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星期五

保罗书信 – 神学发展


保罗书信
神学发展


1. 传统观点:
a. 主要是跟随路德的教导。

b. 20世纪之前:保罗是反对律法、弃绝犹太教的,并建立了基督教。

2. 保罗神学的雏形:犹太教是律法主义
F. C. Baur1792-1860):
         i.      犹太教与基督教是彼此对立的。福音取代了律法。

       ii.      彼得与保罗是彼此对立的,使徒行传描述他们不同的事奉工场是融合他们的不同,因为两者都是使徒。


      iii.      基督教优于犹太教。

     iv.      反犹太主义的缘起:
a.    反犹太在主前第三世纪已发生。犹太人的特点:割礼,守安息日。

b.    在希腊罗马世界的拜多神文化,犹太人习俗与社会对立有冲突,对一神信仰不妥协。

c.    罗马政府以官方的宗教为维持和平的象征。所以,当地居民要参加官方的宗教活动。由于没有区分政治与宗教,所以参加宗教活动就是对政府忠心。所以,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张力。如安提阿有4万犹太人拒绝参加官方宗教节日,若发生惨祸,如地震,就会怪罪犹太人。但罗马政府没有强迫犹太人参与官方宗教活动。

d.    第一世纪(38年),亚基帕从罗马路过亚历山大城停留,引发当地国家主义情绪,非犹太人屠杀犹太人。直到革老丢登位(41年),才继续允许犹太人守自己的传统,并警告犹太人不要再要求其他权利。

e.    66-70年犹太人起义,犹太人在各处的忠心被怀疑。犹太人被诬告要烧毁城市而被公开杀害;犹太人被逼向异教神明献祭,拒绝者被杀。罗马政府在动乱之后平息对犹太人的暴力。

f.      暴动之后,犹太人与非犹太人的关系有张力,因为犹太人不敬拜异教神明,也引起暴动,也获得政府的优待。

g.    另外,犹太教也吸引了许多非犹太人加入。非犹太人敬拜以色列的神,也同时敬拜其他神明。他们也经济支持犹太人团体(patron-client)。也有皈依入犹太教的。
h.    第一世纪末,因为犹太教吸引许多非犹太人,其他人害怕有负面影响,而且罗马政府也优待他们,当然同时也限制犹太人对社会的影响。讨厌犹太人的情况源于暴动,使非犹太人与犹太人的关系呈现张力。
i.      这时耶稣运动向外邦人传福音。有人认为外邦人不需要变成犹太人加入犹太教就可以成为上帝的子民。保罗也说外邦人与犹太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j.      这产生一个问题:外邦信徒与官方宗教的关系。因为犹太教允许外邦人同时遵守犹太教和政府的规定。对外邦信徒来说,他们能参加官方宗教活动吗?向异教神明献祭吗?

k.    解决办法:成为犹太人,就可以豁免参加官方宗教活动。对政府来说,他们是犹太人,守安息日,食物律例。对耶稣运动来说,他们是非犹太人,是上帝的子民。非犹太信徒也要与社会其他人交往(林前5:9-13)。就有吃祭偶之物的情况需要处理(林前8:4-6),不能参与祭偶宴席,但能参加非信徒的邀请到家吃。

l.      第一世纪末,由于暴动和反犹太情结浮现,非犹太信徒的情况复杂。罗马政府保护犹太人,但犹太人需要缴犹太人税(3-62岁)。这税收要建庙宇用。

m.  非犹太信徒若继续在犹太教里,就要交税,并且会被认为是犹太人,会有逼迫或生命危险。若脱离犹太教,会被指责曾与犹太教关系密切,也不参与官方宗教的责任。虽然有困难,他们利用反犹太情结要脱离犹太教。

n.    第二世纪初,伊格那修(Ignatius)说以色列人使耶稣受苦,建立一个不包括犹太人的犹太教。Melito责备犹太人杀死耶稣,犹太人需要为耶稣的死负责。非犹太信徒的耶稣运动建立了教会取代了犹太人成为上帝拣选的子民。这对反犹太主义影响深远。

o.    基督教的反犹太主义可能源自特定的历史处境,也是当初在教会初期为了获得政府所承认的宗教身份而如此行。311年政府颁布容忍所有宗教。313年米兰谕令,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380年基督教成为唯一合法的宗教。基督教的对手现在是犹太教,而不是罗马的其他宗教。

      v.      律法vs恩典:路德与改革宗
a.    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注重末世论。

b.    第二世纪的基督教注重个人的救恩,但保罗时期是注重群体以色列与非犹太人的救恩。

c.    特土良(160-220):救赎=恩典+功德。

d.    奥古斯丁(354-430):伯拉纠认为人因有自由意志可活出不犯罪生活。恩典是上帝赐给人帮助做正确的选择。奥古斯丁认为人因有亚当的原罪,所以不能做正确的选择。

e.    马丁路德(1483-1546):律法只给犹太人,而且在耶稣后就被取代。律法为福音服务。人无法守律法。他反对犹太教因为律法无法带来救恩。由于犹太人拒绝福音,他也反对犹太人,在1543年接近归入主怀前却写了一篇残忍的反犹太主义小册子,名为《犹太人和其谎言》(Von Den Jüden und iren Lügen1543年)。  他在这本小册子说保罗伤悲(罗9:2)的原因是因为犹太人亵渎、咒诅、及诽谤上帝而使上帝宣判他们将永远灭亡。因此,马丁路德劝导当时的基督徒不该再容忍他们对上帝的恶行,也爲了避免基督徒被他们影响,而建议烧毁他们的会堂、夷平他们的房屋、书籍文献、禁止他们敬拜祷告上帝、不跟他们交往、并把他们赶出国界等等。这显示马丁路德对犹太人的态度从原初比较正面的同情转变为後期负面的反犹太主义,对罗马书9-11章的看法也从同情转而反对犹太人,这可能是因为马丁路德在向犹太人宣教的事上遇到重大的挫折而做出的负面反应。因此,马丁路德对犹太人的看法可能受过去和当时反犹太大环境的影响,其反犹太观点也可能影响了外邦信徒对犹太信徒和犹太族群的看法及与他们关係互动的模式。

f.      路德没有给犹太教余地,指犹太人借着律法与上帝建立关系的道路是条走向毁灭的道路。也与教会传统的反犹太情结搭上,要消除犹太教。

g.    这使Baur得出基督教优于犹太教的论点,因为过去对犹太人与犹太教有负面的描述。

h.    Weber19世纪末,研究得出犹太教是律法主义,外表守律法,内心没有委身,劣于基督教。过后影响其他学者对犹太教的看法,如Bousset,是布特曼的老师(Rudolf Bultmann)。

4. 保罗神学的成形:犹太教是律法主义,律法失去功用
i. 布特曼(Rodulf Bultmann, 1884-1976:
a.    20世纪有影响力的圣经学者。发展保罗传统的神学思想。在20世纪中成形。

b.    其神学是建基于路德的因信称义。信心与工作是对立的。以色列的上帝与以色列的关系断裂,成为全人类的神,因为圣殿被毁,专注读经,会堂的讲道代替圣殿献祭,产生律法主义的生活,形式遵守律法。律法有些不适用,不能更改,成为重担。犹太教是律法主义,看工作,无法有得救的确据。

c.    对保罗,律法可使人称义得救,但因为没有人可以守全律法,所以律法无法使人得救,反而使人灭亡。那上帝为何要赐下律法?罗3:20,律法只能让人知罪。人天性犯罪。所以律法的本来目的被人的本性消除,反而使人走向灭亡。

d.    信徒在基督里可以知道上帝的旨意而不需要通过律法知道。

ii. 卡斯曼(Ernst Käsemann, 1906-1998:
a.    上帝所赐予的称义不单只是一个礼物恩典,也是转换的能力,胜过邪恶的世代及使所有创造物在至高的上帝之下。跳脱个人的救恩层面。

b.    他认为保罗的因信称义是对比犹太教。

c.    遵行律法显示犹太人自己是好人,得上帝的应许,借着律法使自己成圣。如法利赛人,爱色尼人。但上帝也拯救那些不敬虔的税吏等。

d.    以色列人的问题不是罪,而是倚靠“敬虔的工作”;也不明白上帝的旨意,拒绝上帝的灵向基督徒所传讲的信息。

e.    犹太教:律法主义,追求自义。律法本来是要证实上帝的救恩,但犹太人对律法的态度显示他们误解了律法的目的。意思是保罗与耶稣是向自认是敬虔的人挑战,使不敬虔的人称义。

iii. 伯恩卡(Günther Bornkamm, 1905-1990:
a.    保罗的因信称义使犹太教与基督教分开。

b.    保罗不认为律法可以使人得救。所有人在律法下得罪了神。虽然保罗没有否认一些人可能能够遵守律法(罗2:14; 3:6),但却不能使人称义。

c.    律法原初目的是使人得生命,但没有人可以。所以,律法提供罪的知识,在救恩计划里,使罪增添,带来毁灭。因信称义的观点取代传统犹太教对选民的观点。

d.    犹太教误会了上帝真正的计划。律法反而使犹太人更远离上帝,因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所以,保罗要弃绝犹太教,而单单传扬因信称义。因此,基督教与犹太教是对立的。

iv. 保罗与犹太教的标准观点:
a.    布特曼、卡斯曼及伯恩卡的观点是20世纪中期大部分新约学者的标准观点。律法可以带给人生命,但没有可以守律法,所以律法使罪增添,使人灭亡。

b.    直到1970年代,对犹太教这样的观点没有被挑战 保罗弃绝了犹太教,在犹太教外批判犹太教。大马色路上的经历使保罗从犹太教进入基督教。

c.    基督教这新的宗教不包括遵守律法。保罗的反对者主要是犹太人和犹太信徒。他们认为保罗误解了福音的真理。

d.    2:17-223:21-24;加2:16;林前9:20-23。但这是保罗弃绝犹太教为前设的释经。

e.    传统保罗反对犹太教的观点是基于:
                              i.     在基督教会中长久的反犹太意识;
                            ii.     路德对律法与福音的绝对对立诠释。

f.      这观点是:1. 从神学进路建构的。2. 以基督教的观点看犹太教。



v. 有人开始反对保罗与犹太教的标准观点:
a.    英国学者Claude Joseph Goldsmid Montefiore (1858-1938, Judaism and St. Paul, 1914),质疑基督教学者对犹太教的观点是保罗当时的犹太教。

b.    他认为保罗与拉比犹太教传统类似。需要从犹太教的文本研究。拉比犹太教的上帝是个人与崇高的,也参与犹太人的历史,是有爱与怜悯,而不是疏离的。

c.    律法的赐予是珍贵恩典礼物,目的是要犹太人喜乐和帮助他们完成他们被呼召成为圣洁的子民。所以,律法是上帝彰显祂对犹太人的关注和爱。因此,律法使犹太人有尊荣和优势,能够按照律法生活。

d.    犯罪有赎罪祭,使犹太人与上帝的关系复和。这是上帝的恩典与怜悯。无法守律法的问题解决了。所以,保罗不可能弃绝或反对犹太教。

e.    1909Salomon Schechter (1847-1915) 1920末的George Foot Moore (1851-1931, Judaism in the First Centuries of the Christian Era ) 也有这样的看法,但都被传统看法的学者批判而“学术溺毙”。

f.      若传统对保罗的了解错误,我们要如何来了解保罗?

5. 走向新观点:
a.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犹太教和早期基督教的研究有基础的转变。特别是在集中营的事件后,显示基督教神学的反犹太情结跟这次的大屠杀事件有直接的关系。成立了机构探讨教会和犹太人的关系,说明基督教过去把犹太人当成是基督的仇敌,造成社会有反犹太情结。这样的反犹太情结得罪了上帝和人。所以,教会需要为这样的事件负责的意识开始成形。

b.    天主教也认为不应该把犹太人描述成是被上帝弃绝和咒诅的。在1964年的文件还感谢犹太人,并清楚否决了对犹太人杀死耶稣的指控。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关系有开始的改变。

c.    但是布特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并没有修订自己对犹太教的看法,继续认为律法带来死亡。布特曼支持希特勒思想,但卡斯曼及伯恩卡反对。虽然如此,他们的对犹太教的神学没有改变。

i. 斯特大(Krister Stendahl, 1921-2008:
a.    1963,质疑律法的功用,因为他说保罗并没有对守律法有什么困难的地方。积极参与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对话。

b.    他认为现代教会对经文的释经离开了保罗原初的目的。保罗主要是注重犹太人与非犹太人的关系,不单是因信称义而已。路德的要如何寻找一位怜悯的上帝不是保罗的困境。犹太教与基督教没有对立,律法和福音也没有对立。

c.    保罗成为基督徒,也不是离开犹太教,进入基督教,而是如旧约先知一样(耶1:5)明白了上帝对众族群的旨意,使救恩临到地极。保罗还是服事同一位神,不同的方式,但却直接与犹太传统有关联。这是为何保罗被呼召向非犹太人传福音,而不是把人从犹太教的律法主义释放出来。

d.    上帝借着犹太人的拒绝耶稣拯救非犹太人,也要借着非犹太人的信主拯救犹太人(罗9-11章)。但他没有说明上帝如何审判人的行为。他认为“称义”是“救恩”,即上帝在末世把所有事调正。

e.    这观点与传统对犹太教的看法不同,但改革宗还没有接受这样的观点。

ii. 对犹太教的新看法
              a.     传统看法:基督教是因信称义;犹太教是靠义的工作(一般称行为)称义。21世纪:保罗没有反对并继续留在犹太教。他继续守律法,是传统的犹太人。对犹太教的观点真正的根本从桑德斯开始。

iii. 桑德斯(E. P. Sanders):对犹太教新看法-恩约守律法论
a.    之前对犹太教的看法:第二圣殿时期(归回到第二圣殿被毁);犹太人是律法主义。遵守律法以得救。上帝与人保持距离。恩典vs工作。圣灵的释放vs律法的捆绑。上帝同在vs上帝疏离。这是Weber对拉比犹太教的错误看法。

b.    1977的转变(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恩约守律法论(Covenantal Nomism: 上帝拣选了以色列,而以色列也接受了这样的拣选。上帝即是王,就颁佈诫命给以色列,让他们尽全力遵守。顺服的得赏赐,悖逆的受刑法。若有犯罪,可通过赎罪途径悔改。只要那人继续留在约里,他就领受了上帝的恩约应许,包括来世的生命。顺服律法是为了留在约里,而不是去赚取在恩约里的救赎。

c.    换句话说,犹太人遵行律法不是为了“进入”恩约,也不是要与上帝建立特殊的关係,而是为了“维持”与上帝立约的关系;即一个人在上帝计划中的位置是建立在恩约上,而这个恩约要求人以遵行律法来回应,并在人犯罪的时候提供赎罪的方法。因此,遵守律法只能维持人在恩约里的地位,但它却不能帮助人赚取上帝的恩典。

d.    所以,当犹太人追求律法的义的时候,他们只是爲了维持自己在蒙拣选的恩约群体中的身份和地位,而不是爲了赚取救恩。  Timo Eskola认为桑德斯的恩约守律法论其实也是神人合作说另一种的表达方式,因为犹太人也需要遵守律法来维持其在恩约里的地位。若不遵守,意即将在恩约之外,失去救恩。

e.    救恩跟犹太人的约没有关系了,而是与基督连结。

f.      结果: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恩约守律法论大致描述了当时犹太人的救恩观。犹太教的称义是靠律法维持地位;保罗的称义是靠基督得救,是成为上帝子民的方式,是进入的方式,而不是如何留在救恩的方式。在基督之后,律法的错误是继续成为拯救的途径。所以,犹太教的错误是非基督教。

g.    保罗对犹太教的批评:1. 律法无法使人得救(因为上帝已经用其他方式-耶稣)。2. 犹太人因为恩约而在上帝面前有优势。3. 否定了犹太教三方面的重点:拣选、律法、及恩约。所以,桑德斯的观点继续犹太教对比基督教,与传统的观点类似,但有不同:律法的问题不是无法守或导致自义,而是上帝选择用其他方式拯救世人,即借着信靠耶稣。

h.    问题:如果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那如何解释“靠律法的工作称义”?保罗又为何对律法那么激动?保罗说排他主义的救恩观(只靠基督)吗?

i.      桑德斯认为:神差派基督降世,为了将“义”赐给人;人若然靠律法早已获得“义”,基督降世便是毫无意义了(加2:21);神赐予律法,并不是为了使人靠它称义。(Paul, the Law, and the Jewish People, 27

iv. Heikki Raisanen:不一致的保罗
a.    芬兰新约神学家,认为保罗的神学是不一致的。完全同意桑德斯对第一世纪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的观点。

b.    对律法有不同看法:保罗肯定犹太教的拣选、律法、及恩约。

c.    保罗的不一致:
1)   对“律法”没有清楚定义
·      无人能守,但又说非犹太信徒可守。
·      律法是负面地增添及带来罪,但又说律法带来正面的生命。
·      心里的挣扎:因为神圣的律法被基督废除了。为何上帝要赐予这个软弱又不完善的律法?上帝失败了,因为这个工具失败了?
·      一方面朝向新的经历,一方面要联系传统,造成对律法不一致的看法。
·      保罗是离开了犹太教,但却是充满了挣扎。 这开启了保罗根植于犹太教的研究方向。

v. 邓雅各(James D. G. Dunn):保罗新观
a.    传统看法:保罗反对犹太教的律法主义,跟犹太教决裂。信心vs工作。相信vs做。1982年,英国的邓雅各对犹太教有不同的看法,产生了保罗新观点。

b.    新观点:人靠恩典“进入”,也需要继续顺服,以达到最后的目标。保罗所反对的,是犹太人想把救恩局限于自己族群的倾向;族群排外主义。

c.    共识:加2:16,邓雅各认为保罗和犹太基督徒都有共识:称义不是靠工作而是借着信心。犹太人没有要靠律法称义。律法只是恩约地位身份特征的记号。信靠耶稣使犹太教与基督教分离。

d.    恩约不是无效了,而是扩大范围包括了非犹太人,是不计族群的身份扩大范围。

e.    不同意:律法的工作的角色:桑德斯之前是指靠“律法”得救。邓雅各认为“律法的工作”是指犹太人的身份认同,是属于以色列恩约之民的成员的一种社会层面的呈现。属于犹太人身份认同的记号/文化习俗,分辨谁是属于上帝的子民。包括割礼、守安息日、洁净礼仪等。所以,保罗反对的是:族群排外主义。邓雅各认为彼得的错是把犹太人的身份等同在基督里的信心。但现在是“在基督里”成为所有信徒的身份特征。

f.      邓雅各认为桑德斯太注重保罗与犹太教的分别,但其实应该注重保罗与犹太教的共同点。以犹太教观点看保罗。但邓雅各的观点也呈现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对立,只是不再是律法vs福音,而是犹太教的排他主义vs基督教的普世性。

g.    靠律法称义:犹太人相信要成为上帝的子民就需要遵守律法,即靠律法的工作成为犹太人。行律法是与别族群分别出来,维持独特身份/子民。

h.     不是靠律法的工作”:解释为不是跟犹太人一样,或成为“犹太人”。救恩不是要成为“犹太人”。所以,保罗跟犹太人不一样的看法不是恩典、信心、或顺服,而是外邦人不需要变成犹太人而得救(加6:12),他们借着信靠基督而成为上帝的子民。

i.      不是如何得到上帝的恩典,也不是回答如何得到拯救,而是谁是属于上帝的子民?外邦人如何参与上帝对以色列的拯救恩典?

j.      3:27-30,“夸口”:
§      传统看法:为自己能守律法自义夸口,但信心是不能靠工作夸口,而是因信称义。
§      新观点:夸口是夸犹太人恩约的特权/优势,但这已被信靠耶稣取代,使外邦人能不必成为犹太人而被拯救,所以,保罗说上帝不只是犹太人的上帝而已,也是外邦人的上帝。

vi. 莱特(N.T. Wright):保罗的一致性
a.    不是个人的义、律法主义,而是国家的义。需要成为犹太人才是上帝恩约的子民,领受上帝对以色列的祝福,连与亚伯拉罕的应许(参罗15:8)。

b.    犹太人领受恩约和应许成为世界的帮助,但自己却出了问题,把律法看成是特权。所以,上帝借着基督完成祂的恩约,解决人的罪的问题,并使亚伯拉罕的家庭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这上帝起初的原意。所以保罗才处理“称义”与包括非犹太人的议题

c.    保罗也重新诠释“拣选”。犹太人认为是族群身份特征及成为上帝子民的成员。保罗解释为基督/弥赛亚的新生命。教会是第三族群。“义”=在恩约里。但保罗并没有离开犹太教,而是使拣选成为来自众国的人,是上帝对以色列原初的旨意。

d.    犹太教没有与基督教对立,律法也没有与恩典对立。保罗不认为犹太教有错,只是犹太人提倡国家的义。




vii.  新观点共识:
a.    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而是恩约守律法论-被上帝恩典拯救,也有义务遵祂的旨意行。

b.    既然犹太人不是支持工作的义/靠律法得救,因此保罗在书信中不是反对律法主义。

c.    问题是:社会层面的身份认同:谁是属于上帝的子民?如何晓得?需要割礼守律法而成为犹太人以承续亚伯拉罕的应许吗?

d.    保罗在救恩有关恩典、信心、及工作的观点与犹太人相差不远,不同点:耶稣是以色列的弥赛亚,所有创造物的主。律法不再是中心,而是属于基督。要顺服到底,继续在基督里。

e.    其他的观点:社会层面解释;反罗马帝国解释;两约论。

f.      族群身份已不再重要,因为同属一个群体(但没有处理不同文化的“如何相处”)。

6. 新观点的讨论:
a. 犹太著作的讨论
                i.     第一世纪的犹太教真的是以恩典为基础,而不是靠律法得救吗?

              ii.     若桑德斯的观点错误,那新观点也站不住脚。一般支持恩约守律法论立场。

             iii.     若恩约守律法论可以准确描述当时的犹太教,但可否概括整个犹太教吗?因犹太教也有不同的派别,如撒都该、法利赛、爱色尼等。只有一处是以律法为主(4 Ezra)。回应:虽有不同,但主流是恩约守律法论。

            iv.     恩约守律法论:上帝的恩典+人的顺服律法。

b. 保罗著作的讨论
     i. 律法的工作(Works of Law
    • 邓雅各:割礼、食物洁净律例、守安息日。犹太人身份特征。以加拉太书为主。犹太信徒要外邦信徒守律法成为“犹太人”,才能得救。社会层面意义,也是称义的神学议题。

    • 跟律法主义有关吗?不是靠律法的工作称义(加2:16=做这些工以赚取救恩吗?或是必须属于以色列这恩约群体?反对声音是怕新观点有靠律法得救的嫌疑。

             ii.     保罗是皈信或被呼召?
    • 传统观点:保罗离开犹太教,成为基督徒,转入新的方向,信靠基督。

    • 保罗在大马色事件后,他是继续留在犹太教里,还是归信其他的东西?

    • 保罗改变了过去的想法,从逼迫到传扬基督。这是归信的表现,也改变信仰。所以,保罗应该是离开犹太教,进入基督教。
      • 倡导保罗离开犹太教进入基督教是时代错置的解释。因为当时还没有所谓的基督教。他们被称为耶稣的跟随者。保罗不需要离开犹太教而才能成为基督的跟随者。

      • 保罗所传的福音才是他在罗马世界的挣扎,而不是基督运动的身份及尝试说服犹太人离开律法主义的犹太教进入恩典的基督教。因为如果外邦基督徒继续加入犹太信徒团体,可能威胁罗马政府豁免祭拜的安排。
      • 保罗认为自己如旧约先知宣告(加1:15),所以,他不是传讲另一个宗教,而是要以色列和外邦跟随在弥赛亚耶稣显示自己的以色列上帝。所以,保罗没有弃绝犹太教,而是改变了观念。

           iii.     律法的咒诅:加3:10-13
    • 传统看法:犯律法的被咒诅;无人可完全遵守律法;故所有人在律法的咒诅下;但基督承担人所有的罪、咒诅,使人被救赎,从咒诅被释放。问题:律法要求完全遵守,但无人能遵守。

    • 新观点:律法没有要求完全遵守,有赎罪的祭。但若无需完全遵守,那为何保罗要提律法的咒诅?
      • 邓雅各:不是完全遵守,而是犹太人的称义恩约身份。咒诅是落在犹太人国家或族群的义,排挤外邦人。
      • 莱特:咒诅是以色列国的不顺服;被虏的咒诅(申28:64)。

    • 共识:不是指犹太教或律法的不完全,无法达致道德的完全。而是蒙祝福或咒诅,是与在恩约里所彰显上帝与人的信实有关,即顺服或悖逆。

           iv.     无可指责:腓3:6
o       传统:在人眼里看,保罗自认是无可指责;但在上帝面前,是有罪的人。如彼得般。

o       保罗在基督还没开他的眼前,认为自己是无可指责的,但在基督之后,这已经不是属于上帝子民的记号了。所以,过去的工作是粪土。

             v.     罗马书10:3的工作为基础的犹太教(腓3:9
o       为何保罗说犹太人要立自己的义,用自己的工作被称义?与上帝的义对比?意即:犹太人有靠律法的工作称义的观点。而不是如桑德斯所说般。

o       新观点回应:当保罗说“自己的义”,这不是说自我去做而达到的义,而是由于他们是上帝恩约的子民而属于他们的义,他们犹太人恩约的义的地位。所以,他们去维持或建立它,但不表示是律法主义,而是靠着犹太人的身份特征。

            vi.     犹太人以为是靠律法,但上帝其实是恩约守律法,因为他们要建立自己的义。新观点的重点:犹太人不是靠律法赚取救恩的。

         vii.     亚伯拉罕工作的义(罗马书4章):
o       这段经文没有说律法的工作,而是人有工价的工作。
o       亚伯拉罕被称义是恩典,不是工作。意即:犹太人有靠律法称义的嫌疑。信心/恩典vs工作(传统与新观点的争论点)。
o       新观点:没有标准的回应。这里的“工作”是罗3:27-28“律法的工作”的简称。这里是指亚伯拉罕称义的最初阶段,但传统认为是指称义的最终阶段(靠工作称义)。

       viii.     2:8-9; 提后1:9; 3:5:无法可以人的努力赚取救恩。
o       是什么原因使上帝要爱、呼召、拣选、及拯救我?只因上帝的慈爱和怜悯。

o       或许这是这些经文要回答的问题,而不是回答“我需要做什么来使我进天堂?”。新观点对这些经文缄默。

            ix.     信靠基督faith in Christ):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生与死/复活,而不是我们的信心。[pistis christou]

              x.     基督的信实faithfulness of Christ):基督执行了以色列所失败的恩约的信实。

            xi.     Francis Watson说:改革宗对保罗的传统看法基本上是错的。(Paul, Judaism, and the Gentiles, 1)。新观点有些学者这样认为,所以改革宗反对新观点。但其实新观点有各种不同的立场。

         xii.     新观点神学的争论点:称义
o     称义是保罗的神学中心思想吗?传统认为是。虽然大多数新观点学者不想把称义降低其地位,但他们确实不把称义当成是保罗神学的中心。他们认为上帝的主权和与基督联合才是保罗神学的中心。

o     否决法庭宣判式的称义观:传统认为上帝基于基督的工作(死与复活)而宣判罪人成为义人。天主教认为上帝不只是宣判,上帝也使罪人成为义人,即改变罪人(transformation)。新观点认为称义有宣判的成分,但这足够描述称义吗?

o     算为义(imputation of righteousness):如果罪人自己不是义人,上帝也没有宣判他们为义人,那上帝如何使罪人称义?上帝看基督的义,并使这义加给罪人。所以,上帝看信徒不是罪人而是穿上基督的义衣的义人。新观点有同意,也有不同意。(创15:6; 106:31; 4:3-6, 9-11, 22-24,是算为义的经文。)

o     神人合作说(上帝恩典+人的顺服);得救确据;不是偏重个人救恩。

       xiii.     新观点的正面影响:
o       比较能明白保罗书信的经文。加2:16

o       避免西方的个人主义:过于强调个人。不单是个人的得救,而是新的创造和新的人(林后5:17)。当然,自己还是在里面。(自然,地球。)

o       减少反犹太主义及取代论:因为恩约守律法论比律法主义正面。不同点:基督。教会没有取代以色列,是两个不同的个体。外邦人与以色列在上帝面前是同样地位。

o       从旧约到新约变成比较容易:保罗不是反对犹太教或旧约的律法,而是基督重新设置了延续性。如诗18:20-24:耶和华按着我的公义报答我。传统解释:避开这里的自义,解释为算为义。但新观点:不是自义的完全,而是忠心的行为,因上帝恩典而对上帝的忠心回应,或与福音有相称的行为。

o       保罗与耶稣是讲同样的东西:恩典+顺服:
§         保罗不是创立新的宗教,或取代了耶稣。有人说耶稣更新犹太教,但保罗不要,而是创立包括外邦人的新宗教。葡萄园比喻。恩典+顺服。太2531-46,山羊与绵羊。罗2:6-7。如果把“工作”看成是负面的(称为功绩、功德或自义),很难把恩典与顺服融合在一起。但恩约守律法论可以融合它们。保罗与耶稣都是在传扬这样的福音(恩典+顺服)。

§         保罗说犹太人身份没有优势;耶稣也说亚伯拉罕的子孙也没有优势。(路3:8-10; 4:25-30; 13:28;罗马书9-11章)

o       修复教会的伤口:天主教与基督教。因称义的议题而分裂。

       xiv.     新观点重点:
o       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不是靠律法称义。救恩是上帝的恩典。是恩约守律法论,在恩约里守律法,不是为了要让上帝接纳自己,因为已经被上帝接纳,而是活在上帝的旨意里。

o       保罗没有反对犹太教和律法,并把外邦人带入上帝子民的行列,而外邦人可以进入上帝的国也是上帝的恩典。

o       救恩:恩典(在基督里,耶稣的死和复活)+ 顺服。先因信称义,接着是行出称义的工作/行为(顺服或活在上帝的旨意里、基督的心意里)。救恩=恩典+顺服。

o       与基督联合:传统看法是因基督的义而人被算为义。新观点是与基督的关系,在基督里。

o       从救恩历史背景解读保罗:以色列和上帝子民的集体经验,而不是个人的经验来解释。

o       信心和行为:本来是对立的,但方法进路的改变,变成次要,因为保罗不是处理个人的救恩问题,而是外邦人如何可以成为上帝的子民。
o       称义:从垂直面(人如何在上帝面前称义),变成多一些横面的关注(外邦人如何与犹太人一起成为上帝的子民)。称义=要成为上帝的子民。

o       改变对犹太教的看法:不是功德论。犹太人是守约式的守律法。

7. 新观点之后:
i. 加士顿(Lloyd Gaston):保罗与平行恩约
a.    1987年,Paul and the Torah,保罗与律法及犹太教的关系。与桑德斯及邓雅各有非常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犹太人大屠杀事件的影响,要重估反犹太思想。

b.    传统的思想是:教会要根除以色列对律法的信心。这使教会反犹太,但教会需要如此做吗?律法对犹太人来说不再是得救的途径,教会也取代了以色列成为上帝拣选的子民。但加士顿不认为保罗如此认为(罗3:3111:1)。

c.    加士顿认为耶路撒冷会议清楚指明保罗向非犹太人传福音,所以,保罗的论述都是针对外邦人,而不是犹太人及犹太教。所以,保罗与犹太人的冲突是关系外邦人的议题。

d.    保罗对律法的负面评价是针对外邦人,而不是犹太人。对犹太人来说,保罗和犹太人都认为律法在恩约中带来义。问题是外邦人不在恩约里,所以,律法对不遵守律法的外邦人变成是被审判的意旨。所以,律法有两种功能。

e.    对犹太人,律法是在恩约里上帝向犹太人旨意的启示,有赎罪恢复关系系统。

f.      对外邦人,律法等同于智慧,如箴言书所说,让全世界的人认识上帝的旨意,是他们也在律法之下。但因为外邦人不守律法而犯罪,走向灭亡(但同样的律法却使犹太人得生命),律法成为外邦人的咒诅,所以外邦人需要被拯救。

g.    “律法的工作”(罗3:20,28; 2:16; 3:2,5,10)是指外邦人。是指对外邦人的咒诅。解决办法:外邦人借着基督进入恩约。

h.    基督的信实:不是遵守律法称义,而是借着基督的信实,完成了上帝赐予亚伯拉罕的应许,使外邦人可以借着基督进入恩约,但基督没有使上帝与犹太人的恩约失效。耶稣就好象是律法对于犹太人,所以犹太人与外邦人被两个恩约拯救。犹太人靠律法,外邦人靠耶稣。(包括外邦人在恩约里也是律法本来的目的。)

i.      保罗没有反对犹太教。有意见的一点是犹太人不接受上帝拯救外邦人的观点。

j.      基督没有终止上帝对以色列的应许。基督是为拯救外邦人而来。

ii. 汤申(Peter J. Tomson):保罗与律法(Halakah
a.    挑战三方面的传统观点:
1)   保罗的中心思想是反律法。
2)   律法对保罗来说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
3)   古犹太文献没有资料来解释保罗的书信。

b.    保罗的历史背景是在犹太教里,所以反律法不是保罗的关注点,律法还是有用。所以,保罗守律法,也会要求犹太信徒继续遵守律法。

c.    保罗的书信是处境化的,不是以称义为中心。虽然有些教会有犹太信徒,但保罗所有书信是写给外邦人以处理他们的处境生活和神学的问题。

d.    律法和称义议题:犹太传统律法可以与称义平行并存。保罗根植于犹太传统,没有反对犹太传统。外邦信徒在基督里与犹太信徒同等地位。犹太信徒继续守律法,外邦信徒也需要守一些律法。

e.    保罗继续属于部分的犹太教。相信耶稣是以色列的弥赛亚和遵守律法是没有冲突和对立的。犹太信徒遵守律法是平常不过的。反对律法不是保罗的议题。主要问题是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律法是重要因素。

iii. 斯道威尔斯(Stanley Stowers):保罗与自制
a.    修辞。文化背景。罗马书是写给外邦人。律法带来自制(领导、吃苦、节制奢华和性、身体强壮),有好行为,在社会有好地位。所以,犹太人鼓励外邦人守律法以得自制,也被上帝接纳。(A Rereading of Romans, 1994

b.    保罗反对外邦人可以借着遵守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外邦人无法自制(罗1:18-21)。

c.    犹太人犯罪可以献祭赎罪,所以,律法没有失去其功用,但外邦人却不能,不过外邦人也不必变成犹太人守律法才得救,也因为外邦人已经弃绝了律法。

d.    对罗9:30-33的解释:传统-律法无法使人称义。斯道威尔斯认为这里不是说外邦人要如何称义或反驳犹太人要外邦人守律法,而是犹太人所追求的律法对外邦人来说可以使外邦人称义。但犹太人不知道上帝已经借着基督拯救外邦人。

e.    结论:外邦人才是主要的问题,而不是犹太人。外邦人的救恩没有与犹太人的救恩系统对立。律法与福音是对等同样的东西。(意思是双圣约救赎论 犹太人不需要信耶稣?) 犹太信徒遵守律法没有错。保罗只是指出为何外邦人不能借着律法称义(外邦人弃绝律法(罗1:18-21),无法自制,需要耶稣拯救)。

iv. 纳诺斯(Mark D. Nanos):在外邦中的保罗
a.    The Mystery of Romans (1996),保罗对犹太教忠心,遵守律法,外邦信徒也应该守律法,以尊重犹太信徒。
b.    保罗对犹太教的问题是族群优越感。犹太人的特权,使外邦人需要变成犹太人才能享受这特权。但罗马书的情况相反:外邦信徒的人数多过犹太信徒,不要遵守食物律例,犹太信徒也不认为不守律法的他们是上帝子民的正成员,所以,外邦信徒认为上帝弃绝了大部分不信的犹太人。所以,保罗写罗马书处理,要外邦信徒顺服会堂权柄。因为犹太信徒与外邦信徒在上帝面前都是上帝子民的正成员。

v. 何慈(Caroline Johnson Hodge):血统与族群–藉基督连与亚伯拉罕的外邦人
a.    If Sons, Then Heirs (2007):采取血统(Kinship)与族群(Ethnicity)进路,认为保罗的著重点是外邦人的救恩议题,因为保罗是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使徒。所以,保罗的罗马书是单写给外邦人的。

b.    其写作目地是为了藉著族群与血缘关係的建构使与以色列上帝为敌的外邦人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後裔及上帝的养子(uiJoqesiva)。透过洗礼而与基督连接的收养(adoption)仪式,不但使外邦人被上帝收养为养子(罗8:15),也使外邦人连与亚伯拉罕,领受上帝赐予亚伯拉罕的应许。这收养程序的见證者就是圣灵(罗8:16)。所以,保罗的信主社群不是“去族群身份特徵”的,而是一个以族群意识、血统、及家族的联繫来表达的群体。这群体虽然有共同的先祖亚伯拉罕,但各族群却继续保有原本族群的身份特徵。

c.    换句话说,保罗的重点不是因信称义,而是犹太人与外邦人在上帝面前身份地位的问题。  当外邦信徒这新肢体进入一个既存的大家庭(即犹太血缘群体)里时,他们并没有取代大家庭里原有的犹太人,而是与犹太人共享家族的遗产与应许。这共享的因素是源於亚伯拉罕及基督的忠心(ejk pivstew")(faithfulness),因为Hodge指出“忠心”是有先祖与血统的意味。因此,源於亚伯拉罕的忠心使犹太人领受上帝的应许;源於亚伯拉罕及基督的忠心则使外邦人领受上帝的应许。

d.    上帝的应许就透过亚伯拉罕这一条血统线(kinship)赐予犹太人与外邦信徒。  不过,犹太人早已经在这条血统线裏了(罗9:4),外邦人是後来藉著基督与这条血统线连接的,但却没有取代这条血统线。罗马书11章的橄榄树比喻就是描绘这样一个族系谱(family tree),各族群有别但又被共同先祖亚伯拉罕联繫在一起。 

e.    有趣的是,Hodge却在较後的篇幅说明虽然外邦人“在基督裏”被连与橄榄树,成为以色列的一部分,但他们却需要弃绝原有的神明、宗教习俗、起源(myths of origin)、及他们先祖的叙事(epic stories of their ancestors and origins)。不过,犹太人却不需要做出任何的调整,因为他们的上帝、习俗、及圣典等都已经是完整无缺的。所以,外邦人需要接受以色列的上帝、犹太人先祖、及其故事。

f.      虽然犹太人与外邦人接受上帝同等的对待,但他们在位置上是有高低之分的(罗10:12)。犹太人是继续其族群身份,但外邦人却是族群身份的中断与重新设置(rearranging)。  所以,Hodge同意基督来是要拯救所有人,但福音的内容是有分别的:对外邦人是:藉著基督,他们领受亚伯拉罕为先祖与祝福,与上帝建立新的救恩关係;对犹太人(他们已经领受了外邦人所刚领受的应许)是:基督的来临说明他们所等待的时候临到了。

g.    藉著基督,所有国家将归向以色列。基督的再来,世界将归为上帝所有,那时全以色列将得救。因此,Hodge认为保罗使外邦人与上帝和好的使命,是复兴以色列所必需完成的重要部份(罗11:25-26)。

h.    这是Hodge对罗马书9-11章的诠释,即犹太人与外邦人有共同的先祖,但却在地位上有高低。“先犹太人而後希腊人”位阶有高低的立论,使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各自救恩上的关系产生张力,为要成就各自族群的救恩历史。

i.      简单的说,Hodge的论述突出了外邦人救恩的议题。至於犹太人的救恩情况,Hodge似乎没有犹太人需要藉著基督而得应许的论述,因为他们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後裔了(这观点是笔者所不赞同的,因为犹太人也需要藉著基督称义。加3:15说:“我们生来是犹太人…因信基督称义…” )。

j.      另外,由於“在基督裏”是使外邦人附属於以色列的方式,所以,虽然犹太人与外邦信徒都有共同的先祖亚伯拉罕,但犹太人在大家庭裏的身份地位却是比外邦信徒高的。

k.    另外,Hodge的论述基本上是围绕在救恩关係建构的层面上,强调外邦信徒如何藉著基督连与亚伯拉罕而继承产业,但却没有建构外邦信徒进入这个亚伯拉罕大家庭裏时与家族裏既存的犹太人该有的互动关係。

l.      虽然Hodge有指出犹太人是不需要作出任何的调整,但外邦信徒则需要放弃过去原生家庭的神明、宗教习俗、起源、及先祖的叙事而采纳犹太人的先祖及其起源叙事,使外邦信徒“犹太化”,但弃绝原生先祖的做法其实就是放弃了原属族群其中一个重要的身份特徵。所以,Hodge倡议在信主社群内各族群保有原属身份特徵的立论其实呈现前後不一致的情况,而且也只注重救恩关係的建构而忽略了社会层面关係互动模式的建立。

m.  Hodge的观点挑战传统的观点:保罗是建立一个超越犹太教的排他主义,建立普世的基督教。她的观点是:基督教是连与犹太教,因为外邦信徒是连与亚伯拉罕。
   

传统
新观点
激进新观点
律法
无法称义
无人可守(本可使人称义)。要求全守。
反对律法。
与恩典对立。

能守律法。
身份特征。
没有与恩典对立。
没有反对律法。
没有要求全守,有赎罪系统。
律法使犹太人在恩约里。
律法带来义。但外邦人不在恩约里,所以律法对外邦人是带来咒诅。
耶稣=律法。
没有反对律法。
律法的工作
行为
身份特征
遵行律法
犹太教与基督教
对立。
反犹太。
取代论。
对比/融合。
对立(不是律法/福音,而是排他/普世)。
基督教连与犹太教
犹太人继续在恩约里
耶稣拯救外邦人
犹太教
靠律法的工作称义
律法使人维持约的地位,而不是得到救恩。
不是律法主义。
没有针对犹太人与犹太教。
继续守律法。
基督教
因信称义
与基督联合
对外邦人传福音。
借着基督的信实。
恩约与犹太人
中断。教会取代。
继续,扩大至外邦人。
否定/肯定犹太人的拣选、律法、恩约
犹太人借律法在恩约里
外邦人借耶稣进入恩约
耶稣
耶稣拯救外邦人弃绝犹太人。
耶稣拯救犹太人与外邦人。
耶稣拯救外邦人。
称义
恩典+信心
恩典+信心。
恩典+工作。
犹太人靠律法称义。
外邦人靠耶稣称义。
保罗与犹太教
保罗离开犹太教
保罗没有离开犹太教。
反对族群排他主义。
在犹太教里。
族群优越感问题。
救恩
个人
群体
针对外邦人的救恩。
外邦人
取代犹太人。
需要变成犹太人。
异中共存。
书信只是处理外邦人问题。
犹太人的救恩没有问题。
犹太人的地位比外邦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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