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

罗2:13:行律法可以被称义吗?

罗2:13:行律法可以被称义吗?

罗2:13指出行律法的人被称义,但罗3:20却断定没有一个人可以因行律法而被称义。这两节经文看样子是前后矛盾的。那到底行律法可以被称义吗?

一般上我们对罗3:20的解释是认为没有人能够行律法,所以,人无法靠行律法称义。这“行律法”在原文是指“律法的工作”,亦即行为。罗3:20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并不是表示没有人能够行律法或没有一个人有好的行为。



罗3:20的意思是:没有一个人可以藉着律法的工作或行为而被称义。换句话说,就算一个人有符合律法的行为,但他还是无法被称义,因为律法的功能是指出罪来,或是让人知道自己是被罪捆绑的。所以,问题的中心不是人不能行律法的要求,而是人无法藉着律法的工作或行为而被称义。说的简单一点,那就是人无法藉着行为来挣脱罪的捆绑。可是,为何罗2:13却说行律法的人可以被称义呢?也就是说有好行为的人可以被称义。这互相矛盾的陈述到底要怎样解释呢?

解决这两节经文互相矛盾的关键点是“称义”这个字的意思及这两节经文的上下文。

“称义”(dikaio,w)这个字是动词。根据希腊文字典的解释,这个字有四个意思:
(1)在法庭上辩护:辩护、伸张正义、公平处理;
(2)给予有利的判决:证实无罪、宣告无罪、被视为义人;
(3)使某人不再受个人或制度上的要求所限制,因为这些要求已经不适用或无效:释放、自由、纯洁;
(4)证明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证明是正确的。

在这四个不同的意思中,到底哪一个才是罗3:20的“称义”所要表达的意思呢?我们知道一个字的意思受所在上下文和句子的影响。罗3:20的上文是说到“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罗3:9)。这表示所有人都在罪的权势之下。既然所有人都被罪捆绑,即是捆绑,那接下去的自然行动就是要挣脱这捆绑,使人不再受罪的捆绑。所以,在要挣脱“捆绑”的情况下,“称义”在罗3:20的意思就不是在法庭上的辩护,也不是给予有利的判决,或是证明是正确的,而是使人不再受某种的限制。

一般上我们把罗3:20的“称义”解释为宣告无罪或被视为义人。可是,在考虑了上下文后,罗3:20的“称义”应该是表达“释放”的意思。这释放的意思就是人从罪的捆绑下被释放出来。可是,罗3:20却表达了人无法靠律法的工作或行为使自己从罪的捆绑下被释放出来。为什么呢?因为人的行为没有这样的能力挣脱罪的捆绑。可是,为何罗2:13却说行律法的人可以被称义呢?

这又回到上下文的关键点上。罗2:13的上下文是陈述“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罗2:7-9)在好行为和不好行为的情况下,罗2:13的重点就与罗3:20的不同。

罗2:13前半段指出“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为义” (di,kaioj)在原文是形容词,意即指“义人”,也就是指一个符合公正标准的正直人。这前半段的意思是说:一个只听律法但没有行动的人是无法显示这人是否是一个正直的人。在这样的意境底下,罗2:13后半段就说“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既然前面是说有正直行动的人才是正直的人,那后半段就与是否正直有关。因此,罗2:13后半段的“称义”的意思就不是在法庭上的辩护,也不是给予有利的判决,或是使人不再受某种的限制,而是证明是正确的意思。这样的解释符合上下文的语境,也符合罗2:13前半段的意思。虽然罗2:13及罗3:20都使用同一个动词“称义”,但因为上下文语境的不同,而表达不同的意义。

因此,不是这两节经文互相矛盾,而是因为上下文的不同,“称义”的意义也不同。所以,行律法可以被称义吗?那就要看你是在怎样的处境下说这句话。在行为的好与不好的处境之下,行律法当然可以被称义(证实是正直的);但在罪的捆绑之下,行律法就无法被称义(被释放),因为人的好行为没有这样的力量去挣脱罪的捆绑。

这样的结论或许可以让我们在传福音时,不需要去攻击人的好行为,因为就算一个人是有好的行为,这样的好行为也无法使人脱离罪的捆绑。罪的权势笼罩着每一个人。这就好像生活在被罪管辖的国度里面。人只有藉着耶稣基督,那才能“搬家”,住进“在基督里”的国度,脱离罪权势的笼罩,得着被释放的自由。在灵里的自由,其实就是从罪的权势之下被释放的自由,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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