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星期五

書籍分享:性解放運動的棋子--同性戀: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1/2)

書籍分享:柯志明的《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
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新北市:華宣,2012

同性戀的風潮開始吹到亞洲,同性婚禮開始公開舉行,有些學校也計劃教導性別教育。但對同性戀的議題,一般採取反對的立場,但似乎比較沒有再深入瞭解同性戀主義者背後的議程。柯志明2012年的這本著作,就分析了當前同性戀的議題,並指出同意同性婚姻所帶來的嚴重後果。柯志明採取說理的方式來辯駁同性戀主義者的論述。這是以聖經為本以反對同性戀議題的另一種辯駁進路。筆者嘗試摘要並整理柯志明的著作,供讀者對同性戀議題有比較深入的瞭解。


1. 誰支持同性戀?(同性戀不是弱勢者)
佔社會少數的同性戀者、同性戀運動者與性解放主義者是支持同性戀的群體。雖然他們是屬於少數,但他們卻是氣焰高漲的文化強勢者,多為能言善道(其實是好辯、強辯、詭辯)的記者、作家、藝人、文人、導演、律師、學者、教授、社運人士等受高等教育者。社會大多數不善言辭的大眾日漸被迫必須隨他們的腳跟轉,以致大大改變了我們整個關乎婚姻、性愛的倫常與常識。[1]

雖然社會有許多弱勢者,但同性戀不是弱勢者,而是強勢者。既然同性戀者不是弱勢者,那為何國家要爲了他們而顛覆婚姻的正統定義,改變道德倫常和社會價值觀?同時,一般反對同性戀者都被扣上“恐同癥者”,被同性戀主義者壓迫,也沒有機會在媒體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輿論意見。[2]

2. 為何支持同性戀?(促進更激進的性解放)
為了政治正確,許多人說反對同性戀就是壓迫同性戀者,說反對同性戀的論述毫無學術倫理,並時常嘲諷挖苦他自己所認識的“基督教”。贊成同性戀幾乎就等於現代、自由、開放、尊重人權、有民主素養、反霸權,而反對同性戀也幾乎是反現代、反自由、反人權、反民主、封建、霸權的代名詞。這種文化氛圍使得沒有人再敢公開反對同性戀,因怕被貼標籤,多數人噤若寒蟬。[3]

因此,政治正確(或也有文化、倫理、或哲學因素)提供了同性戀運動者許多資源,使“同性戀”成為一個文化符號,也是社會文化的強勢者,但反對同性戀者卻成為一個在文化上的弱勢者,被人歧視、嘲諷、及挖苦。這使反同性戀者需要無比的勇氣來反對同性戀。[4]

另外,絕大多數的同性戀主義者都不是同性戀者,甚至是堅定的異性戀者。他們支持同性戀也不是因為他們愛和關心同性戀者,而是把“同性戀”當作一個議題,想把“同性戀”當作鼓吹多元性愛的性解放工具。因為他們清楚知道如果同性戀這種特異的性愛可行,則各種性愛都可行了。這就是爲什麽同性戀主義者常不是同性戀者而是激進的性解放主義者。所以,同性戀不是一個嚴肅的生命議題,而只是一場逐漸高漲之性解放運動的前頭戲。[5]

由此觀之,支持同性戀背後的議程是要促進更激進的性解放。換句話說,同性戀議題是被利用來達成另一波更激烈的性解放運動的棋子

3. 同性戀運動者所鼓吹的同性戀及其影響?(顛覆倫常秩序,瓦解社會國家)
同性戀運動者所鼓吹的同性戀是一種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他們鼓吹同性戀是對的、好的、自然的、正常的、及一種可行的文化基調。[6] 所以,他們要把同性戀關係法制化。但若把同性戀關係法制化,這表示法律承認性關係可以極端多元到跨越兩性的界限,不限於男女關係。既然連違反我們自然常識與直覺的男男或女女之性關係都被視為合法,那爲什麽父女、母子或兄弟姐妹間、人獸等不可有性關係?為何立法禁止與未成年人性交?為何有通姦罪、重婚罪、強制性交罪?這裡有什麽不可移易的道理?這表示若同性戀法制化,其他不合倫理的性行為也可行。

因此,作者不認為認同同性戀行為之後,還有什麽明確的理由可以反對上述的性關係,因為上述的性關係不會比同性性關係更難想像或更不合理。如此一來,國家社會的性愛風潮必隨同性戀關係法制化而愈趨多元解放,以至於婚姻家庭之倫常將日漸難以維繫,性關係之混亂將是必然的社會趨勢,現今法律維繫倫常秩序的功能將日益不可能。[7]

另外,同意同性婚姻意即不否定其領養孩子的權利。但孩子在同性家庭長大,強迫他們接受同性戀性愛與婚姻觀是不道德的,侵犯幼兒接受健全與正常環境的生長與受教育的權利,及被社會尊重的權利。若同性婚姻與家庭被認可,學校教育沒有理由排除同性戀的性教育、婚姻教育與家庭教育、倫常教育。憑什麽我們需要在學校進行多元性教育?這是一種好的教育嗎?所以,如果同性婚姻法制化後,學校的性教育、倫理教育、生命教育必然被迫為之改觀。這似乎是同性戀運動與性解放運動的最終目標。這樣的改觀不是趨向更有倫常秩序,而是更趨向混亂。在歷史過程中,這是社會或國家瓦解的前湊。[8] 所以,同性戀是不對的、不好的、不自然的、及不正常的。

由此觀之,同性戀對社會會造成什麽影響?同性戀將顛覆社會倫常秩序,是一種更激烈的性解放運動,造成性關係的混亂,影響社會的健康。[9]

其實,顛覆男女兩性的基本秩序就是悖逆上帝的創造。不接受男女兩性的性別限制就是不接受上帝創造人的基本存在方式。這種否定其實就是對上帝創造秩序的抗拒,也就是對上帝創造主權的悖逆。這是性解放主義者所主張的,顛覆基督信仰的正統婚姻教義與性愛倫理,顯示他們的悖逆、敗壞與不潔。[10]

4. 為何成為同性戀者?(受同性戀主義者感染促成更激進性解放)
除了那些身不由己的同性戀者外(其實有許多改變的實際例子),[11] 許多人在同性戀主義文化氣息濃郁中刻意選擇成為同性戀者,也有許多人因無分辨力而在這流行氣氛中不知不覺成為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者,以致於很多同性戀者根本就不是因為具有不可抗拒的同性性傾向,而是出於一種在同性戀主義文化之感染下的刻意選擇。同性戀絕對會感染,因為它不只是肉體與心理的問題,更是心靈的問題。所以,同性戀問題不在於那些具有不可抗拒之同性性傾向而不得不成為同性戀者,而在於同性戀主義這種性解放主義的文化意識。因此,反同性戀者的對手不是身不由己的同性戀者,而是那些作為激進性解放主義旗手的同性戀主義者。[12]

5. 同性戀在那裡影響?(攻擊基督教,影響學校教育)
同性戀主義首要攻擊的仇敵是基督信仰,因為他們知道同性戀言行本質上不見容於基督信仰。他們也知道支撐現代西方文明的正統婚姻觀與性愛倫理信仰教導一旦被擊潰瓦解,則一切性事皆可行、一切情欲皆美好。所以,他們惡意地扭曲基督教訓,並成功地製造了教會內部的對立。[13] 另外,同性戀主義者也想盡辦法讓同性戀意識形態進入教育體系,影響年幼學童,混淆並誤導他們對婚姻、愛情與性的觀念,誘導他們接受自由性愛的性解放觀念,為日後放縱的性行為與生活開大門。[14]

6. 同性戀主義者的策略?(法律訴訟,修改法律,高唱人權,限制言論,攻擊基督信仰)
同性戀主義者好以法律訴訟對付反對同性戀者,讓人們因恐懼而不敢公開表示反對同性戀意見,這是一種有意的運動策略,要立相關的法律與修改對他們不利的婚姻法,即要修改原有的一男一女婚姻法。[15]

他們高唱源於基督信仰的“人權”,但卻絕不放過基督徒的信仰、思想與言論的基本權利。所以,他們想盡辦法立法限制人們反同性戀的言論,包括不得主張、教授、宣講任何反對同性戀的主張,尤其在學校內,甚至在教堂的講臺上。[16]

換句話說,他們的策略是限制人信仰和言論的自由。可是人都有信仰和言論的自由,但這卻不能應用在反同性戀者身上,因為若你公開批判同性戀者,同性戀主義者可以告你歧視同性戀者。這就是同性戀者的特權,但這卻限制了其他人信仰和言論的自由。[17]

7. 為何我們要反對同性戀?(顛覆倫常秩序,摧毀正統婚姻,模糊倫常標準)
為何要對抗和反對同性戀?因為同性戀主義者所追求的是摧毀正統婚姻家庭及其構築的美好社會文化,也使得第一流的學者、知識分子、及哲學家對婚姻、家庭、愛情與性行為失去基本的判斷力,大大改變人對婚姻和性愛的倫常與常識。可以這麼說,同性戀風潮是啓蒙運動以來現代西方世俗文化最為明顯的墮落標誌。所以,我們不可姑息放任同性戀的行為。[18]

同性戀主義顛覆我們過去有關愛情、婚姻、性愛、家庭的正統觀念,帶入一種截然另類的性愛意識、兩性關係、人性觀念、性別意識、男女意識、自然意識、日常知覺、道德意識、權利意識等等,以致當我們一旦接受同性戀主義時也就不得不接受一種截然不同的知識論、倫理學、人生觀、自然觀。如果同性戀與同性性行為是正常的、自然的、好的、對的,那麼我們將不知道怎麼做人,因為到底什麽行為是正常的、自然的、好的、對的,將完全沒有任何根據。[19]

同性戀是違反倫理的。如果我們不同意一個人在極端環境的限制下可以去愛自己的父親、母親、兒子、女兒、或別人的丈夫或妻子;或一個人“無法”再愛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但卻十分愛戀他人,並自由地與戀人性愛;或一個人“無法”只愛一個人,而要同時愛戀多人;若我們都不同意以上的人這麼做,那為何我們說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不好的就是剝奪了同性戀者追求愛的生命意義呢?[20] 況且,當爲了正當化或合理化同性戀這種獨特的愛情行為而意圖要求全世界重新界定婚姻之意義與愛情倫理時,我們便應當嚴肅省思這些同性戀主義者訴諸的理由能否成立,而不應只以一種曖昧不清的“愛”的觀念看待。何況,不是所有以“愛”為名的行為都是正當的,我們要察驗那是什麽愛。[21]

對於基督信仰而言,同性戀主義也顛覆了根本的正統教義,顛覆了上帝、創造秩序、人的本性、男女形象、婚姻與家庭、聖經解釋等等。[22] 所以,同性戀主義者所要爭取的不純粹只是“同性戀”的問題而已,而是一個文化、信仰、人生的根本問題,一個有關價值觀、人生觀、及世界觀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人是什麽”的哲學或信仰的鬥爭,因為每個反對或贊成同性戀主義的人都是爲了護衛自己的基本生命信仰與生活方式。[23]

8. 如何反對同性戀主義者?(站穩信仰立場,維護正統婚姻與兩性教義)
同性戀運動者首要攻擊的仇敵是基督信仰,因為他們知道同性戀言行本質上不見容於基督信仰。所以,只要他們能擊垮基督信仰的正統婚姻觀與性愛倫理,則一切性事皆可行、一切情欲皆美好。所以,基督徒有責任守護教會正統婚姻與兩性教義,即珍貴的家庭文化傳統,清楚闡明與護衛聖經有關人性與男女兩性關係的教訓。[24]

聖經的教訓是上帝以自己的形象造人,造男造女,並為之設立一男一女的婚姻。所以,上帝禁止人傷害人,禁止人破壞婚姻,禁止人淫亂,因為具有上帝形象的人是尊貴的。婚姻是規範愛情與性行為之善惡對錯的核心關鍵。只有那些能彰顯並增益婚姻之意義與價值的愛情及性行為才是可行的,而這一切都是為了人能活出上帝形象的尊貴與榮耀。[25] 因此,信徒應當活出聖經的教導,不要隨世俗淫風惡俗搖動,那教會才能成為社會道德的燈塔。[26]

從基督信仰看,教導或放任性解放觀念就是放任人們隨己意去悖逆上帝,混亂上帝所設立的婚姻,也就是毀壞婚姻所要成就與彰顯的上帝榮耀。基督徒要全面對抗這個卑污不潔的不好運動。若教會也支持或放任這觀念,教會必受那位聖潔而輕慢不得的烈火上帝嚴厲審判,所有受召追求聖潔的基督徒也都當起而批判與抵制這種教會以及不傳正道的傳道人。[27]

按福音真理,我們應該原諒性的失敗者,也當同情、接納與幫助行的受害者,但我們不當認同所有失敗與傷害人的性行為。那些高喊“自由”、“尊重”、“人權”口號,要求國家進行多元性教育而混亂孩子的性觀念、解除性的尊貴性的性解放運動論調,根本就是從根傷害孩子的邪說惡論。[28]

在婚姻的課題上,要明白婚姻的價值是在地上延續並顯揚人性中的上帝形象與榮耀。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能保障並顯揚人性的價值,亦即上帝的榮耀形象。所以,婚姻是尊貴的,我們就不可任意對待婚姻或變更其意義的理由。[29] 另外,婚姻同時也具有公共性與私密性,它不只是爲了滿足男女的需要(如性慾),也不只是為了滿足人的地上慾望(如傳宗接代),而更是為了榮耀上帝。因為婚姻是為了榮耀上帝,因而婚姻必須是聖潔的,即必須以上帝之道為基礎。[30] 婚姻及其意義是上帝決定的。以為兩個人相愛就可以結婚,不相愛就可以離婚,這是現代愛情主義的無稽之談。爲了婚姻的聖潔,人必須約束行為,按能成就婚姻之聖潔的方式行其性行為。為此,聖潔的性行為只在合法的婚姻中,凡不在合法婚姻中的性行為都不聖潔。[31] 所以,不能說凡以愛情之名,皆屬合理;不能說因為相愛,外遇可也;因為相愛,同性戀可也;因為不再相愛,離婚可也;因為相愛,甚至惡行都成了可歌可泣的浪漫故事。[32] 因此,真心相愛不一定就可,若那“愛”是不合倫常秩序的。[33] 婚姻是男女關係的中心,是實現愛情的要求和目的,因為愛情只有進入了婚姻的一男一女制中才能圓滿實現。[34]

在歷史中,婚姻被視為只存在於男女之間,是古來所有人類文化共同認定的自明之理。即便同性性行為古已有之,也似乎盛行於某些古代社會,如所多瑪、古希臘,但婚姻則一向只被視為合法地存在於男女兩性之間,並由此形成整個社會關係。婚姻的演進是趨向一夫一妻制。雖然歷史上也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被視為愛情與婚姻的最佳典範,也是體現男人與女人人性尊嚴的最佳方式。雖然一夫一妻制有現實上的問題,如不忠貞、欺騙、暴力等等,但那多是人自身的問題,而不是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男女兩性婚姻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被否定或相對化。[35] 就如身體會因疾病、受傷或遺傳而失常,無法體現其正常生理功能與價值,但其基本而正常之生理功能與價值無法被根本否定。[36]

在男女性別的教導上,要明白男女性別是上帝創造的,它是身體的內在特質。人至多可“人為地”改變性別,但無法創造性別。即使是變性者,他或她所變成的性別也是在男女兩性之內。因此,性別意味著限制。[37] 人應該遵守身體的限制,不能任意而行。任何任意越過身體之規則與限制者將帶來傷害與不幸。因此,身體雖然不能積極顯明對的或好的性行為,但會消極地反應不對或不好的性行為。非男女結合的性行為、違反器官正常功能的性行為、會造成疾病的性行為、會傷害身體的性行為、會傷害情感、意志、心靈的性行為、及會傷害他人的性行為都是不好的。基本上,男女兩性是好的性行為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只有那種能實現婚姻之聖潔價值的異性性行為才是好的。[38] 不可說人會說謊就說人可以說謊,不可說人會殺人就說人可以殺人。同樣地,不可說有同性戀就說可以同性戀。[39]

不但如此,信徒也當幫助同性戀者脫離撒旦罪惡權勢的捆綁,而不是去憎恨或輕視他們,就如教會幫助那些淫亂者一樣。其實很多同性戀者得到基督徒的幫助後而重生,脫離敗壞的淫亂生活,進入光明聖潔的國度,如走出埃及輔導協會。[40]

在民主社會,沒有人有權利剝奪我們說理的權利。若人都能公開議論上帝,甚至公開嘲笑褻瀆上帝,那為何人不能公開議論同性戀議題?若人能公開批判基督教,那為何人不能公開批判同性戀?若人可以反對亂倫,那為何人反對同性戀行為就不可以?這是什麽道理。如果一個民主社會連表達反對同性愛情與性行為的說理自由都要被剝奪,甚至壓迫,那麼我們只能被迫全力反抗這種“掛人權羊頭賣同性戀霸權狗肉”的扭曲民主社會。[41] 不接受同性戀主義者所定義的“婚姻”不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42]

此外,我們也要守住人間基本倫常價值與秩序,使得有道德、有意義的生活成為可能。其實同性戀好不好,正不正常,日常理性就足以辨明。[43] 而且兩性教育離不開生命教育,生命教育離不開基督的教訓,因為耶穌基督是道路、真理和生命(約14:6)。根據聖經的啟示,不認識耶穌基督就不認識生命;不認識生命就不認識婚姻,而不認識婚姻就不認識愛情。[44] 所以,要教導真理,讓人認識生命的源頭耶穌基督,也認識符合倫常的婚姻與愛情觀。

結論:
基本上同性戀是另一波破壞性更激烈的性解放運動。同性戀議題被同性戀主義者與性解放運動者利用來達成他們多元性行為的議程,以瓦解愛情、婚姻、性愛、家庭的正統觀念,模糊倫常秩序的標準,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所以,我們應當持守與教導正統婚姻與兩性的教義,清楚闡明與護衛聖經有關人性與男女兩性關係的教訓。



[1] 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新北市:華宣,2012),8
[2] 柯志明,100-1
[3] 柯志明,9
[4] 柯志明,21-2
[5] 柯志明,23
[6] 柯志明,23
[7] 柯志明,91-2
[8] 柯志明,92-4
[9] 柯志明,98-9
[10] 柯志明,129
[11] 柯志明,97
[12] 柯志明,24
[13] 柯志明,11
[14] 柯志明,9
[15] 柯志明,9-10
[16] 柯志明,10-1
[17] 柯志明,10
[18] 柯志明,7-8
[19] 柯志明,24-5
[20] 柯志明,72-3
[21] 柯志明,69
[22] 柯志明,25
[23] 柯志明,26
[24] 柯志明,11
[25] 柯志明,17
[26] 柯志明,13
[27] 柯志明,131-2
[28] 柯志明,131
[29] 柯志明,112
[30] 柯志明,127
[31] 柯志明,128
[32] 柯志明,106
[33] 柯志明,108
[34] 柯志明,111
[35] 柯志明,81
[36] 柯志明,83
[37] 柯志明,122
[38] 柯志明,122-4
[39] 柯志明,126
[40] 柯志明,15-16
[41] 柯志明,13
[42] 柯志明,94-5
[43] 柯志明,12
[44] 柯志明,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