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動詞「稱義」在新約的意義

                                             動詞「稱義」在新約的意義

 

我們通常把名詞「義」(dikaiosuvnh)和動詞「稱義」(dikaiovw)等同來看,但它們的意義其實並不完全相同。名詞「義」有慈愛、憐憫、拯救、正直、公正、信實、釋放、公正審判、正直作為、忠心服事或正確的意思,而動詞「稱義」則有伸張正義、公正、宣告無罪、釋放或正確的含義。[1] 它們的共同點是「公正」和「正確」,但卻不是「宣告無罪」。當名詞「義」或動詞「稱義」出現在經文時,在眾多的意思中,哪一個意思是它們所要表達的呢?那就要看該經文的上下文、語意和語境來決定。

然而,在過去的詮釋中,我們很少去關注它們的不同。新約和合本就有三處經文(羅四11;十10;林後三9)把名詞「義」翻譯為動詞「稱義」,並且在多數的情況下,把出現在經文的名詞「義」或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魏斯特鴻Stephen Westerholm指出名詞「義」是指以前有罪的人無罪釋放;形容詞「義」di,kaioj是指被判無罪的人;動詞「稱義」是指將邪惡的判為無罪,從而給他們無罪dikaiosuvnh的恩賜,因此令他們成為無罪獲釋的人di,kaioj[2] 這表示魏斯特鴻把這三個詞的意思幾乎等同起來使用,與宣告無罪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