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摘要分享 - 第一卷第13章 - 啟示自己也超乎想像的上帝


13. 三位一體的上帝:一個本質,三個位格
(約5:17-1810:3714:116:47;林前3:16-17

上帝是可以識透的嗎?加爾文指出上帝的本質是屬靈和無限的,是屬肉體的人無法測透的,使人無法用自己的感官來揣測上帝,以除去人愚蠢的幻想和任意妄為,把上帝想像成受造物一樣。爲什麽人會把上帝想像成受造物一樣呢?因為聖經常常描述上帝有口、耳、眼、手、腳等等,所以人就幻想上帝有與人一樣的身體。但其實上帝是用嬰兒般的語言來向人說話,俯就我們極其有限的理解力。[1]


不但如此,上帝也是一位有一個本質卻有三個位格的神。我們稱一個本質卻有三個位格為三位一體。“位格”的意思是有主體性本質的存有,也有關係的連接。每一個位格都相互關聯,然而卻有絕對無法替代的性質和各有自己的特徵。當我們單獨提到上帝時,就包括了聖父、聖子、和聖靈。[2] 但這不是說上帝是三位神。因為上帝藉著基督降臨更清楚地彰顯祂自己,也更清楚地彰顯祂有三個位格。由於信心的對象只有一位,這就證明了上帝只有一位。如果人有不同的信心,也一定有許多不同的神。再者,洗禮的目的也只有一個,也證明信心的對象只有一位。人奉誰的名受洗,誰就是獨一的真神。既然人是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洗,那父子聖靈就是獨一的真神。所以,上帝不是三位神,而是一位有一個本質但卻包括三個位格的神。我們就透過這三個位格認識獨一的上帝。[3]

那如何證明聖子也是上帝呢?約翰稱聖子是道。道就是與上帝永恆同在的智慧,並且一切的聖言和預言都源於這智慧。這智慧在創立世界以前就存在於父神裏,並且管理上帝一切的創造和作為。上帝用話語來創造受造物,也就是說世界是藉著聖子所造的,好讓道在這事工上有份,因為上帝要祂測不透的榮耀藉著道照耀出來。[4] 這說明道不是在創造開始的時候才存在,不然上帝的本質就有改變。上帝在時間開始之前所生的道,永遠與上帝同在。這就證明道的永恆性、真實的本質及祂的神性。[5]

而且舊約也有記載基督的神性。詩篇45:6說基督在永恆的寶座上,也是永恆的統治者,有至高的權柄。這權柄證明祂的神性。賽9:6也說基督是奇妙的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耶23:5-6則指出基督的名必稱為耶和華我們的義。這證明基督是那賜義給教會的耶和華。這帶出基督的神性。[6] 另外, 舊約裏面耶和華常常以天使的形象顯現,並稱天使的名是永生的神(士6:11-12, 20-227:5, 9)。如果只是使者,他為何不禁止人向他獻祭,竊取上帝的榮耀(士13:16)?士13:18-23也記載瑪挪亞和妻子知道在他們眼前的不只是天使,而是上帝自己。由於天使不能代替上帝受人敬拜,所以那位天使就是上帝的道。這道預表基督,以中保的職分降臨,以便與信徒有更親密的交通。雖然祂被稱為天使,祂卻仍然保留祂的本性,就是擁有測不透的榮耀。瑪3:1的統治者進入祂的殿,這就是基督的殿。這說明基督其實也是猶太人所敬拜的同一位神,但他們不認為基督是神。[7]

另外,新約也見證基督的神性,如約5:17說基督與父同工,並且稱上帝為父,將自己和上帝當做平等的(約5:18)。基督不單稱上帝為父,基督也有赦罪的權柄,這說明基督就是上帝,因為耶和華是不會把赦罪的權柄交給另一位受造物。[8] 再來就是基督所行的神跡,也見證祂的神性。雖然先知和使徒也可以行神跡,這是上帝賜給他們的恩賜,也是來自基督的權柄,但基督所行的神跡卻是向我們彰顯祂自己的大能。神跡來自基督自己的大能,也充分證明祂的神性(約5:3610:3714:11)。而且聖經並沒有說基督領受了救恩,而是說基督就是救恩本身,使信基督的人得著永生(約6:47)。若基督是受造物,那信靠受造物就是褻瀆上帝。可是信靠基督的人就能被拯救,因此證明了基督不是受造之物,而是耶和華,祂就是神。神本性的一切豐盛,都有形有體地居住在基督裏面(西2:9)。[9]

既然聖子也是上帝,那聖靈是不是也是上帝呢?加爾文指出聖靈所行的事工可以證明祂的神性。在上帝未曾裝飾宇宙以前,聖靈就已運行在空虛混沌的地球上。這說明聖靈遠超過任何的受造物,並且在受造物之外,因為祂不受任何限制。另外,無所不在的聖靈也扶持萬有,賜給他們生命和活力,使他們成長,並且藉著聖靈本身的大能,而不是藉著任何外力使人重生,獲得今生的生命,也獲得永恆的生命。這其實是唯獨上帝才能執行的職分。再者,我們也藉著聖靈與上帝交通,並且在我們心裡感受到聖靈賞賜生命的力量,使我們稱義。除此之外,聖靈也隨自己的意思分給人力量、成聖、真理、恩典、以及一切的益處,成為眾恩賜的源頭。這無疑表示聖靈也就是上帝。[10]

除了聖靈的事工可以證明祂的神性外,聖經的一些記載也可以直接證明聖靈的神性。如保羅說我們是上帝的殿,是因為聖靈居住在我們裏面(林前3:16-176:19;林後6:16)。雖然先知說他們所說的話是出自萬軍之耶和華,但基督和使徒將其看作是出自聖靈(彼後1:21)。這說明聖靈就是耶和華。另外,褻瀆聖子的能得赦免,褻瀆聖靈的在今世或來世永不得赦免(太12:31;可3:29;路12:10)。這證明聖靈的神性,因為聖靈是神,所以褻瀆神的不得赦免。而且創造宇宙不單是聖子,也是聖靈的作為(詩33:6)。[11]

既然聖子也是上帝,聖靈也是上帝,那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我們知道上帝是一位有一個本質但卻有三個位格的神。雖然聖父、聖子、聖靈是同一位上帝,然而子不是父,聖靈也不是子,祂們各有各的特質。[12] 而且這三個特質有內在的秩序,即聖父是三位一體所有作為的起始並且是萬物的源頭;聖子是三位一體的智慧和謀士,祂極有次序地安排萬物;聖靈則是三位一體所有作為的大能和果效。聖父的永恆,也是聖子和聖靈的,因為上帝若沒有智慧和大能,就不可能是神,而且我們也不應該在永恆裏尋找之前或之後發生的事。父是起源,子出於祂,最終聖靈又出於父與子。人的傾向是先思考到上帝,再來是智慧,最後是執行上帝旨意的大能。子唯獨出於父,聖靈則出於父和子。[13]

另外,聖經也清楚說明父與道有差別,道與聖靈有差別。這是極大的奧秘,我們必須懷著敬畏和謹慎的心考察。雖然祂們之間有真實的分別,卻無可分割。聖子與聖父有別(亞13:7),不然就不能同享榮耀,也不可能同在。不是聖父降世,也不是聖父死,及復活,而是父所差派的那一位。基督說聖靈出自父時,就暗示聖靈與父有所分別(約15:26)。當基督說聖靈是另一位時,這也暗示基督與聖靈有別,是保惠師(約14:16)。[14] 這說明聖父、聖子、及聖靈不同的稱呼只是表示祂們相互間的關係,而且祂們之間的差別並不是表示祂們本質的不同,因祂們的本質是合一的。[15] 雖然表面上看有衝突,但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按照聖經所啟示的真理來認識三位一體是更為妥當的做法,而不應該繼續對三位一體的奧秘尋根究底而落入無數虛妄的思辨中。[16] 因上帝三位一體的獨特奧秘,所以加爾文不確定用人的事情來比較三位一體的分別是否恰當,因為這樣的比較是有限的。[17] 如水的三種形態(蒸汽、水、和冰)。

雖然如此,撒旦爲了徹底根除我們的信仰,不停地製造教會內的大爭吵,有時關於聖子和聖靈的神性,有時是關於三個位格之間的區分。探討三位一體要謹慎和謙卑,不要越過聖經所啟示的,因為人極有限的思想如何可以衡量上帝無法測度的本質。所以我們當樂意接受上帝話語的管教,雖然我們不能完全明白上帝的大奧秘和某種難以明白的分別。[18]

過去歷史中對三位一體有一些錯誤的詮釋。如亞流(Arius)認為基督是上帝的兒子,也是受造的,並且與其他受造物一樣有起始,與父上帝不同本質。撒伯流(Sabellius)則認為聖父就是聖子,聖靈也是聖父,他們之間沒有地位和任何其他的分別。意思是只有一本質和一個位格。[19] 這些錯誤的詮釋一般是攻擊上帝的本質和三個位格之間的分別,但塞爾維特卻指出相信三位一體的人是無神論者,因為三位一體是把神分成三部份。塞爾維特認為起初在上帝裏面並沒有分別,但後來道被差遣,聖靈也出於基督。所以聖子和聖靈都有上帝的一部份在祂們裏面。位格只是上帝榮耀可見的顯現。而且他也說聖徒的靈魂與上帝是同永恆、同本質的,意思是人的靈魂和其他受造物也都有神性,跟聖子和聖靈是一樣的。[20]

既然聖父、聖子、及聖靈都是神,那我們就可以相信基督的救恩是不會落空的,聖靈的大能也不是有所局限的,因為上帝就藉著基督和聖靈來成就拯救罪人的恩典大計。另外,三位一體這樣和諧的關係也可運用在我們的家庭和教會上。在家庭上,夫妻都是平等和相愛的,但彼此卻是有分別的。這樣的分別也可讓孩子有自己不同的興趣發展而不需要跟父母相同,但卻不會損壞家庭的合一。


[1]《基督教要義》,1.13.1, 96-7
[2]《基督教要義》,1.13.6, 104-5
[3]《基督教要義》,1.13.16, 117-8
[4]《基督教要義》,1.13.7, 105-6
[5]《基督教要義》,1.13.8, 106-7
[6]《基督教要義》,1.13.9, 107-9
[7]《基督教要義》,1.13.10, 109-10
[8]《基督教要義》,1.13.12, 112-3
[9]《基督教要義》,1.13.13, 113-4
[10]《基督教要義》,1.13.14, 115-6
[11]《基督教要義》,1.13.15, 116-7
[12]《基督教要義》,1.13.5, 102-4
[13]《基督教要義》,1.13.18, 119-20
[14]《基督教要義》,1.13.17, 118-9
[15]《基督教要義》,1.13.19, 120-1
[16]《基督教要義》,1.13.19, 121
[17]《基督教要義》,1.13.18, 119
[18]《基督教要義》,1.13.21, 122-3
[19]《基督教要義》,1.13.4, 101-2
[20]《基督教要義》,1.13.22,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