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

馬丁路德的稱義觀:相信而歸算的“義”

馬丁路德的稱義觀相信而歸算的

由於路德開啟了宗教改革對羅馬書因信稱義詮釋的先河所以本節以路德為開始。為何路德有因信稱義的觀點呢?路德曾經有這樣的一段話說:

爲了要瞭解保羅的羅馬書,我其實被一種極不尋常的熱情抓住。但在那之前,我不是心裏冰冷,而是被羅1:17的一句話攔阻,那就是上帝的義在其中顯明出來。因為我恨上帝的義這個詞......這表示上帝是公義的,處罰不義的罪人。因為不論我多麼無可指摘地以修道者的生活自居,我都帶著一顆極不安的良心,感覺自己在上帝面前是一個罪人。我也不相信我的努力會平息祂的忿怒......我恨這個義的上帝,祂處罰罪人......我生上帝的氣......最終,因上帝的憐憫,當我晝夜思想它時,我注意到這些字的上下文,那就是:上帝的義在其中顯明出來,正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就在那時,我開始明白上帝的義是指義人藉著上帝的恩賜活著,即藉著信。這就是這句話的意思:上帝的義在福音中顯明出來,就是指那個被動的義,這位有憐憫的上帝藉此因信使我們稱義,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在此我覺得我重生了,經過了打開的門進入了天堂。[1]


這是路德產生因信稱義的自述。從描述中,我們看到路德瞭解羅馬書的因信稱義是因為自己的處境,亦即自己是一個如何努力都無法平息上帝忿怒的罪人。當他明白上帝藉著信而白白稱他為義時,他得著重生。在這樣的背景下,路德把羅馬書的因信稱義理解為罪人在上帝面對被接納,把理解為人的信心,把解釋為上帝賜給人的義,因為路德意識到自己需要外在的另一種義,亦即需要上帝歸算(impute)基督的義給人。[2] 由於路德把羅1:17上帝的理解為所賜給人的義,因此,這樣的完全需要藉著耶穌來接受。[3] 雖然路德指出聖靈藉著我們所聽到有關基督的福音而把注入我們心中,使我們能明白基督,[4] 但他把羅1:17ejk pivstew" eij" pivstin解釋為人的不斷地成長,[5] 以致他能一直是義人。[6] 這表示是上帝的恩賜,也有來自人的信靠,以致人能把上帝外在歸算給人的基督的義抓住而變成自己的義,而使自己一直保持是義的。[7] 話雖如此,路德指出在稱義中雖然人已經因為藉著而與基督和基督的義聯合而成為一名義人, 經歷重生而開始了新的生命, 但被稱義的人同時還是一名罪人。[8]

路德在羅3:21-31繼續說到,雖然律法的工作無法使人稱義,但律法的工作卻是稱義和的結果。所以,我們藉著相信耶穌基督(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並靠上帝的恩典而得到上帝白白地賜給我們的,使我們罪得赦免而成為義人。因此,成為義人的我們能靠著上帝的恩典遵守並完成律法,因為律法的工作是稱義和的結果。[9] 所以,路德把這裡的理解為人的相信,把詮釋為一種能賜給人的實體,使人靠著這而成為義人。因此,路德解釋羅馬書4章亞伯拉罕的,是相信上帝,以說明人被稱義不是藉著律法的工作,而是藉著。同時,因著上帝的憐憫,人被歸算為義人。因此,路德指出是指藉著上帝的歸算,使相信的人成為義人。[10] 路德也進一步指出亞伯拉罕相信上帝是指把上帝當成是誠實的(truthful)且一直這樣地相信上帝。[11] 所以,上帝把亞伯拉罕的相信上帝看為。不過,路德在羅5:1-2指出,我們需要同時藉著和藉著基督才能被上帝稱義,缺一不可。要不然,只有或只有基督的認信其實是遠離上帝的。[12] 原因可能是因為路德把詮釋為基督所成就的義,以歸算給相信的人。這歸算的使人需要同時藉著和基督的義被上帝稱義。路德在羅9:30-10:10指出,導致人得救的,是基於上帝的道,藉著,而不是根據善行,藉著知識。因為只有能除滅人一切肉體的智慧和對知識的堅持,使人願意受教和順服。[13]

所以,路德就以人的和上帝所賜歸算基督的義給人的來詮釋因信稱義,以處理過去自己的掙扎,並以此處理當時社會和政治的神學議題,亦即靠自己的功德來賺取上帝的恩典,以神人合作說或藉著律法來使自己稱義。[14] 因此,在路德看來,保羅的因信稱義是為了要解決罪人在上帝面前的稱義及猶太教律法主義的問題。

簡單地說,路德為了處理過去自己的掙扎,並以此處理當時靠功德賺取上帝恩典的社會和政治的神學議題,而在羅馬書這四段經文把理解為人的相信。這樣的相信就如亞伯拉罕相信上帝是誠實的一樣,且一直這樣地相信上帝。至於,路德似乎沒有清楚說明它是甚麼意思,只說那是指歸算基督的義給相信的人。這使緊密地連接在一起。因此,路德指出人需要同時藉著信心和基督的義而被上帝稱義,缺一不可。而這一切都是基於上帝的憐憫和恩典。雖然路德有提及亞伯拉罕所相信的上帝是誠實的,但他卻沒有把上帝誠實的屬性與因信稱義連接。所以,路德對羅馬書因信稱義的理解是:因人的相信而得到上帝所賜的義。




                [1] LW 34, 336-7.
[2] LW 25, 3; LW 34, 337. 另外,法庭式稱義是慢慢成形的,完全發展是在1520年後。見Hagglund, Bengt, The Background of Luther'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in Late Medieval Theology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1), 16.
                [3] LW 25, 153, 242.
                [4] LW 34, 109, 153.
                [5] LW 25, 153;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羅馬書講義》(Luther: Lectures on Romans),波克(Wilhelm Pauck)編譯,李春旺中譯(新竹:信義神學院,2006),66
                [6] LW 25, 153.
                [7] LW 34, 153; LW 26, 130. 也參考Timothy George, Theology of the Reformers (Nashville, Tennessee: Broadman, 1988), 69-71; McGrath, Reformation Thought, 97; Hugh T. Kerr, ed., A Compend of Luther's Theology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66), 103; 楊慶球,《馬丁路德神學研究》(香港:基道,2002),24-8;保羅阿爾托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的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 Luther),孫善玲譯(南京:譯林,1998),232-3
                [8] LW 34, 152-3; LW 25, 260, 274-5; LW 26, 232; Stephen Westerholm, 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The "Lutheran" Paul and His Crit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4), 36-7; George, Theology of the Reformers, 69; 張仕穎,《馬丁路德稱義哲學思想》,117
                [9] LW 25, 30-4, 242.
                [10] LW 25, 258, 274-5.
                [11] LW 25, 255.
                [12] LW 25, 286-7.
                [13] LW 25, 407.
                [14] LW 25, 22; LW 26, 437; LW 2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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