信”的決定特性。[10] 可是,“信”不是指相信一些事實,而是願意被上帝所調整。[11] 布特曼指出相信(belief)才是願意認為那是真的事實,而“信”(faith)則是降服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放下自我和之前對自己的瞭解,而對自己有新的認識。[12] 此外,布特曼也強調這“信”需要與上帝的話連接,才能有效,以致人的救恩才能被確定,[13] 生命也願意遵守上帝的旨意生活及被上帝調整,[14] 因為“信”本身並無法把我們從罪人改變為義人。[15]
簡單地說,布特曼把“信”理解為人的決定順服行動,降服在上帝的恩典之下,離棄自義而願意被上帝管理。但這“信”需要上帝話語的加持,方為有效。“義”則是上帝在基督裡所成就的“義”,是上帝賜給相信的人的實體,使人罪蒙赦免而成為真正的義人。布特曼也重申“信”和“義”都是上帝賜給人的恩典。因此,人就藉著這樣的恩典採取決定的順服行動來得到“義”。雖然布特曼強調“信”需要上帝話語的確定,可是他卻沒有從上帝的角度來詮釋“信”和“義”,而是以人的角度來看“信”和“義”。也就是說有決定就有實存,有決定就有“義”。因此,布特曼在羅馬書的因信稱義可以理解為:因人的決定順服行動而得到上帝所賜的“義”。
[2] Rudolf Bultmann, New
Testament and Mythology, ed. and trans. Schubert M. Ogden (London: SCM,
1985), 58; Rudolf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trans. Kendrick Grobel, 2 vols. (London: SCM, 1956), 1:
270-87.
[3]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270-87.
[4]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289-90, 294.
[5]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274-5.
[6]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270.
[7] Rudolf Bultmann, Faith and
Understanding, ed. Robert W. Funk, trans. Louise Pettibone Smith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9), 132.
[8]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274.
[9]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300.
[10]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314-7, 321, 323-4, 330.
[11] Bultmann, Existence and Faith,
56.
[12]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300.
[13] Bultmann, Faith and
Understanding, 142, 144. 布特曼就指出有兩種信心(faith-belief)的概念:1. 相信(belief),是願意思考上帝兒子的道成肉身、十字架和復活等等是真實的,並彰顯上帝的恩典。2. 信心(faith),是自我向上帝的恩典降服。見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 300.
[14] Bultmann, Existence and Faith,
56-7.
[15] Bultmann, Faith and
Understanding,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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