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羅馬書4章:因信稱義的恩典人生


1. 亞伯拉罕因恩典藉信心稱義(4:1-8
4:1-8ABA’B’的平行結構,如下:

            A 若亞伯拉罕因工作稱義,是應得的(誇口)(羅4:1-2
                        B 亞伯拉罕信靠上帝被稱義(羅4:3
            A’ 做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是恩典(羅4:4
                        B’ 所有沒有工作的人信靠上帝被稱義(羅4:5-8


保羅說如果亞伯拉罕是因為律法的工作而稱義,那稱義是他應得的份(羅4:1-2),可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做工的得工價是應得的,稱義也是應得的,那稱義就不是出於上帝的恩典了(羅4:4)。可是亞伯拉罕卻是因信靠上帝被稱義的,而不是因為工作稱義(羅4:3)。但其實亞伯拉罕能因信稱義都是因為上帝的恩典臨到他,因為亞伯拉罕出吾珥後,耶和華還沒有跟他立約,他也在耶和華和他立約前做了一些不符合上帝律法的工作的行事為人。在亞伯拉罕沒有律法的工作的情況下,上帝在創世紀15章與亞伯拉罕立約,亞伯拉罕就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創15:6)。因此,亞伯拉罕正如保羅所說沒有信靠和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但因為上帝的恩典臨到他,正如上帝的恩典(cavri")臨到保羅當時代或今天的人,可以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白白地被稱義(羅3:24),只因為上帝的恩典的臨到並所賜下的信心,而不是因為律法的工作,因為沒有人可以在不信和不順服上帝的情況下行出律法的工作。

所以,亞伯拉罕因上帝的恩典而有上帝所賜的信心入門。大衛也肯定了這個看法,因為他說:“不靠行為而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因為罪導致沒有人去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就根本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此,不必靠律法的工作而被上帝稱義的人是有福的,不然,所有人都會被上帝審判,以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報應不義而作惡的人(羅2:8-9),因為根本就沒有律法的工作可以呈給上帝看。因此,因上帝恩典藉著信心稱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罪被上帝赦免了(羅4:7-8)。

簡單的說,保羅舉出亞伯拉罕為例子說明上帝拯救人的入門方式都是因信稱義的方式,而不曾是藉著律法的工作稱義的,因為罪導致沒有人去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就根本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此,不必靠律法的工作而被上帝稱義的人是有福的,因為這顯示了上帝藉著因信稱義的入門方式拯救人的恩典,賜下信心給人來相信和順服上帝。那上帝審判的時候是按照律法的工作還是信心呢(羅2:6)?

2. 亞伯拉罕在割禮前因信稱義(4:9-12
那這有福的人只是指受割禮的人呢,還是也指沒有受割禮的人呢?因為亞伯拉罕是因上帝的恩典而因信稱義的(羅4:9)。這是上帝的恩典使亞伯拉罕入門的唯一要素。保羅就在接下去的經文(羅4:10-12)說明亞伯拉罕的情況,以致可以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入門稱義的模式(prototype)。[1] 為什麼說是“亞伯拉罕稱義的模式”呢?因為希臘文的“pathvr”不單有“父”或“祖宗”的意義,也有“模式”的意義,即可以在以後複製的“模式”意義。[2] 所以,亞伯拉罕因上帝的恩典在割禮前相信上帝對他的應許,使他成為所有沒有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或模式(羅4:11);另一方面亞伯拉罕“領受了割禮為記號,作他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的印證”(羅4:11),使他也成為那些受割禮並有他未受割禮前就信的人之父或模式(羅4:11-12)。意思是割禮是信心的表達,若只有肉體的割禮但卻忽略了亞伯拉罕在割禮前的信心,那其實就不是因信稱義了,因為裡外不一致,生命裏面沒有真割禮(羅2:28-29)。所以,因上帝恩典所賜的信心使亞伯拉罕按照上帝的命令行割禮。因此,無論是割禮或是沒有割禮的人,因信稱義是因上帝恩典所賜給人入門的唯一條件。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或是割禮的抑或沒有割禮的人,在上帝的恩典下,都是按照因信稱義的方式入門,因為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是在他割禮前成就的,割禮是他因信稱義的記號或表達。

3.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領受上帝應許(4:13-22
既然稱義是因上帝恩典藉著信心而成就,那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承受世界的應許就不是因著律法,而是因著信(羅4:13)。如果人是出於律法才成為後嗣,那信就沒有作用,應許也就落空了(羅4:14)。爲什麽信就沒有作用了呢?因為只需要一種方式入門就好了,信心就成為多餘無效的稱義方式。那如果可以靠律法成為後嗣,那為何應許會落空了呢?因為在罪的轄制下沒有信心就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要靠律法成為後嗣是不可能的方式,所以,應許就落空了。換句話說,要以律法成為後嗣或入門的作法是行不通的,因為罪使人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也就無法領受上帝的應許。所以,保羅在羅4:15說就因為在罪的轄制下沒有律法的工作,因此,律法不能使人成為後嗣,反而成為那人的刑罰,因為律法指出人的罪來。爲什麽呢?因為罪在律法之前就存在了,所以,如果沒有律法,就不知道有違背律法的事,可是罪卻不會因為沒有律法而不存在,人也不會因為沒有律法而不犯罪,只是罪沒有被指證出來而已,但其實是在犯罪(參羅5:13)。[3]

因此,稱義這件事是從信心而來,以證明稱義是完全根據上帝的恩典(cavri"),並使上帝的應許(bebaivsn[4])不單對屬於律法、割禮的猶太人有效,對沒有律法、沒有割禮但遵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模式的人也有效。這表示亞伯拉罕就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也就是所有人因恩典而藉著信的稱義模式(羅4:16)。上帝其實在舊約已經應許說:“我已經立了你作萬國的父。”為何舊約這樣的應許繼續有效?因為亞伯拉罕所相信的這位上帝是使死人得生命、使無變有的上帝(羅4:17)。這位上帝繼續藉著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使所有相信上帝的人稱義。由於這位上帝是可被信賴的,也是守約施慈愛的,祂所應許的絕不會落空,所以,亞伯拉罕在沒有盼望的時候仍然懷著盼望去信,相信上帝會實現其所應許的話語,這使亞伯拉罕成為萬國的父,所有人都藉著亞伯拉罕的信心模式相信上帝會因其恩典而實現其應許。那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怎麼樣的信心呢?上帝說:你的後裔將要這樣眾多(羅4:18)。可是亞伯拉罕都快一百歲了,自己的身體也好像死了,再加上妻子撒拉也不能生育(羅4:19)。在這樣的情況下,在人看上帝的應許是不可能實現的。但亞伯拉罕卻因為所相信的這位上帝是能使死人得生命、賜人生命的全能上帝,祂必能使所應許的實現,因此亞伯拉罕的信心沒有軟弱,也沒有因不信而疑惑上帝的應許,而是承認上帝是信實可靠的,祂必成就所應許的而榮耀上帝的名(羅4:20-21)。因此,亞伯拉罕因為這樣的信心而被算為義,也因有這樣的信心而順服上帝(羅4:22)。所以,亞伯拉罕是一位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他對上帝信靠的行動表達了他生命裏的信心。他不單是猶太人的父或祖先,他也成為信徒(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因信稱義的模式。[5]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在上帝的恩典下,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成為所有人的入門方式,也是領受上帝應許的的管道,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可能在入門課題上不同意見的解決方法。

4. 基督完成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4:23-25
保羅在論述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後,就在羅4:23-24說:“‘算為他的義’這一句話,不是單單為他而寫的,也是為我們這將來得算為義的人寫的,就是為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人寫的。”意思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不只是為了亞伯拉罕一人而已,也是為了我們今天的人(保羅時代和今天的讀者)同樣藉著因信稱義的模式被稱義。但現在不再是藉著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模式,而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因信稱義模式稱義。但他們都是藉著因信稱義模式稱義,因為現在的信徒也是藉著相信上帝行出在人看是不可能的作為。上帝過去是使不能生育的亞伯拉罕夫婦生育,現在上帝則是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從死人中復活在人看是不可能的事,就如亞伯拉罕看他和撒拉是不可能有後裔一樣,但因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大能,結果上帝的應許成就,而亞伯拉罕也因相信上帝而被稱義。同樣的,現在我們也是因為相信上帝的大能,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而被稱義。保羅在這裡以上帝而非耶穌基督成為信徒信心的對象,因為他要把亞伯拉罕的信心和信徒的信心關聯起來,就是都相信和順服上帝。[6] 也就是說亞伯拉罕是“信上帝能使身體好像已經死了的撒拉生育”(羅4:17-21),但如今(nuni; de;),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羅4:24)。除此之外,雖然亞伯拉罕和耶穌都是因信稱義,但他們之間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耶穌基督是因我們得罪上帝的過犯(paravptwma[7])而死在十字架上的(羅4:25a)。所以,上帝設立了耶穌為贖罪祭解決了罪的問題。不過,耶穌不是就這樣死了而成為贖罪祭而已,若是這樣的話,罪的工價所造成的死還沒有被解決,所以,上帝使耶穌基督不但為我們的罪成為贖罪祭死了,上帝也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活,以致勝過死的毒鈎,使我們稱義而有復活的盼望。所以,基督的死和復活使我們的罪得赦免而得被稱為義。[8]

簡單地說,亞伯拉罕是因信而不是靠律法稱義的論述堅定了保羅在羅3:29-30所論述關於只有一位上帝,只有一種救法,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還是割禮的或沒有割禮的人,所有人都是藉著因信稱義入門而成為上帝的子民。同樣的,同一位上帝也藉著耶穌基督解決了使人無法相信和順服上帝並行出律法工作的罪的問題,使人同樣地因信稱義,可以相信和信靠上帝,行出律法的工作,並處理了猶太人和外邦人對入門有不同看法的議題,使猶太信徒不再堅持要外邦信徒割禮守律法成為“猶太人”才能入門成為上帝子民的誤解。這使上帝的救恩從開始到結束都是以因信稱義為唯一的入門條件。亞伯拉罕的生命也因因信稱義而有信心,並伴隨著順服的行事為人。換句話說,亞伯拉罕也因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能活出有律法工作的生命。



[1] Krister Stendahl 也指出外邦人成為上帝子民的方式是按照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model of Abraham)。見Krister Stendahl, Final Account: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5), ix.
[2] BDAG, “pathvr” 1198-12013962),血緣上直接的祖先;在道德和知識上提供教養的人;祖先;尊稱;指至高父神;具有共同宗教或傳統被尊稱的故人,當中也可指一個團體的“模式”(prototype)或創始人。所以,在參考詞典及有關經文後,羅馬書4章的“pathvr”應該有“模式”的意義。希臘文詞典關於“模式”的例句就包括了羅4:11-12, 16-17(創17:5)。
[3]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Philadelphia: Trinity, 1989), 131.
[4] BDAG, “bebaivsn” 263-4949),1. 指可依賴而不引致失望的事物(可靠)。2. 關乎具有延續性,或是不動搖和持續的(持久不變的)。3. 關乎在一段時間內有效的(生效、有效),如指屬於所有人的應許(羅4:16)。
[5]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133.
[6]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645。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基本上是同樣的信心:1. 相信叫死人復活的上帝。2. 稱不敬虔的人為義。3. 都是因信稱義。
[7] BDAG, “paravptwma” 1174-53900),違法道德標準(過犯、過錯、罪過)- 1. 指得罪別人的過犯。2. 通常指得罪神的過犯。這裡似乎帶出道德性的罪,而不包括禮儀性的違反。
[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652