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雅各(James D. G. Dunn)的稱義觀:信靠上帝對恩約盡責的拯救
鄧雅各一方面同意桑德斯對猶太教恩約守律法主義的看法,並認為保羅時代的猶太教並沒有藉著遵守律法以得到上帝恩典的教導;[1] 另一方面鄧雅各也指出保羅在大馬色路上與復活基督相遇的經歷,使他明白上帝在舊約對亞伯拉罕的呼召和應許是賜給包括外邦人的全世界。這兩方面的觀念使鄧雅各相信因信稱義是包括了所有人的救恩,可是,因律法稱義卻把救恩只侷限在猶太人當中,並要外邦人接納猶太人的禮儀以成為恩約的子民,形成拒絕他人的邊界記號(boundary markers)。所以,鄧雅各認為這是保羅反對因律法稱義並採取因信稱義的原因。[2]
因此,鄧雅各重申保羅的稱義觀是為了要反對猶太教的排他主義,使外邦人也和猶太人一樣被納入上帝的恩約裡面,以解決教會論問題。[3]
鄧雅各認為保羅在羅馬書是要為上帝的信實辯護。[4] 所以,他在解釋羅1:16-17時指出上帝的“義”是指上帝兩方面的互動:一方面是上帝對以色列祂所揀選的子民信實,另一方面是上帝對所有相信的人的拯救行動。[5]上帝對其子民的信實就以上帝對其恩約的責任來表達,以進行拯救及救贖的行動,儘管這些人是犯罪的。[6] 而上帝拯救行動的結果是帶領人進入與上帝和好的關係,並保守人在這關係中。[7] 所以,鄧雅各就把“義”理解為上帝持續對祂所揀選的子民盡責,[8] 而不是指道德的標準,或是個人所擁有的實體。[9] 至於“信”,鄧雅各雖然指出羅馬書主要是為上帝的信實辯護,但他卻認為“信”有兩個意思:(1)相信,就是接受真理或值得信賴的。(2)信靠,使人在基督的主權之下。[10] 所以,“信”是指人相信或信靠上帝或上帝的信實,而不是指人對恩約的忠心。[11] 此外,鄧雅各也認為ejk
pivstew" eij" pivstin有兩種詮釋:(1)至始至終是“信”。(2)從上帝的信實到人的“信”。[12] 鄧雅各把這“信”理解為人完全信靠上帝,而不是猶太人所認為的是指忠心遵守律法。[13] 所以,人回應福音的“信”是指人的信靠。[14]
鄧雅各在羅3:21-31指出耶穌的贖罪祭彰顯了上帝的“義”,證實了上帝的拯救行動,除去人的罪,使人脫離罪的權勢,恢復與上帝的關係,也表明上帝對以色列的信實及上帝對以色列恩約的責任。[15] 由於上帝是公正的(just),祂會對以色列的恩約盡責,因此,上帝就藉著祂的“義”,亦即上帝的拯救行動,透過耶穌基督來實現祂對以色列的恩約應許,以致這樣的拯救也擴展至外邦人。[16] 所以,上帝的“義”是指上帝代替那些祂所委身的人的拯救行動,而不是上帝賜給人的義人身份,或是上帝自己的“義”。[17] 鄧雅各也不同意把上帝的“義”解釋為上帝對恩約的信實。[18] 對於“信”,鄧雅各雖然認為這裡的“信”可以表達基督所賜予的信心(faith)或是基督的忠心,但他重申保羅是注重相信的人的信心,而不是基督的忠心。所以,鄧雅各認為“信”是指人的相信行動。這相信的行動不單是委身於耶穌以及繼續信靠耶穌,同時也是信靠上帝。[19] 因此,鄧雅各不同意“信”是指上帝的信實。[20] 所以,人就藉著相信耶穌而領受上帝的拯救。
鄧雅各在羅馬書4章把亞伯拉罕的“信”解釋為相信或信靠,亦即相信或信靠上帝的應許、信實、大能、賜人生命、及使死人復活。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就被上帝算為“義”。[21] 所以,亞伯拉罕的“信”就不是指他的忠心。[22] 鄧雅各也認為名詞“信”和動詞pisteuvw都是指人的相信或信靠上帝。[23] 而“信”的“義”則被解釋為以信心為基礎的關係。[24]
至於羅9:30-10:10,鄧雅各指出以色列的失敗是注重律法的工作和族群的身份,可是卻不是“信”。這“信”是指相信或信靠。[25] 名詞“信”和動詞pisteuvw都是指人的相信。[26] “義” 則是基於上帝對恩約的信實而把它也賜予外邦人。[27] 並且,鄧雅各也把上帝的“義”詮釋為上帝恩典的接納和保守的大能。[28]
簡單的說,雖然鄧雅各指出羅馬書主要是為上帝的信實辯護,但他卻把“信”理解為人的相信或信靠,而“義”則是指上帝持續對祂所揀選的子民盡責。因此,鄧雅各把上帝的“義”詮釋為上帝的拯救行動,以彰顯上帝的信實及對以色列的恩約責任。所以,鄧雅各對羅馬書因信稱義的詮釋是:人信靠上帝對恩約盡責的拯救行動。
[2]
Dunn,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111, 367, 372, 380; James D. G.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340. 鄧雅各指出猶太人以律法(割禮、守安息日等)來設立他們的邊界把外邦人排除在上帝子民以外是錯誤地理解律法的用意。見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519. Schreiner認為鄧雅各的弱點是把律法工作的作用只局限在分別猶太人與外邦人上。見Tom Schreiner, "Israel’s Failure to Attain Righteousness in Romans
9:30-10:3," TrinJ 12NS (1991):216.
[3]
Dunn,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368, 371-2;
James D. G. Dunn, The Partings of the
Ways: Between Christianity and Judaism and their Significance for the Character
of Christianity (London: SCM, 1991), 137; Dunn and Suggate, The Justice of God, 27-8;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340, 388.
[5]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342-4;
James D. G. Dunn, New
Testament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Nashville :
Abingdon, 2009), 77; Dunn and Suggate, The
Justice of God, 32-3. 鄧雅各指出上帝持續對祂所揀選的子民盡責似乎與恩約守律法主義切入點不同。後者是上帝開啟了救贖恩典,信靠的人就持續遵守律法以維繫這恩約關係。可是,前者卻是上帝持續進行拯救及救贖的行動,以維繫恩約。鄧雅各也指出上帝的稱義是上帝對在恩約裡的人的認可,無論是在初始、上帝不斷的行動、或是最終的認可。所以,被稱義不能只是當做是入門而已。見Dunn,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107-8
[9] James D. G. Dunn, Romans 1-8,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38A (Dallas, Texas: Word Books, 1988), 40-1.
[10] Dunn, Romans 1-8, 43.
[11] Dunn, Romans 1-8, 48-9.
[13] Dunn, Romans 1-8, 46.
[15] Dunn, Romans 1-8, 161,
182-3.
[16] Dunn, Romans 1-8, 165-6,
173-7, 181-3.
[17] Dunn, Romans 1-8, 173.
[18] Dunn, Romans 1-8, 175.
[19] Dunn, Romans 1-8, 166,
176-9, 192.
[20] Dunn, Romans 1-8, 190.
[21] Dunn, Romans 1-8, 223,
233, 236, 238-40, 246; Dunn,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377-8,
382.
[22] Dunn, Romans 1-8, 238.
[24] Dunn, Romans 1-8, 210.
[25] James D. G. Dunn, Romans 9-16,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38B (Dallas, Texas: Word Books, 1988), 577.
[26] Dunn, Romans 9-16, 607.
[27] Dunn, Romans 9-16, 592
[28] Dunn, Romans 9-16, 587-8,
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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