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斯(E. P. Sanders)的稱義觀:相信而參與在基督裡的主權轉移
雖然有不同的學者醞釀了保羅新觀的出現,但觸發及形塑保羅新觀論壇的學者應該非桑德斯莫屬。桑德斯所引發的論述主要有兩點:一是第一世紀的猶太教不是一個靠工作稱義的律法主義宗教,[1] 而是一個恩約守律法主義(Covenantal nomism)的宗教;[2] 二是基於對第一世紀猶太教的新觀點而重新詮釋了保羅的因信稱義。[3] 所以,桑德斯認為“因信稱義是指從將被毀滅的群體轉移(transfer)到將被拯救的群體”,[4] 也就是轉換主權(lordship)。這表示“義”主要是表達轉移的意思。[5] 這轉移使外邦人也與猶太人一樣藉著因信稱義而進入上帝子民的團體,成為基督身體的成員,也把人從罪惡的權勢轉移至參與在基督裏(participate in Christ)而活出無可指摘的新生命。[6] 桑德斯的論述明顯表明他相信保羅的因信稱義沒有法庭式的宣告詮釋,也沒有歸算的“義”的概念,而是參與轉移的概念,[7] 因為他認為“因信稱義與參與在基督裏最終是達到同樣的事”。[8]
另外,桑德斯也認為保羅的因信稱義與恩約守律法主義類似。同樣的地方是靠上帝恩典進入或轉移;不同的地方是猶太教藉著遵守律法維持身份,而保羅則是參與在基督及聖靈裏,藉著悔改和赦罪維持在基督身體裏的身份。因此,悔改和赦罪就無關救恩,而是爲了維持在基督身體的身份。[9]
至於因信稱義中的“信”,桑德斯把它視為個人的決定,[10] 以接受上帝救贖的恩典,信靠上帝會實現其應許,並參與在基督裏。[11]
由於桑德斯沒有出版羅馬書注釋書,所以,我們只能透過他不同的著作來瞭解他對羅馬書那四段經文中的因信稱義、“信”、及“義”的論述。桑德斯對羅1:16-17沒有清楚的論述,只是把羅1:16的“那些相信的人”與“信”連接,並指出信徒信心的內容是基督的死和復活。復活是暗示了基督的主權、再來、審判,並賜予救恩給相信的人。[12] 在羅3:22-25,桑德斯指出基督的死不單是贖罪祭,也是使基督成為主,使人藉著參與基督的死而產生主權的轉移。這樣的轉移使人脫離罪的權勢而被拯救。另外,桑德斯也強調基督的死不是為人過去的罪贖罪,而是肯定了相信的人未來的生命或救恩。[13] 再者,救恩也藉著基督沒有分別地賜給所有相信的人。這表示猶太人和外邦人是平等的。而羅3:25的“信”是指接受救恩的禮物。[14]
對於羅馬書4章的“信”,桑德斯認為那是指相信上帝使耶穌從死裡復活,以除去自誇,並反對救恩是藉著律法成就,因為應許不能藉著律法傳承,因這會排除外邦人,但外邦人不能被排除在外。不單如此,“信”也是指信靠上帝會成就其應許。[15] 所以,桑德斯指出在基督裡因信稱義的意思是指基督是唯一成為被拯救團體成員的條件,而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16] 桑德斯也認為“義”沒有固定的意思,有時是等於救恩和生命,有時是宣告無罪,想要有單一的意思是站不住腳的。[17] 上帝的“義”則是指上帝的權勢和行動,也是上帝對應許的公正(rightness)和信實。[18]
桑德斯也繼續在羅馬書9:30-10:10解釋救恩只有在基督裡,因為其他的救法是錯的。那為何跟隨律法是錯誤的?桑德斯解釋說不是因為努力本身有錯,而是遵守律法的人不要尋求上帝藉著基督所賜予的“義”(羅10:2-4)。所以,努力是沒有罪的。所說的罪是要追求只有在基督裡才能找到的目標。[19] 因此,人只能藉著“信”才能得到上帝藉著基督的死所成就的“義”。[20] 所以,保羅的福音是上帝在基督裡的拯救行動。人藉著“信”或相信,參與在這行動中。[21] 所以,“信”的內容是上帝在基督裡的拯救行動。[22]
簡單的說,桑德斯以“轉移”來詮釋保羅的因信稱義,藉著個人的“信”帶來外邦人(也包括猶太人)轉移進入上帝子民的行列成為會員,並因此而參與在基督裏。這把因信稱義的論述從救恩論轉移到教會論。因此,桑德斯認為保羅的因信稱義就不是要處理罪人稱義的問題,而是要處理主權轉移、參與基督、並外邦人(也包括猶太人)如何成為上帝子民群體成員的問題。不單如此,轉移主權及參與基督意義的因信稱義也把悔改和赦罪看為是繼續維持參與在基督裏的管道,而不是救恩主要的元素。[23] 因此,桑德斯把“信”解釋為人的決定相信,信靠上帝會實現其應許。“義”則是指轉移主權,參與在基督裡。所以,桑德斯對羅馬書因信稱義的詮釋是:人決定相信而參與在基督裡的主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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