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5日星期六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9/9)- 羅3:9-4:25 及結論


4.8全人類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罪使人不信上帝(3:9-20
既然猶太人都不信和不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按照上帝律法的工作,所以他們其實和外邦人沒有兩樣,沒有誰比誰更好。爲什麽呢?因為他們都在罪惡之下(羅3:9)。所以保羅在羅3:10-18指出為何猶太人和外邦人本來可以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但卻無法做到的原因。那是因為罪,罪使所有人都在其權柄之下。罪使到所有人都不是義人。義人(divkaio")就是遵行上帝律法的人,也就是相信上帝的人。[1] 所以,所有人都不是義人表示罪使所有人都不相信上帝,不明白上帝,也不尋求上帝。自然地,當所有人都不相信上帝時,罪就使所有人沒有善行,大家都偏離了上帝的正道,使所言、所做、及所行都是犯罪的作為,以致人與人不和,眼中也不怕上帝。意思是,罪使人不信和不順服上帝,自然地罪也使人沒有律法工作的善行出現,破壞了人與人及人與上帝的關係。所以,罪使所有人都成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也因而使所有人都活出沒有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此問題的關鍵點是:不信上帝。這不信上帝連帶的就呈現出沒有律法工作的犯罪生命。而造成不信上帝這一切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因為罪。加爾文也說一切的邪惡都是從輕忽上帝而來,一旦人不敬畏上帝,就根本沒有公正純潔可言。[2] 其實以上所說的一切罪惡,都清楚列明在律法裏,並且上帝這樣的心意也以良心刻在外邦人的心裡(羅2:14-15)。換句話說,沒有人可以說他不知道上帝的心意而找藉口推諉。所以,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其實都明白上帝的心意(意即律法的要求),可是卻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因為他們不信上帝。因此,當上帝按所行的律法的工作審判的時候,沒有一個人可以得著永生,因為都沒有尋求上帝且耐心行善的;相反的,所有人都領受上帝的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因為他們都是不義且不斷行惡的(羅2:6-103:19),最重要的是因為他們不信上帝。

保羅在論述完所有人都不信上帝,所有人都不行上帝律法的工作後,就在羅3:20說:“diovti ejx e[rgwn novmou ouj dikaiwqhvsetai pa¥sa saÆrx ejnwvpion aujtou¥, diaÆ gaÆr novmou ejpivgnwsi" a¤martiva"”。“diovti”帶出事情的因果,即“因此”。這“因此”帶出保羅論述羅3:9-19的結論:“因此,所有屬於肉體的人不能在上帝面前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為藉著律法人對罪才有充分的認識。”既然所有人都不信上帝,所有人都不行上帝律法的工作,所有人都是屬於肉體的人,即是被罪轄制不信上帝的人,那他如何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呢?因為被罪轄制而不信上帝的人並沒有行出任何律法的工作來,因為他們只是知道律法或只是聽律法,但卻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那當然就不可能有任何人可以只是靠“律法的工作”本身但卻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而稱義。根據Boer研究4QMMT的文本也得出類似的看法,即“律法的工作”表達人所需要遵行的摩西律法的規則或誡命,而且人必須行出(h'f'[ , do)這些誡命才能被稱義。換句話說,“律法的工作”是摩西律法要求的本身,但卻沒有表達這些誡命實際上被做(done)出來了沒有。[3] 而且申27:26也說:“不堅守這律法的話去遵行(twf[l, do)的,必受詛咒”。所以,“律法的工作”本身並不能使人稱義,因為人不信上帝而沒有行出(do)律法的工作。加爾文也指出就律法本身來說,因為律法指教我們何為義,所以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為我們的好處。[4] 那為何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呢?因為罪的緣故,使到沒有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因為罪的緣故而沒有行出律法的要求,但律法卻指出人所行的是不符合上帝心意的罪行。

簡單的說,罪使所有人都成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也因而使所有人都活出沒有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此問題的關鍵點是:不信上帝。這不信上帝連帶的就呈現出沒有律法工作的犯罪生命。那人如何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呢?都不能,因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都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沒有人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是因為罪使人都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既然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那人自然也就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律法的工作反而指出那人的罪來。

4.9基督成就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恩典恢復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救法3:21-31
既然罪是造成所有人不信上帝及沒有行出律法工作的罪魁禍首,那如何解決這個大難題呢?保羅陳述了所有人因罪處在不信的狀況後,就在羅3:21說:“nuni; de;”(但如今)。意思是情況現在已經跟以前不同了。什麽不同呢?保羅就在羅3:21-26述說這個不同。這段經文有交叉平行的結構,臚列如下:

            A 上帝的義顯明,相信耶穌基督稱義(羅3:21-22
                        B 人都犯了罪虧欠上帝的榮耀(羅3:23
                                    C 因恩典相信耶穌白白稱義(羅3:24
                                    C’相信上帝立耶穌為贖罪祭而稱義(羅3:25a
                        B’ 人從前犯罪但上帝忍耐寬容(羅3:25b
            A’ 上帝的義顯明,相信耶穌基督稱義(羅3:26

從以上的經文結構中,我們看到這段經文的中心提供了解決罪的方法,那就是因著上帝的恩典(cavri"),相信上帝設立了耶穌成為贖罪祭,讓耶穌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成為贖罪祭,解決了罪的問題,赦免所有相信耶穌的人的罪,把人從罪的轄制中釋放出來。這一切的作為都因上帝白白的恩典(cavri")而臨到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上帝要立耶穌為贖罪祭施拯救的原因是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意即沒有被上帝憐憫拯救,但上帝卻忍耐寬容這些人從前所犯的罪,為的是要在如今(nuni;)顯明上帝的義,就是上帝的拯救,使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領受上帝的義而白白地被稱義,與上帝和好,相信和順服上帝。[5]

因此,罪的問題被解決了,身處罪惡之城的猶太人和外邦人就不會絕望到底,被排除在上帝的子民之外,而是但如今(nuni; de;)被上帝所預備的救贖之路拯救。所以這條拯救之路不是藉著使外邦人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或命令猶太人嚴守律法而成,而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這位被上帝立為贖罪祭的生命之路。所以,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毫無區別地需要藉著信靠耶穌基督才能離開罪惡之城而進入生命之城,與上帝建立和好的關係,成為上帝的子民。[6] 換句話說,沒有誰是例外而不需要耶穌基督的,也沒有誰的方法是比較好可以使他們離開罪惡之城的,當然,也沒有哪一個族群是單單專屬上帝而只被上帝拯救的。[7] 所以,罪的問題被耶穌基督解決了。所有人只要以信心相信耶穌基督這位上帝所立的贖罪祭,就可以與上帝和好,脫離罪惡的捆綁,而不再受罪的轄制而不信上帝。

簡單的說,在耶穌基督之前,相信和順服上帝能使人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而被稱義,但因為罪的緣故,使所有人都不信和不順服上帝,以致也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由於所有人都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也就沒有人可以藉著律法的工作本身被稱義。可是在耶穌基督被上帝設立為贖罪祭後,上帝就把罪的問題解決了,而且也設立了耶穌基督這條救贖之路,是藉著信心恢復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之路。因此,所有人就可以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被稱義,與上帝和好,相信和順服上帝。既然所有人都因信耶穌基督稱義,那律法的工作是不是被信心給廢棄了呢?

保羅陳明所有人都需要信靠耶穌基督而脫離罪惡的捆綁被稱義,那所有人就沒有什麽可誇的,無論是藉著自己的地位、律法或其他特權,因為都不是自己有什麽功勞來獲取上帝的救恩。[8] 因此保羅在羅3:27-31再一次確定人被稱義的法則。羅3:27-31也呈現交叉平行的結構,如下:
           
A 信心的律法(law of faith(羅3:27
                        B 稱義是由於信心,不是律法的工作(羅3:28
                                    C 只有一位上帝,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上帝(羅3:29-30a
                        B’稱義是由於信心,不管是割禮或沒割禮的(羅3:30b
            A’ 信心鞏固律法(羅3:31

從經文的結構中我們看到經文的中心是只有一位上帝。這位上帝不單是猶太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意思是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只有一種稱義的方式,那就是藉著信心稱義,而不是律法的工作。所以,藉著信心的律法,相信的人就被稱義,但這不表示信心就廢棄了律法,而是鞏固了律法。

那信心的律法(novmou pivstew")是什麽意思呢?馮蔭坤認為這裡的“novmou”不是指摩西律法,而是指原則、制度、或體系,但也有學者認為律法是對信心做證的,是指導人藉信稱義的。加爾文也認為行為也是因信稱義,律法本來也能指教我們得救之路,但被罪阻止。[9] 意思是“novmou”也可以被解釋為摩西律法,因為它本來也有指教人稱義的功能。所以,如果“novmou pivstew"”的“pivstew"”是目的屬格的用法,那“novmou pivstew"”(law for the purpose of faith)的意思是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這信心因為罪的緣故在耶穌基督之前沒有達成,但在耶穌基督之後,耶穌基督解決了罪的問題而成就了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意思是耶穌基督使這個信心生效,並把這信心賜給人,使人可以藉著這個信心,相信上帝所立為贖罪祭的耶穌基督而被稱義。所以,當人藉著這信心相信耶穌基督被稱義的時候,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就繼續不斷地生效,因為信心不是一次過的,而是持續不斷地進行的。當人藉著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繼續相信耶穌基督的時候,律法就沒有被廢棄,反而因人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信心鞏固(iªsthmi[10])律法的意思就是信心使律法繼續有效,使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因為這信心藉著基督繼續使律法有效。[11] 在基督之前,罪使信心無效而不信上帝,也使律法無效而無法相信上帝。但在基督之後,當信徒行出律法的工作時,那其實就表示了信心繼續在那人生命的果效。馮蔭坤也認為因信稱義並沒有撇棄上帝律法道德的要求,它反而成為使這些要求在信徒生命中得以成就的基礎。[12] 換句話說,信心鞏固了律法,所行出的律法/律法的工作也鞏固了信心,意思是行出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信徒的信心。但在審判時,上帝是按照行出律法工作的多少、信心的大小或只是以信心來審判?保羅沒有在這裡處理這情況。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上帝只預備了一種救法,那就是藉著信心,而這信心就藉著行出律法的工作來表達,以致信心能不斷地保持有效。不過由於罪破壞了這個救法,因此,上帝就藉著耶穌基督解決了罪的問題而恢復了這個救法,使上帝所賜下的信心藉著耶穌基督成就,讓人藉著這個信心繼續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上帝所要求的律法的工作,以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來表達上帝所賜在信徒生命裏的信心。因此,耶穌基督使人因信稱義入門,但入門後,因信稱義的果效繼續以行出律法的工作表達,以至於從開始到結束都是因信稱義。但審判的時候是按照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還是按照信心審判?若是按照律法的工作,那有進入律法主義的危機,也有害怕無法得救的恐懼,就如路德一樣,那上帝的恩典也不會存在。但保羅沒有在這裡清楚論述。不過,如果是以律法的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就單單看有信心的存在,不管這信心的大小,而不是看律法的工作的多少或完不完全或做不出,那可能才是由始至終的因信稱義。

4.10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自始至終因信稱義的救恩4:1-25
既然只有一位上帝,而這位上帝也只是以信心稱人為義,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是藉著因信稱義入門的。這對猶太人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因為他們有律法的工作、割禮、律法、或應許的特別地位。所以,保羅就以亞伯拉罕為例子來支持他在羅3:29-30的論述,即上帝是猶太人也是外邦人的上帝,並都只以因信稱義為入門,成為上帝的子民。

爲什麽這麼說呢?因為在猶太人看來,亞伯拉罕代表了信心就是律法的工作的詮釋。他相信上帝應許的本身就是律法工作的行動。[13] 因此,保羅要破除這樣的看法,因為保羅在羅馬書1-3章已經陳明因為罪的緣故沒有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也沒有人有行出律法的工作。若是這樣的話,亞伯拉罕也不可能因信稱義,因為保羅說所有人(當然也包括亞伯拉罕)都不信和不順服上帝。可是因為上帝的“恩典”(cavri"),以致亞伯拉罕可以因信稱義(羅4:4)。但按照經文的思想脈絡來看,保羅可能是要處理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入門是否是相同的問題,而不是要破除信心就是律法的工作的傳統看法,因為基本上他們都沒有信心,也沒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羅馬書1-3章)。另一方面,保羅也陳明了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信心的表達這樣的關係,所以,保羅其實已經在羅馬書1-3章消除了信心就等於是律法的工作的看法。因此,保羅在羅馬書4章主要還是處理猶太人和外邦人入門的不相稱議題,使猶太人和外邦人不會因為對入門看法的不同而使彼此的關係在基督群體中產生不必要的張力和衝突,例如猶太信徒要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上帝子民的張力。
  
4.10.1 亞伯拉罕因恩典藉信心稱義(4:1-8
4:1-9ABA’B’的平行結構,如下:

            A 若亞伯拉罕因工作稱義,是應得的(誇口)(羅4:1-2
                        B 亞伯拉罕信靠上帝被稱義(羅4:3
            A’ 做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是恩典(羅4:4
                        B’ 所有沒有工作的人信靠上帝被稱義(羅4:5-8

保羅說如果亞伯拉罕是因為律法的工作而稱義,那稱義是他應得的份(羅4:1-2),可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做工的得工價是應得的,稱義也是應得的,那稱義就不是出於上帝的恩典了(羅4:4)。可是亞伯拉罕卻是因信靠上帝被稱義的,而不是因為工作稱義(羅4:3)。但其實亞伯拉罕能因信稱義都是因為上帝的恩典臨到他,因為亞伯拉罕出吾珥後,耶和華還沒有跟他立約,他也在耶和華和他立約前做了一些不符合上帝律法的工作的行事為人。在亞伯拉罕沒有律法的工作的情況下,上帝在創世紀15章與亞伯拉罕立約,亞伯拉罕就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創15:6)。因此,亞伯拉罕正如保羅所說沒有信靠和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但因為上帝的恩典臨到他,正如上帝的恩典(cavri")臨到保羅當時代或今天的人,可以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白白地被稱義(羅3:24),只因為上帝的恩典的臨到並所賜下的信心,而不是因為律法的工作,因為沒有人可以在不信和不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出律法的工作。

所以,亞伯拉罕因上帝的恩典而有上帝所賜的信心入門。大衛也肯定了這個看法,因為他說:“不靠行為而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因為罪導致沒有人去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就根本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此,不必靠律法的工作而被上帝稱義的人是有福的,不然,所有人都會被上帝審判,以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報應不義而作惡的人(羅2:8-9),因為根本就沒有律法的工作可以呈給上帝看。因此,因上帝恩典藉著信心稱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罪被上帝赦免了(羅4:7-8)。

簡單的說,保羅舉出亞伯拉罕為例子說明上帝拯救人的入門方式都是因信稱義的方式,而不曾是藉著律法的工作稱義的,因為罪導致沒有人去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就根本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此,不必靠律法的工作而被上帝稱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這顯示了上帝藉著因信稱義的入門方式拯救人的恩典,賜下信心給人來相信和順服上帝。那上帝審判的時候是按照律法的工作還是信心呢(羅2:6)?

4.10.2 亞伯拉罕在割禮前因信稱義(4:9-12
那這有福的人只是指受割禮的人呢,還是也指沒有受割禮的人呢?因為亞伯拉罕是因上帝的恩典而因信稱義的(羅4:9)。這是上帝的恩典使亞伯拉罕入門的唯一要素。保羅就在接下去的經文(羅4:10-12)說明亞伯拉罕的情況,以致可以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入門稱義的模式(prototype)。[14] 為什麼說是“亞伯拉罕稱義的模式”呢?因為希臘文的“pathvr”不單有“父”或“祖宗”的意義,也有“模式”的意義,即可以在以後複製的“模式”意義。[15] 所以,亞伯拉罕因上帝的恩典在割禮前相信上帝對他的應許,使他成為所有沒有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或模式(羅4:11);另一方面亞伯拉罕“領受了割禮為記號,作他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的印證”(羅4:11),使他也成為那些受割禮並有他未受割禮前就信的人之父或模式(羅4:11-12)。意思是割禮是信心的表達,若只有肉體的割禮但卻忽略了亞伯拉罕在割禮前的信心,那其實就不是因信稱義了,因為裡外不一致,生命裏面沒有真割禮(羅2:28-29)。所以,因上帝恩典所賜的信心使亞伯拉罕按照上帝的命令行割禮。因此,無論是割禮或是沒有割禮的人,因信稱義是因上帝恩典所賜給人入門的唯一條件。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或是割禮的抑或沒有割禮的人,在上帝的恩典下,都是按照因信稱義的方式入門,因為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是在他割禮前成就的,割禮是他因信稱義的記號或表達。

4.10.3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領受上帝應許(4:13-22
既然稱義是因上帝恩典藉著信心而成就,那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承受世界的應許就不是因著律法,而是因著信(羅4:13)。如果人是出於律法才成為後嗣,那信就沒有作用,應許也就落空了(羅4:14)。爲什麽信就沒有作用了呢?因為只需要一種方式入門就好了,信心就成為多餘無效的稱義方式。那如果可以靠律法成為後嗣,那為何應許會落空了呢?因為在罪的轄制下沒有信心就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要靠律法成為後嗣是不可能的方式,所以,應許就落空了。換句話說,要以律法成為後嗣或入門的作法是行不通的,因為罪使人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也就無法領受上帝的應許。所以,保羅在羅4:15說就因為在罪的轄制下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律法不能使人成為後嗣,反而成為那人的刑罰,因為律法指出人的罪來。爲什麽呢?因為罪在律法之前就存在了,所以,如果沒有律法,就不知道有違背律法的事,可是罪卻不會因為沒有律法而不存在,人也不會因為沒有律法而不犯罪,只是罪沒有被指證出來而已,但其實是在犯罪(參羅5:13)。[16]

因此,稱義這件事是從信心而來,以證明稱義是完全根據上帝的恩典(cavri"),並使上帝的應許(bebaivsn[17])不單對屬於律法、割禮的猶太人有效,對沒有律法、沒有割禮但遵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模式的人也有效。這表示亞伯拉罕就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也就是所有人因恩典而藉著信的稱義模式(羅4:16)。上帝其實在舊約已經應許說:“我已經立了你作萬國的父。”為何舊約這樣的應許繼續有效?因為亞伯拉罕所相信的這位上帝是使死人得生命、使無變有的上帝(羅4:17)。這位上帝繼續藉著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使所有相信上帝的人稱義。由於這位上帝是可被信賴的,也是守約施慈愛的,祂所應許的絕不會落空,所以,亞伯拉罕在沒有盼望的時候仍然懷著盼望去信,相信上帝會實現其所應許的話語,這使亞伯拉罕成為萬國的父,所有人都藉著亞伯拉罕的信心模式相信上帝會因其恩典而實現其應許。那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怎麼樣的信心呢?上帝說:你的後裔將要這樣眾多(羅4:18)。可是亞伯拉罕都快一百歲了,自己的身體也好像死了,再加上妻子撒拉也不能生育(羅4:19)。在這樣的情況下,在人看上帝的應許是不可能實現的。但亞伯拉罕卻因為所相信的這位上帝是能使死人得生命、賜人生命的全能上帝,祂必能使所應許的實現,因此亞伯拉罕的信心沒有軟弱,也沒有因不信而疑惑上帝的應許,而是承認上帝是信實可靠的,祂必成就所應許的而榮耀上帝的名(羅4:20-21)。因此,亞伯拉罕因為這樣的信心而被算為義,也因有這樣的信心而順服上帝(羅4:22)。所以,亞伯拉罕是一位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他對上帝信靠的行動表達了他生命裏的信心。他不單是猶太人的父或祖先,他也成為信徒(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因信稱義的模式。[18]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在上帝的恩典下,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成為所有人的入門方式,也是領受上帝應許的的管道,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可能在入門課題上不同意見的解決方法。

4.10.4 基督完成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4:23-25
保羅在論述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後,就在羅4:23-24說:“‘算為他的義’這一句話,不是單單為他而寫的,也是為我們這將來得算為義的人寫的,就是為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人寫的。”意思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不只是為了亞伯拉罕一人而已,也是為了我們今天的人(保羅時代和今天的讀者)同樣藉著因信稱義的模式被稱義。但現在不再是藉著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而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因信稱義模式稱義。但他們都是藉著因信稱義模式稱義,因為現在的信徒也是藉著相信上帝行出在人看是不可能的作為。上帝過去是使不能生育的亞伯拉罕夫婦生育,現在上帝則是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從死人中復活在人看是不可能的事,就如亞伯拉罕看他和撒拉是不可能有後裔一樣,但因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大能,結果上帝的應許成就,而亞伯拉罕也因相信上帝而被稱義。同樣的,現在我們也是因為相信上帝的大能,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而被稱義。保羅在這裡以上帝而非耶穌基督成為信徒信心的對象,因為他要把亞伯拉罕的信心和信徒的信心關聯起來,就是都相信和順服上帝。[19] 也就是說亞伯拉罕是“信上帝能使身體好像已經死了的撒拉生育”(羅4:17-21),但如今(nuni; de;),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羅4:24)。除此之外,雖然亞伯拉罕和耶穌都是因信稱義,但他們之間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耶穌基督是因我們得罪上帝的過犯(paravptwma[20])而死在十字架上的(羅4:25a)。所以,上帝設立了耶穌為贖罪祭解決了罪的問題。不過,耶穌不是就這樣死了而成為贖罪祭而已,若是這樣的話,罪的工價所造成的死還沒有被解決,所以,上帝使耶穌基督不但為我們的罪成為贖罪祭死了,上帝也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以致勝過死的毒鈎,使我們稱義而有復活的盼望。所以,基督的死和復活使我們的罪得赦免而得被稱為義。[21]

簡單地說,亞伯拉罕是因信而不是靠律法稱義的論述堅定了保羅在羅3:29-30所論述關於只有一位上帝,只有一種救法,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還是割禮的或沒有割禮的人,所有人都是藉著因信稱義入門而成為上帝的子民。同樣的,同一位上帝也藉著耶穌基督解決了使人無法相信和順服上帝並行出律法工作的罪的問題,使人同樣地因信稱義,可以相信和信靠上帝,行出律法的工作,並處理了猶太人和外邦人對入門有不同看法的議題,使猶太信徒不再堅持要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成為“猶太人”才能入門成為上帝子民的誤解。這使上帝的救恩從開始到結束都是以因信稱義為唯一的入門條件。亞伯拉罕的生命也因因信稱義而有信心,並伴隨著順服的行事為人。換句話說,亞伯拉罕也因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能活出有律法工作的生命。

5. 結論: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一個人在上帝的恩典下因信稱義入門後,他應該在聖靈的幫助下因為相信和信靠上帝而有按照上帝心意活出律法的工作,可是就如羅馬書7章的描述,還是會有掙扎,也可能常常軟弱而無法完全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若上帝到最後是按照人所行的律法的工作審判信徒,那可能會造成信徒心裡的恐懼,因為常常做不好律法的工作,也可能會陷入律法主義的情況中,需要以行出律法的工作來討上帝的喜悅。但由於常常做不到而有掙扎,或是擔心上帝在審判的時候,追討過去所做不好的律法的工作而活在害怕裏面。若審判是按照律法的工作的話,那上帝的恩典或信心的位置在那裡呢?稱義不是單以信心為基礎嗎?

本文就以羅馬書1-4章為基礎,嘗試分析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以明白審判是按照律法的工作的意義,以消除因信稱義入門後對律法的負面態度或甚至棄絕律法的情況發生,及信徒心中因無法完全行出律法的工作而產生的害怕和恐懼。

信心是上帝所賜的恩典,以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應許,並有相應的行事為人或律法的工作的表現,以表達對上帝的信心。這樣的信心繼續以上帝的話語堅固,被聖靈引導,活出成聖的行事為人。這是一種由上而下的關係。這樣的關係不單是建立在相信上帝的應許上,這樣的關係也以愛為出發點的律法工作來表達。律法的工作則是指上帝律法的要求。它不是入門的條件,因為沒有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是不會去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它也表達一種由下而上的關係,使人與上帝聯繫在一起。這一上一下的關係,是否可取其一來入門呢?按照保羅的說法是不能,因為入門只有一條路,那就是藉著信心稱義。

那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是什麽呢?[22] 是否是信心就棄絕了律法呢?或是信徒在入門後就可以不按照律法的工作來生活,但為何審判是按照律法的工作?過去的學者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聯有不同的看法。這些看法包括信心等於律法的工作、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兩條平行線、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對立的、信心廢除了律法的工作、信心成全了律法的工作、及信心在前而後有律法的工作。這些分析從一體到分開、對立、廢除、成全、及有先後的次序,或是從專注在入門條件的論述,到以信心入門後有描述對律法工作的後續情況。簡單的說,律法或律法的工作在人以信心入門後沒有被廢除,還是在信徒的生命扮演其重要的角色,不過律法的工作是附屬在信心之下。但這樣的分析還是不能解決審判是按照律法工作所帶來的害怕和恐懼。

在分析羅馬書1-4章的過程中可以看出,保羅因上帝的恩典相信和順服上帝而活出按照上帝律法的行事為人顯示了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並存於他的生命。這生命以信心行出以愛為總綱的律法的工作(羅1:1-15)。保羅有這樣生命的改變是因為福音的緣故。這福音陳明上帝要拯救所有相信祂的人,所使用的方法是自始至終都是基於信心,而不是律法的工作(羅1:16-17)。[23] 但這不表示律法的工作就在信徒以信心入門後被棄絕了,因為信心伴隨著律法工作的遵守。但那些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就不會有按照上帝律法而行的工作1:18-32)。不單外邦人是這樣,猶太人這本是上帝的子民也是這樣,都陷入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而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的生命(羅2:1-5)。可是上帝的審判是基於各人的工作,而不是身份。在這裡保羅並沒有說明這律法的工作的情況是怎樣的,是要做到完全的地步呢,還是領受到那裡,就做到那裡,而沒有級別層次的分別。但為何審判不是按照信心呢?因為保羅在羅1:17說上帝的義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是不是保羅有個前設說因為有信心的人就必定有律法的工作,沒有信心的人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上帝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來審判?若是這樣的話,那其實就是在按照信心來審判,因為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那人的信心。換句話說,按照工作審判對於以信心入門的信徒來說那其實就是按照信心來審判。所以,上帝就以這個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各人,其實就是在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即相信和順服上帝(obedience of faith)。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24] 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就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所以,內在有信心的生命是與外在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一致的,而且這個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也沒有指明深淺程度的多少,而是繼續不斷地有一致合一的生命。[25] 所以,保羅的論述是有信心的人就有律法的工作,而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那人的信心。上帝按工作來審判的時候,其實就是按人的信心審判。但保羅卻沒有說明信心的大小、多少、信主後所犯的罪是否會被追算等等。若按照保羅所說領受多少,就做多少,並為所做不到的認罪悔改,相信上帝會繼續用忍耐的心寬容了人從前(progegonotwn)所犯的罪,並在人認罪悔改後塗抹所犯的罪,且只看當下的信心而不是過去所犯的罪。另外,由於“progegonotwn”是現在完成式主動語態,表示動作是過去的,但果效卻是延伸到現在。這表示上帝會繼續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從前所犯的罪,但有信心的生命會繼續不斷地以行出律法的工作來表達其對上帝的信心。最後,上帝會以信心來審判,並塗抹過去所犯的罪。

若這樣的論述成立的話,那只要繼續信靠和順服上帝的人,就不會為過去所做不到的事害怕和恐懼,因為當人悔改認罪時,上帝繼續不斷地赦免所犯過的罪,並單以信心來進行審判,而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一種信心的表達。這樣的論述也符合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自始至終都是信心,而不是入門是信心,但過程卻要守律法,因最終的審判是律法的工作,而變成神人合作說的情況,使人落入律法主義的框架及心存害怕與恐懼。所以,只要不斷地相信和順服上帝,自然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的生命,上帝也會繼續地赦免塗抹之前所犯的罪,使人自始至終都是因信稱義,歡喜地面對上帝。因此,入門是因信稱義,審判也是基於信心,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

這其實是上帝的心意,但由於罪的緣故,猶太人不信上帝而犯罪(2:17-3:8),外邦人也是不信上帝而繼續犯罪(羅1:18-32),這表示所有人因罪不信上帝(羅3:9-20)。因此,上帝因其恩典就設立耶穌基督為贖罪祭並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解決了罪和死的問題,使人能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被稱義,活出有信心的生命,也以行出律法的工作來表達這個信心,因為信心鞏固了律法,使律法繼續有效,且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也鞏固了信心,但中心點還是信心,因為律法也是因信稱義的。[26] 亞伯拉罕和耶穌基督在羅馬書第四章所帶出的論點也是自始至終因信稱義的救恩4:1-25)。

這論述困難的地方可能是保羅的論述方向是有信心就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但實際情況是信徒有掙扎和軟弱,而上帝的審判是基於律法的工作,那不是沒有人可以稱義,與因信稱義不相符?因為我們也很難斷定行不出律法工作的人是否是沒有信心,因為信心是內在的,但那人還是繼續的相信上帝。雖然雅2:17說沒有工作的信心是死的,但在實際的生活中,似乎很難分辨信心和工作的情況,也在牧養中產生要嚴厲,還是要有恩典而掙扎。因為我們不能說常常軟弱的人就是沒有信心而不信上帝的。但實際情況可能是這樣。所以,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雖然可以解決信徒內心擔心審判是基於工作的害怕和恐懼,但行不出律法的工作,或是常常的軟弱又當如何解釋呢?是沒有信心嗎?若是這樣的話,那人就沒有“信心”可以在審判時被審判了。不過這又陷入沒有恩典和律法主義的框架里。另外,外在的行為、形式及禮儀是裏面精神的表達。有時過於注重外在樣式而忘記了外在樣式所應表達的內在生命。[27] 或許如Strickland所說:“摩西律法是成聖的外在動力,聖靈使完成基督的律法成為可能。”[28] 但只是可能。這是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困難。



[1]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30
[2]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3
[3] Boer, Galatians, 145-6. Boer列出出現“律法的工作”的文本如下:“We have written to you som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hrwth yX[m) that we think are good for you and for your people, for we saw that you have intellect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4Q398 frg. 14-17 2.2-4). 這些要求需要被做出來,那人才能被稱義:“And it shall be reckoned to you as justification when you do (h'f'[) what is upright and good before him, for your good and that of Israel.(4Q398 2.7). 也見Moo, “Law,”:91.
[4]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但Schliesser認為義是來自信心,因為律法不能顯示義,它只能使人認識罪,因此律法也就無法使人稱義。見Benjamin Schliesser, Abraham’s Faith in Romans 4: Paul’s Concept of Faith in Light of the History of Reception of Genesis 15:6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7), 256.
[5] 對於羅3:21所說律法和先知,意思是舊約聖經;上帝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馮蔭坤解釋說上帝的義不是靠遵行律法而賺取的,在律法之外的意思是上帝的義與遵行律法無關。但筆者認為律法在基督之前是有救贖功能的,因為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會遵行律法而被稱義(羅2:13),但因為罪的緣故使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而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現在上帝的義就在律法之外顯明,意即有另一個救贖之路可以讓人被上帝稱義,就是耶穌基督的因信稱義之路。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476-7
[6] E. P. Sanders, “Paul’s Attitude toward Jews,” USQR vol. 33, nos. 3 & 4 (Spring and Summer, 1978): 179.
[7] 意思是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沒有誰是比其他人在與上帝的關係上有更大的優勢的。見J. William Johnston, “Which “All” Sinned? Rom 3:23-24 Reconsidered,” NovT 53 (2011): 154; Bruce W. 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Israel, the Gentiles and Salvation History in Romans 9-11,” JSNT 36 (1989): 105.
[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41-6
[9]《基督教要義》,3.17.10, 815;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
[10] BDAG, “iªsthmi” 738-92476), 1. 引致在一個地方。2. 建議某人負起某種責任。3. 設立。4. 確認所實施的事(加強的有效性、支持、堅持、確認)。5. 引致堅定。6. 規定地指明。本文採取(4)的解釋。
[11] 馮蔭坤列出有關“信心鞏固律法”的各種解釋:1.律法定罪使人知罪。2.律法是信心的律法。3.見證或應許。4.因信稱義支持行為的要求。5.信心聽到並接受律法的見證。6.訂立一項原則(以色列的信將會是世界得救的媒介)。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60-6
[12]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66
[13] 楊詠嫦,《移山之信》,308。參Hansen, Abraham in Galatians, 117.
[14] Krister Stendahl 也指出外邦人成為上帝子民的方式是按照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model of Abraham)。見Krister Stendahl, Final Account: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5), ix.
[15] BDAG, “pathvr” 1198-12013962),血緣上直接的祖先;在道德和知識上提供教養的人;祖先;尊稱;指至高父神;具有共同宗教或傳統被尊稱的故人,當中也可指一個團體的“模式”(prototype)或創始人。所以,在參考詞典及有關經文後,羅馬書4章的“pathvr”應該有“模式”的意義。希臘文詞典關於“模式”的例句就包括了羅4:11-12, 16-17(創17:5)。
[16]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Philadelphia: Trinity, 1989), 131.
[17] BDAG, “bebaivsn” 263-4949),1. 指可依賴而不引致失望的事物(可靠)。2. 關乎具有延續性,或是不動搖和持續的(持久不變的)。3. 關乎在一段時間內有效的(生效、有效),如指屬於所有人的應許(羅4:16)。
[18]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133.
[19]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645。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基本上是同樣的信心:1. 相信叫死人復活的上帝。2. 稱不敬虔的人為義。3. 都是因信稱義。
[20] BDAG, “paravptwma” 1174-53900),違法道德標準(過犯、過錯、罪過)- 1. 指得罪別人的過犯。2. 通常指得罪神的過犯。這裡似乎帶出道德性的罪,而不包括禮儀性的違反。
[21]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652
[22] L. Ann Jervis, “‘The Commandment which is for Life’ (Romans 7.10): Sin’s Use of the Obedience of Faith,”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7.2 (2004): 213. 在基督里,信心的順服與律法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上帝的義。信心的順服完成了律法目的。律法和信心的順服都會被罪利用。罪使人相信遵行律法能使人稱義。罪也在信徒追求信心所要求的順服的生活時欺騙信徒。意思是罪不會在人信主後消失,所以信徒需要警醒與罪爭戰。
[23] C. Thomas Rhyne, Faith Establishes the Law (Ann Arbor, Michigan: Scholar, 1981), 120. 保羅拒絕律法的工作是蒙拯救之路,但律法的價值在於它見證了信靠基督的義,意思是基督實現了律法所要帶出的義的目的(law’s goal of righteousness)。
[24] L. Ann Jervis, “‘The Commandment which is for Life’ (Romans 7.10): Sin’s Use of the Obedience of Faith,”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7.2 (2004): 212. Jervis指出在基督里,信心的順服與律法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上帝的義。
[25] Wilson, “Nomos,”: 45. Wilson認為新生命伴隨著順服。新生命不是以律法的工作獲取,但律法的工作是新生命的果實或結果。反過來說,新生命以律法的工作來表達。新生命以信心為基礎,因此,律法的工作也是信心的表達。但有律法的工作不一定就有新生命。因為沒有人可以在聖靈以外行出律法的工作。
[26]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3.17.10, 815
[27] R. McL. Wilson, “Nomos: The Biblical Significance of Law,”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5 no. 1 (March 1952): 42.
[28] Wayne G. Strickland, "Preunderstanding and Daniel Fuller's Law-Gospel Continuum," Bibliotheca Sacra 144 no. 574 (April 1987):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