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動詞「稱義」在新約的意義

                                             動詞「稱義」在新約的意義

 

我們通常把名詞「義」(dikaiosuvnh)和動詞「稱義」(dikaiovw)等同來看,但它們的意義其實並不完全相同。名詞「義」有慈愛、憐憫、拯救、正直、公正、信實、釋放、公正審判、正直作為、忠心服事或正確的意思,而動詞「稱義」則有伸張正義、公正、宣告無罪、釋放或正確的含義。[1] 它們的共同點是「公正」和「正確」,但卻不是「宣告無罪」。當名詞「義」或動詞「稱義」出現在經文時,在眾多的意思中,哪一個意思是它們所要表達的呢?那就要看該經文的上下文、語意和語境來決定。

然而,在過去的詮釋中,我們很少去關注它們的不同。新約和合本就有三處經文(羅四11;十10;林後三9)把名詞「義」翻譯為動詞「稱義」,並且在多數的情況下,把出現在經文的名詞「義」或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魏斯特鴻Stephen Westerholm指出名詞「義」是指以前有罪的人無罪釋放;形容詞「義」di,kaioj是指被判無罪的人;動詞「稱義」是指將邪惡的判為無罪,從而給他們無罪dikaiosuvnh的恩賜,因此令他們成為無罪獲釋的人di,kaioj[2] 這表示魏斯特鴻把這三個詞的意思幾乎等同起來使用,與宣告無罪有關。


加爾文則把名詞「義」解釋為法庭式宣告無罪,因為上帝宣告遮蓋人的罪,赦免人的罪孽。因此,名詞「義」是可以藉著基督賜給人的實體。人就因名詞「義」的實體而被上帝看為義。魏斯特鴻指出馬丁路德把上帝的「義」解釋為上帝為基督的緣故而宣告我們為義。[3] 這表示馬丁路德也把名詞「義」解釋為動詞「稱義」。

既然名詞「義」和動詞「稱義」有那麼多不同的含義,那為何我們比較常把它們解釋為「宣告無罪」呢?或許其中一個原因是馬丁路德把上帝的「義」解釋為上帝宣告我們無罪,算我們為義,以致我們把名詞「義」解釋為動詞「稱義」的意思。然而,我們這樣的解釋符合經文的意思嗎?

為了找出名詞「義」和動詞「稱義」的意思到底有沒有不同,我們先來看動詞「稱義」的經文,看看出現在新約共39次的動詞「稱義」,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是不是表達「宣告無罪」的意思。「宣告無罪」是表示本來是有罪的,但上帝因耶穌的緣故而判那犯罪的人無罪。

以下第一部分是解釋動詞「稱義」在新約39處經文的意思,接著是綜合與分析動詞「稱義」在新約各處經文所呈現的結果。最後指出動詞「稱義」的可能意義,亦即人藉著基督而被上帝釋放,脫離罪權勢的捆綁。這是以罪權勢捆綁為進路來詮釋動詞「稱義」的結果。

 

1. 動詞「稱義」的分析

這一部分是分析動詞「稱義」在新約各處出現的經文。藉著經文的背景和上下文,筆者嘗試解釋動詞「稱義」所在經文的意義,並在完成解釋後,以新的解釋來翻譯該經文。若你覺得這部分很枯燥,可以先跳過,以進到綜合的部分,了解動詞「稱義」在新約所要呈現的意義。過後,若你要更了解本文如何得到動詞「稱義」的意義,可重新看這部分的解釋。

動詞「稱義」在新約共出現39次,即馬太福音2次,路加福音5次,使徒行傳2次,保羅書信27(羅馬書15次,加拉太書8次),雅各書3次。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加起來就有23次之多,說明動詞「稱義」是保羅書信重要的思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希伯來書的作者並沒有使用動詞「稱義」這個字詞,可是希伯來書對贖罪卻有重要的描述。那希伯來書作者是用什麼方式來描述贖罪所要帶出的意義呢?本文較後再討論。以下是各節經文的解釋:

 

太十一19人子來了,也吃也喝,人又說他是貪食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

約翰來了,不吃也不喝,人就說他是被鬼附著的;人子來,也吃也喝,但他們卻說他是貪吃喝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這是不同人對約翰和耶穌的理解。他們的理解不太一樣。所以,接下去那一句話的意思是說他們對約翰和耶穌不一樣的理解將被辨別。如何辨別呢?就是公正地辨別或處理。這表示「為是」或「稱義」可以被解釋為「公正」地處理,而不是宣告無罪。

太十一19可被翻譯為:人子來,吃和喝,但他們卻說他是貪吃喝好酒的人,是稅吏喝罪人的朋友。雖然如此,不同的了解能力會因自己所做的而被公正地處理

 

太十二37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由於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耶穌把法利賽人說成是毒蛇的種類,他們所想的,就說出來。善人就發出善來,惡人就發出惡來。所以,就有善和惡的分別。人就要因自己所說的被評斷。若是如此,這節經文或許也是善惡的對比。同樣是因為他的行為,但這行為是善或惡,就要被評斷。在審判的日子,人的話語就要被評斷。善的話就被宣告無罪。我們通常把宣告無罪視為本來有罪,但上帝看在基督的義的份上,就宣告無罪。不過,這裡的宣告無罪是針對善的話本身,因善的話是沒有犯罪的,因此必然會被宣告沒有犯罪。至於不好的話或閒話,那當然會被定罪。所以,其中一個可能性是把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

不過,如果我們考慮這裡的場景是評斷所說的話的對錯,那可能也可以有另外一種解釋。根據一方所說的話,如果他是對的,那他當然會被證明是對的,結果是被宣告無罪;若他是錯的,那他當然會被說是錯的,結果是被宣告有罪。

這表示「為義」或「稱義」是表示有兩種可能性,宣告無罪或被定為是對的。不過,若考慮前後句子對比的話,定罪對比無罪,那這裡的「稱義」就比較適合解釋為「宣告無罪」,意即沒有犯罪,在行為上是對的。

太十二37可被翻譯為:因為你要因你的話被宣告無罪,也要因你的話被宣告為有罪。

 

路七29眾百姓和稅吏既受過約翰的洗,聽見這話,就以 神「為義」。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耶穌對眾人說施洗約翰就是那位為彌賽亞預備道路的使者。當眾人聽見耶穌的話後,他們知道過去有人已經接受了施洗約翰的洗,有人卻拒絕施洗約翰的洗。接受的人是稅吏,拒絕的人是法利賽人和律法師。若是如此,眾人就不是和稅吏一起接受施洗約翰的洗,因為不可能所有的百姓都接受施洗約翰的洗,只是所有的百姓聽見了,但只有稅吏去領施洗約翰的洗。

若這解釋可行,那經文是在表達稅吏聽見了耶穌的教導,他們就判斷耶穌所說的是對或錯。經文顯示他們證實上帝是對的,因為他們接受了施洗約翰的洗。所以,這裡的「為義」或「稱義」是指稅吏們證實上帝是對的或正確的,而不是說他們被「宣告無罪」,因為這裡的動詞「稱義」是主動語態,主詞是稅吏,而不是上帝。

路七29可被翻譯為:並且雖然所有百姓都聽見,但只有稅吏們證實上帝是正確的,結果他們就接受了施洗約翰的洗。

 

路七35但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

這節經文與太十一19相似。不同的是太十一19是描述智慧的工作或智慧所做的事(屬格是屬於或主詞屬格用法),路七35卻是描述所有充滿智慧的孩子(屬格是裝載用法)。

約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說他是被鬼附著的;人子來,也吃也喝,但他們卻說他是貪吃喝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這是不同人對施洗約翰和耶穌的不同理解。所以,接下去那一句話的意思是說他們對施洗約翰和耶穌不一樣的理解將被辨別。這是對人的辨別。如何辨別呢?由於以上對耶穌和施洗約翰的看法都是不對的,所以,所有充滿智慧的孩子將辨別其對錯,也就是辨別那一方的說法是正確的。既是如此,「宣告無罪」就不適用在這裡的解釋。這表示「為是」或「稱義」可以被解釋為證明是「正確」的。

路七35可被翻譯為:但分辨能力會因所有充滿分辨能力的孩子而被證明哪一個是對的

 

路十29那人要顯明自己「有理」,就對耶穌說:「誰是我的鄰舍呢?」

這節經文是在好撒瑪利亞人的上下文裡面。有一個律法師要試探耶穌,所以就問了耶穌一些問題,目的是要顯明自己「有理」或「稱義」。若是如此,這表示律法師不是要被「宣告無罪」,而是要證明自己是對的,所以,才問耶穌問題。因此,「有理」或「稱義」這個字的意思是表明自己是「正確」的。

路十29可被翻譯為:可是,那人要證明自己是正確的,就對耶穌說:「誰是我的鄰舍呢?」

 

路十六15耶穌對他們說:「你們是在人面前自稱「為義」的,你們的心, 神卻知道;因為人所尊貴的,是 神看為可憎惡的。」

這節經文的上文說到貪財的法利賽人聽到耶穌說不能事奉兩個主,就是同時服事上帝和金錢,就嘲笑耶穌的教導,不同意耶穌所說的話。既然這些法利賽人是貪財的,那就表示他們在行為上存有錯誤,因此,耶穌才責備他們。可是,他們以嘲笑來回應耶穌的教導。這表示他們不認為自己是錯的,他們反而認為自己可以同時事奉兩個主。換句話說,這些貪財的法利賽人認為自己是對的。若是如此,耶穌就指出他們自認自己是對的,可是在上帝面前他們卻是被看為可憎的。因此,「為義」或「稱義」在這裡可以表達自認自己是「正確」或是對的。

「宣告無罪」不適合用來解釋這裡的「為義」或「稱義」,因為這裡的語境是法利賽人認為自己的作為是正確的,而不是認為自己的作為需要被宣告無罪。

路十六15可被翻譯為:可是,耶穌卻對他們說:「你們是那些在人面前自認自己是正確的,可是,上帝卻知道你們的心,那在人面前被看為尊貴的事,在上帝面前卻被看為可憎的。」

 

路十八14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法利賽人和稅吏的禱告。法律賽人自認自己在道德上很棒,沒有像稅吏一樣犯許多道德性的罪,可是稅吏卻遠遠站著,連舉目望天都不敢,只是捶胸祈求上帝憐憫他這個罪人。由於聖殿是在山上,所以稅吏回家就要下山。另外,耶穌對他們的評價是「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這表示他們不是被評價說誰的罪被赦免了,而是說他們在聖殿裡禱告的方式,哪一個才是對的。所以,「宣告無罪」不適合用來解釋這裡的「為義」或「稱義」。

那些在禱告時,認為自己高高在上的,要被降為卑,那些認為自己非常不配的,要被升為高。所以,這裡的「為義」或「稱義」應該是表達哪一個禱告方式是對的。這樣,「稱義」的意思就是被證明是「正確」的或是對的。

路十八14可被翻譯為:我告訴你們,這人下來回自己的家去,他來到聖殿面前的方式被證明比那法利賽人更正確;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徒十三3839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

這節經文的上文說到保羅把上帝使耶穌復活的信息告訴群眾,並且讓他們知道赦罪之道是從耶穌而來。所以,保羅就總結這段談話,說:所以,弟兄們,這對你們來說你們是知道的(就是耶穌已經復活的事),為了你們,免除罪惡的行動藉著這人(耶穌)被公開表達出來,並使你們從所有的事出來,就是從你們藉著摩西的律法沒有能力被「稱義」的事出來,所有相信的人就藉著這人被「稱義」。

這兩節經文有兩個「稱義」。若要解釋它們是什麼意思,或許我們可從「赦罪」(a;fesij)這個字著手。按照希臘文字典,「赦罪」的意思有兩個。一個是從某些被限制的情況下被釋放得自由的行動;另一個是從責任、罪疚、或處罰中被釋放出來。換句話說,「赦罪」是描述人從一個枷鎖的狀態中被釋放出來的行動。若是如此,這兩節經文的語境是一種捆綁的狀態,人需要被釋放出來。這表示「稱義」可以被解釋為「釋放」的意義,也就是把人從捆綁中釋放出來。若這解釋可行,那我們就不必把「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因為這裡的語境是人被捆綁而需要被釋放,而不是得到某種身份或地位的宣告無罪,或是道德性行為的赦免。因此,我們把「稱義」解釋為「釋放」。

徒十三3839可被翻譯為:所以,弟兄們,這對你們來說你們是知道的(就是耶穌已經復活的事),為了你們,把人從罪惡中釋放出來的行動現在藉著這人(耶穌)被公開表達出來,並使你們從所有的事出來,就是從你們藉著摩西的律法沒有能力被釋放的事出來,所有相信的人就藉著這人被釋放

 

羅二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羅二13的上下文是陳述「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羅二7-9)也就是說,羅二13的上文是在述說好行為和不好行為的情況。

羅二13前半段指出「不是聽律法的為義」。「為義」在原文是形容詞,意指「義人」,也就是指一個符合公正標準的正直人。這前半段的意思是說:一個只聽律法但沒有行動的人,無法顯示自己是否為一個正直的人。在這樣的意境底下,羅二13後半段就說「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既然前面是說有正直行動的人才是正直的人,那後半段就與是否正直有關。因此,羅二13後半段的「稱義」是說明有好行為的人才被證明道德是「正確」的意思。這樣的解釋符合上下文好行為和不好行為的語境,也符合羅二13前半段的意思。「宣告無罪」的解釋就不符合這裡的語境,因為人若行律法,就不需要被宣告無罪。

羅二13可被翻譯為:不是聽律法的是正直的人, 乃是行律法的才被證實是道德正確的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這節經文的前半段是說上帝是可靠的,但人卻是不可靠的,是說謊的。因此,接下去後半段的經文是要支持上帝是可靠的描述。既然上帝是可靠的,那祂所說的話也是可靠的。基於可靠的語境,那上帝的話被「公義」或「稱義」可以被解釋為上帝的話被證實是正確的,而不是上帝的話被「宣告無罪」。上帝的話既然是可靠的,那祂的話當然也是正確的。既然上帝凡事是正確的,那祂在被審判時,當然會勝出。因此,「公義」或「稱義」可被解釋為「正確」。

羅三4可被翻譯為:斷乎不能。因為神本來就是可靠的,人卻是不可靠的。如經上所記:你因你的話被證實是正確的,並且當你被審判時,你將勝出。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一般上我們對羅三20的解釋是認為沒有人能夠行律法,所以,人無法靠行律法被「稱義」。這「行律法」在原文是指「律法的工作」,亦即行為的意思。羅三20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並不是表示沒有人能夠行律法或沒有一個人有好的行為。人還是有好行為的,就如保羅在羅三3指出是「有些」猶太人不忠,而不是所有的猶太人不忠。

那羅三20要表達什麼意思呢?羅三20的意思是:沒有一個人可以藉著律法的工作或行為而被「稱義」。換句話說,就算一個人有符合律法的行為,他還是無法被「稱義」,因為律法的功能是指出罪來,或是讓人知道自己是被罪捆綁的。也就是說,律法只是一個指出人的行為是好或不好的標準,是一種衡量的標準。所以,問題的中心不是人不能行律法的要求,而是人無法藉著律法的工作或行為而被「稱義」。說的簡單一點,那就是人無法藉著行為來掙脫罪的捆綁,因為我們是生活在「罪的權勢」之下(羅三9)。

活在「罪的權勢」之下就好比我們生活在一個被「罪」這個「人」統治的國家。我們在這個國家裡面生活,可能有好的行為,也可能有不好的行為,關鍵的問題是我們無法離開這個國家,因為我們沒有護照可以離開這個國家。這就如以前有些鐵幕國家一樣,把裡面的人看守的很森嚴,想要逃也逃不出來。我們在信主前也是這樣,無論我們有好的行為也好,沒有好的行為也好,我們都不能逃離這「罪的權勢」,因為人的行為沒有這樣的能力掙脫罪權勢的捆綁,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我們都無法勝過死,所以,我們也就沒有辦法掙脫罪權勢的捆綁。

既然所有人都無法脫離被罪的權勢捆綁和轄制,那不管人有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人都無法靠律法的工作在上帝面前「被稱義」(羅三20),因為人仍然被罪的權勢捆綁和轄制,更何況猶太人只是聽律法而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羅二13)。

因此,在被罪權勢捆綁的背景之下,同時也是在要掙脫「被罪權勢捆綁」的情況之下,被「稱義」(羅三20)這句話的意思就不是指在法庭被「宣告無罪」,或是人被賜予義人的身份,而是指人被「釋放」的意思。也就是說,我們被「稱義」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得到護照而被「釋放」了,我們自由了,我們不再受罪的限制,可以離開被「罪」統治的國家而去到新的國度了。

不過,一般上羅三20被「稱義」是被解釋為「法庭式被宣告無罪」。或許我們可以把這意思和被「釋放」的解釋帶進經文,看這兩個意思那個比較恰當。

 

1)沒有人因好行為能在上帝面前被宣告無罪

2)沒有人因壞行為能在上帝面前被宣告無罪

3)沒有人因好行為能在上帝面前被釋放

4)沒有人因壞行為能在上帝面前被釋放

 

我們曉得宣告無罪與道德性的行為有關。人若有好行為,那他自然就被宣告無罪,但句子(1)卻說他無法被宣告無罪。這表示句子(1)有邏輯上的矛盾。至於句子(2),人若只有壞行為,那他當然希望被宣告無罪,既往不咎。這也是我們一般的解釋:罪人被宣告無罪,上帝看我們是無罪的。可是,句子(2)卻說罪人無法被宣告無罪。這也使句子(2)產生問題。這表示把「被稱義」解釋為「被宣告無罪」在羅三20會產生解釋邏輯上的困難和矛盾。

至於句子(3),沒有人可以因好行為而被釋放,因為被罪的權勢捆綁。同時,句子(4)也表達沒有人可以因壞行為而被釋放,因為壞行為本身就表達人是被罪權勢捆綁的。所以,人當然無法被釋放。因此,句子(3)和(4)顯示人「被釋放」是不被好或壞行為影響的,總之就是沒有人可以「被釋放」。這其實就是羅三20所要表達的意思。所以,把羅三20的「被稱義」解釋為「被釋放」比較符合經文的邏輯表達,也符合經文上下文的處境。

羅三20可被翻譯:因為所有人在上帝面前不會因行为而被釋放,因為藉著律法,人才能理解罪的權勢。

 

羅三24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所有人犯罪並虧欠」上帝,以回應羅三9所說:所有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也就是說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所有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被捆綁並犯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

保羅在羅三24說:「所有人卻因為上帝的恩典而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而白白地被稱義。」意思是,所有人因為上帝恩典的緣故,藉著「在基督耶穌裡」就可以被救贖。這「救贖」的意思是使人從一個被擄的景況中被拯救出來。換句話說,人已經被罪擄去了,伏在罪的權勢之下,住在罪權勢的家裡,所以,基督耶穌把人從罪的權勢之下拯救出來,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而「白白地被稱義」,搬到新的家,也就是住「在基督耶穌裡」。

在羅三20的「被稱義」可被解釋為「被釋放」。由於這節經文也是在述說人如何脫離罪權勢的捆綁的問題,因此,這節經文的「被稱義」也可以被解釋為「被釋放」。一般上我們把「被稱義」解釋為我們被宣告無罪。雖然「宣告無罪」是「被稱義」所要表達的其中一個意思,並且「宣告無罪」的結果是人被釋放,不過,「宣告無罪」的解釋就把「被釋放」變成是「被稱義」的結果,而不是「被稱義」原本的意義。可是,按照上下文來看,「被稱義」的直接意思應該是指「被釋放」,以直接反映人在被罪權勢捆綁下被釋放的情況,並且這節經文的「救贖」也清楚表明上帝要把人從一個被擄的景況中拯救出來。所以,上帝因著恩典就把相信的人從罪的權勢之下釋放出來。釋放出來去到那裡呢?就是搬進新的家---「在基督耶穌裡」,這個脫離罪權勢捆綁的新家。這個新家是白白地賜予的。這表示上帝使人脫離罪的權勢的方法是:「在基督耶穌裡」。

另外,與「在基督耶穌裡」對比的是「在罪的權勢之下」,而不是人律法的工作(羅三20)。這表示我們的敵人不是人律法的工作或是行為,而是罪的權勢。所以,人要在基督裡,才能被釋放。沒有在基督裡,就無法被釋放。

3:24可被翻譯為:可是,所有人卻因為上帝的恩典而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而白白地被釋放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這節經文有三個「義」,但只有「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的「義」是動詞。第一個「義」(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是名詞,表明上帝的拯救作為。第二個「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是形容詞,表明上帝是一位正直的神。第三個「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是動詞。若延續上文對羅三20和三24對動詞「稱義」的解釋,這節經文的「稱義」也能被解釋為「釋放」,因為是在同一個被罪權勢捆綁的語境之下。

一般是把這裡的「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可是宣告無罪的解釋只是去處理罪權勢所帶來的道德問題而已,但卻沒有去處理人被罪權勢捆綁的問題,也就是沒有去解決人最根本的問題:被罪權勢捆綁所帶來的死亡。這其實是「治標不治本」。這就好比一棵樹病了,人只是去治樹梢,這表面的毛病,但卻沒有去治它的根。這不能解決實際的根本問題。罪的權勢就是根本的問題,而罪惡這道德層面的過犯是樹梢的問題。解決了罪權勢的根本問題,罪惡這道德的樹梢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因為罪惡是罪權勢轄制的結果。所以,這裡的「為義」或「稱義」比較適合用「釋放」來解釋,以脫離罪權勢的捆綁。

另外,我們在這裡也可以把這裡的「信耶穌」解釋為耶穌的忠心,因為在希臘原文,「信耶穌」也可做主詞屬格的解釋,並且讓人能脫離罪權勢的捆綁的工作不是藉著人現在的相信耶穌完成,而是在兩千年前藉著耶穌的忠心完成的。

羅三26可被翻譯為:在現今這時刻為上帝的拯救作為作證據,目的是要證明上帝是一位正直公正的上帝,也是一位因耶穌的忠心而釋放人的上帝。

 

羅三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由於這節經文的語境跟羅三2026的一樣,就是人被罪權勢捆綁的語境,那我們可以繼續把「稱義」解釋為「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另外,由於上帝的信實帶出與人行為不同的拯救方式,也就是藉著基督使人在基督裡而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因此,我們也可把「信」解釋為上帝的信實。

羅三28可被翻譯為:人被釋放以脫離罪權勢的捆綁是因上帝信實所成就的,這不同於人行為的方式。

 

羅三30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若我們繼續延續羅三2028對「」和「稱義」的解釋,那我們可以在這裡把它們解釋為上帝的信實及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那為何這裡的「」不能以基督的忠心來解釋呢?因為基督的忠心是成就上帝拯救作為的途徑,而不是救恩的主導者。那我們能以「相信基督」來解釋這裡的「」嗎?是有可能,不過,這與羅三2028上帝的信實的思想脈絡不連貫,也與羅三31以人的「」來堅固律法的解釋不恰當,因為人的「相信基督」無法堅固律法,反而是與律法對立,甚至棄絕了律法。所以,這裡的「」應該是指上帝的信實。

羅三30可被翻譯為:既然上帝只有一位,那這位上帝就要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來釋放那受割禮的人,也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來釋放那未受割禮的人。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這裡的「行為」是指亞伯拉罕的忠心順服。保羅指出若亞伯拉罕的忠心順服可以被「稱義」,那他就有可誇的。在羅三20的論述中,我們看到無論是好行為或壞行為,都無法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亞伯拉罕的好行為也無法做到。既然人是被捆綁的,那這裡的「稱義」就可被解釋為「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保羅說亞伯拉罕「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的」,因為人的行為無法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所以,人就沒有可誇的,而且也無法在上帝面前自誇。

羅四2可被翻譯為:因為若亞伯拉罕可因行為而被釋放,那他就有可自誇的,可是在上帝面前他卻沒有可能自誇。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節經文可以被翻譯為「那沒有工作但卻相信那『稱義』不敬虔人的上帝,那他的『信』就被當作是『義』的。」由於「就算為義」的「義」是名詞,這裡把它解釋為「正確」,因為他相信上帝是那位「稱義不敬虔人的上帝」。這樣的相信行動,就被上帝當作是正確的回應。

由於這裡的語境是信實的上帝如何拯救被罪權勢捆綁的人,因此,「為義」或「稱義」可以被解釋為「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那沒有工作的人還能夠有那樣的肯定,肯定只要相信那釋放不敬虔人的上帝,那他就會被上帝釋放,脫離罪權勢的捆綁。這表示這人的相信是因為所相信的上帝是信實的。上帝的信實給予他有把握地相信,以致他可以相信上帝是那位「釋放不敬虔人的上帝」的陳述。

因此,這裡的「信」可以被解釋為「對上帝的信實有把握」。所以,「對上帝的信實有把握」的結果是:這有把握的行動被當作是正確的行動。由於這是沒有工作的人對上帝所賜予的恩典有把握,因此,他有把握的行動能被上帝當作是正確的行動,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及上帝的信實。

羅四5可以被翻譯為:那沒有工作但卻相信那釋放不敬虔人的上帝,那他對上帝的信實有把握的行動就被當作是正確的行動。

 

羅五12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 神的榮耀。

保羅指出人「因信」而被「稱義」,所以人能藉著主耶穌基督與上帝和好。不單如此,人是已經藉著耶穌基督「因信」而能進入這恩典。我們知道羅四25的語境,是耶穌的死和復活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因此,在需要脫離捆綁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把「稱義」解釋為「釋放」。而這段經文的兩個「因信」應該不適合以人的「」來解釋,因為人的「」無法使人進到上帝的恩典中,因為「進入」就如進入至聖所一樣。這是人的「」無法做到的情況。因此,人需要上帝的信實才能經歷上帝的恩典。人也需要上帝的信實才能進到上帝的恩典中。所以,這兩個「因信」是表達上帝的信實,表示在上帝的信實和恩典中,人才能在上帝榮耀的盼望上站穩及引以為榮。

羅五12可以被翻譯為:所以,由於我們因上帝的信實而被釋放,因此我們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與上帝和好,並且,我們藉著祂,因上帝的信實而進入這樣的恩典,藉著這樣的恩典,我們已經站穩了,並且我們現在因充滿上帝榮美的盼望而引以為榮。

 

羅五910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 神的忿怒。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 神兒子的死,得與 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這節經文的「忿怒」在希臘原文沒有「上帝」這個字。忿怒在希臘文也有審判的意思。或許這節經文是說上帝要拯救我們脫離以後的審判,因為原文有拯救這個字,並且是未來語態。上帝的忿怒現在就有,但審判是人未來所要面對的。既然拯救是未來式,那或許這節經文是要表達我們未來要被拯救脫離上帝未來的審判,因為我們現在已經被耶穌的寶血「稱義」了。若是如此,「稱義」就不是有關未來的「宣告無罪」,而是現在已經發生的事情,即把我們從罪權勢的捆綁中釋放出來。我們現在已經被釋放出來,但在未來要被上帝拯救脫離審判,因為人人都需要在白色大寶座前面對上帝最終的審判。因此,這節經文的「稱義」可被解釋為「釋放」。

羅五910可被翻譯為:所以我們現在藉著耶穌的寶血被釋放,就更要藉著耶穌將來被拯救脫離審判,因為若我們是可惡的,但卻能藉著祂兒子的死與上帝和好,那上帝不單與我們和好,上帝也將藉著耶穌的生命拯救我們。

 

羅六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這節經文可被翻譯為:因為已死的人已經被「稱義」脫離了罪權勢的捆綁。原文有「稱義」這個字,但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由於上文是說若人與基督的復活聯合,那他就不再是罪得奴僕。這是身份的改變。身份的改變是因為他的處境更換了,從罪的權勢到在基督裡。這其實是一種不再受罪轄制的景況,也就是從捆綁中被釋放出來。下文是說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即表達一種改變景況的語境,從被罪捆綁而面對死的景況,到被釋放出來得到新生命的景況。另外,這節經文的意義也是在說明脫離罪的情況。因此,這節經文的「稱義」適合以「釋放」來解釋,表達人被釋放出來,脫離罪的捆綁,而不是以「宣告無罪」來解釋。

羅六7可被翻譯為:因為已死的人已經被釋放出來脫離了罪權勢的捆綁。

 

羅八30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萬物盼望得著釋放,脫離敗壞的奴役。更遠的上文也說到人藉著耶穌被釋放,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在一貫釋放人脫離罪權勢的上文思路下,這節經文的「為義」或「稱義」可以被解釋為「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

若仔細看這節經文,當中的「人」是指羅八28所說的那些愛上帝的人,並且這節經文的動詞是過去式。這表示預定、呼召、稱義及尊榮是已經在愛上帝的人身上成就了。愛上帝的人是一位已經被上帝預定、呼召、稱義及尊榮的人,而不是說因為人被預定,所以就被呼召;因為人被呼召,所以就被稱義;因為被稱義,所以就被尊榮。這其實和加爾文的預定論有相似的地方,亦即加爾文的預定論是在救恩論裡論述,表達信主的人是一個已經被上帝肯定救贖的人,而不是表達一個人的信主與否是已經被決定了。保羅或許是在這裡肯定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的救恩,是一個已經被上帝預定、呼召、稱義及尊榮的人,因為下文就說到沒有任何事可以使人與上帝的愛隔絕,原因是因為上帝是信實的,祂必守約施慈愛。

羅八30可被翻譯為:那些愛上帝的人是已被上帝所預定的,這些已被預定的也是已被祂呼召的,這些被呼召的,也是祂已釋放的;這些祂已釋放的,也是祂已尊榮的。

 

羅八33誰能控告 神所揀選的人呢?有 神稱他們為義了。

若根據上文羅八28那些愛上帝的人是已經被上帝預定、呼召、釋放及尊榮的人來看,上帝所揀選的人就是愛上帝的人。既然愛上帝的人是已經被上帝釋放的人,那他就無法再被任何人控告了。所以,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不能,因為上帝是那位釋放人的上帝。這位釋放人的上帝釋放被揀選的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因此,人就無法再控告被揀選的人。所以,把「稱義」解釋為釋放,還是另一個可行的解釋。

羅八34說誰將是那位在定罪之後判刑罰的人呢?就是耶穌基督,祂已經死了,也已經死裡復活了,在上帝的右邊,為我們代求,以免除我們的刑罰。這其實與羅三25的景況類似,耶穌這施恩座免除人的過犯和刑罰。因此,羅八3334就表達了上帝釋放人,而耶穌就免除人的過犯和刑罰。這與「宣告無罪」的情境就無關了。因此,我們可以把動詞「為義」或「稱義」解釋為「釋放」。這樣的解釋跟一般把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是不同的,是我們可做的另一個可能解釋。

羅八3334可被翻譯為:誰能控告並反對上帝所揀選拯救的人呢?上帝是那位釋放人的上帝。那誰是那位定罪之後判刑罰的人?是耶穌基督,就是那位已經死了但又被復活的,祂是在上帝的右邊,也是那位為我們代求的。

 

林前四4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管家要忠心。忠心就牽涉到行為。保羅說他被哥林多教會的人判斷也無所謂,因為他自己清楚知道自己是沒有什麼的。既然保羅沒有什麼,行為上也忠心,那他就不需要被「宣告無罪」,而是被證實是對的或正確的,因為判斷他的是主。下文也說到主要找出人心中的黑暗。這說明這裡是有關行為的問題。因此,「稱義」被解釋為行為是「正確」的或對的,是另一個可能的解釋。

林前四4可被翻譯為:因為我已經知道了我自己沒有什麼,但我也不能因此就說我已經被證明是正確的,因為判斷我的是主。

 

林前六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 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這節經文的上文說到那些不義及行為敗壞的人,不能進入上帝的國。保羅所面對的對象,其中有些人過去不斷有這些不好的行為,但在耶穌裡面就不一樣了,因為他們已經在基督裡面,並藉助上帝靈的大能,被洗凈了,被分別出來了,被「稱義」了。若說這裡的「稱義」是指人被「宣告無罪」也行,因為過去的過犯都被除去。

不過,若我們說這些人過去不斷行這些不好的行為,意思是他們被這些不好的行為捆綁,現在在基督裡面就不再一樣了,因為他們可以在基督和聖靈的幫助之下,不再繼續這些不好的行為。下文也說,凡事都可行,但不要被任何事轄制。若是如此,他們不單是罪行被塗抹了、洗淨了,也是因為已經被分別出來,屬於耶穌了,不再屬於罪的奴僕。這其實表明這人是已經被釋放,脫離罪權勢的捆綁了。因此,把「稱義」解釋為「釋放」,是另一個符合上下文的解釋。如今這人就不再行那些不好的事了,因為這人已經被釋放了,脫離罪權勢的捆綁。

林前六11可被翻譯為:並且你們中間過去也有人不斷行這些事,可是你們已經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名和我們上帝的靈,被洗淨了,被分別出來了,被釋放了。

 

加二1617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

這節經文的上文說到猶太信徒要外邦信徒活得像一個猶太人,按照猶太人的規矩生活。保羅就指出猶太信徒不會因為外邦信徒活得不像猶太人而被污染(所以猶太人不要與外邦人一起吃飯),以致成為罪人,不被拯救,因為猶太信徒被拯救不是因為律法的工作或是猶太人的規矩,而是因為耶穌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所以,保羅在加二16指出,除非藉著耶穌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人不會因源自律法的工作而被「稱義」,並且我們已經相信了基督耶穌,為了我們因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而被「稱義」,而不是因源自律法的工作,因為所有血氣的不能因源自律法的工作而被「稱義」。這裡的三個「稱義」一般被解釋為「宣告無罪」。

若我們考慮這裡的上下文,由於上文提到彼得與不受割禮的外邦信徒分開,不一起吃飯,怕自己被不潔的外邦信徒污染。這表示下文的「律法的工作」可能不是指一般的道德行為,而是指猶太人的規矩,特別是有關猶太人身份的規矩,如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禮儀、割禮等規矩。這與羅三20的「律法的工作」有不同的處境。在羅三20的上文是說到各種不道德的行為。因此,羅三20的「律法的工作」是指道德行為,可是加二16的「律法的工作」卻是指禮儀行為。若「律法的工作」不是指道德行為,而是指禮儀行為,再加上「稱義」一般是指宣告無罪,那我們可以把這節經文歸納如下:

1)人不能因好的禮儀行為被宣告無罪

2)人不能因壞的禮儀行為被宣告無罪

我們曉得宣告無罪與道德行為有關。人若有好的禮儀行為,那他自然就被宣告無罪,可是句子(1)卻說他不能被宣告無罪。這表示句子(1)有邏輯上的矛盾。至於句子(2),人若只有壞的禮儀行為,那他當然希望被宣告無罪,既往不咎。這也是我們一般的解釋:罪人被宣告無罪,上帝看我們是無罪的。可是,句子(2)卻說人無法被宣告無罪。這也使句子(2)產生問題。這表示把「被稱義」解釋為「被宣告無罪」在加二16會產生解釋邏輯上的困難和矛盾。

另外,上帝雖然看重猶太人的禮儀行為,但也看重道德行為。況且,禮儀行為也被上帝在基督裡廢除了。若是如此,人其實不必在禮儀行為上被宣告無罪,因為他們都有遵守禮儀的行為。這表示把「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沒有那樣恰當。

由於加二17有說到基督不是屬於罪權勢的執事或僕人,而且二15也說到猶太人不會因外邦人而成為罪人,加二17則說信徒自己還是罪人,這表示這節經文的語境是基督不是替罪權勢做事的僕人,因為基督已經勝過罪的權勢。那人如何勝過罪的權勢呢?保羅指出人想藉著禮儀行為來脫離罪的權勢是不可能的。就算猶太信徒遵守所有的禮儀行為,也無法脫離罪權勢的捆綁。因此,脫離罪權勢的捆綁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保羅指出唯有藉著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方能使人脫離罪權勢的捆綁,而不是藉著禮儀的行為。若這裡是表達一種想要脫離罪權勢捆綁的語境,那就需要一種釋放的動作,也就是說「稱義」可被解釋為「釋放」。人唯有藉著基督忠心所成就的救恩才能從罪權勢捆綁之下被釋放出來,而不是藉著禮儀行為。

加二1617可被翻譯為:而且知道,除非藉著耶穌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人不會因源自律法的工作而被釋放,並且我們已經相信了基督耶穌,為了我們因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救恩而被釋放,而不是因源自律法的工作,因為所有血氣的不能因源自律法的工作而被釋放。因為若我們力求藉著基督而被釋放,但卻被發現自己還是罪人,難道基督是罪權勢的僕人嗎?絕對不是。

 

加三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加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這三節經文是在同一個語境之下,就是人被捆綁與被咒詛。耶穌所做的是「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贖出」(evxagora,zw)在原文也有「釋放」的意思,也就是說耶穌是釋放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接著,這段經文也說明人在信主之前是在監護人或管家之下被轄制。基督就為我們的自由而釋放了我們,讓信徒不再受制於奴隸的軛(加五1)。若按照被捆綁或轄制的語境來解釋這三節經文的「稱義」,它就有「釋放」的意味,而不是「宣告無罪」的意思。

這三節經文可被翻譯為:[4]

加三8 並且,聖經也曾預先陳明說:上帝因祂的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而釋放外邦人。上帝也曾將福音預先傳給亞伯拉罕,說:所有外邦人要因你而被祝福。

加三11 所以,明顯地,沒有人可以藉著律法在上帝面前被釋放,因為義人因上帝信實的保證活著。

加三24 結果,律法就成為我們的監護人,領我們到基督那裡,為要我們因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被釋放

 

加五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基督為了信徒的自由而釋放(evleuqero,w)了他們,所以,保羅勸勉信徒要堅定信仰,不要再被奴隸的軛轄制(加五1)。既然這裡的語境是轄制與釋放,那這節經文的「稱義」也可被解釋為「釋放」,而不是「宣告無罪」。

加五4可被翻譯為:你們那些要靠律法被釋放的,就被廢棄,離開基督,從恩典中墮落了。[5]

 

提前三16大哉,敬虔的奧祕,無人不以為然!就是 神在肉身顯現,被聖靈稱義,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裡。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做監督或執事需要有良好的行事為人,也就是在道德上無可指摘,並曉得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家。為何保羅對監督或執事有這樣的要求呢?因為耶穌也是在道德行為上無可指摘。保羅繼續在下文也說在上帝的道和人的祈求上成為聖潔,敬虔度日,那就是基督耶穌的好執事(提前四6)。既然上下文是與道德有關,那這節經文在描述耶穌時,或許「稱義」這個字可描述耶穌是在道德上無可指摘或是被證實為正確的,不是「宣告無罪」。

提前三16可被翻譯為:並且,無可置疑的,這敬虔的奧秘是偉大的:就是他以肉身顯現,藉著聖靈被證實為無可指摘,被眾天使看見,被傳到外族,為世人所信靠,被接到榮耀裡。

 

多三7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

這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人過去被各種私慾奴役(douleu,w)或轄制(三3),抑或服事各樣私慾,可是保羅提醒信徒現在要預備行各樣的善事(三1)。不過,這些善行不是信徒被拯救的原因。信徒會被拯救是因為上帝的憐憫,藉著聖靈改變生命和更新的洗。保羅在下文繼續強調信徒要行善。所以,這節經文是信徒可以行善的根據,因為他們的生命被聖靈改變,脫離各種私慾的奴役,使人得自由。若是如此,「為義」或「稱義」可以說是使信徒被拯救,脫離各種私慾的奴役,得著自由,而不是使信徒被「宣告無罪」。也就是說,信徒從奴役中被釋放出來,以致可以行各樣的善事。因此,「稱義」可被解釋為「釋放」。

多三67可被翻譯為:聖靈是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豐豐富富地傾注在我們身上,為要我們因他這個恩典被釋放,並根據盼望,即永生,成為承受產業的人。

 

雅二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雅二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這三節經文的上文是說到信徒沒有用正確的行為來對待窮人。雅各指出這是不符合律法要求的行為,並且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這表示信徒雖然沒有按照律法的要求來生活,但卻認為自己是有信心的。這段經文常常以信心和行為的對立來論述,並企圖要藉著行為來分別真信心和假信心。若把這裡的「信心」以「忠心」來表示,那可能就可以用另一種角度來詮釋這段經文。

這段經文是說信徒沒有用正確的行為來對待窮人,但卻認為自己有忠心,所以行為的正確與否是這段經文的重點。雅各就指出若信徒真的對上帝忠心,那他就應該有正確的行為表現出來,因為沒有行為的忠心是死的。忠心就表示有正確的行為會表現出來。魔鬼也相信有上帝,但卻對上帝不忠。所以,沒有行為的忠心是無用的。

雅各就舉亞伯拉罕和喇合為例子來說明有行為的忠心是怎樣的。亞伯拉罕在獻上以撒之前是已經相信耶和華的,從出吾珥到以撒出生大約有廿五年之久。所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動除了是表達他相信耶和華以外,也是表達他對耶和華的忠心。相信和忠心或許是兩個階段的行動,相信在先,忠心則在後。就如魔鬼一樣,雖然牠相信耶和華,但牠卻對耶和華不忠。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動就表達了他對上帝的忠心。他在這件事上做對了。

所以,二21說亞伯拉罕獻上自己孩子的行為被視為是對上帝所做正確的回應。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的回應被看為是對的回應,是表達他對上帝的忠心。亞伯拉罕做對了。他的忠心與他的行為一致,並且他的行為完成了或是顯示出他對上帝的忠心(二22)。若亞伯拉罕不這樣做,那就無法表達他對上帝的忠心,因為沒有行為的忠心是死的。

同樣的,妓女喇合也做對了。她在探子來到之前就已經相信了耶和華。她幫助探子的行為是表達她對所信的耶和華忠心。所以,她的行為也被證實是對的行為。

因此,這三節經文的「稱義」可以被解釋為「正確」。人被確定為對上帝忠心是因為他的行為。這對的行為就被證實是正確的行為,而不是被「宣告無罪」。

所以,二24就說人被證實是正確的是因他的行為,而不只是他的忠心而已,因為忠心和行為是一體的,無法分開。就如二26所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忠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這幾節經文可被翻譯為:

雅二21我們的父亞伯拉罕不是藉著獻上他的兒子以撒在祭壇上因行為而被證實是正確的嗎?

雅二22你看,忠心與他的行為一致,並且忠心因行為而被完成。

雅二23這正應驗了經上的話:因此,亞伯拉罕相信上帝,他就因這樣的相信行動而被上帝看為是正確的回應行動,並且他也被稱為是上帝的朋友。

雅二24你看,人被證實是正確的是因行為,而不只是因忠心而已。

雅二25同樣的,妓女喇合不也是藉著接待使者並打發他們從另一條路出去因行為而被證實是正確的嗎?

雅二26因為,就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同樣的,忠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2. 動詞「稱義」的意義

綜合以上對動詞「稱義」的分析,它所要表達的意思有:

1.           公正(1次):太十一19

2.           宣告無罪(1次):太十二37

3.           釋放(25次):徒十三3839x2);羅三20, 24, 26, 28, 30;四2, 5;五1, 9;六7;八30x2, 33;林前六11;加二1617x4);三8, 11, 24;加五4;多三7

4.           正確(12次):路七29, 35;十29;十六15;十八14;羅二13;三4;林前四4;提前三16;雅二21, 24, 25

 

除了馬太福音有一次的動詞「稱義」(太十二37 可被解釋為「宣告無罪」之外,其他書卷都以釋放或正確來解釋動詞「稱義」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宣告無罪」不是說人有罪而需要上帝藉著基督的義,宣告人無罪,赦免人的罪惡。這節經文的「宣告無罪」是表達那人的言語是正確的,所以被宣告為無罪。若不是因為該節經文的後半句有定罪的表達,把動詞「稱義」解釋為正確也是可行的,因為人的言語是正確的,那就被證實是正確的。

按照以上的分析,我們發現把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的經文只有一處,即太十二37。這是奇怪的現象,因為若我們對「稱義」的主要解釋是「宣告無罪」,那為何新約只有一處經文表達這個意思呢?況且,太十二37的動詞「稱義」也與我們通常所解釋的不同。

另一個對動詞「稱義」作有關評斷的解釋是「公正」,即公正地去處理事情,也就是事情處理的方式。這在新約也只出現一次,即太十一19。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把動詞「稱義」解釋為「宣告無罪」不是新約經文大部分的情況。那動詞「稱義」大部分的解釋是什麼意思呢?

在以上的分析中,竟然有25次的動詞「稱義」可以被解釋為「釋放」。這是動詞「稱義」在新約主要的解釋,不是「宣告無罪」,而是「釋放」。從經文中,把「稱義」解釋為「釋放」的處境有從枷鎖的狀態中釋放出來,從罪權勢的捆綁中釋放出來,從奴隸的軛之轄制中釋放出來,從私慾的轄制中釋放出來。換句話說,「釋放」是表達人從一個限制中脫離出來,使這個限制不再轄制人,或這個限制已經對人無效了。這個限制可以是罪的權勢、奴隸的軛、或私慾的轄制。所以,對罪的權勢來說,「釋放」主要是表達人被罪捆綁,以致需要耶穌把人從罪惡中釋放出來,脫離罪的捆綁,遷進耶穌裡。人在耶穌裡,就脫離了罪權勢的捆綁和轄制。這是另一個可行的詮釋,既符合上下文的語境,也沒有違背經文的意思。

當然,「宣告無罪」的結果也是釋放。這樣的釋放主要是表達道德性的行為得到赦免,既往不咎,而不是針對罪權勢捆綁的釋放。若一個人是被罪權勢捆綁,下一個自然的動作應該是從捆綁中釋放出來。因此,把動詞「稱義」解釋為「釋放」比較符合人被罪權勢捆綁的語境。這也符合耶穌的使命:把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若是如此,我們在解釋動詞「稱義」時,是否可以有另外的詮釋選擇?從以上各節經文的分析當中,這是另一個可行的解釋選擇。

另外,動詞「稱義」也可被解釋為「正確」。在新約,我們較少對動詞「稱義」做這樣的解釋。可是,這樣的解釋也符合經文的語境和上下文。它主要是表達一件事情、話語、看法、觀點、行為或行動被證實是正確的或是對的。這樣的解釋使一些新約經文變得較易明白和清楚,如雅各書二2125亞伯拉罕獻以撒和喇合的例子。

因此,「稱義」在不同的處境有不同的解釋:

(1)     在需要脫離某些限制的情況下,「稱義」被解釋為「釋放」;

(2)     在分辨一件事情、話語、看法、觀點、行為或行動正確與否的情況下,「稱義」被解釋為「正確」;

(3)     在道德性行為需要被赦免的情況下,「稱義」被解釋為「宣告無罪」;

(4)     在處理事情的方式公正與否的情況下,「稱義」被解釋為「公正」。

 

總括來說,在新約的經文中,動詞「稱義」沒有把「義」歸算給人的表達;同時,動詞「稱義」也只有一處有「宣告無罪」的詮釋,而且是在太十二37,但不是使有罪的人被宣告為無罪,而是若行為良好,就被宣告為無罪。

換句話說,動詞「稱義」在新約的經文,主要是表達「釋放」或「正確」的意思。選擇用什麼意思來解釋動詞「稱義」是需要根據經文的上下文和語境來確定。所以,當我們看到動詞「稱義」時,不要急著把它解釋為「宣告無罪」,而是停下來,考慮其他可能的解釋,以致我們可以對經文有不同的詮釋,並且是符合經文語境的解釋。這將使我們對經文的解釋更豐富,且直接明了。

  

3. 魏斯特鴻複雜的解釋

魏斯特鴻把名詞「義」分為兩種層次來解釋:[6]

(1)    普通的名詞「義」:名詞「義」是一個人應該做的,意即一個人做了它以後便擁有的;這是對所有人的要求。一個人若行名詞「義」,便是形容詞「義」di,kaioj。換句話說,在一個人過著該有的生活,做該做的事時。實際上,被動詞「稱義」是得到形容詞「義」di,kaioj的人該受的對待;在法律處境下,這恩表示被宣告為沒有做錯事,或無罪獲釋。罪人變成形容詞「義」di,kaioj,不敬虔的得以動詞「義」,沒有名詞「義」的人得到它。

 

(2)    特別的名詞「義」:名詞「義」是指以前有罪的人無罪釋放;形容詞「義」di,kaioj是指被判無罪的人;動詞「稱義」是指將邪惡的判為無罪,從而給他們無罪dikaiosuvnh的恩賜,因此令他們成為無罪獲釋的人di,kaioj)。

 

從以上魏斯特鴻的描述來看,他其實把動詞「稱義」、名詞「義」和形容詞「義」這三個詞的意思幾乎等同起來使用,與「宣告無罪有關。可是,從以上動詞「稱義」的新約經文分析來看,絕大部分的經文都與「宣告無罪無關。這或許是我們需要注意的,神學的解釋和釋經的解釋呈現不同的結果。

 

結論

「宣告無罪雖然不是動詞「稱義」在新約主要的表達意思,但這不表示人就無法被赦罪,因為耶穌基督成為施恩座,以免除的方式赦免人的過犯,並以住在基督裡,把人從罪的權勢下釋放出來。

或許有人會說,若動詞「稱義」的解釋不是把基督的義賜給我們,那我們如何得到名詞「義」呢?解決的方法是回到這觀念的源頭,那就是林後五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 神的義。」這節經文表明我們成為上帝的義,或是我們得到上帝賜給我們基督的義。可是,這節經文有邏輯上的困難,因為耶穌如何可以成為罪呢?希伯來書說耶穌凡事受試探,但卻沒有犯罪。既然耶穌沒有犯罪,那他如何可以成為罪呢?

另外,林後五21中的希臘文poie,w(被翻譯為「成為」)沒有「成為」的意思。poie,w 主要是表達做、行、造、使某事發生或處置(在某件事上作一些事)等意思。在考慮耶穌不知罪也不可能成為罪的情況下,我們考慮耶穌的使命是把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既然耶穌是要把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那祂就是要去處置罪,也就是對罪要做一些事情。是什麼事情呢?就是耶穌要去處置罪。這就如希伯來書二14所說,耶穌要消滅掌死權的的魔鬼。若這樣的解釋可行,那林後五21可翻譯為:那不知罪的,為我們去處置罪,以致上帝的拯救在基督裡成就在我們身上

若這翻譯可行,那就表示我們不是得到一種東西叫名詞「義」,也不需要得到基督的義,而是藉著基督,我們被上帝拯救,從罪的捆綁中被釋放出來,遷進基督裡。我們被上帝釋放的結果是,我們與上帝有和好的關係,成為上帝的兒女,有義人的身份與地位。

我們被「稱義」了,亦即我們被釋放了,脫離罪權勢的捆綁,自由了,罪已經不再能轄制我們了。這樣的稱義觀是不是比較簡易明了呢?

 

 

 



[1] 《新約及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詞典》,dikaiovw〉,380-1。動詞「稱義」的意義:

1)在法庭上辯護:辯護、伸張正義、公平處理;

2)給予有利的判決:證實無罪、宣告無罪、被視為義人;

3)使某人不再受個人或制度上的要求所限制,因為這些要求已經不適用或無效:釋放、自由、純潔;

4)證明在道德上是正確的:證明是正確的。

[2] 魏斯特鴻(Stephen Westerholm),《保羅神學:新舊觀》(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美國:麥種傳道會,2014),358

[3] 魏斯特鴻(Stephen Westerholm),《保羅神學:新舊觀》(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美國:麥種傳道會,2014),63

[4] 加三229可被翻譯如下:

2 我希望從你們那裡知道一件事而已:你們過去領受了聖靈是因為律法的工作,還是因為聽見上帝信實所成就的福音。3 你們是這樣無知嗎?你們曾藉著聖靈開始,但如今你們要藉著肉體完成嗎?4 你們曾受了許多的苦,難道要白受嗎?你們真的要白受了。5因此,那賜給你們聖靈的,也是那在你們當中行事有大能的,是因為律法的工作,還是因為聽見上帝信實所成就的福音?6就如亞伯拉罕相信上帝,他就因這樣的相信行動而被上帝看為是正確的回應行動。7 因此,你們要知道,那些因為上帝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而被拯救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8 並且,聖經也曾預先陳明說:上帝因祂的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而釋放外邦人。上帝也曾將福音預先傳給亞伯拉罕,說:所有外邦人要因你而被祝福。9 結果,那些因為上帝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而被拯救的人,他們就與忠心的亞伯拉罕一起被祝福。10 因為,他們只要是藉著律法的工作,那他們就是受到咒詛;因為經上記著說:所有被咒詛的人,就是那些沒有堅持遵守所有記載在律法書上的事。11 所以,明顯地,沒有人可以藉著律法在上帝面前被釋放,因為義人因上帝信實的保證活著。12 並且,律法工作的方式不是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福音,而是藉著做那些事的人將因那些事活著。13基督曾藉著代表我們成為咒詛,釋放我們脫離源自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說:受咒詛的人是所有被掛在木頭上的人,14 為了屬於亞伯拉罕的祝福可以藉著基督耶穌賜給外邦人,以致我們可以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福音領受所應許的,即聖靈。15 弟兄姐妹,我根據人的說法說,當一個人的約被立好之後,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加增。16 可是,那些應許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經上沒有說:給眾後裔,好像是說基於許多人,而是好像是基於一個人;而且是給你的一個後裔,就是基督。17 因此,我要說的是:上帝之前認可的約,就是在430年之前已經存在的,律法無法廢除這約,使那應許無效。18 因為,若繼承產業是因為律法,那就不是因為應許;可是,上帝卻已經藉著應許白白地賜給亞伯拉罕產業。19 即是如此,那為什麼要有律法呢?律法是為了過犯的緣故而加上的,其設立是藉著天使和中保的手,直到那位已經被應許的後裔來到。20 可是,中保不是只有一位,但上帝卻只有一位。21 所以,律法與上帝的應許對立嗎?絕對不是。因為若律法被賜下而能夠使人得生命,那拯救就真的是因為律法了,22 可是,聖經卻把所有一切圈在罪的權勢之下,為要源自耶穌基督的忠心所成就的應許被賜予那些相信的人。23 可是,在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到來之前,我們過去不斷被保護在律法之下,直到上帝信實所成就的被揭露出來,24 結果,律法就成為我們的監護人,領我們到基督那裡,為要我們因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被釋放25 可是,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已經來了,那我們就不在監護人之下了。26 因為你們是在基督耶穌裡藉著上帝的信實所成就的全部成為上帝的兒女。27 因為你們所有人已經洗禮歸入耶穌,所以,你們都已經披戴了基督。28 你們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希利尼人,自主的,或為奴的,是男的,或是女的,你們所有人因為都在基督耶穌裡而合而為一了。29 並且若你們是屬於基督的,那你們也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根據應許而成為受益人。

[5] 加五16可被翻譯如下:

1基督為了我們的自由而釋放了我們。所以,你們要堅定信仰,並且你們不要再被奴隸的軛轄制。2看哪,我保羅對你們說:若你們受割禮,基督就對你們毫無益處了。3可是,我要再次強調凡受割禮的人有責任遵行全部的律法。4你們那些要靠律法被釋放的,就被廢棄,離開基督,從恩典中墮落了。5因為我們因上帝的信實,藉著聖靈,熱切等候上帝拯救的盼望。6因為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或不受割禮都沒有什麼用處,而是藉著愛才能使上帝信實所成就的產生功效。

[6] 魏斯特鴻(Stephen Westerholm),《保羅神學:新舊觀》(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美國:麥種傳道會,2014),3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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