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星期四

羅馬書1-4章:行出律法的工作是信心的表達(8/9)- 羅2:17-3:8


4.7猶太人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不信上帝而犯罪(2:17-3:8
既然保羅說行律法的被稱義,那有律法的猶太人就可以靠行律法稱義了。可是保羅卻在羅2:17-24述說猶太人的不信。爲什麽這樣說呢?保羅指出猶太人是懂得律法的。他們依靠律法,在上帝裏自誇[1] 擁有律法,也明白上帝的旨意,能按律法的教導分辨是非,是瞎子的嚮導,愚昧人的導師,小孩子的教師,在律法上得了整套的知識和真理等等,可是他們卻不行律法,反而犯律法且羞辱上帝的名。因為他們教導別人不可偷竊,自己反而偷竊。這表示他們的生命是不信上帝的(羅3:3),自然也就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他們外表上是上帝所揀選的猶太人,但實際上他們不行出律法的工作卻羞辱了上帝的名。因此,格蘭菲指出猶太人的行為證實他們的教義和信仰告白是虛偽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干犯了上帝的律法,也因此玷污了上帝。[2]

加爾文則指出這些猶太人其實對守律法毫不在意,只以為神把聖言交托給他們就得意洋洋。他們對神的善良毫無所知,反而以上帝為他們特有的神,又自稱為祂的子民,在人前自誇,但這不表示他們的內心是聖潔的,他們只是口頭上的自驕自傲而已[3] 這其實和羅1:19-24的情況一樣,人是知道上帝的,可是卻不信祂,結果以其他的被造物代替了上帝,也行出得罪上帝的行為。

因此,保羅說如果猶太人遵行律法,那他們的割禮就有益處,但若他們犯律法,割禮就對他們沒有益處,因為他們忘記了割禮所指向的是相信和順服上帝,而不是外表守著割禮但心裡卻不信上帝,也沒有律法工作的表現(羅2:25)。猶太人這樣的表現其實就是否定了自己上帝子民的身份。[4] 但若沒有守割禮的人行律法,他們就算是受過割禮的,因為他們是相信和順服上帝的,因此也要審判只是外表受割禮但卻沒有行律法的人。所以,只有裏面的生命受割禮的,才是上帝的子民,因為有外在行為的表現,也因為靠著聖靈而成就。[5] 因此,這樣的人要受上帝的稱讚,因為他們相信和順服上帝,也靠著聖靈行出律法的工作。換句話說,他們是有信心和行出律法的工作的人。

既然沒有行律法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那身為猶太人又有什麽特別呢?那上帝的應許不是無效了嗎?上帝也就不是信實的?(羅3:1[6] 可是保羅卻說猶太人還是有很多獨特的地方,不過保羅卻只舉出一點,那就是猶太人有上帝的聖言(羅3:2)。[7] 猶太人其他獨特的地方在羅9:4-5陳述。格蘭菲指出“聖言”是指律法、上帝話語、彌賽亞應許、舊約聖經,或上帝自我的啟示。[8] 另外,保羅也指出猶太人的問題是不信,因為保羅說:即使有人不信他們的不信(羅3:3),意思是猶太人就是因為不信上帝的聖言,所以他們才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羅2:17-24)。可是猶太人的不信會使上帝的信實無效嗎?保羅說:絕不可能,因為上帝總是誠實的,所有人卻是虛謊的(羅3:4)。保羅繼續在羅3:5-8論述猶太人的不義和虛謊,但這些也不能使上帝成為不義,或沒有資格審判世界因為上帝不會因為人的不義和虛謊作為而失去作為上帝的位置,也因為上帝審判罪惡,那才顯示上帝是守約信實的神。

簡單的說,雖然在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律法能夠使人稱義,但猶太人卻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也就是說他們是不信和不順服上帝的。那爲什麽猶太人這上帝所揀選的子民不信和不順服上帝呢?如果外邦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並且也活出律法的工作,那他們就是真猶太人,可是保羅卻在羅1:18-32表明他們是不信的,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爲什麽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無法相信和順服上帝,也行不出律法的工作呢?



[1] “自誇”是以為不必被上帝審判。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28
[2]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36
[3]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55-6
[4]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5。有人在這裡解釋保羅說“否定猶太人蒙揀選的特權和諸應許”,而只是給基督教,上帝新的以色列。但格蘭菲認為不可能有這個意思,也不該把這裡解釋為只在外表做猶太人的是被撇棄在諸應許之外的意思。
[5] 加爾文指出“儀文”的意思是沒有對神與敬虔之事的真正恐懼,只是外部規則的遵守。所謂“靈”的意思,乃是割禮的屬靈目的,因為印記與禮儀的整個重要性乃在乎所表明的目的。當此屬靈的目的失掉時,只剩下儀文是無用的。見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55-6
[6] Jewett認為猶太人也在不偏待人的上帝前按照行為被審判,而不是按照承襲的身份地位。這帶來一個問題:那以色列這被揀選的子民被棄絕了嗎?若是,上帝的話落了空。耶穌來卻使以色列與上帝的公義不容?保羅以辯護的方式來解決這問題。見Robert Jewett, Romans: A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7), 239;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245
[7] 格蘭菲指出保羅的主張是猶太人在每一種(一個益處、一個優先權、一個長處、一種優勢)的益處上都超過外邦人。雖然猶太人有優勢,但這不包括免受上帝的審判在內。優越地位不在於人的忠誠可靠,而是在於上帝的恩典與信實。見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246-7
[8]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潘秋松譯(台北:華神,199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