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星期二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7/9)- 羅2:6-16


4.6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因信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稱義(2:6-16
保羅要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猶太人和外邦人悔改,不要再繼續不信上帝和做犯罪的事,因為上帝要按照每個人所做的工作報應各人。保羅在論述上帝按照工作(e¨rga)來審判的這段經文呈現交叉平行的結構(羅2:6-11)。

A 上帝按照各人所做的報應每個人(2:6
B 以永生給行善的人(2:7
C 以震怒給不義的人(2:8
C’ 以患難給作惡的人(2:9
B’ 以榮耀給行善的人(2:10
A’ 上帝不偏待人(2:11

上帝按照各人的工作審判各人是公平的標準。上帝也不會偏袒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都是按照各人所行的工作被審判。但在這裡保羅並沒有說明這律法的工作的情況是怎樣的,是要做到完全的地步呢,還是領受到那裡,就做到那裡,而沒有級別層次的分別(腓3:16,“我們到了什麽程度們就要照著什麽程度去行”)。雖然如此,保羅在這裡所用的分詞都是現在式(zhtou¥si”“ergazomevnw/”“apeiqou¥si”“katergazomevnou),意思是這些動作都是繼續不斷進行中的。所以,人不斷地尋求及不斷地做出律法的工作,上帝就把永生、榮耀、尊貴、及平安賜給行善的人;反之,人不斷地不順從及不斷地做出不義的事,上帝就把把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報應給那些不義且不斷作惡的人。這裡我們看到上帝是按照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來審判各人的,但為何審判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呢?[1] 這其實跟耶穌在太25:31-46所述綿羊和山羊的審判一樣,是按照各人的工作進行審判的。有許多經文也有同樣的論述,如12:14;賽3:10-11;耶17:10;何12:2;太7:2116:2725:31-46;約5:28-29;林後5:1011:15;加6:7-9;弗6:8;西3:24-25;提後4:14;彼前1:17;啟2:2310:12-1320:12-1322:12等,但為何審判不是按照信心呢?因為保羅在羅1:17說上帝的義是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是不是保羅有個前設說因為有信心的人就必定有律法的工作,沒有信心的人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上帝是按照各人所做的工作來審判?若是這樣的話,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似乎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說看到人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就表示那人的生命有信心,就如好樹就會結好果子一樣;或是加5:6所說:以愛表達出信心;或做出信心的工作(work of faith)(帖前1:3;帖後1:11)。雅各書2:12也說:沒有工作(e¨rga)的信心是死的。反過來說,有工作就表示生命裏面有信心。 [2]

若這論述是可行的話,上帝其實是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不過這個信心卻以律法的工表達,因為只有對上帝有信心的人才有按照上帝律法而行的工作。所以,行善的人基本上他們的生命裏面是有信心的,也因為有這個信心,律法的工作才從他們的生命流露出來。換句話說,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3] 就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是那人信心的表達,所以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的情況就不會與律法的工作互相衝突,因為行出律法的工作就是信心的表達。雖然行出律法的工作不是信心本身(加3:12),但它卻表達了信心本身。所以,上帝就以這個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各人,其實就是在按照信心來審判各人,即相信和順服上帝(obedience of faith)。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4] 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就沒有按照上帝的律法而行出來的工作。所以,內在有信心的生命是與外在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一致的,而且這個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也沒有指明深淺程度的多少,而是繼續不斷地有一致合一的生命。[5]

話說回來,若只有外在律法的工作但卻沒有內在信心的生命,那是與“本於信而歸於信”不相符的,因為這樣的生命是裡外不一致的,不過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會發生,因為壞樹不會結出好果子來,或者說在實際上是很難分辨出來的,就如Oswald Bayer所述馬丁路德雖然也認為信心(福音)和律法(行為)是有分別的,但要正確去區別它們,似乎沒有人曉得如何去做,只有上帝才曉得如何來分別信心和律法的分別。[6] 另外,保羅在這裡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因為保羅會在羅3:9-12說沒有一個義人,所有人都偏離了真道而去做惡。由於保羅在這裡所討論的方向是沒有信心就沒有律法的工作,所以保羅就沒有討論在沒有信心的情況下卻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因為壞樹是不會結出好果子的。若參考羅3:12:“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意思是在沒有相信上帝的情況下,人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

因此,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如果他們繼續不斷地犯罪,或是沒有外在律法工作的表現,他們都會滅亡或被審判(羅2:12)。這樣的情況無論是對外邦人或猶太人來說,都是不信上帝的表現。[7] 所以,人會在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因為有信心的生命就會流露出律法的工作。因此,保羅在羅2:13繼續說:不是聽律法的稱義,而是行poievw律法的得稱為義。意思是要去把律法的工作行出來,那就會被稱義,因為行出律法工作的人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8] 但如果只是聽律法但卻不行律法,那表示那人是不信上帝的律法的,自然也就沒有律法的工作的表現。雖然上帝的律法只是賜給猶太人,但外邦人也是知道上帝的律法,因為有律法的工作刻在他們的心裡,與他們的良心一起幫助他們行出按照上帝心意的行事為人(羅2:14-15)。所以,在最後審判的時候,上帝就藉著基督按照福音來審判各人按律法的工作所表達出的信心(羅2:16)。[9] 但外邦人有行出這律法的工作嗎?外邦人能繼續不斷地行出上帝律法的要求嗎?

簡單地說,雖然上帝是按照人的工作來審判各人,但那工作其實就是那人信心的表達,因為只有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才會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的表現。所以,行律法的人就被稱義,因為那人的信心使他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行出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那人的信心,與保羅所說的“本於信而歸於信”互相一致。加爾文也指出人不單是因信稱義,其行為也是因信稱義。不過這行為是在信心之下的(subordinate),是不能取代因信稱義的。[10] 換句話說,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關係是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11] 乍看之下,好像是靠行律法稱義,但實際上還是因信稱義,因為行律法的前提是相信和順服上帝。可是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嗎?



[1] Cosgrove指出律法和應許是互相一致的,它們都能使人得救,因為信實的上帝不可能棄絕自己所定的約。見Charles H. Cosgrove, “The Mosaic Law Preaches Faith: A Study in Galatians 3,”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1 no. 1 (September 1978): 153-4. 不過Wilson卻持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摩西律法的賜予不是爲了可以遵守而得救恩,乃是賜予一套生活的準則給上帝的子民。見R. McL. Wilson, “Nomos: The Biblical Significance of Law,”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5 no. 1 (March 1952): 39.
[2] Wilson, “Nomos,”: 42. Wilson指出外在的行為、形式及禮儀是裏面精神的表達。有時過於注重外在樣式而忘記了外在樣式所應表達的內在生命。
[3]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10。格蘭菲指出保羅似乎是說最後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猶太人只有知識,但沒有行為(因為工作是信心所表達的外在行為,而不是靠著自己的行為而賺得稱義),可是這是不足夠的,因為上帝的審判將人的行為也納入考慮。
[4] L. Ann Jervis, “‘The Commandment which is for Life’ (Romans 7.10): Sin’s Use of the Obedience of Faith,”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7.2 (2004): 212. Jervis指出在基督里,信心的順服與律法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上帝的義。
[5] Wilson, “Nomos,”: 45. Wilson認為新生命伴隨著順服。新生命不是以律法的工作獲取,但律法的工作是新生命的果實或結果。反過來說,新生命以律法的工作來表達。新生命以信心為基礎,因此,律法的工作也是信心的表達。但有律法的工作不一定就有新生命。因為沒有人可以在聖靈以外行出律法的工作。
[6] 拜爾,《路德神學》,69-80。拜爾的參考文獻是WA TR 6, 142, 26-30 (Nr. 6716)WA 36, 41, 30-32
[7] L. Morris, 〈信心〉,425. Morris指出信心與順服是互相關聯的,因為信心包含了順服,或是說信心會產生順服。真正相信基督的人會順服上帝的旨意。
[8] 加爾文指出就律法本身來說,因為律法指教我們何為義,所以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為我們的好處。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
[9]《基督教要義》,3.11.20, 745-6。加爾文說信心並不是因為使人能夠行出愛而使人稱義,而是因為信心使人與基督的義有份而使人稱義。
[10]《基督教要義》,3.17.10, 815
[11] 傅瑞爾指出基督徒的信心必須由他的生活表現出來。信心是用愛心的行動表達出來。見傅瑞爾,《路德傳奇:馬丁路德的生平與思想》,74Morris指出信心成為基督徒教導和行事為人的規範,使這些教導和行事原則成為基督徒信心的表達,活出所信的基督。因此,信心並不廢棄倫理道德的行為,而是更注重倫理道德的責任。L. Morris, 〈信心〉,425-6.Sloyan則指出猶太人認為自己遵守律法是他們信心的表達。見Sloyan, “Faith and Law,”: 93. Corley則說Clement of Rome and Polycarp說保羅勸告那些因恩典藉著信心被拯救的人需要有好工作(good works)的生活。見Corley, “Reasoning “By Faith”,”: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