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星期四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8/9)- 羅2:17-3:8


4.7猶太人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不信上帝而犯罪(羅2:17-3:8)
既然保羅說行律法的被稱義,那有律法的猶太人就可以靠行律法稱義了。可是保羅卻在羅2:17-24述說猶太人的不信。爲什麽這樣說呢?保羅指出猶太人是懂得律法的。他們依靠律法,在上帝裏自誇[1] 擁有律法,也明白上帝的旨意,能按律法的教導分辨是非,是瞎子的嚮導,愚昧人的導師,小孩子的教師,在律法上得了整套的知識和真理等等,可是他們卻不行律法,反而犯律法且羞辱上帝的名。因為他們教導別人不可偷竊,自己反而偷竊。這表示他們的生命是不信上帝的(羅3:3),自然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他們外表上是上帝所揀選的猶太人,但實際上他們不行出律法的工作卻羞辱了上帝的名。因此,格蘭菲指出猶太人的行為證實他們的教義和信仰告白是虛偽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干犯了上帝的律法,也因此玷污了上帝。[2]

加爾文則指出這些猶太人其實對守律法毫不在意,只以為神把聖言交托給他們就得意洋洋。他們對神的善良毫無所知,反而以上帝為他們特有的神,又自稱為祂的子民,在人前自誇,但這不表示他們的內心是聖潔的,他們只是口頭上的自驕自傲而已。[3] 這其實和羅1:19-24的情況一樣,人是知道上帝的,可是卻不信祂,結果以其他的被造物代替了上帝,也行出得罪上帝的行為。

因此,保羅說如果猶太人遵行律法,那他們的割禮就有益處,但若他們犯律法,割禮就對他們沒有益處,因為他們忘記了割禮所指向的是相信和順服上帝,而不是外表守著割禮但心裡卻不信上帝,也沒有律法工作的表現(羅2:25)。猶太人這樣的表現其實就是否定了自己上帝子民的身份。[4] 但若沒有守割禮的人行律法,他們就算是受過割禮的,因為他們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因此也要審判只是外表受割禮但卻沒有行律法的人。所以,只有裏面的生命受割禮的,才是上帝的子民,因為有外在行為的表現,也因為靠著聖靈而成就。[5] 因此,這樣的人要受上帝的稱讚,因為他們相信和順服上帝,也靠著聖靈行出律法的工作。換句話說,他們是有信心和行出律法的工作的人。

既然沒有行律法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那身為猶太人又有什麽特別呢?那上帝的應許不是無效了嗎?上帝也就不是信實的?(羅3:1)[6] 可是保羅卻說猶太人還是有很多獨特的地方,不過保羅卻只舉出一點,那就是猶太人有上帝的聖言(羅3:2)。[7] 猶太人其他獨特的地方在羅9:4-5陳述。格蘭菲指出“聖言”是指律法、上帝話語、彌賽亞應許、舊約聖經,或上帝自我的啟示。[8] 另外,保羅也指出猶太人的問題是不信,因為保羅說:即使有人不信…他們的不信…(羅3:3),意思是猶太人就是因為不信上帝的聖言,所以他們才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羅2:17-24)。可是猶太人的不信會使上帝的信實無效嗎?保羅說:絕不可能,因為上帝總是誠實的,所有人卻是虛謊的(羅3:4)。保羅繼續在羅3:5-8論述猶太人的不義和虛謊,但這些也不能使上帝成為不義,或沒有資格審判世界,因為上帝不會因為人的不義和虛謊作為而失去作為上帝的位置,也因為上帝審判罪惡,那才顯示上帝是守約信實的神。

簡單的說,雖然在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律法能夠使人稱義,但猶太人卻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也就是說他們是不信和不順服上帝的。那爲什麽猶太人這上帝所揀選的子民不信和不順服上帝呢?如果外邦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並且也活出律法的工作,那他們就是真猶太人,可是保羅卻在羅1:18-32表明他們是不信的,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爲什麽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無法相信和順服上帝,也行不出律法的工作呢?



[1] “自誇”是以為不必被上帝審判。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28。
[2]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36。
[3]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55-6。
[4]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5。有人在這裡解釋保羅說“否定猶太人蒙揀選的特權和諸應許”,而只是給基督教,上帝新的以色列。但格蘭菲認為不可能有這個意思,也不該把這裡解釋為只在外表做猶太人的是被撇棄在諸應許之外的意思。
[5] 加爾文指出“儀文”的意思是沒有對神與敬虔之事的真正恐懼,只是外部規則的遵守。所謂“靈”的意思,乃是割禮的屬靈目的,因為印記與禮儀的整個重要性乃在乎所表明的目的。當此屬靈的目的失掉時,只剩下儀文是無用的。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55-6。
[6] Jewett認為猶太人也在不偏待人的上帝前按照行為被審判,而不是按照承襲的身份地位。這帶來一個問題:那以色列這被揀選的子民被棄絕了嗎?若是,上帝的話落了空。耶穌來卻使以色列與上帝的公義不容?保羅以辯護的方式來解決這問題。見Robert Jewett, Romans: A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7), 239;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245。
[7] 格蘭菲指出保羅的主張是猶太人在每一種(一個益處、一個優先權、一個長處、一種優勢)的益處上都超過外邦人。雖然猶太人有優勢,但這不包括免受上帝的審判在內。優越地位不在於人的忠誠可靠,而是在於上帝的恩典與信實。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6-7。
[8]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248。

2012年9月11日星期二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摘要分享 - 第一卷第9章 - 聖經是聖靈用來光照信徒的橋樑


9.聖經是聖靈用來光照信徒的橋樑
我們能不能高抬聖靈而輕忽聖經呢?加爾文指出狂熱份子以為可以宣稱有聖靈的引導這一種接近上帝的方式,就可以過分高抬聖靈教導的職分而輕看閱讀聖經。這些狂熱份子不單以為可以以另一種方式接近上帝,也嘲笑那些簡單的人仍舊遵守那些已過時並叫人死的字句。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7/9)- 羅2:6-16


4.6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因信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稱義(羅2:6-16)
保羅要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猶太人和外邦人悔改,不要再繼續不信上帝和做犯罪的事,因為上帝要按照每個人所做的工作報應各人。保羅在論述上帝按照工作(e¨rga)來審判的這段經文呈現交叉平行的結構(羅2:6-11)。

A 上帝按照各人所做的報應每個人(2:6)
B 以永生給行善的人(2:7)
C 以震怒給不義的人(2:8)
C’ 以患難給作惡的人(2:9)
B’ 以榮耀給行善的人(2:10)
A’ 上帝不偏待人(2:11)

上帝按照各人的工作審判各人是公平的標準。上帝也不會偏袒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都是按照各人所行的工作被審判。但在這裡保羅並沒有說明這律法的工作的情況是怎樣的,是要做到完全的地步呢,還是領受到那裡,就做到那裡,而沒有級別層次的分別(腓3:16,“我們到了什麽程度們就要照著什麽程度去行”)。雖然如此,保羅在這裡所用的分詞都是現在式(“zhtou¥si”“ergazomevnw/”“apeiqou¥si”“katergazomevnou”),意思是這些動作都是繼續不斷進行中的。所以,人不斷地尋求及不斷地做出律法的工作,上帝就把永生、榮耀、尊貴、及平安賜給行善的人;反之,人不斷地不順從及不斷地做出不義的事,上帝就把把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報應給那些不義且不斷作惡的人。這裡我們看到上帝是按照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來審判各人的,但為何審判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呢?[1] 這其實跟耶穌在太25:31-46所述綿羊和山羊的審判一樣,是按照各人的工作進行審判的。有許多經文也有同樣的論述,如傳12:14;賽3:10-11;耶17:10;何12:2;太7:21;16:27;25:31-46;約5:28-29;林後5:10;11:15;加6:7-9;弗6:8;西3:24-25;提後4:14;彼前1:17;啟2:23;10:12-13;20:12-13;22:12等,但為何審判不是按照信心呢?因為保羅在羅1:17說上帝的義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是不是保羅有個前設說因為有信心的人就必定有律法的工作,沒有信心的人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上帝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來審判?若是這樣的話,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似乎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說看到人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就表示那人的生命有信心,就如好樹就會結好果子一樣;或是加5:6所說:以愛表達出信心;或做出信心的工作(work of faith)(帖前1:3;帖後1:11)。雅各書2:12也說:沒有工作(e¨rga)的信心是死的。反過來說,有工作就表示生命裏面有信心。 [2]

若這論述是可行的話,上帝其實是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不過這個信心卻以律法的工表達,因為只有對上帝有信心的人才有按照上帝律法而行的工作。所以,行善的人基本上他們的生命裏面是有信心的,也因為有這個信心,律法的工作才從他們的生命流露出來。換句話說,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3] 就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是那人信心的表達,所以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情況就不會與律法的工作互相衝突,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信心的表達。雖然行出律法的工作不是信心本身(加3:12),但它卻表達了信心本身。所以,上帝就以這個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各人,其實就是在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即相信和順服上帝(obedience of faith)。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4] 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就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所以,內在有信心的生命是與外在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一致的,而且這個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也沒有指明深淺程度的多少,而是繼續不斷地有一致合一的生命。[5]

話說回來,若只有外在律法的工作但卻沒有內在信心的生命,那是與“本於信而歸於信”不相符的,因為這樣的生命是裡外不一致的,不過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會發生,因為壞樹不會結出好果子來,或者說在實際上是很難分辨出來的,就如Oswald Bayer所述馬丁路德雖然也認為信心(福音)和律法(行為)是有分別的,但要正確去區別它們,似乎沒有人曉得如何去做,只有上帝才曉得如何來分別信心和律法的分別。[6] 另外,保羅在這裡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因為保羅會在羅3:9-12說沒有一個義人,所有人都偏離了真道而去做惡。由於保羅在這裡所討論的方向是沒有信心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保羅就沒有討論在沒有信心的情況下卻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因為壞樹是不會結出好果子的。若參考羅3:12:“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意思是在沒有相信上帝的情況下,人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

因此,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如果他們繼續不斷地犯罪,或是沒有外在律法工作的表現,他們都會滅亡或被審判(羅2:12)。這樣的情況無論是對外邦人或猶太人來說,都是不信上帝的表現。[7] 所以,人會在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因為有信心的生命就會流露出律法的工作。因此,保羅在羅2:13繼續說:不是聽律法的稱義,而是行(poievw)律法的得稱為義。意思是要去把律法的工作行出來,那就會被稱義,因為行出律法工作的人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8] 但如果只是聽律法但卻不行律法,那表示那人是不信上帝的律法的,自然也就沒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雖然上帝的律法只是賜給猶太人,但外邦人也是知道上帝的律法,因為有律法的工作刻在他們的心裡,與他們的良心一起幫助他們行出按照上帝心意的行事為人(羅2:14-15)。所以,在最後審判的時候,上帝就藉著基督按照福音來審判各人按律法的工作所表達出的信心(羅2:16)。[9] 但外邦人有行出這律法的工作嗎?外邦人能繼續不斷地行出上帝律法的要求嗎?

簡單地說,雖然上帝是按照人的工作來審判各人,但那工作其實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因為只有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才會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的表現。所以,行律法的人就被稱義,因為那人的信心使他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行出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那人的信心,與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互相一致。加爾文也指出人不單是因信稱義,其行為也是因信稱義。不過這行為是在信心之下的(subordinate),是不能取代因信稱義的。[10] 換句話說,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是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11] 乍看之下,好像是靠行律法稱義,但實際上還是因信稱義,因為行律法的前提是相信和順服上帝。可是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嗎?



[1] Cosgrove指出律法和應許是互相一致的,它們都能使人得救,因為信實的上帝不可能棄絕自己所定的約。見Charles H. Cosgrove, “The Mosaic Law Preaches Faith: A Study in Galatians 3,”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1 no. 1 (September 1978): 153-4. 不過Wilson卻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摩西律法的賜予不是爲了可以遵守而得救恩,乃是賜予一套生活的準則給上帝的子民。見R. McL. Wilson, “Nomos: The Biblical Significance of Law,”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5 no. 1 (March 1952): 39.
[2] Wilson, “Nomos,”: 42. Wilson指出外在的行為、形式及禮儀是裏面精神的表達。有時過於注重外在樣式而忘記了外在樣式所應表達的內在生命。
[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10。格蘭菲指出保羅似乎是說最後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猶太人只有知識,但沒有行為(因為工作是信心所表達的外在行為,而不是靠著自己的行為而賺得稱義),可是這是不足夠的,因為上帝的審判將人的行為也納入考慮。
[4] L. Ann Jervis, “‘The Commandment which is for Life’ (Romans 7.10): Sin’s Use of the Obedience of Faith,”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7.2 (2004): 212. Jervis指出在基督里,信心的順服與律法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上帝的義。
[5] Wilson, “Nomos,”: 45. Wilson認為新生命伴隨著順服。新生命不是以律法的工作獲取,但律法的工作是新生命的果實或結果。反過來說,新生命以律法的工作來表達。新生命以信心為基礎,因此,律法的工作也是信心的表達。但有律法的工作不一定就有新生命。因為沒有人可以在聖靈以外行出律法的工作。
[6] 拜爾,《路德神學》,69-80。拜爾的參考文獻是WA TR 6, 142, 26-30 (Nr. 6716)及WA 36, 41, 30-32。
[7] L. Morris, 〈信心〉,425. Morris指出信心與順服是互相關聯的,因為信心包含了順服,或是說信心會產生順服。真正相信基督的人會順服上帝的旨意。
[8] 加爾文指出就律法本身來說,因為律法指教我們何為義,所以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為我們的好處。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
[9]《基督教要義》,3.11.20, 745-6。加爾文說信心並不是因為使人能夠行出愛而使人稱義,而是因為信心使人與基督的義有份而使人稱義。
[10]《基督教要義》,3.17.10, 815。
[11] 傅瑞爾指出基督徒的信心必須由他的生活表現出來。信心是用愛心的行動表達出來。見傅瑞爾,《路德傳奇:馬丁路德的生平與思想》,74。Morris指出信心成為基督徒教導和行事為人的規範,使這些教導和行事原則成為基督徒信心的表達,活出所信的基督。因此,信心並不廢棄倫理道德的行為,而是更注重倫理道德的責任。L. Morris, 〈信心〉,425-6.。Sloyan則指出猶太人認為自己遵守律法是他們信心的表達。見Sloyan, “Faith and Law,”: 93. Corley則說Clement of Rome and Polycarp說保羅勸告那些因恩典藉著信心被拯救的人需要有好工作(good works)的生活。見Corley, “Reasoning “By Faith”,”: 17.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十诫2:不可雕刻偶像 - 远离以假乱真的偶像


出20:4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麽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出20: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出20:6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我们知道十诫的目的是要以色列人过圣洁的生活,用十诫来建立他们新的国家,有绝对的道德标准和范围。

上帝不单赐恩典救赎了我们,祂也要我们成为一个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有责任的基督徒。谁是老板?谁是你心中的最爱?这是第一诫,独一真神的内容,只有耶和华上帝才是我们的老板。所以我们今天才会来敬拜上帝,不然现在可能在外面约朋友吃早餐,或者还在床上睡大觉。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6/9)- 羅1:18-2:5

4.4 全人類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知道上帝卻不信而犯罪(羅1:18-32)
保羅雖然呈現出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但許多人的生命卻不是這樣。[1] 所以,上帝的忿怒臨到這些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以不義壓制真理的人(羅1:18)。上帝為何忿怒?因為這是良善的上帝對罪惡的反應,也是上帝愛人的表示。若上帝對罪沒有反應,那祂就不是良善的,也不是真正地愛人。[2] 上帝不但顯示其忿怒,上帝也向人顯明祂自己,並通過所創造的萬物讓人可以明白祂永恆的大能和神性(羅1:19-20)。可是人們雖然知道了上帝,卻不尊上帝為上帝,也不感謝祂,反而自以為聰明地以其他的受造物代替了上帝榮耀的位置(羅1:21-23)。這其實表示人不信這位愛他們、也千方百計以各種方式要他們相信祂的上帝。

不相信這位愛他們的上帝的結果是什麽呢?保羅說上帝就任憑他們順從自己的私欲、放縱可恥的情欲、及存著敗壞的心,去做那些不正當的事。保羅從羅1:24-31就列出不信上帝的生命所做出的各種罪行。簡單地說,不信上帝的生命會去做犯罪並得罪上帝的事。這“任憑”(parevdwken)[3] 不是指上帝就永遠放棄人,而是上帝容許他們偏行己路,好叫他們至終能從他們因遭遇的悲慘而學會恨惡虛無無益的事,從而體會上帝仍然愛他們而回轉歸向上帝。[4] 從這裡我們看到不信上帝的生命就伴隨著不按律法要求而行的罪行。雖然這些人知道上帝會判定行這些事的人是該死的,但他們並不因此回轉,反而還鼓勵別人去做(羅1:32)。加爾文說:“這些人把羞恥之心丟在九霄雲外,與上帝的義作對,又為自己的惡做辯護。”[5]

簡單地說,福音是要使人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正如保羅一樣。可是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是以被造物代替了上帝,也以各種的私欲去行可恥的罪行,去過不按上帝的心意(即律法)的生活。意思是不相信上帝的生命,就沒有按上帝心意而行的行事為人。由此觀之,按上帝心意而行的好行為應該是從相信上帝而來。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呈現出全人類不信而敗壞的情況,但猶太人是否不包括在這論述當中呢?

4.5 猶太人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不信上帝而犯罪(羅2:1-5)
格蘭菲認為保羅在第一章是描述所有人的罪,可是猶太人卻未必同意,所以,保羅在第二章開始說明其實猶太人也是這樣,沒有信心,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6] 所以猶太人也被包括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因為猶太人雖然知道上帝會按照真理、根據律法來審判做這些惡事的人,可是他們自己卻做同樣的事(羅2:1-2)。意思是猶太人也是一個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人。可是猶太人可能不認為自己會因為做惡而被審判,因為在智慧書15:2(11:9-10, 12:22)說:“因為我們犯罪了,但我們仍然屬於你。”所以,猶太人相信外邦人會被上帝定罪,但自己卻不會被上帝定罪。[7] 可是保羅卻說:“你以為能逃脫上帝的審判嗎?”為何不悔改卻要積蓄上帝的忿怒呢?(羅2:3-5)

從這裡我們看到,猶太人看樣子似乎是相信上帝的人,可是卻也行出羅
1:18-32所述不信上帝的惡行。這表示他們的生命沒有信心(相信上帝),也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的行事為人,因為他們的生命好像一棵壞樹只能結壞果子一樣。所以,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需要上帝大能的福音,使所有相信上帝的人被上帝的義拯救,因為所有人都得罪了上帝,積蓄上帝的忿怒,生命裏面也沒有信心和行出律法的工作。



[1] Das, Paul, the Law and the Covenant, 171-3. 有些學者認為這裡是指外邦人,2:1-29是指猶太人,但Das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他認為上帝的忿怒都臨到猶太人和外邦人。
[2]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50;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280。
[3] BDAG, “paradivdwmi” 1161-3(3860),傳遞自己相當關心的事(移交、交出、委託);託付給;把自己所知道的傳給人;使某事可以發生(容許、許可)。
[4]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66-7。
[5]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42。
[6]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96。加爾文也認為第一章是描述罪大惡極的非基督徒,第二章則是指責那些假冒偽善的基督徒。雖然他們指責別人犯罪,但自己也做同樣的惡事。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43。Das也認為上帝的忿怒是臨到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見Das, Paul, the Law and the Covenant, 173.
[7]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95。

2012年9月8日星期六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5/9)- 羅1:1-17


4. 保羅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關聯的看法:
如上所述,學者們似乎是把信心放在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之上。這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那就是信徒只要注重信心就好了,信徒的行事為人可以不必那樣在意,可是信心不單是相信上帝的應許或話語,信心也伴隨著相應的行事為人。那保羅是如何看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呢?筆者嘗試透過分析羅馬書1:1-4:25以找出信心和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

4.1 釐清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的關係
由於羅馬書的聽眾呈現多樣性。[1] 猶太信徒本身有希伯來派的嚴謹,也有希臘派的嚴謹與寬鬆。外邦信徒也不例外。這造成各族群對有關救恩的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但處理信主社群內猶太人與外邦人因對救恩觀有不同的看法而起的衝突與張力卻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2] 因此,筆者嘗試透過分析羅馬書1:1-4:25來看保羅如何詮釋信心和律法/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

4.2 保羅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恩典相信和順服福音(羅1:1-15)
保羅指出他所傳的福音是上帝的福音(羅1:1)。這福音就是上帝的應許,是藉著先知和聖經所宣告的(羅1:2)。其內容是有關主耶穌基督這位既是大衛的子孫,也是從死裏復活上帝大能的兒子(羅1:3-4)。因著上帝的恩典(cavri"),信徒可以藉著相信和順服(uJpakoh;n pivstew")[3]上帝並透過這位耶穌基督領受上帝賜下的恩典,成為上帝所愛的聖徒(羅1:5-7)。保羅不單說自己領受了這樣的恩典,保羅也指出羅馬教會的信徒也是上帝所愛的聖徒(klhtoi'" aJgivoi")。既是上帝揀選所呼召的聖徒,上帝就有權柄要求人遵行祂的律法,使信徒成為聖潔並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4] 這其實表示“uJpakoh;n pivstew"”不單是相信上帝,它也表示當順服上帝的律法而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所以,信心並沒有在信徒蒙召後棄絕了律法,反而使信徒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

保羅在羅1:8-15就表現了藉著相信和順服而活出按照上帝律法的行事為人。首先保羅為著羅馬信徒的信心感謝上帝,也為著他們懇切地禱告上帝,為的是要到他們那裡去剛強他們的信心(羅1:8-10)。不單保羅要剛強羅馬教會信徒的信心,保羅自己的信心也因他們的信心而被剛強。[5] 這顯示保羅的謙卑生命,不是以強硬姿態的使徒身份要去指導羅馬教會。[6] 雖然保羅沒有清楚說明屬靈恩賜的意義,[7] 但加爾文卻認為那是指從上帝所得的教義、勸勉或預言。[8] 而且這恩賜的目的是要堅固彼此的信心和順服(羅1:11-12)。[9] 不單如此,保羅的心也好幾次打算要到羅馬去,可是卻無法成行(羅1:13)。[10] 另一方面,保羅也不是以一種高姿態的態度要去指導羅馬教會信徒,而是以一種欠債人的心情,要把福音傳給羅馬,以表明自己沒有任何意圖要從羅馬教會得到什麽個人的回報(羅1:14-15)。[11] 保羅這些舉動顯示他是多麼愛這些不是他所建立的羅馬教會的信徒,因為他不是只顧自己的事,而是以基督的心為心。[12] 這其實就是愛人如己的表現,是行出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為何保羅的生命有愛人如己的表現呢?因為他藉著相信和順服(uJpakoh;n pivstew")上帝而接受了上帝恩典的福音,並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所以,在上帝的福音之下,保羅的信心行出以愛為總綱的律法的工作(羅13:8)。

簡單地說,保羅藉相信和順服上帝而活出按照上帝律法的行事為人,顯示了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並存於他的生命。這生命以信心行出以愛為總綱的行事為人。

4.3福音成就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相信和順服上帝(羅1:16-17)
上帝藉著基督耶穌所彰顯的福音,使人能藉著相信和順服而按照上帝的律法活出聖潔的行事為人。因此,保羅並不以這福音為恥。雖然有人認為福音所傳講的是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是被咒詛、輕視、或嘲笑的福音,但保羅並沒有因為別人的負面反應而退卻,反而不以福音為恥,因為保羅知道這福音是上帝的拯救大能,使所有相信的人能得著生命的改變。[13] 保羅的生命就因這福音而得著改變。所以,保羅也希望羅馬教會信徒的生命也得著這樣的改變。爲什麽呢?因為羅馬教會信徒之間有生命的問題需要去處理。

對猶太信徒來說,他們可能認為上帝的救贖福音是單單賜給並專屬於猶太族群的,因為他們是上帝所揀選的子民,是比其他族群更優越的。因此,外邦信徒需要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14] 對外邦信徒來說,他們也可能認為猶太人太拘泥於律法,並且大部份的猶太人都還不信主,所以,外邦信徒可能認為自己已經取代了猶太人在上帝國的位置。[15] 雖然這些問題似乎是圍繞在社會學範疇的議題,但根本問題是對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有不同於福音的看法。

對猶太信徒來說,藉著信心所相信的福音是專屬於猶太族群的,所以,保羅說上帝要救“所有相信”的人,意思是上帝的福音是毫無區別地賜給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換句話說,上帝的救贖福音不是單單賜給並專屬於猶太族群的,而是也包括希臘人這外邦族群的。這對猶太信主族群來說是不可思議的陳述,因為他們過去的思維告訴他們,只有他們才是上帝所揀選的百姓,外邦族群不是,而且他們是比不認識上帝的外邦族群更優越的。[16] 另外,保羅在羅1:17繼續說藉著福音所彰顯出來的上帝的義(上帝的拯救行動)[17] 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這裡的信心不是一次性的相信(once-for-all)而是繼續不斷地相信的。[18] 這表明律法或律法的工作不是通往上帝的義的道路,而是藉著信心,是從頭到末了都靠著信心走在上帝的義的道路上。[19] 這其實處理了猶太信徒要外邦信徒藉著律法的工作變成“猶太人”的問題。但這是否表示信心棄絕了律法的工作呢?外邦信徒可能有這樣的看法(羅6:1),可是保羅在羅1:1-15生命的表現卻是信心和律法的工作是並存的。筆者將在接下來的經文繼續處理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微妙關係。


簡單地說,這兩節經文陳述了福音的總綱。這福音是改變保羅生命的要素。保羅藉著相信和順服的福音處理了把信心和律法的工作局限在猶太族群內的議題,陳述了藉著信心所成就的救恩不是被限制在猶太族群內的(羅1:16),並且律法的工作也無法通往救恩的途徑,因為得救自始至終都是基於信心(羅1:17)。雖然乍看之下經文似乎帶出信心棄絕了律法的信息,但按照2.1對信心的解釋,即信心是伴隨著律法的工作的遵守,再加上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也同時出現在保羅的生命裏。由此推論,信心並沒有棄絕了律法/律法的工作。那信心和律法的工作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怎樣的關係呢?



[1] 盧龍光認為把羅馬書的聽眾過份簡化為只有猶太信徒或外邦信徒是狹隘的理論。見盧龍光,《保羅新觀:羅馬書的主題與目的》(台中:東海大學,2007),20。
[2] Donfried指出學者對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有不同的看法,有上帝的義、因信稱義、或是羅馬信主社群的掙扎。盧龍光則指出雖然有學者認為保羅羅馬書的目的是要他們支持他去西班牙宣教,但也有學者如Sanders與Stendahl都是贊同羅馬書的目的是針對羅馬信主社群處境而寫的。見Donfried, ed., The Romans Debate, xvii; 盧龍光,《保羅新觀》,10-34。Michael J. Cook認為保羅是要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問題。見Michael J. Cook, “Paul’s Argument in Romans 9-11,” RevExp 103 (Winter 2006): 94; Udo Schnelle認為羅馬書的寫作目的是:1. 幫助保羅去西班牙宣教。2. 去耶路撒冷的代禱。3. 猶太信徒的反對。4. 猶太社群帶給信主社群的困境及與政府的衝突。5. 誤解保羅的神學。見Schnelle, Apostle Paul, 308-9; Klaus Haacker, The Theolog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4-20。
[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88-9。格蘭菲對“uJpakoh;n pivstew"”列出幾種的解釋:1. 順服於信仰;2. 順服與信心;3. 順服於上帝的信實;4. 信心所產生的順服;5. 信心所要求的順服;6. 具有信心的順服;7. 由信心構成的順服。1-3是受詞屬格。4-5是主詞屬格。6是形容詞屬格。7是同位/定義屬格。格蘭菲認為是(7),對上帝的信心=對上帝的順服。相信上帝是順服上帝的一個舉動。本文同意(7)的用法。D. B. Garlington也認為順服就是信心。見D. B. Garlington, ‘The Obedience of Faith’: A Pauline Phrase in Historical Context (Tübingen: Mohr, 1991), 1. 加爾文在認為信心是人對福音的順服。見《基督教要義》,3.2.6, 537-8。
[4]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92-4。
[5]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趙中輝等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5),26。加爾文認為是是他們更成長,不給他們誤會把他們當成是在道理的開端。
[6]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09;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26。格蘭菲指出根據Barrett的看法保羅的目的是要取得羅馬教會的友誼,但格蘭菲不同意,他認為保羅是謙卑地向羅馬教會學習,加爾文也如此認為。
[7]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07。格蘭菲列出“屬靈個恩賜”可能的解釋:1. 上帝在基督裡的恩典賜予。2. 上帝所賜給以色列的恩賜。3. 賜給肢體的特殊恩賜,是肢體服事上帝和人。這裡是指上帝要賜給羅馬教會的福分,但沒有明確指明。
[8]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26。
[9]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08。
[10]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12-3。格蘭菲認為“果子”是指使徒勞苦所盼望得到的收穫,或是得到新歸主的人,或是叫那些已經相信的人的信心和順服得著堅固,但保羅也在15章說不在其他人的根基上傳福音。加爾文則認為是為主得果子,上帝得榮耀,別人得幫助。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趙中輝等譯(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5),27。
[11] 參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26。
[12]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25。
[13]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台北:校園,1997),239。
[14]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5] Reidar Hvalvik, “A ‘Sonderweg’ for Israel: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a Current Interpretation,” JSNT 38 (1990): 100; Constantineanu,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Reconciliation in Paul’s Theology, xv, 146-50.
[16] Sigurd Grindheim指出Philo不會接受“以色列”是包括外邦人的族群,除非他們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見Grindheim, The Crux of Election, 73.
[17]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257。上帝的義可以指上帝公義的屬性,上帝對人有益的作為。在舊約,上帝的義與上帝的拯救同義(賽42:21;46:13;51:5;詩24:5;31:1;98:2;143:11)
[18] David H. Stern,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Jerusalem: Jewish New Testament Publications, 1992), 329. 加爾文指出若奪走上帝的道及應許,信心將立刻被摧毀或消失。見《基督教要義》,3.2.6, 537-8,577。Morris也說信心是動態的,是必須不斷地成長的。見L. Morris, 〈信心〉,424.
[19] 楊詠嫦,《移山之信》,271-2。Stem也認為是“from beginning to end it is through trust”。見Stern,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330。對於“本於信而歸於信”格蘭菲列出幾種不同的可能解釋:從舊約的信到新約的信,從律法的信到福音的信,傳道者到聽道者,現在到將來,從神的信實到人的信心;信心上的增長;關於信心的增長。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